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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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构成-人民法院

我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构成-人民法院

审案件 . 对 下级人 民法 院判 决和 裁 定的上 诉 案件 和抗
民解放 军 军事 法 院。 海 事法 院设在 沿海 大 中城 市和 长江 诉 案 件 。人 民检 察 院按 照 审. / - 1 监 督 程 序提 出的 抗诉 案
件:
— —
最 高人 民 法 院审 判 法律 规 定 由其 管辖 的 和 它
国 家 机 关 不 能 分 享
4 .任 务和 职权 人 民法院 的任务 是 审判刑 事案 件 、
民事 案件 和 行 政 案件 , 并 且 通过 审判 活 动 , 惩 治犯 罪分 子。 解 决 民事纠纷 , 保 护公 民合 法权益 , 维护社 会 主 义法
制 以及社 会秩 序 和经 济秩 序 , 保 卫社 会主 义现 代化 建设
置. 专 门人 民法 院根据 特 定 的组 织 系统 或特 定 案件 的 实
事、 民事 和行 政 案 件 ( 法律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 , 并且 处理 不 需要 开庭 审判 的 民事 纠纷 和轻 微 的刑 事案 件 , 指 导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的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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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需要 设 置 。我 国法 院体 系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 地 方各 级
判庭 , 中级 以上 人 民法 院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 设 其他 审判
庭 。各 级人 民 法 院设有 执行 机 构 。 负责需要 由人 民 法院
执 行 的 民事和 经济案 件 判 决和裁 定 的执行 。
最 高人 民 法 院监 督 地 方 各 级人 民 法 院和 专 门人 民
最 高人 民法 院还 有权 对 于在 审判 过 程 中如 何 具 体
认 为应 当由 自己审判 的第一 审刑 事 、民事 和行政 案件 ,

人民法院的级别怎么分

人民法院的级别怎么分

⼈民法院的级别怎么分在我们法院审理的很多案⼦当中,为了案件的公平性以及安全性,很多⼈都会更加愿意将⾃⼰的案⼦交给法院去进⾏解决,但是⼈民⼈民法院的级别怎么分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门⼈民法院的级别属于最⾼⼈民法院,我国⼈民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民法院、地⽅各级⼈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地⽅各级⼈民法院包括⾼级⼈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

中华⼈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民法院⾏使:1、地⽅各级⼈民法院;2、军事法院等专门⼈民法院;3、最⾼⼈民法院。

地⽅各级⼈民法院分为: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

如何确定⼀审法院的级别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1、基层⼈民法院。

基层⼈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级法院、最⾼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外,其余⼀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民法院。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第⼀,重⼤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第⼆,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

3、⾼级⼈民法院。

⾼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

4、最⾼⼈民法院。

最⾼⼈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审理的案件。

所谓在全国有重⼤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民法院认为某⼀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级、哪⼀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审判,从⽽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是法律赋予最⾼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

但应明确的是,由最⾼⼈民法院作为第⼀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审终审,不能上诉。

搭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系和架构

搭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系和架构

搭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系和架构
搭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系和架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运行的关键所在。

一般而言,这一过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完善司法体制:通过构建合理的司法机构设置,确保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协同配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

2. 优化审判流程:加强司法责任制建设,优化审判程序,确保审判活动能够有序、高效进行。

包括完善案件流转机制、推行电子立案和电子送达等措施,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3. 增强审判公开和透明度:推动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

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加强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案件信息公开等工作,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4. 强化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高素质、职业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审判水平。

同时,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打造一支公正廉洁、服务人民、敢于担当的司法队伍。

5. 创新司法技术手段: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智能化建设,提高司法管理和办案效率。

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判案和案件管理,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搭建工作和架构设计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来制定,并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现行宪法第127第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

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1)一审管辖权(2)上诉管辖权(3)审判监督权(4)司法解释权(5)死刑核准权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法院组织体系ppt课件

中国法院组织体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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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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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 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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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

⑴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 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⑵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 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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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组织体系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 系统。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 联邦地区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 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 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地区上一层为“美国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目前设有11个。上诉法院的管辖地区称为“巡回 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的地区法院的上诉管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 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 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 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关于州法院,美国所 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 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一审法院有称为地区 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有的州如纽约州就称最高法院。 设三级法院的州中间层次为中级法院,就是上诉审法庭,有 的称上诉法院。州的司法终审法院是州最高法院,但名称并 不一致。 -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一、引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审判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建立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对于提高司法审判工作水平至关重要。

二、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意义1. 保障司法公正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能够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效避免个别法官的主观偏见和不当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审判效率合理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可以鼓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细节和全面考虑,从而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3. 维护社会稳定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减少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稳定。

三、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构成1. 法官素质指标包括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道德品行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审判质量的好坏。

2. 审判程序指标包括案件审理时间、庭审纪律、裁判文书质量等方面的指标,这些指标可以客观评价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3. 司法公信力指标包括诉讼参与方对法院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满意度、司法公开和透明度等指标,这些指标体现了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司法改革和提高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特点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以指标考核来评价法官的工作。

应当注重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避免片面追求数据指标而忽视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细节。

五、总结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非易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才能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和发展。

法院组织体系简介

法院组织体系简介

法院组织体系简介法院是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判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纠纷。

为了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和责任,法院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组织体系。

本文将就法院的组织体系进行简要介绍,并进一步深入探讨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院的组织体系概述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审判,并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法院,负责本地区的审判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地市级区域的审判工作,而基层人民法院则是最基础的审判机构,负责处理一般性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其具体职责和权力包括:1. 审理重大和特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和特殊案件,例如跨省、跨行政区划的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

2. 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解释和规范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统一和适用的公正。

3. 管理和监督全国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4. 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三、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法院,其职责和权力主要包括:1. 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 管理和监督基层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对所辖的基层法院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3. 指导和培训基层法官: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基层法官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审判能力。

4. 发布地方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地方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本地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法院四个体系实施方案

法院四个体系实施方案

法院四个体系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我们制定了
法院四个体系实施方案。

这四个体系分别是案件管理体系、审判执
行体系、司法保障体系和队伍建设体系。

首先,案件管理体系是法院工作的基础。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案件信
息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管理,以提高办案效率和
信息透明度。

同时,我们将优化案件审理流程,推行预约庭审制度,加强对繁忙庭审的调度和管理,确保庭审效率和质量。

其次,审判执行体系是法院工作的关键。

我们将加强对执行案件的
监督和督促,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的考核机制,提高执行力度和效率。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推动形成诚信社会。

第三,司法保障体系是法院工作的保障。

我们将加强对法官和法院
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法院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司法活动的
正常进行。

最后,队伍建设体系是法院工作的基础。

我们将加强对法院队伍的
建设和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

同时,我们将建立健
全的激励机制,激励法院工作人员积极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之,法院四个体系实施方案将全面提升法院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我们将严格执行这些方案,不断完善和改进,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

人民法院属于我国的什么机关

人民法院属于我国的什么机关

人民法院属于我国的什么机关1. 什么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司法机关,是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机构。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机制,人民法院在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分为四个层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对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统一解释适用法律。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是按照层级划分的下级法院,分别负责审理不同层级的案件。

这样的组织结构确保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权力的层级化和分工化。

3. 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力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拥有审判职权和立案审理权。

其主要职责和权力包括:3.1 审理案件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

通过审判,法院为社会公正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3.2 审判监督人民法院行使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督察和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的下级法院进行督察和裁定,确保法院的审判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解释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最高权威性。

通过解释法律,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引,保证了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4. 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审理案件、保护合法权益,法院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和公正的司法解决途径。

这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4.2 保护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五院四系

法律五院四系

法律五院四系法律五院四系,指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五个最高法院和四个普通法院类别。

这些法院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能和权限。

下面将分别对法律五院和四系进行详细介绍。

法律五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署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和裁决根据法律的案件。

它还负责审理一些特殊的案件,如决定减刑和监狱改造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和审判。

最高人民法庭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裁决涉及法律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署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和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审议关于法律的立法草案,以及在法律问题上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系包括民事法院、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和经济法院。

民事法院是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和争议。

刑事法院是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主要处理犯罪行为的起诉和审判。

行政法院是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主要处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经济法院是负责审理经济案件的法院,主要处理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这五个法院和四个系别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它们通过审判和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同时,它们也起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五院在立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制定和修改法律提出建议,保障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法律五院和四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能和权限,共同维护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通过合作和协调,它们共同努力为全体公民提供公正和便捷的司法服务。

法院组织结构

法院组织结构

法院组织结构
法院组织结构是指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责过程中所建立的各级组
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体系。

法院组织结构的设计,关系到司法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公正。

根据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以及其内部的司法行政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等。

在法院组织结构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构,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则是各市、自治州、地区的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重要案件审判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则是各县、市、区的基层法院,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案件审判工作。

在各级法院内部,还设有各种司法行政机构,如院长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审判庭、执行局等,分别负责管理法院的行政工作、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等。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还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需要援助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综上所述,法院组织结构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各级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法院应该不断优化其组织结构,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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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体系

法院工作体系

法院工作体系
法院工作体系是指法院内部的工作组织和职能分配体系。

法院工作体系由多个部门和岗位组成,每个部门和岗位都有特定的职责和任务,协同完成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法院工作体系包括以下部门和岗位:
1.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院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人事、财务、物流、安全等方面。

2. 立案庭:负责受理、审查、登记案件,制作诉讼材料等工作。

3. 审判庭:负责审理案件,包括开庭、听证、调查取证等工作。

4. 执行庭:负责执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程序,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 书记员:负责记录开庭过程、制作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工作。

6. 法警:负责法庭安全维护、送达传票、执行拘留等工作。

7. 档案室:负责案卷、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8. 网络中心:负责法院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和更新法院信息系统。

以上部门和岗位共同组成了法院工作体系,每个部门和岗位都担负着不可或缺的职责和任务,协同合作,保障了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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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8、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8、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构成的?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应由它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和行业内设立的审判机关,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它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各自行使审判权,其中海事法院不具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章人民法院概述

第一章人民法院概述

专门法院:
专 门 法 院
法海 院事
铁 法路 院运

法军 院事
法森 院林
法农 院垦
法石 院油
专门法院级别体系:
(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中级) 基层海事人民法院
我国现有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 大连海事法院 (辽宁)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 厦门海事法院 (福建)















重庆市一中院:
(渝北黄泥磅、2006年8月新设) 一 中 院
沙渝江北双合壁长铜大潼 坪北北培桥川山寿梁足南 坝区区区区市县区县县县
重庆市二中院:
(万州)
二 中 院
万 州 区
云 阳 县
奉 节 县
巫 山 县
巫 溪 县
梁 平 县
开 县
忠 县
城 口 县
重庆市三中院:
(涪陵)
2、执行权
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 效裁判或其他机构作出的具有相应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书时,依当事人或其他机 构的申请,或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依职权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使生效裁判 或其他法律文书所包含的权利、义务、 责任内容获得实现的权力。
3、司法解释权:
司法解释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 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 释的权力。
3、法官的选任方式和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 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 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 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免。

全面依法治国五大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五大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五大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是:
1. 宪法体系:由宪法和基本法构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基本法是特定行政区域的根本大法。

2. 立法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等。

3. 行政体系:由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和职责,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司法体系: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依法审判案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保障公民的诉权和申诉权。

5. 社会公共制度体系: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生态文明制度、文化体制等,重点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

以上五大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法院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法院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法院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院的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一体系包括:
一、法官责任制度。

法院要建立健全法官责任制度,明确法官权责,严格法官考核、晋升、退休等制度。

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确保其在司法活动中遵守法律、公正廉洁。

二、案件质量管理制度。

法院要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严格管理。

要加强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考核,严格把关案件质量,确保审判结果合法、公正、有效。

三、审判流程规范化管理制度。

法院要建立规范化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

四、司法监督制度。

法院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官、法庭的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申诉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五、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法院要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追究责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提高法院工作的规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法院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举措,要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知识点】道德与法治基础必知:国家司法机关

【知识点】道德与法治基础必知:国家司法机关

【知识点】道德与法治基础必知: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一)人民法院1、人民法院的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3、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4、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①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②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5、人民法院的作用: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对刑事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4、工作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5、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练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坏经济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简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分类。

(2分)(2)人民检察院是怎样行使职权的?(4分)【答案】(1)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2)①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对刑事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法院工作体系

法院工作体系

法院工作体系
1.司法审判部门:主要负责审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2. 行政办公部门:主要负责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后勤等方面的事务。

3. 研究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对法律政策、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和宣传,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形象。

4. 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法院内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5. 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建设和维护法院内部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以上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形成一个相互支持、协同配合的工作体系,以确保法院工作的顺畅和高效。

同时,法院工作体系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和现代化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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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第一节概述一、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条件:(1)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2)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追诉)或被告(被追诉)的地位,享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3)在诉讼中起重要作用,影响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果。

二、范围:1、被害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3、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依法受到刑事追诉的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4、被告人——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指控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思考:法定代理人是否属于当事人?2、诉讼代理人——又称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思考: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区别?3、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四、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条件:(1)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能指定,也不能由别人代替;(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够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3)必须是自然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鉴定人——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的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形成书面结论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条件:1、有解决某一问题的专门知识或技能;2、能公正无私地作出结论;6、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六、翻译人员——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活动的人员。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区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被告人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诉讼地位1、诉讼主体(当事人)2、被追诉者(强制措施)3、证据来源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防御性权利2、救济性权利3、义务⏹思考:⏹1,刑讯逼供⏹2,超期羁押⏹3,诉讼权利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庭审质证)第三节被害人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当事人地位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思考:⏹1,“公诉转自诉”——强制起诉制度⏹2,国家补偿⏹3,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节单位参与人一、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1,单位犯罪⏹2,参加方式: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身二任”,由检察院确定诉讼代理人)⏹3,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独立诉讼参与人二、单位被害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诉讼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以法律事先确定;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行为无法可依,如诱惑侦查、监听通讯、心理测试检查等。

“司法立法”的状况构成对程序法定原则的严重违背。

许多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程序规范出自行政机关,如劳动教养。

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相对于国家立法和行政法官审判案件时,作为个体独立法国1791年宪法;德国1919年和1949年基本法;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1985年第7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审前或者审判阶段,都是独立和不受干预的⏹第一,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司法职权的独立性。

⏹第二,法官办理刑事案件的独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合议庭与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关系问题。

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1)严格司法人员任职资格和选拔制度(2)实行法官不更换制度(3)实行法官高薪制度(4)保障法官的司法豁免权(5)改革完善法官的惩罚制度三、国家追诉原则⏹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凡是需要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赋予被害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自诉权。

四、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贝卡利亚首次完整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人、被告人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compulsory self-incrimination),又可以称为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得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其真实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

⏹被询问人放弃沉默权而选择不利于己的陈述时,该陈述的法律效力相当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认诺”,无需再行证明,可视为真实。

⏹被告人一旦放弃沉默权进行有利于自己的陈述,其诉讼地位是辩护方的一名证人。

⏹被告人一旦放弃沉默权进行陈述,就必须接受来自于控辩律师的进一步调查,不得就细节问题行使沉默权。

五、诉讼参与原则⏹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与诉讼,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首先,在进行有关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制性处分时,保障涉及其利益的人的程序参与权。

⏹其次,在侦查程序及是否起诉问题上,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

英美法系检察官享有起诉裁量权,但有当事人参与,典型的是辩诉交易。

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享有程序参与权六、有效辩护⏹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三是国家应当保障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获得律师的帮助。

⏹问题:⏹审前阶段辩护权保障不足⏹被判刑人申诉时律师帮助权几乎没有规定⏹未规定律师未能有效辩护或者违法辩护的法律后果七、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尚未形成完备的诉讼程序上的控制制度⏹实务中存在滥用的情况。

八、程序公开原则⏹刑事程序法律规范公开⏹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是公开的:狭义的指的是诉讼活动向社会公开;广义的指的是除诉讼活动公开,还包括程序具有透明性。

九、社会参与原则⏹首先,规定了辩护和代理制度⏹其次,公民作为非职业的法官参与诉讼⏹社会组织通过法定程序约束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社会公众知悉司法运作的情况十、诉讼及时原则⏹诉讼活动,包括审前活动和审判活动,都应当不拖延地进行的原则。

⏹诉讼期间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集中审理的规定⏹完善的程序体系和各种简化程序的适用十一、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一种观点认为,仅仅在已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发生作用。

⏹还包括诉讼经过提起就不得以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问题:⏹1、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案件的重新起诉和审理⏹2、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

⏹4、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基本内容(分工负责)①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②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③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司法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意义①有利于权责明确,提高诉讼效率;②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③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三、依靠群众⏹要求:⏹1、司法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相信群众智慧、力量;⏹2、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思想与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体化;⏹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又是以法律与政策相结合。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2,依法办案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反对特权2,区别对待(自首)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各负其责⏹2,通力合作、协调一致⏹3,纠正错误、互相牵制⏹思考:⏹1,互相迁就⏹2,互相扯皮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基本内容:⏹①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法律监督权:⏹①是基于公权而设立的,派生于国家主权;⏹②其内部构造和运作机制表现出上下性和单向性,在权力位阶中,监督者必定处于上位,被监督者处于下位,相互间地位不平等。

⏹公诉权:⏹其内部构造和运作机制呈明显的对等性和双向性。

⏹可见,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不应该存在所谓的包容的关系。

⏹否则:⏹①司法权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很难保障;⏹②刑事诉讼核心机制——控辩平等原则化为虚无。

⏹重塑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充分体现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非兼容性,把法律监督权从检察权中彻底剥离出来,真正形成以公诉权为核心的现代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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