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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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工作秩序、执法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

武装力量与必设机构。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法规对其定位不合理及具体职权的赋予不够明确等原因,目前存在许多影响长远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切实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问题;重要性;紧迫性;对策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不合理

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正在探索和拓展之中,但是,司法警察的设立及在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责权限,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①其中使用“可以”一词,表明司法警察并非属于检察院体系的常设机构,只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虽然1983年和1986年先后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但对于司法警察的这一定位并未有任何改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②2012年修订的《刑诉规则》中总共有四条是关于司法警察的规定,其中一条是涉及回避的规定,其余是有关司法警察的职能,但对司法警察的履职地位均语焉未详,如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③这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从法条中的“可以”、“或者”等用词反映出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可被替代的。搜查主体既可以是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其虽然作为一项强制措施,但是否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却是无关紧要的。在实际检察办案中,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导致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出现“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

(二)司法警察具体的职责权限不够明确

由于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未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的地位,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在检察活动中没有固定的角色,一些年长的司法警察将工作总结为:从事“开开车、盯盯人、送送卷、跑跑腿”等体力性并且技术含量低的工作。虽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但是实际中仍然存在职能定位模糊、欠缺可操作性等问题,④如: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超过办案规定时限、单独讯问等违法情形的,司法警察所能做的除了提醒之外再无其他措施,司法警察应当怎样处置此种情形,如何划分所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如,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不明确,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书有数百种,目的地、时效等各异,并且其中许多文书

完全可以机要、挂号信等方式送达,如果这涉及检察业务的所有法律文书都由司法警察送达需要投入大量警力,然而必须由司法警察送达的法律文书,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进而致使所有法律文书都由司法警察来送达,大大降低了司法效率和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司法警察人员结构方面存在不足

一方面从人数来说,司法警察警力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规定,司法警察人员按本单位在编人数的8%—12%定编,而大部分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都按8%最低标准来配备司法警察的人数,甚至有一些地方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数仍达不到最低标准,并且有些即使人员达到了最低标准的检察院,也将警员分散到其他的科室。人员的缺乏或者不在岗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从司法警察的年龄结构看,有些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中年龄结构明显中老年化,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当岗位”的规定。⑤第三方面是警员的知识结构亟待提高,从现今的情况来看,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知识水平和能力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协助执法办案方面,虽然许多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受教育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协助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缺乏实战经验,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能力相对较低,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警察真正的职能作用,未明显彰显其职业特点。

二、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一)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要求其不断强化职能作用

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各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与分工更明确、具体,做到职业化、专业化,各检察人员也必须高标准严于律己,努力做到各司其职,从而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然而作为无法替代力量的司法警察,在检察执法办案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应当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与价值体现,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彼此配合、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积极交流沟通的。当然,检察官在整个检察执法活动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并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二者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因此,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也应当借鉴国内外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和理念,探索出一条自身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之路,以切实充分履行司法警察职能。

(二)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是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贯彻实施的紧迫要求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职能、加重了司法警察任务,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修订后的刑诉法将原来传唤、拘传的最长时间由原来的十二小时延长为二十四小时,并且增加了“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⑥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确保新刑诉法全面正确实

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的高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强化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对策分析为了更加充分地强化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切实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不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符合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而且需要具备熟练使用枪械具与擒拿格斗技巧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达到刑警的标准,这样才能为自身的长远、科学发展创造硬性条件,进而更好地为检察执法办案提供保障。1.挑选法律专业且高学历的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公务员招考时,按照检察官和人民警察的双重标准设置考录资格条件,不断为司法警察队伍吸纳优秀高层次的人才。同时要规范司法警察的调离工作,及时将超过年龄标准的人员转入其他部门,保障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2.对在岗人员经常性地加强培训。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让司法警察明确自身的职能,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荣誉感,从思想上更好地保障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要定期对司法警察进行培训。要定期对司法警察进行专业技能、体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

(二)明确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及赋予相应的职权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国家强制性的非常重要的表现,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执法办案安全的唯一一支武装力量。特别是在目前职务犯罪高发、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等形势下,司法警察的安全保障职能更突显,因此再将其定位为可有可无的机构是不合理的。可喜的是,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已经正式出台,将司法警察归类为检察辅助人员,其职责为:“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笔者认为,该意见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尚不够全面,应当修改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增加司法警察具有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侦查等方面的职权。这样一方面缓解反贪、反渎部门案多人少的压力;另一方面因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丰富,身体素质、技能等较为优良,配备了并能够熟练使用的先进设备,能够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再者既然司法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进行管理,人民警察本身就具有刑事犯罪的侦查权,所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侦查权能具有理论上的依据。

[注释]

①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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