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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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摘要]会计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统一的会计信息平台,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解读引言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企业会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债务重组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12号(以下简称“准则12号”)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理解和应用该准则,以确保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改变债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债务进行再安排和再分配的行为。

债务重组可以分为两类:有偿债务重组和无偿债务重组。

有偿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债务本金、利息或其他支付条件进行调整,以达到解决债务问题的目的。

无偿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将债权转为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债权进行减记,以达到减少债务负担的目的。

二、准则12号的背景和目的准则12号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于2015年生效。

该准则的发布旨在统一和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根据准则12号,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如下:1.计量基准债务重组后的会计处理应基于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公正的市场上,买方与卖方在等价条件下交易的价格。

2.会计确认债务重组后,企业应对重组产生的债务、权益和资产进行确认。

债务的确认包括提取坏账准备和计提债务损失准备。

3.债务减记经重组后,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进行减记。

准则12号明确了债务减记的条件和方法。

4.健康标准检测债务重组后,企业应根据准则12号要求,对重组后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这是为了确保企业的债务重组后依然可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资产负债表调整重组后,企业应按照准则12号的要求对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确保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四、准则12号的适用范围准则12号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行为:1.重组行为是基于协商一致原则进行的;2.重组行为涉及到债权的简化、合并或转换;3.重组行为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方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方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关键词] 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摘要]国际趋同,是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统一会计信息平台。

2006年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
重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5.16
•【文号】财会〔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2019〕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政部
2019年5月16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2)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的或有应付(或者应收)金额。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在自愿基础上达成重组协议、是否有法院作出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或者关联方关系是否对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情形加以判断。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二)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依据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双方协议的价格不公允的除外。

【推荐下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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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下面是为大家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基础,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1。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目录【摘要】 (3)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 (3)(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3)(二)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会计处理的变化 (3)1.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3)2.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4)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动的特点 (5)(一)债务重组定义更清晰、更公允 (5)(二)采用公允价值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5)(三)债权人的会计信息更可靠 (5)(四)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弱化了谨慎性原则 (5)三、结束语 (5)【摘要】中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跨国经营、跨国上市、跨国投资和跨国融资.为了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使我国会计准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笔者将对其中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做以下探讨。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基本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即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1)原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2)原准则未指明债权人作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作出让步的事项.(二)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会计处理的变化1.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1)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原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收票据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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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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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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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 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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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红光公司 351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利得 51000
债权人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51000
贷:应收账款——华联公司 351000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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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 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 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他 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 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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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 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 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价值偿还债务。
§具体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 本金或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 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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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_部分3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_部分3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4。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姚萍萍为了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与披露,财政部于1998年6月12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的企业中实施。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从而防范少数公司可能利用债务重组而操纵“利润”,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一节债务重组定义与债务重组方式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二、债务重组的方式(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方式: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本准则所指的债务重组。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债务人增加股本(实收资本),债权人增加股权。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延长偿还期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这种重组方式简称为“混合重组方式”。

它是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三、债务重组日的确定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l000万元,到期日为2007年5月1日。

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0万元的商品抵债。

甲企业于2007年5月20日将商品运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

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7年5月20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第二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资产处置处理。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与影响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与影响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与影响【摘要】本文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债务重组的区别,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

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原准则”),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并将对会计实务工作、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

学习新准则,掌握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变化,对于一个会计教学或会计实务工作者而言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谈谈个人的学习心得,仅供参考。

一、债务重组概念的变化与影响原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而新准则中债务的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可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新债务重组定义所描述的两个基本特征,也是重要的变化所在。

这种概念上的变化,使债务重组业务的范围大大缩小了。

例如,对于那种不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甚至做出“让步”的行为,不再属于债务重组事项,不能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改用“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新准则与原准则较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

在新准则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权益)抵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或权益)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其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对于债权人而言,则是相当于先以公允价值购入非现金资产(或权益),再以应付购货款(公允价值)作为债权的实际回收额,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是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的。

在原准则中,债务人放弃的非现金资产以其原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并将该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余额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或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记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则将所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所取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2)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2)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1、定义不同。

旧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为:债权⼈按照其与债务⼈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因此,任何修改某项债务条款均是在债务重组准则范围之内。

新准则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发⽣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按照其与债务⼈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突出了债务⼈发⽣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2、债务重组⽅式的变化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价值的现⾦清偿债务”和“以⾮现⾦资产清偿债务”⽅式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式,这虽不属于实质性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会计处理不同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让步⽽导致债务⼈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营业外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旧准则规定债务⼈清偿债务,按换出资产或清偿债务资本的账⾯⾦额计算;⽽债权⼈则按重组债权的账⾯⾦额作为受让资产或资本的⼊账价值。

旧准则仅在债权⼈涉及受让多项⾮现⾦资产、股权时,使⽤公允价值对重组债权的账⾯价值进⾏分配,以确认各项⾮现⾦资产、股权的⼊账价值;新准则规定债务⼈或债权⼈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均使⽤公允价值计量。

旧准则规定债务⼈将所有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不是反映在利润表上;债权⼈不会确认任何债务重组收益。

新准则规定债务⼈将重组债务的账⾯价值与转让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当期损益。

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额,重组债务的账⾯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账价值和或有应付⾦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当期损益;债权⼈将重组债务的账⾯价值与接受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关键词] 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摘要] 会计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统一会计信息平台。

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第十一条债务重组涉及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
融工具列报》的衔接规定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 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 20 ×× 年 × 月 × 日起施行。
附件 2: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来自号 —— 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将债权转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 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 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 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 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 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 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 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长 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等时,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
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准则,
对相关业务提出新的规范要求。为在会计处理原则上与新发布的其他会计准 则保持一致,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二是改进实务。在以往的准则执行过程中,由于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 关准则存在交叉,导致实务应用中存在分歧,造成准则实施的随意性。为便 于实务操作和确保准则有效实施,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重组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初始确认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构成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将债权转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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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重组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初始确认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构成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将债权转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等时,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披露
第八条债务重组涉及金融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披露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第十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权转为权益工具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一条债务重组涉及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衔接规定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十多年时间,对于规范实务中的债务重组交易起到很好的指导
作用。

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和近年来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必要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相应修订,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

2017年,我部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准则,对相关业务提出新的规范要求。

为在会计处理原则上与新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保持一致,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二是改进实务。

在以往的准则执行过程中,由于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存在交叉,导致实务应用中存在分歧,造成准则实施的随意性。

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确保准则有效实施,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三是避免对多项准则反复修订。

债务重组准则中包括了多项现有其他准则中未予规范的处理原则,具体包括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情况下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债务重组的披露等。

如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需要逐一修订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等多项准则。

为保持准则体系的稳定性,避免反复修订其他准则,不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我们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修订起草了债务重组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基于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我们于2018年初启动了本准则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实务案例。

我们收集近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有关债务重组的典型案例,分析相关业务类型和会计处理,充分了解实务情况,为准则修订奠定基础。

二是梳理研究相关准则。

我们对分散在我国不同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的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研究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规定进
行了比较研究。

三是召开准则修订座谈会。

听取来自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意见。

四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沟通,就本准则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五是起草征求意见稿。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广大利益相关者需求,维护会计准则体系内在协调一致性,利于准则实施和落地,我们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修改债务重组定义。

原债务重组准则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标准,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限定在较小范围内。

考虑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已规定,重组债权和债务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一致,因而对债务重组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义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反而可能导致因准则适用范围不清晰引起误读。

因此,本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

(二)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

修订后的准则拟与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同步实施,为与上述新准则保持协调做出以下修订:
一是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二是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即以抵减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债务重组的方式。

问题1:本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债务重组的几种主要方式,即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和组合方式。

您认为是否有在会计确认和计量上显著不同于上述方式的其他重要的债务重组方式?如有,请予说明。

(二)关于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

问题2:本征求意见稿没有重复规范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会计处理,而是将其索引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并计划在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中区分债务重组方式分别进行细化指引,您认为是否妥当?如您认为不妥当,请提出修改建议。

(三)关于债务重组的披露。

问题3: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债务重组的披露要求?如不同意,请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及理由。

(四)关于衔接规定。

问题4: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见稿的衔接规定?如不同意,请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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