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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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初论

刑事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初论

救 助制度
刑事 惩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91 一5 —2 10 —5 22 0 ) l 70 0
中图分 类号 : 9 00 D 2.
长 期 以来 , 在刑 事司法 实 践过 程中 , 由于 刑事 被害人 救 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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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1( 09 )
刑 事 特 困被 害 撤 助 制 度 初 论
贾 永平
摘 要 刑 事特 困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是针对 他 人暴 力犯 罪行 为遭 受重 大人 身伤 害 , 且无 法及 时得 到赔偿 和 其他 社会 救助 , 并
l 累 人 与被 害人 在犯 罪过程 中 的互动 关系 , 开启 了现代被 害人研 究 的 案 l2名刑 事案件 受害 人或 其亲 属实施 了救 助 , 计发 放救 济金 开端 以后 , 被害 人学 逐渐 成 为刑 事法 学 、 犯罪 学 和刑 事政 策学并 12万余 元 , 2 取得 了积 极成效 。2 0 年 3月 , 阳 市绵 竹法 院 由 0 4 德
列 的单 独 学科 而 蓬勃 发展 :被 害 人学 的研 究逐 渐受 到 国 际的重 当地 财政划 拨 2 O万专款 , 立“ 法救助 基金 ” 帮 助生 活确 有 困 创 司 ,
视 , 18 年 在意 人利 米 兰召 开的联 合 国防 治犯罪 及罪 犯处 遇会 难 的当事 人渡难 关 ; 0 6 1 月 , 州 市中 级人 民法 院制定 《 95 20 年 0 福 关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摘要]公平与正义呼唤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以促进社会和谐及司法公正。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存在缺陷,务须改进完善。

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有其合理性,应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刑事被害;困境;价值;规范化一、刑事被害人困境解读(一)受害后现实困境经济高度转轨,社会深刻转型,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的特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尤其是在各种社会矛盾激发下的暴力犯罪数量激增,社会关系遭到较大面积的伤害。

更令人忧虑的是,已造成的社会关系的被破坏难以修复,“恢复性司法”难以完成。

据统计,近10数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有100万左右的被害人因为案件未破而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任何赔偿;而即便是破了案走上诉讼程序的案件,即便是审判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受害所受损失,但被告人或隐瞒转移财产或根本无力赔偿,有判决而无执行,一份份判决书顿成一纸纸空文,一张张法律白条。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估量,或遭受巨大物质损害(包括用以医治身体创伤的费用),或被致残后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精神严重受创,经济困难,生活落差,生存已成煎熬,这是学理上所称的“一次伤害”。

而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陷入了人财两失的生存困境,“二次伤害”不可说不令人动容。

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处境发人深忧。

(二)法制方面的困境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想寻求赔偿,唯一直接途径为在刑事起诉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两大弊端。

其一为范围过窄,实践中法院将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限于故意伤害等极少数的案件种类之中,而对于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案件排斥于外。

其二是把精神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民法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刑事法却无相应救济,显失公平,要知某些精神伤害远远要比物质损失要来得严重及持久。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救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的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第三条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当事人现有赔偿制度的一种补充,不得替代主要赔偿来源。

第四条公正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救助的当事人。

第五条及时救助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应当尽快审查并作出决定,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属地救助原则:救助申请应当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当地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条件第七条救助对象:(一)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二)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生活困难的;(三)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救助条件:(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四)救助资金充足。

第四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九条救助方式:(一)一次性经济救助;(二)定期救助;(三)其他必要的救助方式。

第十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赔偿情况、救助资金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救助金额合理适度。

第五章救助申请与审查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后7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救助决定与执行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决定给予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当事人指定的账户。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在刑法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给予他们相应的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赔偿,刑事司法系统和救济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在这一领域的作用。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是受害最直接和最严重的一方,他们的权益受到了直接的侵犯和损害。

因此,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不仅是基本的人权要求,也是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受到侵权行为的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恰当的赔偿。

这不仅可以弥补他们所承受的损失,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同类犯罪的发生。

2. 被害人的尊严和安全:被害人有权得到适当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庇护所和必要的警戒措施,以保障被害人不再次遭受伤害。

3. 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包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被告人提出指控或提供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二、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刑法赋予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制裁的权力,同时也要求其对被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害人的告知权:被害人有权知悉他们的权益和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途径。

司法机构应向被害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法律援助,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2. 受害人权益的代理和辅助:如果被害人因为年龄、健康状况、性别等原因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刑事司法系统应该提供相应的代理和辅助措施,确保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3. 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通过指派律师、提供证据和出庭作证等方式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透明。

三、救济机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除了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益保护,救济机制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事被害人补偿守则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doc

刑事被害人补偿守则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doc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也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汉谟拉比法典,后为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吸收。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缓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得不到“复仇”和“求偿”而对加害人和社会的仇恨心理,从而避免“以暴制暴”再次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因犯罪行为而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陷入极度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经济救助,同时体现了弱者救助理念和国家保护其公民的国家责任理念。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

我国要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

所谓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是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没有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是指刑事附带民事审判途径)要求加害人赔偿,并就加害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

也就是,如果加害人有责任有能力赔偿,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权再要求国家补偿。

因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直接的侵权主体是加害人,是加害人直接的犯罪行为所致,按照“行为责任理论”理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国家补偿虽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但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国家并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主体。

因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国家补偿前必须先行要求加害人实际承担加害赔偿责任。

否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放弃对加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在对加害人的财产没有实际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

二、国家适当补偿原则。

所谓国家适当补偿原则,是指国家对受害人的补偿是“救急不救贫”,是帮助生活困难的人(这里是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走出生活的极度困境,一般以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底线为标准。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篇一: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彰显人民司法对广大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僵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立案庭庭长负责审查,并报法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3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在遭受合法权益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帮助,特别是对于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弱势群体。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意义、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主要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出庭作证、法律文书起草等服务。

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1.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保障人权: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权,使公民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4. 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1. 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法律援助人员队伍逐渐壮大,为公民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3.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国家逐年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然而,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法律援助资源在城乡、地区之间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

2. 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中,部分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3.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效率有待提高: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影响案件办理效率。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摘要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传播,各国相继以统一立法形式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但这种探索目前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呈现,整体表现出立法层级低、救助范围窄、救助标准低、最后手段性等特征。

通过借鉴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比,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作者简介:魏林,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0-02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力图改变“被告人中心论”造成的刑事被害人权利被忽略、伤害难弥补的局面,认为国家是对被害人经济赔偿的一类主体,国家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赔偿司法”理论下,针对被害人经济赔偿问题,新西兰于196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德国于1976年制定《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日本于1980年制定《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颁布《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9日,我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该书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事实上,我国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早已开始,并已初具规模。

在制度建设方面,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

最近的一次探索是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包头市出台的《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在实践效果方面,2009—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救济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救济


刑事 被窖人权 利保护 的现
状 及衍 生的 问题
刑 事 被 害 人 权 利 的 救 济 是 一 个 长 期 被 漠 视 的 问 题 。 论 是 在 立 无 法 还 是 在 司 法 上 , 侵 害个 人 法 益 对 的 犯 罪 。国 家 在 施 以 刑 罚 之 后 , 被
害 人 权 利 的 救 济 问 题 一 直 未 得 到 展 。 在 认 识 和 处 理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重 大 关 系 时 , 合 理 妥 善 的 解 决 。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既 这 要 总 揽 全 局 、 筹 规 划 。 要 抓 住 牵 动 全 局 的 主 要 工 作 和 事 关 群 众 利 益 的 下 几 个 方 面 : 1 统 又 (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期 待 利 益 、 神 损 害 赔 偿 被 直 接 排 精
到 的各种问题 和矛盾 。 化改 革开放 。 深
斥 在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之 按 照 科 学 发 展 观 的要 求 , 们 必 须 站 在 新 的 历 史 起 点 上 , 真 总 结 和 外 。 我 认 即使 在 刑 事 案 件 审 结 之 后 仍 然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作 出 快 速 反 应 、 确 判 断 、 学 决 策 、 时 处 理 。 以 胡 锦 涛 准 科 及

为 总 书 记 的 党 中 央 提 出 和 坚 持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强 调 :科 学 发 展 观 , 一 要 “ 第 义 是 发 展 , 心 是 以 人 为 本 , 本 要 求 是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 本 方 法 是 统 核 基 根 筹 兼 顾 。 ” “这 是 我 们 党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世 界 观 和 方 法 论 来 说 明 和 解 忉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论略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论略
【 文章编 号] 6 1 8 2 (0 90 — 0 0 0 17 — 0 X 2 0 )6 0 8 — 2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论略
唐合肥
200 ) 30 1
[ 摘 要]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和谐社会建设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作 了一些分析 , 并且对 我 国应 该如何 建 立刑 事被 害人 救助制 度提 出了一 些设 想。 [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 救助 ; 制度 [ 中图分 类号 ] F9 . D 72 9 【 文献 标识 码 ] A
努力 使被 害人 的损 失减 少 到最低 限度 , 解矛 盾 , 化 促进 和
谐 。 该 决定 主要是 针对 司法 实践 中刑事案 件 的受害 人及 ” 其 家属 由于 受到犯 罪行 为 的伤害 而 导致 死亡 、 伤、 病 重 疾 或者 其他 由犯罪行 为 导致 的生 活 困难 问题 。这 一决定 对 于维 护被害 人权 利 , 构建 和谐社会 具 有重要 意义。 二次世 界 大战结 束后 ,西方 国家开 始关 注刑事 案件 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两大 法系纷纷 建 立起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 刑事 被害人 救助 制度 的建 立说 明人 们在 反思 现有 的刑事诉 讼 体 系 ,通过 制度 建设 的方 法来 弥补 社会 对被 害人 权 益关注 的不足 。 刑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是 指 ,对 于 因受犯 罪行 为侵 害 而遭 受 重大 人身 伤亡 ,且 无法通 过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及 其 他途 径获 得赔偿 或 赔偿 额度 不足 , 因而陷入 严重 生 活 困境 的刑事 被害 人及 其抚 养 的近亲 属 ,由特定 国家 机 关 通过 法定 程序在 经 济上给 予适 当救助 的法律 制度。 西方被 害 人救助 制度 的基础理 论有 : 1国家 责任 说 这 种理论 来 源于 西 方启蒙 思想 家 的 . 思想 , 认为 国 家和 公 民之 间存 在 契约 , 即公 民让 渡 一部分 权 力交 给国 家 , 国家 则负担起 照顾和 保 护公 民的责任 。 原 因是人 们仅 仅依 靠 自身 的力量 无法保 护 自 己,正 如洛 克 所 说 的 :人 们联 合 成为 国家和 置身 政府 之下 的重 大和 主 “ 要 目的 , 保 护 他们 的财产 ; 是 在这 方 面 , 自然 状 态有 许 多 缺 陷。” 因此 , 罪分 子对 被害 人进行 侵 害是 国家 没有保 犯 护 好公 民 , 而国家 必须对此 负起 责任。 因 2 会 福 利 说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到 犯 罪行 为 侵 害 . 社 受 的被害 人及 其 家属在 生 活上造 成 困难 ,并且 因此在 社会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试论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陈亮 任忠臣
( 安徽省 滁州市人 民检察 院 安徽滁 州 2 9 0 301 广 东商学院纪委 广 东广 州 5 2 ) 130 0
摘 要: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是理论研 究的热点 。我 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 了大量的实践,国际上对刑事 被害人救助的研 究也非常关注 。建立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 能够有效的解决受害 人的生活 困难,缓解社会矛盾 , 是一种 诉讼外对刑事被 害人 的权利保护 。以社会本位理念和公平正义思想作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的思想基础,以公共援助理 论作 为国家救助 制度 的理 论依据 ,建立有效 的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已经呼之欲 出。

在此不去讨 论, 但是刑事被害人作为弱势 群体, 当诉 讼的于 段 不能给 被害人 以物质和 精神上的帮助 时, 国家就应当通过 某 种补偿或 者再分配使每一个 社会的所有成 员都处 于一种 平等状 态。刑事被害 人救助 制度 可 以作为 分配 的一种方 式,成为诉讼赔偿之外的补充。 3 刑事被害人摆脱现实困境的需要 。实践中,部分刑事 . 被 害人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请求物质赔偿 , 但是冈为侵 害人没有赔 偿能力和财产执 行,诉讼虽然 得到 了法 院的支 持,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很多致死致残 的案件 ,诸如交通 肇 事、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由于被害人伤 残或死亡,给 被 害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极大的物质损 失, 某些家境贫困的家 庭更是雪上加霜 , 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救助, 伤残的被害人难 以康复, 而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其抚养或赡养的人甚至会丧失 生存的能力。 刑事 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给予被害人及其近 亲 属正义的支持 , 更是给予他们最现实的物质帮助。通过物 质救助 ,让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生活上得 以度过难 关,在医 疗 上得到最大救 治,帮助他们走出现 实困境 。 三 、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1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指导。 . 可持续发展不光是经济 、 资 源和环境等方面 的发展, 也包括人的发展 。 国际社会对可持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 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 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 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 因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致使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其他因犯罪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1. 资金救助: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

2. 物资救助: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如衣物、食品等。

3. 医疗救助:协助当事人获得医疗救治。

4. 就业救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救助标准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四、救助程序1. 当事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审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3. 决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救助决定。

4. 实施救助:按照救助决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助。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

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
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 人们意识到犯罪不仅只是“ 个人与 而陷入困境。透过受害人那一张张绝望无助的脸, 我们不难
国家之间的战争”更是对被害人个体的侵害, , 认识的回归使 发觉国 家制度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的滞 后。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现代国家刑事司法关注的重要 其实, 对被害人救助的缺失, 意味着对被害人的二次伤 被侵害一方哪怕是损失了几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 20 年的工作时, 07 提出要“ 研究 害。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中,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对建设“ , 和谐司法” 进而 元钱都能得到赔偿, 而在刑事案件里 , 被害人或其家属除了因 助推和谐社会 , 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
成都 大学学 报 ( 科) ) 0 9年 第 3期 社 / 20  ̄
・ 法制 建设 ・
论 刑事被害 人 国家救助 制度 的建, 甘肃 兰州 7 07 ) 30 0
摘要 : 国正在探索建立 “ 我 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 体系 , 对被害人给 予经 济援助 和精 神抚慰 , 展现国家对被 害人 的人文关怀 , 促进社会公正的全面实现。但 是, 被害人 的合 法权 益应该 由谁来 补救 ?刑事法律 制度在救助被 害人 方 面如何实施救济?这是需要社会各方面认真思考 的问题。 关键词 : 国家救助 ; 害人 ; 助被 害人 ;人文关怀 被 救 中图分类号 :9 0 5 文献标识码 : D 2. A 文章编号 :04— 4 (0 9 0 3 0 10 32 20 )3— 0— 3 收稿 日期 :0 9— 1 6 20 0 —1
作者简介 : 高玉敏 (9 2一) 女 , 17 , 兰州交通大学社会科学 系讲师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救助) 制度 , 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 同时, 并未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给予应有的重视。我国在制 定犯罪行为侵害, 损失达到一定程度, 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 度设计上遵循“ 刑优于民” 的立法指导思想 , 刑事附带民事诉

[被害人,刑事,司法]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被害人,刑事,司法]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一、刑事被害人救济概念及现状刑事被害人救济,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犯罪分子实施的侵害性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进行补救的司法活动。

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并不意味着其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基于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而是国家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的一种经济救助方式。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在现实社会中的主要体现是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破案,或者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导致被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执行难的问题可能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后。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中的体现: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我国的有关司法救助方面是相对全面和系统的、其中包括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困难需要得到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其是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且无稳定生活来源等情境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情形;还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需要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需要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致使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都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针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为制定辩护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如被告人是未成年或残障的情形。

对于此种情形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关规定,如经济困难标准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情形;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或者案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情形亦做了相关的规定。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之路由于犯罪分子的逍遥法外或者无力赔偿而举步维艰,而社会救济和国家补偿由于制度的缺失而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立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现状,对被告人赔偿、社会救济、国家补偿三方面制度同时进行完善已成为改善刑事被害人境况的必由之路。

而专门赔付机构的设立与刑事被害人保护法的拟定以及相关制度统一标准的设立是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完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被告人赔偿社会救济补偿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刑事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确切的保障。

据统计,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足10%,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

刑事被害人已成为社会上一大弱势群体,罪犯的侵权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以及精神上带来极大的伤害,他们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的费用都需要得到及时的保障。

如果刑事被害人的境遇未得到改善,一方面会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影响他们配合司法机关破获案件,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的上访;另一方面会增加他们的仇恨心理,甚至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从而引发新的犯罪。

完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能逐步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对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都有重要的意义!二、刑事被害人救济困难原因分析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包括被告人赔偿和国家补偿。

然而,我国刑事被害人和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到10%,加上缺乏完整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这正是我国刑事被害人受偿难的重要因素。

笔者将对刑事被害人救济困难相关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被告人赔偿率低原因分析。

被告人赔偿率低是刑事被害人处境困难的重要原因,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对之进行分析。

1、犯罪嫌疑人未逮捕归案或在抓捕过程中被当场击毙。

近年来,虽说我国的破案率尤其是命案破案率有所提高,但仍有一部分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受害者既无法追回赃款也没有起诉对象,往往自认倒霉。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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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救济概念及现状
刑事被害人救济,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犯罪分子实施的侵害性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进行补救的司法活动。

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并不意味着其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基于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而是国家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的一种经济救助方式。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在现实社会中的主要体现是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破案,或者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导致被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执行难的问题可能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后。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中的体现: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我国的有关司法救助方面是相对全面和系统的、其中包括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困难需要得到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其是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且无稳定生活来源等情境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情形;还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需要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需要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致使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都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针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为制定辩护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如被告人
是未成年或残障的情形。

对于此种情形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关规定,如经济困难标准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情形;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或者案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情形亦做了相关的规定。

虽然法律对当事人能够获得国家救助的情形都做了相当的规定,但由于司法救济制度的一些局限性导致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规定不足
主要体现在刑事被害人与一般侵权被害人赔偿范围规定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司法解释通过从程序上规定不予受理的方式,否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侵权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致使前后矛盾,给执行程序带来一定困扰。

(二)操作混乱
主要体现在刑事被害人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做法不一,《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对于被害人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许多司法实务工作者由于不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害人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律面前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帮助
保障人权是司法的最终目的,权利如果得不到救济,那就不能称之为权利。

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致使许多公民都成为了法律面前的“弱势群体”,而他们面对的又是繁杂的司法机制和强大的司法职权。

使得这些弱势群体不但不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又不懂得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如何得到救济。

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司法机关给予帮助,这就需要他们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为保障公民权提出具体的救济手段;如出台相关的法律,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使“弱势群体”较快的得到救济成为可能。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需要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卢梭:《社会契约论》)。

从宪法诞生之日伊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便成为宪法的灵魂,深入人心。

宪法平等权原则就意味着公民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在法律面前要受到平等对待,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构成了当代平等观的价值结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如何才能使人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无论是在实施保护和处罚方面都要是平等的。

使加害者得到应有的处罚,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救济。

法律确认和保护
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什么特权是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的。

三、对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更好完善提出的建议
我国的刑事赔偿在近年来多数是难以兑现。

据统计,刑事立案数每年都在400万件以上,面对庞大的被害人群体,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欠缺赔偿能力,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后无法于短时间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无法认定证据等导致大多数的被害人的家庭陷入了人员伤亡不能得到救治,财产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的困境。

就被害人而言,疾病、残疾甚至失去至亲都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而无法再经济上得到补偿,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上便难以进行。

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人们充满了期待。

这就迫切的需要国家能够尽快制定出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体系,为司法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完善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内在需要。

综上所述并结合我国司法救济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建议:一,确立基本指导原则,以帮助被害人脱离基本生活困境为原则,于案发初期及时救助被害人原则,在救助的范围对象,条件方面的公开性原则,公平合理讲求效率原则。

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取消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把精神损害纳入附代民事诉讼范围内,是我国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不要举措,是体现法治救济,实现人权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

四、结语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但在实际操作时又面临着制度的不完善,实施程序混乱等困难。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不断的完善法律体系,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

为了在刑事案件中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在国家通过立法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司法救济同时,被害人也能自己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会保护自己的实体法定权利。

只有将国家救济和被害人自主学习充分的结合起来才能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定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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