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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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苏卫医〔2014〕68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落实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置,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10﹞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7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苏卫医[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6〕45号)各市卫生局、三级医院、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通知》与《指导意见》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略)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五日附件1: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05]19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05]19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05]19号2005年4月11日)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暂时不具备设置审计机构条件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卫生厅血液透析规范

江苏省卫生厅血液透析规范

江苏省卫生厅血液透析规范篇一:血液透析相关规范血液透析相关规范工作制度一、以“患者至上”为宗旨,热忱为患者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坚持岗位责任制,医师、护士、技师不得擅离职守。

三、医师要严格掌握血液透析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积极收治病人,组织血液透析治疗的实施和对危重病人的抢救。

四、医师在透析前后要认真检查病人并做好医疗文件的书写。

五、严格查对制度,护士执行医嘱要三查七对,护士完成当日工作后须认真复查,并做好次日的工作准备,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六、定期检查急救器材、药品,保证抢救工作正常进行。

七、加强学术交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对新技术的开展应做到有指证、有把握、有准备。

八、加强进修生的管理和培养,指定专人教学,不盲目放手。

血透室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员工守则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凡进入透析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章着工作衣、帽、鞋。

三、进入“中心”应保持安静,室内定期进行消毒,做空气培养并记录。

四、室内各种仪器、器械、家具、被服等物品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格遵守物品、设备的使用保管及检查核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记录破损、维修、遗失情况。

五、爱护公物,室内器械、物品均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外借挪用,如有特殊情况及时请示。

六、增收节支是每个员工的责任,注意节约水、电气,为了更好的提高经济效益,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七、提高警惕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

随时注意消除隐患。

八、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涉外活动中要做到内外有别。

九、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医师职责1、负责“中心”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

2、每日对每班病人巡诊一次,对危重病人随时诊察。

3、认真进行诊断、治疗和特殊操作,及时下达医嘱。

定期为病人化验。

4、认真书写病历等医疗文件,填写特殊报表,做好交接班工作。

5、参加值班、急诊、门诊、会诊及出诊等工作,组织临床病历讨论,决定患者的院内会诊或转科转院。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样本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样本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 》的通知苏卫医〔〕68号各市卫生局, 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 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 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 》( 见附件, 以下简称《规范》) , 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 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 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 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 室) 管理, 落实血液净化中心( 室) 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 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 室) 的设置, 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 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 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 室) 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 应立即限期整改; 问题严重的, 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 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 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 室) 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 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 苏卫医﹝﹞6号) 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月17日抄送: 无锡市医管中心, 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 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附件1: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和护士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血液净化技术,指通过体外循环、借助各种净化装置清除体内代谢废物、血液中的毒素或毒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的一系列治疗方法,以达到血液净化的目的。

血液净化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免疫吸附、连续性肾替代治疗、腹膜透析等技术。

一、区域规划设置要求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设置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人口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原则上省辖市城区每2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县及县级市每3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

新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和原有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医疗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大于4公里。

二、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脏病专业诊疗科目,且核定床位>10张,每年出院肾衰竭患者>50例。

(三)建筑布局要求1.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办公区、污洗间、处置间、复用间和库房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区和库房等,污染区主要包括污洗间、处置间和复用间。

2.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米。

3.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5个以上透析单元。

4.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苏卫医[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苏卫医〔2014〕68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落实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置,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10﹞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7日附件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17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17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17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落实发改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110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具体要求,对于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站在对人民健康负责的高度,从建立体系、完善制度、提升能力、落实责任、强化督导等方面入手,切实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

二、构建诊疗体系,建立血友病分级治疗的三级网络按照有序就医、便民利民、加强协作的原则,探索建立全省血友病分级治疗的三级网络,逐步实现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模式。

(一)省级血友病诊疗定点机构确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我省省级血友病诊疗定点机构,承担全省范围内血友病疑难、急危重症病例的诊疗工作;指导、培训全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血友病常规诊疗;做好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工作;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2012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2012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01•【字号】苏卫医[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2012年)》的通知(苏卫医〔2012〕1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要求,继续加强临床护理工作,促进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优质护理服务在广度和深度方面不断发展,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2012年)》(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电话:025-********。

附件: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2012年)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附件: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2012年)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要求,全面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深化延展专业内涵,促进优质护理服务可持续发展,惠及更多患者,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队伍能力素质建设为核心,以“建机制、抓内涵”为重点,加强护理人力科学配置,加强护理岗位管理,加强护理执业规范,加强护理保障条件,继续按A、B、C三个类别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使公立医院为更多患者提供安全、专业、全程的优质护理服务,全面提升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病房覆盖率分别达到90%以上,其中A类病房数达到病房总数的30%;二级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病房覆盖率分别达到70%以上,其中A类病房数达到3~5个。

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争取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1、改革护理模式。

全面实施组内责任制为主的整体护理,每个责任护士(责任组长)都要直接包干患者,并相对固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苏卫医[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12〕4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开展专科护士培训,是提高专科护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江苏省护理事业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的有关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专科护士培训。

为促进临床护理专科建设发展,持续改进培训质量,保证教学的规范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联系电话:025-********。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附件:江苏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根据《江苏省护理事业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的有关要求,结合深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各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专科护士培训。

为促进临床护理专科建设发展,持续改进培训质量,保证教学的规范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为我省深化优质护理输送优秀专业骨干,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录取专科护士培养主要面向省内各二、三级医院。

每个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每期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报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临床注册护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40周岁以下;具有8年以上的临床护理经验(含3年以上专科经历);具有2年以上的临床护理带教经验。

符合基本条件者,本人自愿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审核合格可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分数线根据每年报考人数和考生成绩确定。

达到笔试分数线的考生,按各专业当年招生规模1:1.5的比例进行面试,面试由各培训基地负责。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等专科技术标准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6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等专科技术标准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6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等专科技术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等专科技术标准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6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2006年以来,我厅陆续下发了二、三级综合医院《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细则》),为完善《标准与细则》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升我省二、三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和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医院对照该标准加强技术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

联系人:仇晓明,联系电话:************,传真:************。

附件:1、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技术标准2、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技术标准3、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二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技术标准二○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1: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技术标准注:重点科室应同时达到一般科室的标准。

专科一般科室重点科室重症医学科1、设立包括监测体温、心电、血压、呼吸、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的独立监护单元。

2、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动静脉置管技术,肺动脉漂浮导管和/或脉搏指示持续心输出量监测)。

3、呼吸功能监测。

4、血气分析、血糖、电解质床旁监测。

5、胃液pH监测和腹内压力监测。

6、尿量、尿比重以及肌酐清除率监测。

3545.2-2020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 第2部分 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的质量控制规范

3545.2-2020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 第2部分 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的质量控制规范

ICS11.020C 5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3545.2-2020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第2部分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质量控制规范Standards for blood purification therapyPart 2:Quality control standards of water treatment system for hemodialysis 2020 -07-14发布2020-08-14实施DB32/T 3545.2-2020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环境要求 (2)6 人员要求 (3)7 监测和维护 (3)8 消毒要求 (5)9 其他监测 (6)DB32/T 3545.2-2020前言DB32/T 3545《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目前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血液净化治疗机构感染管理规范;——第2部分: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质量控制规范;——第3部分:血液净化治疗机构医护人员培训规程;——第4部分:血液净化治疗机构质量控制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DB32/T 3545的第2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南京鼓楼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伟、庄冰、方丽、叶红、孙铸兴、戴厚永、蒋春明、郑东辉。

DB32/T 3545.2-2020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第2部分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质量控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的基本要求;环境、人员要求;监测和维护、消毒要求以及其他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血液净化医疗机构。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二○一○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二○一○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二○一○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
新技术引进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7.07
•【字号】苏卫科教[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二○一○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
引进奖的通知
(苏卫科教〔2010〕1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规定,2010年度我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工作已经完成。

经研究,决定对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祁贤等人引进完成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快速检测和遗传变异跟踪技术”等200项医学新技术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47项,二等奖153项。

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希望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继续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同时对已引进的医学新技术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提高我省卫生科技水平,增强防病治病能力做出新的贡献。

获奖项目名单已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公布。

附件:2010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获奖项目名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

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

附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二○○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六条体检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度的11月底前向体检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同时应该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苏卫办医[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4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是经大剂量放化疗或其他免疫抑制剂预处理,清除受体体内的肿瘤细胞和异常克隆细胞,然后把自体造血干细胞回输给受体,使受体重建正常造血和免疫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治疗手段,目前广泛应用于恶性血液病、非恶性难治性血液病、遗传性疾病和某些实体瘤治疗,并获得了较好的疗效。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血液病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诊疗科目,有与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与设备。

(三)血液内科具备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四)其他相关科室1、具备专用的干细胞采集室:有20m ²以上的造血干细胞采集工作区;有相应的造血干细胞采集设备,采集床/椅;具有应急处理区,有相应的抢救设备,能够进行急症处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
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4.11.25
•【字号】苏卫医[2004]84号
•【施行日期】2004.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
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4〕84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变医院护理岗位设置不合理的状况,保证有限的护理人力资源在护理岗位履行职责,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行)》,现予下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医政处,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江苏省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
江苏省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苏卫医[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3〕31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血液中心: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cn。

江苏省卫生厅2013年8月5日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2013-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促进血液合理使用,有效保护血液资源,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为目标,在强意识、建机制、重长效、严考核上下功夫,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努力提升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保护血液资源,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输血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立足长远,提高合理用血意识。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苏卫办医[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办医〔2010〕3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用高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

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建立高压氧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氧舱设备使用安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管理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指“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血缺氧性疾病的一种医疗设备,也是载人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之一。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及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设置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等科室,核定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的医机构。

(三)医用氧舱用房基本条件及要求1、医用氧舱用房面积大型多人氧舱(每台)300平方米以上;中型多人氧舱(每台)200平方米以上;小型多人氧舱(每台)150平方米以上;单人氧舱(每台)15平方米以上;婴儿氧舱(每台)1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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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
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苏卫医[2014]6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
通知
(苏卫医〔2014〕68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
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落实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置,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10﹞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7日附件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血液净化技术,指通过体外循环、借助各种净化装置清除体内代谢废物、
血液中的毒素或毒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的一系列治疗方法,以达到血液净化的目的。

血液净化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免疫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技术。

一、区域规划设置要求
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设置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人口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省辖市城区每2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县及县级市每20~3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

新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与已准入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医疗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大于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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