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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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税费处理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税费处理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税费处理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老王和老李一起开了个公司,公司发展得还不错呢。

可是呢,过了几年,老张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想把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老孙。

这一转,就涉及到税费的事儿啦。

一、转让情况。

老张在公司的股权呢,当初是投了50万,现在公司发展得好,这股权经过评估,价值80万了。

这老张就要把价值80万的股权转让给老孙。

二、个人所得税。

1. 计算依据。

首先得知道,个人转让股权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这个税的计算啊,是按照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0%。

老张的转让收入就是老孙给他的80万。

股权原值呢,就是老张当初投的50万。

咱假设没有啥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比如在转让过程中支付的中介费之类的,如果有也要扣除)。

2. 具体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80万 50万 = 30万。

个人所得税 = 30万×20% = 6万。

这时候老张就有点心疼啊,6万呢!不过这税可不能不交啊。

三、印花税。

1. 计算依据。

印花税也是要交的。

股权转让合同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交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

这个税呢,是双方都要交的。

2. 具体计算。

对于老张和老孙来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都是80万。

老张要交的印花税 = 80万×0.05% = 400元。

老孙同样也要交400元的印花税。

老孙心里也有点嘀咕,我这刚接手股权,就得先交400元的印花税。

不过这也是规定嘛。

四、缴纳方式和时间。

1. 个人所得税。

老张得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候,就把这6万的个人所得税给交了。

一般是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他要是拖着不交,那可就麻烦了,税务机关可不会放过他,会有滞纳金啥的,就像利息一样,一天天增加,越拖越亏。

2. 印花税。

印花税一般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就应该贴花或者申报缴纳。

老张和老孙都得自觉点儿,要是被查到没交,也是要受处罚的。

所以说啊,公司股权转让可不是简单的把股权换个人就行,这税费可得算清楚,该交的交,不然就会给自己惹麻烦。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摘要:一、引言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转让方税种及税率2.受让方税种及税率3.税收优惠政策三、股权转让筹划案例分析1.案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2.案例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3.案例三:个人股权转让四、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转让方税种及税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主要涉及以下税种:(1)企业所得税:按照转让收益的适用税率缴纳。

(2)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

2.受让方税种及税率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税种:(1)企业所得税:按照受让股权的成本计入资产成本,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暂无明确规定。

3.税收优惠政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可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如:(1)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等,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特定情况下,如继承、赠与等,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股权转让筹划案例分析1.案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某企业股东甲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降低税收成本:(1)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以降低税负。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等,享受税收优惠。

2.案例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甲、乙合伙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甲拟将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乙。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关注以下方面:(1)合理划分转让收益,以降低税负。

(2)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如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3.案例三:个人股权转让丙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丁,转让价格为50万元。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应注意:(1)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以降低税负。

(2)关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特定情况下的免税政策等。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股权转让作为公司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之一,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个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

以下案例为虚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方法。

案例一:A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背景:A公司是一家新经济科技公司,业务发展迅猛。

公司创始人A先生占有大部分股权。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A先生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B先生。

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A先生与B先生之间应如何签订合同以保证双方权益,并如何应对转让后可能产生的权益纠纷?解决方法:1.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先生和B先生应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详细的协议,包括转让的股份比例、转让条件、转让价格等,并明确约定双方权益、义务和限制。

2. 股权过户手续:在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履行股权过户手续,确保B先生能够正式获得转让的股权。

3. 风险提示:在协议中应设定有关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的条款,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4. 股权纠纷解决方式:在协议中明确股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推荐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以减少时间和成本。

案例二:股权转让中的商业机密保护背景:B公司是一家生物科技企业,拥有重要的商业机密,包括独特的生产工艺和研发成果。

该公司拟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C先生。

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防止其被转让方泄露或侵权,并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解决方法:1. 签订保密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转让方B公司的商业机密内容和保密义务,并约定转让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机密保护责任。

2. 风险评估和限制:在协议中,可以要求转让方C先生承诺保密义务,并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C先生与竞争对手合作。

3. 不可撤销的保密义务:强调保密协议的不可撤销性,并加强对保密信息的监管和保护。

4. 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尽可能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注册为专利和商标,以加强保护力度。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一、案例概述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股权的将相关债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这种交易结构可以有效减少股权收购方后续融资的风险,但也引发了一些税收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例,分析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A拥有该公司60的股权,决定将其股权以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给B公司。

在股权转让的A也将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一同转让给B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A 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1. 股权收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税。

A将6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根据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为X万元。

在没有承债式结构的情况下,A应当根据60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债务处理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A将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一同转让给B公司。

这部分债务的转让是否会对A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债务的转让不会产生直接的个人所得税影响。

3. 其他可能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考虑诸如资本金的核算、传统企业税务问题等其他可能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的因素。

三、税收处理建议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税收处理建议:1. 股权收益的计算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A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60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债务转让的税收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债务的转让不会产生对A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3. 额外税务交流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建议A在进行交易前,交流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规处理。

四、结论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正确合理地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合规。

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建议参与方在进行交易前,充分交流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案例

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案例

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案例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公平竞争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探讨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的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虚假转让股权来降低自身纳税责任。

例如某家公司A在进行企业重组时,虚构了一笔股权转让交易,将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一个避税天堂的子公司B。

该子公司B并未实际承担业务风险,并且在企业重组完成后立即将利润转移回公司A。

通过这种方式,公司A成功逃避了纳税的责任,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重组的监管和审计。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明确转让股权应承担的税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打击利用股权转让偷漏税行为。

此外,加大对避税天堂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防止偷税行为发生。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价值评估的规避。

在企业并购或者重组中,有些企业通过虚报资产减值或者低估企业价值的方式,来减少税负。

例如某家企业C将自己的价值定为较低的水平,并找到投资方D,以低价转让股权给D。

此时,企业C的减值损失被极大夸大,进而减少了应缴纳的税款。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监管,确保企业的价值评估真实可靠。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提交真实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审计。

加强对资产减值的审核,发现虚假买卖和低估企业价值的行为,对违规企业进行严惩。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跨境股权转让进行避税。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企业跨境投资和合作日益增多。

然而,一些企业通过虚构跨境股权转让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从而降低税负。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政府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加入国际税收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境税收避税行为。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股权运作形式,涉及到的税务筹划也是公司在进行股权变更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通过案例评述的方式,探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筹划。

案例背景:某公司X为一家成功的初创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的估值大幅度上升。

此时,公司的创始人A拥有80%的股权,另外20%由投资者B持有。

鉴于A个人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偏好发生了变化,他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C。

分析:在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税筹划之前,需要先了解股权转让的税务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法定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价款 - 股权成本。

在该案例中,A将部分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款为X元,股权成本为Y元。

根据税法规定,A需要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XX%。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筹划:1. 优化股权转让结构:首先,可以考虑优化股权转让的结构。

在股权转让的协议中,可以合理安排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减少所得税负担。

例如,可以将转让价款分隔开来,分为多个阶段支付,将收入分摊在多个年度,以降低每年的企业所得税负。

2. 合理确定股权成本:其次,在确定股权成本时,应合理结合相关税务政策。

股权成本的确定对于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合理选择计算方法,从而降低所得税的计征基数。

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对于创业型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创业板优惠政策,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

4. 设立专业化资管平台:最后,对于更为复杂的股权转让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专业化资产管理平台来进行转让交易,并运用该平台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税务筹划。

这样可以更好地规划股权转让,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所得税负。

结论:通过以上所述的案例评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股权转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 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今天咱来讲个股权转让税务稽查的事儿。

这就像一场猫鼠游戏,税务机关那可是火眼金睛的猫,而有些想在股权转让里耍小聪明的人就像是老鼠,以为能蒙混过关,结果可就惨喽。

话说有这么一家公司,叫甲公司吧。

甲公司有个股东老张,他持有公司不少股份呢。

有一天,老张觉得自己想换个赛道,去干点别的事儿,就打算把自己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

他找了个买家小李,俩人私下里就商量好了一个转让价格,这个价格嘛,老张觉得挺合适,小李也觉得捡到了便宜。

他们觉得这事儿神不知鬼不觉,就去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可是啊,他们不知道,税务机关的大网已经悄悄撒开了。

为啥会被盯上呢?这里面就有很多可疑的地方了。

他们定的这个转让价格就很蹊跷。

按照正常的市场行情,甲公司虽然不是什么超级大公司,但业绩也还算不错,公司的资产啊、盈利前景啊都挺可观的。

可是老张和小李定的转让价格却低得有些离谱。

这就好比你有一辆八成新的豪车,市场上能卖个好几十万,你却几万块钱就想出手,这不引人怀疑才怪呢。

税务稽查人员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开始深入调查甲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一查,就发现了不少问题。

原来,老张为了让转让价格看起来合理,在公司的账目上动了些手脚。

他把一些本来该算进公司资产的东西,偷偷地做了减值处理。

比如说公司有一批先进的设备,其实还能正常使用,而且市场价值挺高的,但老张在账上把这些设备的价值写得很低很低,就好像这些设备已经快报废了一样。

这一招要是得逞了,那公司的整体价值在账面上就会降低,他转让股权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这个虚假的低价值来定价,从而少交很多税。

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可不会被这种小把戏骗到。

他们找来了专业的资产评估师,对甲公司重新进行了资产评估。

这一评估,真相就大白了。

那些被老张故意减值的资产,实际上价值可高着呢。

按照这个真实的价值来计算,老张转让股权的价格应该比他和小李约定的价格高得多。

这时候,老张就慌了神儿了。

他开始支支吾吾,想找各种借口来解释。

可是,税务机关只看证据。

一家公司两种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换来纳税调整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一家公司两种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换来纳税调整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一家公司两种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换来纳税调整[纳税筹划实务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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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开展,股权转让近年来成为企业资本和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也成为很多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但有关筹划需要合法合理,否那么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一家公司,两种转让价格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前不久在对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检
查过程中发现一个问题.
该公司于2021年陆续转让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100%的股权.
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B公司向集团内亏损的关联企业进行了平价转让,
转让后其关联企业在短期内再次溢价转让给集团外的非关联企业A公司,
溢价转让所得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是在同一时期,B公司将C
公司的局部股权溢价转让给A公司.整个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A公司获
得C公司全部股权.最终,B公司对C公司1亿元的投资,被A公司以3,7 亿元购得,其2.7亿元的股权转让所得,企业仅缴纳了1350万元企业所
得税.
为什么同一时期,C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大不相同?C公司股权转让当期的公允价格应如何确定?带着问题,检查人员责令B公司对有关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做由解释并提供证据资料.对此,B公司的解释是:由于C公
司经营业务受阻,从成立至转让当期,一直未能经营并取得收入.对于B 公司溢价转让给A公司以及同期其关联公司溢价转让给A公司的原因,企
业一直模糊其词,未能给由合理解释.
联合调查,事实浮生水面。

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有哪些【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

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

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

截⾄股权转让⽇,B公司的账⾯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净资产相同。

(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转让⽅案⼀:按照账⾯价值转让。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

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

转让⽅案⼆:分配股利后再⾏转让。

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需补税。

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

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

转让⽅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转让。

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例增⾄100%,投资成本增⾄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

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件执⾏,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因股权转让人身份及转让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涉税结果。

现通过案例详细分析如下。

案例:A于2009年1月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支付价款10万元。

2011年7月,A以18万元价款将甲公司10%的股权变现。

截至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未分配利润48万元。

第一种情况:居民企业A转让股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sbquo; 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2011年7月转让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8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投资收益 8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为8万元&sbquo;即投资转让收入18万元-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收成本)100(10)万元,不得扣除甲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归其可分配的金额6万元。

2011年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会计、税法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sbquo;应缴企业所得税8&times;25%=2万元(暂不考虑股权转让印花税)。

第二种情况:居民企业A撤回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公司股权转让交税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交税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交税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老王和老李三个人一起开了个小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大家干劲儿十足。

可过了几年呢,老李因为家里有点事儿,想把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

老李当初投资这个公司的时候,花了50万买了30%的股权。

现在公司发展得还不错,这股权的价值已经涨到了100万。

这时候有个老孙对老李的股权感兴趣,就打算接手。

那这转让股权的时候啊,可就涉及到交税的事儿了。

首先呢,有印花税。

印花税就像是个小手续费一样,按照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来交。

老李转让这价值100万的股权,那印花税就是100万乘以万分之五,也就是500块钱。

这钱不算太多,就像给这个转让手续盖个小戳儿的费用。

然后呢,还有个人所得税。

这个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就是(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老李的转让收入是100万,股权原值就是他当初投资的50万,合理费用咱就假设没有其他的了,那就是(100万 50万)×20% = 10万。

这10万的个人所得税可不少呢,老李一开始还吓了一跳。

再说说老张和老王,他们虽然没转让股权,但是公司股权结构变了啊。

这个时候呢,公司得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个手续里也得把这个交税的情况说明白了。

你看,这公司股权转让交税就是这么个事儿,就像大家在做生意的路上遇到个收费站一样,按照规定交了钱,才能顺利地把股权这个“接力棒”传给下一个人。

还有一个例子呢。

小赵和小孙开了个科技公司。

小赵因为想转行去做别的生意,打算把自己40%的股权转让给一个投资公司。

小赵当时投了80万进去,现在这个公司经过发展,他这40%的股权评估下来能值200万。

印花税呢,200万乘以万分之五,就是1000块钱。

个人所得税呢,(200万 80万)×20% = 24万。

这一下交这么多税,小赵有点心疼,但是没办法啊,这是国家的规定。

不过他也明白,这也说明他的股权增值了不少,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好事儿。

这投资公司呢,在接手股权的时候也得查清楚这个交税的情况,免得以后有什么麻烦事儿。

法律自考税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自考税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A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积累了丰厚的利润。

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A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

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3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

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A公司财务人员发现,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较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为了降低税费负担,A公司决定采取一些税收筹划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1.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股权转让价格定为1亿元,但实际上,双方约定,A 公司将分两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一期支付5000万元,第二期支付5000万元。

2. A公司将股权转让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财产转让所得,另一部分为资本利得。

3. A公司决定采用递延纳税方式,将股权转让收益递延至下一个纳税年度缴纳。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三、案例分析1. 关于企业所得税A公司将股权转让收益分为财产转让所得和资本利得,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税收检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收检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收检查案例今天给大家讲个股权转让税收检查的事儿。

有这么一家公司,叫A公司。

A公司有个股东老张,老张手里握着A公司不少股份呢。

突然有一天,老张觉得自己在这个公司的“旅程”差不多了,想把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

这时候,来了个小李,小李看中了老张的股份,觉得这是个不错的投资机会,于是两人就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

老张把股份转给小李的时候啊,那可是有不少钱在里面转来转去的。

这时候,税收就像一个在旁边默默看着的小管家,得出来管管这笔交易涉及的税收问题了。

税务部门呢,就开始对这个股权转让进行检查。

税务人员一查,发现老张和小李在股权转让合同上写的转让价格有点奇怪。

按照市场行情,A公司虽然最近有点小波动,但整体的价值不至于让老张以那么低的价格转让股份啊。

这就像是你去市场买苹果,苹果明明值10块钱一斤,卖家却以5块钱一斤卖给你,这里面肯定有点猫腻。

税务人员就开始深入调查。

他们先是查看A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A公司有好几项隐藏的资产和潜在的盈利项目没有在转让价格的考量范围内。

比如说,A公司有个专利,这个专利虽然还没有大规模产生收益,但在未来很有潜力,这可是很值钱的东西,但是老张和小李在转让股份的时候就像没看到这个专利一样。

再看看老张这边,税务人员发现老张在转让股权之前,还把A公司的一部分利润以一种比较隐蔽的方式转到了自己的另一个账户上。

这就相当于在卖房子之前,先把房子里的好家具偷偷搬走了,然后再以一个低价格卖房子。

那小李呢?小李其实也有点小算盘。

他觉得自己以比较低的价格拿到了股份,以后要是公司发展好了,自己就赚大了。

而且他以为自己和老张的这种操作很隐蔽,不会被税务部门发现。

可是税务人员那都是火眼金睛啊。

经过一番仔细的检查和计算后,税务部门根据A公司的真实价值重新评估了老张转让股权的价格。

然后算出老张应该缴纳的税款可比他之前以为的要多得多。

这就像老张本来以为自己只需要交100块的税,结果税务人员一算,得交500块,因为之前的转让价格严重低估了股份的价值。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可通过合理安排交易结构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实现。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案例背景:某公司A在运营了多年后,决定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出售给C 公司。

A公司希望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减少所得税负担,同时合法合规。

筹划方案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规定,若满足一定条件,股权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有些国家/地区对初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给予较低的税率或免税待遇。

在本案例中,若B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A公司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交易结构设计成分步进行,以便分拆B公司的资产,将高新技术部分归入一个新设立的子公司,并通过股权转让将该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

这样,A公司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所得税负担。

筹划方案二:资产重组方式在股权转让中,若采取资产重组的方式,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比例,实现所得税筹划。

例如,在本案例中,A公司可以将B公司的部分资产先转让给C公司,并以对等的股权进行置换,然后再将剩余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

由于资产转让会产生资本利得,而股权转让所得享受税收优惠,通过控制资产转让的比例,可以合理分摊税负,降低所得税。

筹划方案三:跨国投资结构优化若股权转让涉及跨国投资,可以通过优化投资结构、运用双重征税协定等方式实现所得税筹划。

例如,在本案例中,若C公司为位于海外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A公司可以考虑通过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至C公司,从而利用海外低税率的优势,降低所得税负担。

筹划方案四:留意反避税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税筹划时,需要留意各国/地区的反避税规定,以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某些国家/地区可能会规定,若仅为避税目的进行股权转让,将被视为滥用税收协定或反避税法规。

因此,应谨慎评估和选择所得税筹划方案,确保合法合规。

结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是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需要重点关注和合理规划的环节。

税务实务案例:股权转让筹划-你不知道的税务风险

税务实务案例:股权转让筹划-你不知道的税务风险

案例:股权转让筹划,你不知道的税务风险【税务实务】税务筹划是股权转让的一项常规业务,但若突破了合规界限,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违法,因此企业在制定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务必要注意尺度,避免引火上身。

案情简介自2009年起,M公司分多次完成对甲公司股权的收购。

截至2011年5月,M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达到19.41亿元,持股比例为93%。

甲公司其余7%的股权由非关联方Z公司持有。

2011年6月,非关联方Z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对甲公司增资扩股。

股权变动后,M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被稀释至49.21%。

非关联方Z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9.63%,其他公司持股21.16%,合计50.79%。

2011年10月,M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分两次做了转让:其中9.79%的股权作价5.17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1.31亿元,成本收益率为34.02%;另外39.42%的甲公司股权以15.55亿元的账面价值无偿划拨给其母公司D集团公司。

2011年12月,D集团公司又将其持有的39.42%的甲公司股权作价43.2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27.64亿元,成本收益率为177.84%。

同样的股权,M公司评估报告显示价值57.24亿元;D集团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价值106.39亿元。

企业解释评估价值差异原因在于D集团公司与非关联方Z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比M公司在对外转让时更具议价能力。

税务人员认为,被转让股权的主要资产为探矿权,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煤价并未大幅提升,战略协议和评估增值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出让方不同。

经过调查,税务人员了解到,D集团公司将微亏企业所属的资产无偿划拨到集团这个利润洼地,短时间内再由集团以市场价格向非关联方转让,所获收益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此达到少缴和迟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人为筹划痕迹明显,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股权转让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股权转让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典型案例今儿咱就来聊聊那股权转让里头的税务稽查典型案例,可有意思了哈。

就说有这么一家公司,老板呢,想着把自己手里的一部分股权转让出去。

本来嘛,这也是商业场上挺常见的事儿。

可这老板啊,就动了点小心思。

他觉得啊,这税务这块儿能少报点就少报点呗,反正也不一定能被发现。

于是呢,在转让的时候,就把那转让价格给压得低低的。

他寻思着,价格低了,那对应的要交的税不就少了嘛。

比如说啊,本来这股权按照正常的市场估值,那怎么也得值个几百万呢。

但他对外报的转让价格,才几十万。

这差距可就大了去了。

这税务部门可不是吃素的呀。

他们接到举报或者在日常稽查的时候,就盯上了这家公司。

税务人员就开始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

他们发现啊,这公司所在的行业,同类型的股权在市场上的正常价格是多少,心里门儿清。

而且呢,还查到这老板和受让方之间啊,私底下还有一些其他的利益往来。

比如说,受让方答应给这老板一些额外的好处,虽然不是直接通过股权转让的价款体现出来,但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变相的交易啊。

税务人员就把这老板叫过来,笑着跟他说:“老板啊,您这算盘打得不错啊,想通过压低价格来少交税。

可您别忘了,咱这税务稽查可是有一套的,什么猫腻都能给您揪出来。

”最后啊,这老板没办法,只能乖乖地按照实际的情况去补缴税款,还交了一大笔罚款呢。

因为他这行为啊,已经涉嫌偷税漏税了。

还有一个案例也挺逗的。

有个哥们儿,他转让股权的时候啊,连一些该有的手续和文件都没弄齐全。

就想着,反正转过去了就行,哪管那些啊。

结果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他这手续不全,那可不行啊。

就好比你出门没带身份证,这事儿能行吗?税务部门就要求他赶紧把手续补全。

这哥们儿一开始还不太乐意,嘟囔着说:“不就这点事儿嘛,干嘛这么较真儿啊。

”税务人员就跟他解释:“您这可不能马虎啊,这手续不全,我们都没办法准确核实您这交易的真实性和价格的合理性啊。

要是您这儿有什么问题,我们也不好判断啊。

”最后啊,这哥们儿也意识到自己错了,赶紧把手续都补全了。

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案例

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案例

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案例
一、题目。

甲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该股权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同时,甲公司将其一项固定资产转让给丙公司,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转让价格为4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 计算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 计算甲公司转让固定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答案与解析。

1. 计算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 =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计税基础。

股权转让收入为1000万元,股权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 = 1000 600 = 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 = 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 = 400×25% = 100(万元)。

2. 计算甲公司转让固定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转让固定资产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 =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计提折旧 = 300 50 = 250(万元)。

转让收入为400万元。

转让固定资产应纳税所得额 = 400 250 = 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 = 150×25% = 37.5(万元)。

会计经验: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案例分析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

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

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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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但是这笔集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

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桉查人员先在内部统一了意见:一定要依法争取国家的税收权益,并决定下一步重点是转让价格如何调整的问题。

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010年8月12日,联合专家小组先后向股权转让交易的购买方B公司、转让方R集团发出税务文书。

三、聚焦共识2010年10月16日,税务机关收到R集团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联合专家小组立即对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研读和分析。

税企双方就权益价值的评估选择进行了沟通,并就权益价值的重新核定取得了共识。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

由于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3月31日,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人员和税务机关核查人员的现场评估作业日期相差久远,参与资产评估的各方难以获知在评估基准日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根据企业、资产评估公司、税务机关三方普遍接受的约定要求,“本次评估仅采用收益法作为估价的依据”。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常用的两种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是未来收益折现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单位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并按预期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二)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A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期工程已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竣工投产。

经过多年的不断投入,企业先后完成二期工程、三期工程的建设。

目前,A 公司已经初步完成建设投资,逐步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其实际产能接近于设计规划。

A公司已经摆脱了筹建初期的亏损境地,其销售收入与盈利水平均平稳增长。

根据有关资料,并结合对企业所处外部经营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历史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规划、技改项目优势和新品开发状况等,企业、资产评估公司、税务机关三方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能力、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预测结果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将被评估单位未来可能实现的合理收益进行相应的折现,测算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收益法基本公式本次评估中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间接法评估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即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其计算公式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价值-付息债务企业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收益折现法的基本公式为;(见附表)其中:P为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FCFt为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自由现金流量;i为折现率。

(四)资产评估公司初步测算结果A公司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为18783.6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3361.02万元。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对某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23.23万元;企业固定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建筑面积约15727.86平方米,账面价值833.20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1415.51万元;企业无形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34787.57平方米,账面价值82.24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365.27万元;企业负债——其他应付款中反映的往来及押金账面价值421.64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421.64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产(扣除非经营性负债)后的评估价值为1582.37万元。

A公司付息债务为短期借款,账面价值7505.03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中的短期理财产品500.00万元。

上述付息债务的评估值为7005.03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付息债务=18783.68+1582.37-7005.03=13361.02(万元)。

(五)联合专家小组核实后测算结果根据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并结合企业管理层对企业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A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调整增加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台计576.87万元,对某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23.23万元无异议,企业固定资产评估价值无异议;企业无形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34787.57平方米,账面价值为82.24万元,原测算值为365.27万元,重新测算调整后价值为382.66万元;企业负债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款项421.64万元,重新测算后评估价值为607.71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产(扣除非经营性负债后)经调整后评估测算价值为1990.55万元。

考虑单位付息债务扣除溢余资金后,重新调整计算后价值为7598.37万元,上述付息债务的评估值为7598.37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付息债务=19957.53+1990.55-7598.37=14349.71(万元)。

四、风险解除历经企业税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法定代表人三个层面,四次艰难谈判和交涉后,税企双方确认了最后的计算结果:股权转让:14349.71÷6.828×74%×10000=15551823.96(美元),对应成本为11099985美元。

股权转让所得:15551823.96-11099985=4451838.96(美元)。

股权转让应扣缴企业所得税:4451838.56×6.828×10%=3039715.64(元)。

加收滞纳金:3039715.64×237×0.0005=360206.30(元)。

2010年11月13日,N市国家税务局收到了B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得税税款和应加收的滞纳金顺利缴入国库。

这是迄今为止N市国家税务局入库的最大一笔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征收的所得税,在完普非居民税收政策和征管实践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它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在按照经济实质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进行调整、防止境外企业逃避我国纳税义务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至2011年5月底,N市国家税务局所辖的14户企业的股权转让,税后利润转增资共补缴所得税税款4528万元,加收并入库滞纳金351万元,化解了由于税企双方政策把握不精准带来的涉税风险。

五、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日趋国际化,母公司注册于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如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进行界定,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关涉税收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相互博弈。

本案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的权威定性、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为此,我们认为,要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把握切入点很重要。

一是要定期与第三方,特别是与外经贸部门联系,及时获得股权转让信息。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变更,首先要经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外经贸部门能最先获得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信息。

所以,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外经贸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沟通和定期交换制度,形成跨国税源的护税协税网络。

二是要加强股权转让交易真实性的审核。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台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加强上述报送资料的审核,不仅要认真审核合同,还要认真审核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即相关的银行单据证明。

同时,对金额较大、有疑点的股权转让交易,也要利用国际税收专项情报交换手段,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或非居民企业之间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权转让收益的国际偷逃税问题进行联手防范和打击。

三是要尽快统一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征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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