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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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森林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野外用火的管理区域是指林地内及距林缘5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旅游景区及其周围10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

本办法所指的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二条乡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野外用火的管理主体。各村民委员会管辖本村范围的野外用火。

第三条我乡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禁火期以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为准。

XX是市政府划定的常年禁火区。双溪口龙井坑、洪岩顶一带为省级仙霞岭森林自然保护区。我乡范围的山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我乡区域山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八大禁令”。

(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野炊、烤火取暖;

(五)严禁烧田(地)坎草、烧荒、烧灰积肥;

(六)严禁烧山驱兽;

(七)严禁玩火取乐;

(八)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农林业生产性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上报乡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上报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六条经许可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八不烧”。

(一)防火线不合格的不烧;

(二)风力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

(三)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

(四)防火人员及扑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

(五)用火单位负责人不在场不烧;

(六)乡、村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不到场不烧;

(七)上山火不烧;

(八)傍晚和夜间不烧。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会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到村,并检查、督促用火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对无责任能力的老人、小孩以及限制责任能力的痴呆傻人,各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监护人落实监管措施,慎防失火。

各村要把森林消防安全写入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八条乡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森林消防巡查宣传,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遇大风、干旱、森林火险持续五级的天气以及乡主要领导重点安排的时段,各村包片领导、包村驻联村干部要深入到村指导做好森林消防工作,包山场村两委干部和护林员,在天晴时,到各自责任区范围开展巡查宣传,确保及时发现火情,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第九条森林禁火期内,乡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违章用火。由XX、XX、XX、XX、XX等村指派人员配合,组织精干力量,在XX桥头、XX老粮站门口设卡检查,收缴火种,坚决实

行“鲜花换鞭炮”活动。各村要在主要进山路口、公墓区、散坟集中区、风景旅游区、寺庙、农家乐等重点区域,安排足够力量设卡检查,同时,安排护林员等人员不间断加强野外巡查宣传的力度和密度,做到巡守结合,严防死守。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火的,处以罚款500-5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乡森林消防指挥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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