小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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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工作流程

转学

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书

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

(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到转入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

到转出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

到转出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

到转出学校取回学生的学籍档案交转入学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课

到学校办理休学申请

(随带病历、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治疗

三个月以上的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发票)

到主管局审批

(随带病历、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治疗

三个月以上的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发票原件复印件)

学生到户籍所在地以外就读

到借出学校办理借读申请

到借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到双方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细则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

知》(闽教基[2007]77号)文件中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做出明确规定,现转载如下:

四、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3、转学证明(附件5);

4、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5、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八条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

不得留级。学生转学,应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九条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上报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人数,应与学校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人数相一致。

五、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因病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出国定居并就读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六、借读

第二十六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尚未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出具户口簿、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名单报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有关借读手续。接收借读新生的学校必须为他们建立本校学籍,编列本校学籍号,并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已在小学就读的学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借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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