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与立法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二)
(二)民国时期 李倬编译的《国际私法》; 北洋政府在清末《法律适用条例(草案)》的基
础上,正式颁布《法律适用条例》; 南京政府拟订的《法律适用条例(草案)》没有
成功,但学者们仍然沿袭和援引了该《法律适用条 例(草案)》,以及欧美的国际私法法律和理论,继 续编著了一大批中国的国际私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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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二) ——新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
一、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的萌芽
最早出现在《唐律》《永徽律》,规定了极其明确的 属人法和属地法结合的成文法条文。
二、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产生
1.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了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法 律适用条例》,共7章27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 私法单行法。
2.内容主要关于人之规定、关于亲族法》;
3.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4.1986年《民法通则》;
三、程序法
1.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 法],以及第四编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1994年《仲裁法》,以及第七章的“关于涉外仲
一、国际私法学的起步阶段(1949—1957年) 二、国际私法学的停滞阶段(1957—1977年) 三、国际私法学的发展阶段(1977—2005年) (一)教材、学术著作出版与资料汇编 (二)学术研讨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三)《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四)《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五)国际私法专业的人才培养
裁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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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一) ——旧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
一、唐宋时期的中国国际私法学 当时这些见解毕竟还比较原始,也不成体系,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3.影响和评价 第一,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 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 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 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这 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 主义的发展。 第二,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5.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 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二)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进入20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国际私法中的“比较 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它对各国的冲突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寻求统一各国冲突规范的 途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和社会主义国家有广泛的影响。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原创实用版】目录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和贡献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交织的学科,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文化交流以及维护国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逐渐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初创阶段:20 世纪初,随着中国近代化的推进,一批留学海外的法学家开始引进西方国际私法学说,并尝试将其运用到中国实践中。
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翻译和介绍西方国际私法学说。
2.发展阶段: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逐步深入,学界开始围绕国际私法的一些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如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私法制定的国际活动,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
3.成熟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中国国际私法学说逐渐成熟,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派和学者。
同时,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学派:1.斯托里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普遍主义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实质渊源。
2.英美法系学派: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判例法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
3.大陆法系学派: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成文法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立法渊源。
4.中国特色学派: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四、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和贡献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不仅推动了中国国内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实践,还对国际私法制定和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浅谈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
浅谈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法律体系中发生了一系列
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源、演变过程以及当前的立法
模式来进行探讨。
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清朝末期。
当时,中国
面临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近代化进程,为了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和保护中
国人民的利益,中国开始借鉴外国法律并制定相关法规。
这一时期的法律
体系主要受到德、法、美等国法律的影响,立法模式相对比较灵活,以单
个立法为主,并且立法范围较为狭窄。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49
年以后,中国法律体系开始进行全面和重建,中国国际私法也逐渐得到发展。
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主要以条约为基础,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解决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的
合同纠纷和贸易纠纷等问题。
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立法
模式相对较为单一,以强调政治目标为主。
总的来说,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从灵活多样到单一侧重再
到统一完善的发展过程。
当前的立法模式注重国际立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和保护中国人民的利益。
在未来,随着国际交流和
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还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
地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史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一)萌芽时期的规则最先规定:首推中国唐朝《永徽律》;“万民法”•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刑民不分•万民法(人际法、区际法)公元前8世纪•市民法(罗马人与罗马人)•罗马法统一(二)近代国际私法立法系统规则:1756《巴伐利亚法典》;1794《普鲁士法典》影响最大: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后立法模式多样单行法规: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日本法例》判例法统:1896年戴西《法律冲突论》,1993年第12版(三)现代国际私法立法代表立法:奥地利1979/瑞士1987/德国1986/中国示范法发展的趋势:法典化/体系化/扩大化/灵活化/实体化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概述19世纪末,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始,1883、1886年(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www.hcch.nl)1893年首届会议,1951年正式组织,14届议,37个(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OAS)1888南美国际私法会议;1928布斯塔曼特法典,437条;(四)国际联盟和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示范法模式(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EU)1992年(六)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展望规模全球化;内容扩大化;方式灵活化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涉外案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一)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Personal law v. Real law2、法国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3、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萨维尼(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2、斯托雷(Story)的“国际礼让说”3、孟西尼(Mancini)的“国籍国法说”4、戴西(Dicey)的“既得权说”(三)现代国际私法学说1、库克(Cook)的“本地法说”2、凯弗斯(Cavers)的“结果选择说”3、莱弗拉尔(Leflar)的“较好法说”4、柯里(Currie)的“政府利益分析说”5、里斯(Reese)的“最密切联系说”6、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的“直接适用的法说”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萌芽•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张仲伯*国际私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历史发展时间很长;二是学术争论问题最多。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从西方来说,国际私法产生于中世纪地中海半岛的意大利,然后扩及到西欧大陆乃至美洲国家。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出现就更早。
远在公元七世纪,即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的永徽三年,颁布了涵盖多达30卷的《永徽律》,其中“名例篇”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这样的冲突规则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宋以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对外处于封闭状态。
从此以后,历代的冲突立法便停滞不前。
1840年清末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许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正式明文固定下来。
不久,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在辛亥革命的成功和1919年“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浪潮中以及社会剧变的情势下,为顺应地主阶级改革派和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需要,西方的冲突法学说和民商法学说,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新派逐渐引进中国,出现了一些国际私法启蒙著作。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即1918年公布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单行法。
2它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坚持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内、外国的法律。
但是,由于旧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完全丧失了独立涉外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部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一切在华特权,确立了独立的司法主权原则,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法律的趋同性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协调、 法律的趋同性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协调、 相互接近以致趋于一致的特征。在动态发展上,它表现为法律的趋同化。 相互接近以致趋于一致的特征。在动态发展上,它表现为法律的趋同化。法 律趋同化的前提首先是存在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律趋同化的前提首先是存在有不同的法律制度,趋同化就是指随着社会的发 法律制度间的差异性逐渐减少,而共同的因素相对增长的这种趋势。 展,法律制度间的差异性逐渐减少,而共同的因素相对增长的这种趋势。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1983年民 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 年民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年颁布的《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年颁布的 业法实施条例》 年颁布的《 条和《 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1985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6条和《涉外经 条 年颁布的 婚姻法》 条和 济合同法》 济合同法》第5条。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是我国的国际私法 条 年 民法通则》的颁布,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和《民 年 海商法》 年 票据法》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 ) 新 中 国 的 国 际 私 法 学 二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完 全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建立社会主义的 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
1957 , 法学 国法 ,国 法律 中,国
的 和法律 主义的 , ,国 法 为 民 系 的法律 , 完全 。 法的 完全中 , 全国 的 法的 学 了。
第02章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二)意大利学派
意大利近代国际私法学以孟西尼(Mancini, 1817~1888)为主要代表。孟西尼主张超地域适 用属人法以反对封建的属地法原则,还提出了 “国籍说法”。他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这 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中 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
孟西尼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三大原则: ①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 ②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 ③公共秩序原则——属地主权原则。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为胡伯
(Huber,1636~1694),他在其1689年撰写的 《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解决法律冲 突的三个原则。 “法则区别说”的核心是对法律规则进行区别, 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则因为法律关系自身的性质而 能够在外国法院得到适用。“法则区别说”经历 了上述三个发展阶段,并孕育了18世纪欧洲成文 的国际私法的规范。
一、古罗马时期 二、欧洲种族法时期 三、中国唐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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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13~18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初 创阶段
从国际私法的演变来看,最初是以学说和理论的 形式出现的,公元13~18世纪,国际私法处于 “学说法”时期,作为“学说法”的“法则区别 说”在长达5个世纪的漫长年代一直占据统治地位。
(三)英美学派
英美近代国际私法学以美国的斯托里与英国的戴 赛为主要代表人物。
1.斯托里在其1834年发表的《冲突法评论》一书 中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三大原则:
①各国的法律根据领土主权而存在,一国在其领 土内享有绝对的管辖权、审判权,凡在其领土上 的人和物,都应服从之;
②法律无域外效力;
会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于1926年由意大利政府 发起成立,是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政府间的 国际组织。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与立法
主体制度的概念
01
指在国际私法中,确定哪些实体可以成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
人,以及这些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体制度的种类
02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
主体制度的法律适用
03
在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对主体资
格的规定,以及不同国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04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同时 借鉴了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强调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利益。
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概况
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主要涉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 适用问题,各级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典型案例
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如“涉外合同 管辖权案”、“涉外离婚管辖权案”等,这些案例为国际 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法律适用的概念
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 国际私法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
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主义等原则。
法律适用的方法
包括直接适用方法和间接适用方 法,其中直接适用方法包括依照 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和依照法
律规定的特定性规则。
国际私法的主体制度
司法改革与创新
近年来,中国法院系统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司法改革和创新,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 响力。
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与影响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关于国际私法的讨论和合作,为国际私法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和方案。
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
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强,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1983年民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1985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6条和《涉外经 济合同法》第5条。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是我国的国际私法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和《民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 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上述规定遂 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清朝基本上沿用旧制,直到清末,国际 私法仍没有发展。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 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 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 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私 法才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 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私法 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种新学说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2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法国达让特莱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产生背景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
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
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3、内容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01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建立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
国际私法实践的发展
02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私法实践,处理涉外民事纠
纷和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理论的探讨
03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理论,推动国际私法研
究的深入发展。
03
中国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 程
改革开放后的国际私法发展
发展。
02
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源
古代中国的国际私法观念
尊重国家主权
古代中国认为,各国应平等相待,相 互尊重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互 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不应以损害他 国利益为代价来谋求自身利益。
古代中国主张和平共处,反对战争和 侵略行为,强调国家之间的友好交往。
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
随着中国国际私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国际私法立法不断完善。 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为涉 外民商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谈判和签署,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
近代中国的国际私法发展
学习西方国际私法
近代中国开始学习西方国际私法,引入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近代中国在法律法规中开始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外国人在 华合法权益。
国际私法实践的探索
近代中国开始探索国际私法实践,处理涉外民事纠纷和法律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的国际私法状况
国际私法体系的建立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包括法律适用上 的冲突、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等。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2
孟西尼
1、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 2、主权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3、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以国籍原则为核心的孟西尼学说打破了属 人法的局面,对世界国际私法立法产生巨 大影响
戴西
“既得权说” 1、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首先应该解决应该法院 是否有管辖权。 2、凡是依据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 都应该为应该法院所承认和执行;非有效取得的 权利,应该法院不应承认和执行 3、如果承认与执行这种依据外国法律合法取得的 权利,同英国成文法的规定和应该的公共政策、 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例外地不承 认和执行
17、18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法国仍然在发 展,形成了新法兰西学派。 主张:扩大“人之法”的适用范围,赞成 法律应具有域外效力;当人法与物法发生 争议时、适用人法。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1)凡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居民应遵守治 安法律,强调有关治安法律是绝对的属地 法,凡在法国境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内国 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对它们强制施行 (2)“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仍 适用法国法律, (3)“有关个人身份及享有权利的能力的 法律,适用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与国 外时亦同。”
世纪上半叶) 三、近代国际私法(19-20世纪上半叶 近代国际私法( 世纪上半叶
四位杰出的国际私法学家,“四大天王”: 美国的斯托雷、德国的萨维尼、意大利的 孟西尼、英国的戴西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斯托雷(美国国际私法之父)
斯托雷
1、每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主权和 管辖权,因为每一个国家的法律直接对位其领域 内的财产、所有居住在其领域内的居民,以及所 有在其领域内缔结的契约和所有的行为,都具有 约束力和效力; (2)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在其境外财产 发生效力或约束力,也不能约束不在其境内的国 民,一个国家的法律能自由地约束不再其境内的 人或事物,那是与所有国家的主权不相容的。 (3)从以上的原则,得出第三个原则,即一个国 家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另 一国家的民事或默示的同意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以6章33条规定了外国人
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境外送
达和期间、财产保全、涉外仲裁、司法协助等内容,和1999年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私 法才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 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私法 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种新学 说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
•外国人民 • •诉讼程序
•国际商事 •仲裁制度
•
•
从上述内容来看,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其
中不少制度甚至在国际上亦颇为先进。但总的来看,还存在
一些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
第一、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
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模式。
•
第二、已有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不少规定本身的周严
•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旧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
•
•(一)旧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郭斌编著的《国际私法》是目 前发现的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著作。
•
以后,傅疆在1907年出版了《国际公私法
》专著,熊元翰等在1911年编写了一本《国际私
法》
•
民国时代(1912-1949年),我国国际私
• 此外,还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已 修订)第1、2条;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 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1、3条;1984年《专 利法》第18、19条;1982年《商标法》第9、10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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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963年出版)和出版了《国际私法中的司法
管辖权问题》(1964年)。
三、革、兴并重时期(1976年至今)
1.著作
2.译著 3.参考资料 4.研究生培养 5.学术交流活动
当代中国国际私法 研究的重点问题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释和完
善问题;
2.欧美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与
国交涉公法论》的第四集(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 vol. 4,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mity, London, 1861)。书中说明,费书前三集俱论各国 交涉公法, 此为是书之末集,论各国交涉便法,又谓之 “交涉私法”;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重构与完善
3.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4.商事领域的国际私法问题 5.宏观国际私法史研究
1905年天门留学生郭斌依照日本山田博士讲
义兼采他家学说编纂《国际私法》编译本;曹履贞
编译《国际私法》;夏同和著《国际私法》;
(4)1907年宝山袁希镰依据日本中央大学法学博士中
村进午的讲义译成《新译国际私法》;汉川张仁静根据 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事长,法学学士山胁贞夫的讲授 笔记,并参考法学博士寺尾亨所著《国际私法》编纂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2013年修订);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200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 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等。
(2)1903年:译书汇编社出版李广平(李叔同)所
译《国际私法》,刷于东京;江苏吴县籍日本早稻 田大学留学生汪郁年所译《国际法学》一书出版, 该书系日本今西恒太郎所编写的一本国际法简明读
本;留日学生范迪吉等译成《普通百科全书》100
种,其中包括一种国际私法著作为中村太郎所著的
《国际私法》;
(3 )
2000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
决的安排》等。
参加的国际条约
一、多边国际公约
二、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国际私法学 的历史进程
近代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1.清末的译著、编著
(1)1862年,费利摩罗巴(Sir
Robert Phillimore)原著,
傅兰雅(John Fryer)译的《各国交涉便法论》出版, 该书与《各国交涉公法论》出版于同时,实际上是《各
《国际私法》;仁和傅疆依据山田三良先生口授讲义编
辑《国际私法》;
(5)1908年潘承愕将瑞士法学家梅利所著,日本国际
私法专家迹部定次郎翻译的《国际民商法论》译成中文;
(6)1911年:李悼译山田三良编著的《国际私法》;
熊元翰等编写了一本《国际私法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等;
2.民初的著作 唐纪翔著的《中国国际私法论》(1930年) 周敦礼著的《国际私法新论》(1931年) 于能模著的《国际私法大纲》(1931年) 阮毅成著的《国际私法》(1933年) 陈顾远著的《国际私法总论》(1930年)
适用条例》);
2.模仿前苏联的理论模式 1951年,陆丰和顾世荣各自翻译了前苏联国际私法学
家隆茨所著的《国际私为书名正式出版;
1959年,翻译出版前苏联柯列茨基的《英美国际私法
的理论与实践概论》;
二、由兴到废时期(1957-1976年) 倪征噢教授翻译了英国学者托马斯著的《国际私
4.《大清律》基本上尚用明制。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1.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
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时,中国
主权丧失殆尽,就涉外案件而言,已无
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法律冲
突的国际私法。
2.北洋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
与同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相
法权益的规定;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
(1990年、2000年两次修订);
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
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4、
5条;
1984年《专利法》第18、19条(2001年修订); 1982年《商标法》第9、10条等(
翟楚编著的《国际私法纲要》(1935年)
卢峻著的《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践》(1937年) 王毓英编的《国际私法》(1945年) 李浩培著的《国际私法总论》(1945年) 郭云观的《中国国际私法沿革概要》(1948年)
新中国国际私法学
一、废、兴并举时期(1949-1956年)
1.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包括1918年《法律
2001年修订);
1993年《公司法》第11章(2005年修订)。 2.法律适用规范(冲突法) 1983年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
的几项办法》;
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
1985年《婚姻法》第36条;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5、6条。 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 1992年《海商法》第14章; 1995年《票据法》第5章(2004年修订); 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4章; 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比,条文最多,内容最详,但其内容、体系
和原则完全抄袭德国和日本国际私法。
3.蒋介石南京政府于1927年8月令暂准援用
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1953年改为《涉
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
1982年《宪法》第18条关于允许外国法人和个人
来华投资的规定,第32条关于保护在华外国人合
4.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章
最高人民法院就国际商事仲裁问题的批复、通知、复
函和解释:
1995年《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
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
通知》
1998年《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国际法专题研究第一讲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与当 代国际私法的重点问题
主讲教师:李建忠副教授
本讲主要内容
1.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2.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历史
3.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的历史沿革
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1.唐朝《永徽律﹒名例》:“诸化外人同类
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 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
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
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
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2.《宋刑统》沿用唐制。 3.明代绝对属地主义法律思想张扬,《大明
律》将“化外人”条改为:“凡化外人犯罪 者,并依律拟断”。其理由是:“言此等人, 原虽非我族类,照附即是王民,……并依常 例拟断。示王者无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