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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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其在国内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该原则是否能成为国际刑法范畴内的基本原则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随着国际公约不断引进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国际审判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看出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国际刑法的必然进路,它将会促进国际刑法的新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都居于重要地位,是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其在国内刑法中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是该原则是否能成为国际刑法范畴内的基本原则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国际公约不断引进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国际审判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看出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国际刑法的必然进路,它将会促进国际刑法的新发展,所以必须肯定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基础原则地位,并且积极分析探讨其在国际刑法的发展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加以完善。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概况

罪刑法定思想最早起源于英国《大宪章》,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统治阶级擅断罪责,限制统治阶级滥用刑罚权而提出的,之后因其有利于规范国家刑罚权的使用和有利于保障人权而在各国逐渐兴

起。罪刑法定思想第一次出现于法律条文中是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法律仅有权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凡是未经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都不得被他人妨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同盟国于1945年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败国德国和日本进行国际军事审判,这是首次在国际范围内探讨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范围内的适用问题。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和之后的国际公约中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各国的认可,开始在关于国际刑法的国际公约中发挥其重要作用。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1994年成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2002年成立塞拉里昂特别法庭,2002年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等。这表明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从无到有,逐步完善最终确立。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合法性原则”或“法制原则”,主要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方面的内容。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国内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作用。但是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是否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存在,现今的法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所以该问题就成为国际刑法领域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发展的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过程是缓慢而曲折的,其是经历了从一般性的国际公约或宣言到关于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最后在常设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中明确予以确定的过程。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并不像其在国内法中的地位那样肯定、稳固,而是一直受着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是否是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应该作为国际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学者持否定态度,也有少数的学者持肯定态度。有的学者认为,在国际上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一个清晰明了的内涵概念,在国际刑法中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研究的大部分观点多强调了罪刑法定的实体意义,而忽略了程序意义的考量。并且在国际刑法上对于何为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欠妥。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把罪刑法定引入到国际刑法中,把合法性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在其著作中直接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学者都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持肯定意见。

本文认为,应当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来看待。国际刑法具有多重性,既具有国际法的属性,也具有刑法的属性,可以说是刑法在国际背景下的适用。既然国际刑法具有刑法的属

性,那就不能割裂其与国内刑法的关联性。而罪刑法定则是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刑法中都居于重要地位。所以在具有刑法内容的国际刑法中,也应该给予罪刑法定原则一个基本的定位,否则会造成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基本精神的冲突。而且现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刑法典,习惯法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审判国际刑事犯罪依靠的还是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或者协定,甚至有时会运用国内刑法,此时就更加需要用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来保障“罪”、“刑”的正确适用和均衡。此外,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人权的重要保障,这点也和国际刑法的理念相一致,由此为了贯彻和保障人权,也应该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明确定位。

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

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助于更科学合理、有效的惩治犯罪,也有利于保障人权,建立一个良好有序的环境发展国际刑法。而为了做到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应该做到、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从立法层次来讲,需要明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

犯罪的一般概念。目前为止,国际刑法中对于何为国际犯罪尚无定论,法学界也众说纷纭未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这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国际犯罪复杂多样,而如果同样的行为,各国对其行为性质的判定不同,那将严重影响国际刑法的公正性,也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因此应当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明确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国际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将犯罪行为用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尽量的排斥习惯法的运用,这样才能有效的惩治国际犯罪行为,保障世界和平、保障人权。

其次,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讲,需要明确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犯罪有几十种之多,但是现阶段《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并没有将管辖权贯彻落实到所有国际犯罪中。这样会导致一些犯罪行为钻了法律的“漏洞”,无法有力的打击国际犯罪,因此应当明确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让国际刑事法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要将国家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现今犯罪行为跨国化、复杂化的现象频频发生,在国际刑法确定罪刑法定为基本的原则的前提下,国际刑法实现了罪、责、刑的法定化,因此各国的国内刑法便不会出现性质相互背离的差异,有助于各国合作,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犯罪行为时,只有国家间相互合作,才能有效迅速的遏制犯罪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而生,这与国际刑法惩治国际犯罪、保障人权的理念是相一致的,所以应该坚持贯彻落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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