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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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制进程

中国近代法制进程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一)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和世界(二)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传统法文化封闭状态的被打破(三)通过翻译和出版,广泛传播近代西方法文化(四)国外归来的中国人对西方法文化的介绍二、传统法观念的转变(一)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三)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四)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五)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六)由义务本位到权利追求(七)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八)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三、转型过程中的法制改革思想与实践(一)洋务派的稍变成法,引进西法(二)戊戌变法与法制改革(三)晚清修律与司法改革四、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继续推进(一)中国法律近代转型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二)中国法律近代转型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三)中国法律近代转型持续发展的历程与成就五、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历史价值及经验借鉴(一)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西方化形态(二)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取向和历史借鉴内容提要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历史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

它遗留下的丰富资料和提供的宝贵经验,都显示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因而受到国内外法史学界的重视。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因事而异的可变性或转化性,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

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死的,不可能形成不同历史阶段的特殊风貌。

在统一的多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古老中国,各地区、各民族都对建设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这中间既有冲突又互相融合,成为一幅异彩纷呈的画卷。

这种法律传统上的多样化,也来之于文化上的多源头,儒、墨、道、法各家学说,都尽其可能地支配着、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与法律传统的形成。

但在多样性中又有着基本的倾向,那就是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这种基本倾向是由中国深厚的宗法社会的道德理想主义的文化土壤所决定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2022-2023学年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和教化 课件

2022-2023学年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和教化 课件
2.10世纪之后,欧洲出现了突破黑暗的中世纪的曙光:王权的加强、 城市的兴起、大学的建立。
王权的加强; 商品经济发展,市民阶层兴起; 高等教育的发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罗马法 2、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古时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博洛尼亚大学 法学研究中心

司法实践中

无罪推定原则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化 宗教伦理与教化
中古时期基督教伦理与教化
近代新教伦理与教化
B 展历程
②《十二铜表法》标志罗马法体系化、完备化 ③罗马法的核心是保护私有财产 ④罗马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 ⑤罗马法实质是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⑥它影响深远,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⑦万民法制定的原因有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激增, 根本原因是罗马帝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A. ①②③④⑤⑥ B. ①③④⑤⑥⑦
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异同:
相同点:
(1)性质:都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 (2)法律指导思想:都受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 (3)法律背景:都以资本主义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
产阶级思想文化为基础。
(4)传统:都受罗马法影响。
不同点: 区别
法的渊源
英美法系
判例法为主
大陆法系
成文法为主
近代律师制度的基础。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卢梭
康德
主权在民天赋人权 主权属于人民
思考: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思想来源?
继承传统法律思想,融合启蒙思想
2.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行政权

9、中国近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9、中国近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幻灯片1第九章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导论●第一节中国社会的近代转型●第二节近代法律思想发展之脉络幻灯片2第九章中国近代法律思想概述●“我们受益于前人,不但应该感荷那些与我们观点相合的人,对于那些较肤浅的思想家,也不要忘记他们的好处;因为他们的片言剩语却正是人们思绪的先启,这于后世已有所贡献了。

”(亚里士多德)幻灯片3第一节中国社会的近代大转型●一、近代前夕的中西社会情形●二、近代中国西化的逐渐深入幻灯片4一、近代前夕的中西社会情形●“在此(指19世纪)以前,华族虽已与外族久已有了关系,但是那些外族都是文化较低的民族……到了19世纪,这个局势就大不同了……原来人类的发展可分两个世界,一个是东方的亚洲,一个是西方的欧美……在东方这个世界里,中国是领袖,是老大哥,我们以大哥自居,他国连日本在内,也承认我们的优越地位。

到了19世纪,来和我们找麻烦的不是我们东方世界里的小弟们,是那个素不相识而且文化根本互异的西方世界。

”(蒋廷黼:《中国近代史大纲》)幻灯片5一、近代前夕的中西社会情形●中国:步入老年,暮气沉沉,停滞僵化●百代皆行秦法政●西方:正当壮年,血气方刚,朝气蓬勃。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理性计算→自然科学的发展→新大陆的发现→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近代政法体系的成形(宪政、民主和法治)幻灯片6二、近代中国西化的逐渐深入●明清之际的中西方交流●耶稣会士以科技为载体进行传教活动●汤若望、南怀仁等●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器物●制度(维新、改良和革命)●文化(“仁义礼智信”、“德谟克拉西”)幻灯片7二、近代中国西化的逐渐深入●“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

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所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

”(乾隆)●“外国所必需者,曷可胜数?而外来之物,皆不过以供玩好,可有可无,既非中国需要,何难闭关绝市。

”(林则徐)幻灯片8二、近代中国西化的逐渐深入●夷夏之防、朝贡制度与国际主权平等观●“他们对于任何其他国家,从来没有承认他们的地位,也没有给予权利——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在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意义上,承认一个国家的存在。

论中国法学发展阶段和特点

论中国法学发展阶段和特点

法学研究的广泛性
法学研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 结合,关注法律在实际生活 中的应用
法学研究涵盖了各个领域, 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 政法等
法学研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如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网
络安全等
法学研究注重国际交流与合 作,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
和理念
法学教育的普及化
法学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法学教育的普及化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普及化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普及化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
现代法学
现代法学的起源: 19世纪末20世 纪初,随着西方 文化的传入,中 国开始接触现代 法学
现代法学的发展: 20世纪初,中 国开始设立法学 院,培养现代法 学人才
现代法学的特点: 注重法治,强调 人权,追求社会 公平正义
现代法学的影响: 对中国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以及法 律教育产生了深 远影响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
引进国外优质法 学教育资源
加强国际交流与 合作,提高法学 教育水平
培养具有国际视 野和竞争力的法 律人才
推动法学教育与 国际接轨,促进 中国法学事业的 发展
感谢观看
THEME TEMPLATE
现代法学理念: 法治、人权、平 等等理念在中国 的发展
法律制度:中国 古代法律制度与 现代法律制度的 融合与创新
法律实践:中国 传统法律实践与 现代法律实践的 融合与创新
法律文化的独特性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社会秩序 法家思想:强调法治和权力制约 道家思想:强调自然规律和人与自然的和谐 佛教思想:强调因果报应和善恶有报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强调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 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公平正义
隋唐时期:实行科举制度, 选拔法律人才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近代部分_考点工作总结高考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近代部分_考点工作总结高考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近代部分_考点工作总结高考一、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法制史是指研究法律的发展历史以及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的学科领域。

而近代法制史则是指从近代以来,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在学习近代法制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些重要的考点,以便在考试中获得高分。

下面将总结近代法制史学习的考点。

二、考点总结1. 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在近代,随着国家的兴起和社会的变革,法律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需要了解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包括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融合、晚清法律变革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制度的变迁近代法律制度的变迁是一个复杂而丰富的过程,需要了解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重大法律事件以及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等内容。

3. 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随着近代的开放和交流,法律文化的传播和交流也逐渐增多。

需要了解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传入、弘扬和演变等过程,以及中外法律文化在交流中的互动与影响。

4. 法律思想的变革近代的法律思想也发生了显著的变革,需要了解新式法治观念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以及近代法学思想的演变和发展。

5. 法制史人物与事件近代法制史上有许多重要的人物和事件,他们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需要了解这些法制史人物的生平和思想,以及重大法律事件的经过和影响。

6. 近代法制史的现实意义近代法制史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制度的本质和演变规律、认识中国近代法律界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需要了解近代法制史的现实意义,并且联系实际进行分析和思考。

7.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方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史料考证、比较研究等。

需要了解这些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技巧,能够进行简单的文献资料分析和史料考证。

以上就是近代法制史学习的考点总结。

希望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能够重点关注这些内容,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从而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件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件

04
当代法律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0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
导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
0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0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 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 体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 点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 重要保障,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发展的客观需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对世界法律思想的影响
丰富了世界法律思想的多样性
中国法律思想史为世界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界法律思想的发展和多 样性做出了贡献。
提供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新思路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些思想和理论为解决世界范围内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思 路和方法,对于世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强调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启示我们,法治建设必须以法治精神为核心,注重培养人们的法 治观念和意识。
指出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依存关系
中国法律思想史表明,法律和道德是相互依存的,现代法治建设应当注重法律与道德的 协调发展。
提供了解决现实问题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些理论和思想可以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帮助我们更好 地应对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挑战。

梁启超“法治”思想述评

梁启超“法治”思想述评

梁启超“法治”思想述评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他作为近代中国言论界的佼佼者,在戊戌变法前后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梁启超坚信只有及时变法,才能保国、保种、保教。

他深入分析了传统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认为传统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无法将国家引向文明富强。

因此,他积极倡导法律改革,认为变法是天之道,是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的大势所趋。

其次,梁启超深受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影响,他主张“今天立法以治天下”,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他反对人治,主张以法为治,以法治国。

这种思想在当时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启蒙意义,推动了中国法治思想的现代化进程。

此外,梁启超还特别注重理论的运用。

他不仅在理论上阐述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联系中国落后的现状,与西方进步发达国家作比较研究,找出中国落后的根源所在以及医治的良方。

他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发达富强,中国之所以落后贫弱,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是否重视法制,是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最后,梁启超的法治思想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他深受孟德斯鸠学说的影响,把有无法律和法律是否发达看作是区分人类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重要标志。

这种思想在当时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

总的来说,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他不仅从理论上深刻阐述了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从实践上积极探索了法治的实现路径。

他的思
想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章太炎法律思想总结

章太炎法律思想总结

章太炎法律思想总结章太炎是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泰斗。

他的法律思想对于中国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章太炎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解释的探讨上,他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民权益的保护。

章太炎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法律的目标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他批评了封建社会中裁判官的不公正行为,主张裁判官应该根据法律的要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他还强调,法律的实施过程应该透明,不能够随意制定法律,而是要尊重法律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观。

在法律解释方面,章太炎主张法律应该与时俱进,法律的解释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应该根据时代背景和实际情况来解释。

他反对僵化的法律解释,主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解释和运用。

章太炎还强调了人民权益的保护,他认为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不能让人民受到任意侵害。

他主张,对于侵害人民权益的行为应该加以制止,并且要追究责任。

他反对法律的滥用和权力的滥用,主张通过法律来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章太炎的法律思想体现了公正、适应和保护的精神。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偏袒一方。

同时,法律的解释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因为地域、国家、社会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最重要的是,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不能任由侵害发生。

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他的思想提醒我们,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必须要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同时还要注重法律的适应性和保护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8.法史网9.中国法律文化网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

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

近代法制

近代法制

一、近代法律思想综述:1、太平天国革命运动代表农民阶层的主张,在革命前期颁布《天朝田亩制度》,提出废除封建上地所有制,建立“无人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在革命后期洪仁开颁布了《资政新编》,全面阐述发展了资本主义思想,提出实行一些资产阶级法制度主张2、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以中央恭亲王奕诉,地方大员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以“自强”、“求富”为目的,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派出现;洋务派的法律思想:“求强”、“求富”的洋务运动l)“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维护纲常名教3)宽猛相济,礼让为国3、中日甲午战争后,为了救亡图存,以康级改良派,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变法维新;l)鼓吹变法维新2)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开国会、设议院、立宪法3)改革旧律,以“公意”立法4、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主张暴力革命,推翻清政府专制统治,倡导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

1)“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l)民族:从反清到反帝的转变,一是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是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2)民权:其核心思想,就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

(3)民生:为了解决西方民权制度贫富悬殊的弊端和预奋翻脚Z)建国三阶段和“五权宪澎(l)军政、训政、宪政建国三步曲(2)“五权宪法”的理论:通过美国三权分立的弊端(政客巴结选民,往往将无知之人选为议员,组织国会,形成议会专制;政府的官员由总统任免,二、沈家本主持!晚清修律1、立宪和修律:2、礼法之争法理派:沈家本和杨度礼教派:张之洞和劳乃宣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大清新刑律》的几个问题:l)存留养亲2)无夫奸3)子孙违反教令4)子孙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干名犯义”沈家本的法律思想重视法治,变革旧法慎刑慎赦(赦免制度)反对重刑(隋亡教训,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也)法贵得人(司法官的重要性)罪刑法定,反对援引比附:主张司法独立。

近代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碰撞

近代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碰撞

近代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碰撞近代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碰撞是当代社会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中国的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外来法律思想在中国的融入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常常引发讨论和争议。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更深入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交融和冲突,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植于中国五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强调家族、社群和尊卑秩序。

它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道德、仁爱和纪律。

相对而言,近代法律思想则是以西方法治理念为基础的,强调权利、平等和自由。

两种法律思想之间的冲突,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愈发凸显出来。

在这个碰撞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尊重中国传统价值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集体权益和社会和谐,常常与西方法律的个人主义和民主理念相冲突。

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断言这两者不可调和。

对于中国社会而言,既要求在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大局的利益。

这需要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兼顾集体与个体的关系,继承传统的法律文化,又能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

其次,我们还需探讨传统文化如何对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个人与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追求公平和正义。

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至关重要。

传统的文化资源可以为现代法律提供有益的启示,如积极与消极的法律文化传统,可以帮助我们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增强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兼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长处,同时借鉴国际法律经验,以追求更好的法治环境。

此外,我们还应关注法律制度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

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法律制度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打破传统法律思维的束缚,创新法律理念和机制。

以公平、公正和效率为导向,培养法治精神,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确保社会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在近代的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在近代的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在近代的转型王娆(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特征相适应,具有强烈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宗法家族本位等封建特性,经历了先秦的思想形成、秦汉隋唐的思想发展、宋明的思想完善和明末清初的思想反思四个阶段。

至近代在西学的影响下发生了向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转型,经历了从地主阶级改革派、到洋务派、到资产阶级改良派、再到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思想转变过程,具有外发性、急促性、艰难曲折性和不彻底性等特征,为现代法律思想留下了重要的历史启示。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近代转型思想是人类一切智慧的源泉及体现。

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思想发展的历史。

思想作为人类行动的指南具有前瞻性,是社会转型的先声及制度创新的先导,不断推动人类社会发生历史性转变和转型。

中国正处在法律现代化进而实现法治社会的历史转型期,法律思想的巨大作用和功能将日益突出,因而对法律思想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始于近代[1],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法律思想也是在近代完成了向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转型,并对近代法律制度的变革起了重要作用。

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及特征,考察其在近代的转型轨迹和特点,有利于我们把握法律思想的发展规律,了解现代法律思想的渊源,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思想成果,丰富和充实现代法律理论,以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及特征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一样久远。

近代以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

(一)、先秦的思想形成期。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殷周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可继承的思想资源。

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的机遇,出现了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争鸣的思想繁荣景象,中国法律思想的基本范畴,诸如德刑关系、民本、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等,都在这一时期确立起来,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朝末年制定的一部法典,于1906年开始起草,1911年完成。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民”为名的法典,也是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为20编,包括总则、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

与传统的封建法律相比,大清民律草案在立法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创新和进步。

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
1. 法治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2. 平等思想:强调人的平等权利和尊严,反对封建等级制度。

3. 保护主义思想:强调国家对人民的保护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安全。

4. 国际主义思想:强调国家间的平等、互惠和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殖民统治。

在法律制度方面,大清民律草案规定了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也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律制度和经验,如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证据制度等。

总的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变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本文将持续探讨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并对该影响带来的利弊进行评估。

首先,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使中国法律体系开始从封建主义向现代化转变。

封建主义以权力为核心,强调君主的绝对统治。

然而,通过学习西方法治思想,中国儒学的传统思维得到了突破。

西方法治思想主张平等、公正以及法治原则,对中国法律体系构成了颠覆性冲击。

这种冲击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反思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方式。

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传播,催生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其次,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促使中国法律体系在各个层面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与提升。

法治原则的引入使中国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的行政指令型转向了法律规制型。

西方法治思想强调权力法治化的重要性,因此中国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建设了法治国家。

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得到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管理,有效提高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西方法治思想影响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西方法治思想本身的适应性成为问题。

中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完全照搬西方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一些矛盾和冲突。

其次,中国的法治道路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如经济发展、政治体制等。

这些因素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按照西方模式进行建设。

在评估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时,我们需要既看到其积极成果,也要认识到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既为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也对中国政府和普通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

这种影响既是正面的,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也是负面的,带来了适应性和实施上的困境。

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

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

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
即资产阶级的经典世界观,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一个基本特征。

恩格斯在批判奥地利社会学家、法学家A.门格尔(1841~1906)时称之为法学世界观。

它在反对神学世界观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它颠倒了法律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辩证关系,同无产阶级的唯物史观是根本对立的;认为不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而是法律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在欧洲中世纪,教会及其神学占有极大优势,因而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世界观。

13~17世纪,在封建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市民等级在宗教的外衣下开展了对神学世界观的斗争;到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一种新的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就公开出现了。

“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页)。

这两种世界观的不同及其改变,体现了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生产关系的不同和变革。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的社会关系形式上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就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创造的,而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它所产生的复杂的契约关系,必然要求有国家制定的法律准则,因而人们也就认为,仿佛法律不是最终来源于经济,而是来源于国家。

商品生产意味着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这种经济条件使法律面前的平等变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

此外,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是夺取政权的斗争,也是为了法的要求而进行的斗争,这一事实也促进了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在这种世界观的支配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法学又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重要的学科;法学家成为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要代言人。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1)【综述】近代西方法律思想是从17、18世纪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中流行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始的。

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意大利的贝长利亚和美国的杰弗逊、潘恩等人。

这些代表人物的学说,一般包括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和社会契约等内容。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说,虽然具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但起过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它是《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理论基础。

他们提出的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等新的法律原则,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法典的出现起了推动作用。

自19世纪初开始,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大陆国家展开了广泛的立法活动,特别是法典编纂工作。

在拿破仑亲自主持下,法国当时制定了民法(即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商法五部法典,对资本主义法律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英国的法律的发展道路与欧洲大陆国家有所不同。

在中世纪,英国法律不是以罗马法,而是以判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这种法律是一种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又出现了与普通法平行的、同样是通过判例形式形成的另一种法律——衡平法。

直到19世纪,英国议会的立法(一般称为制定法),才有了重大发展。

1873—1875年通过的《法院法》,合并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又译为大法官法院),从而对传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进行了重大改革。

此后,随着欧洲国家的对外扩张,西方国家的两大法律传统,即以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与以英国普通法为代表的传统,也从欧洲扩展到其他各洲,从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两大法系,通称为民法法系(在我国一般称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我国一般称为英国法系或英美法系)。

19世纪以后,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步趋于衰落,代之而起的是以下三大学派。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指导思想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变化。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一些关于法的思想,如墨家的“非攻”、“兼爱”等,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等。

在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了刑罚重于德教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制约和惩罚作用。

到了秦朝,秦始皇采取了相对极端的一系列措施来统一法制,包括焚书坑儒、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等,造成了社会的剧烈变化。

汉朝的法制比秦朝更为温和、保守,依然延续了礼制传统,法律与人伦关系紧密相连。

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传入对中国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影响,即“因果轮回”理论,主张人行善恶必有因果报应。

唐朝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全盛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唐律、唐令、唐诏等成文法律最为典范。

宋代开始出现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分立,私法逐渐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导致了法律问题的增多,因此宋代的法律思想日趋理性化、实用化。

到了明清时期,中国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依然秉承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但有些固执的守旧思想被逐渐修正和打破。

例如,明朝颁行的《大明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刑法制度,但也有许多条文被指责为酷刑,清朝的法制则更为严厉。

不过,明清时期也出现了一些非常开明的法律思想,例如纲领思想、民主法制思想等。

在这些思想的推动下,中国的法制逐步走向现代化。

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一连串的政治变革,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

这些运动中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学家,如梁启超、胡适、吕志和、钱穆等,他们对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他们主张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推动中国法律走向法治化的道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迅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建立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在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加速,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例如,在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诽谤等新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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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修斯】
1.自然法思想
(1)自然状态的特征
①无国家、政府、法律
②存在普遍的自然法
③存在普遍的自然权利
(2)自然法的内容和原则
格劳修斯所认为的自然法主要内容为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概括起来,自然法的原则为:各得其所,各偿其所负。

(3)自然法的特点
①自然法是一种标准,衡量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公道与不公道
②自然法的渊源是人类理性
③自然法具有永久性和绝对性
④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
人性(理性)→自然法→实在法
(4)法律分类
自然法
法神命
意志法国内法
人为法(实在法)
国际法
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区别就在于它的意志性,自然法亘古不变、持久有效,而实在法却因时因事而异,且需要以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强制力又非法律之决定性因素,法律所必需的不是暴力,而是正义)。

(5)战争合法性
保卫生命或躯体的安全
战争的目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符合自然法获取生活所需的东西
所以,当战争的目的违反人类本性时,战争才是非正义的。

格劳修斯认为正当的战争目的有:自卫、恢复自己的财产、惩罚。

(6)笛卡尔对格劳修斯的影响:法律公理推导出法律原则P.128
(7)法学研究方法:推理+经验+演绎
2.社会契约论
契约
(1)自然状态国家
(2)主张君主主权论,反对主权属于人民
(3)矛盾:①征服者对被征服者享有完全主权VS被保护国、附属国的国王也是主权者;②主权只能由国王来掌握VS主权可以分别拥有
(4)主权至上:国家是人民为维护公共安全而通过契约形成的,因此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已经同意了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破坏社会和平的任何人进行惩罚。

所以国家主权高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3.国际法理论
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
(1)沿用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与国际法相区分饿说法。

国际法是种契约,由多数国家合意制定,受人类意志的支配,自然法是你想支配也支配不了的东西,是人类理性的表现,有人就有自然法,OK?
(2)格劳修斯认为国际法包含两种成分:自然法成分和实证法成分。

如何将两者统一起来?格劳修斯提出了自然法不仅对个人有效,还对国家有效。

(3)批判“战时无法律”。

战时法律:自然法和国际法。

(4)战争法原则:①坚持宣战原则;②坚持人道主义原则。

(5)国际法原则:公海自由通行原则
4.评价
格劳修斯明确提出自然法(人的理性)高于实在法,开创“理性主义”时代。

【霍布斯】
1.自然法理论
财产平等激情+理性
人人生而平等 + 人性恶战争状态和平条件
(自然律)
能力平等
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不足以约束人的行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维护社会和平
霍布斯和其他近代法学家的自然法理论比较: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带有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自然法并非人与生俱来的,而是人们趋利避害的结果,这一点不同于格劳修斯的学说。

此外,霍布斯认为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都在于维护社会和平,因此他绝对地反对任何形式的战争。

而格劳修斯强调自然法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权,洛克强调自然法保护的是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战争也可能是正义的。

2.社会契约论
(1)特点:提倡君主专制政体
(2)依据:代理理论
(3)理由:①对君主来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相统一的,要维护私人利益,就必须维护公共利益;②减少意见纷争;③不会朝令夕改;④内部不发生分裂(总共就一个人,难道还人格分裂不成)⑤即使有宠臣,其人数也不会多于议会(这点什么意思我一直都不明白)。

霍布斯的君主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君主制。

他将君主作为人民的代理人,是人们订立契约将权力让渡的对象。

君主的意志和行动和人民的意志和行动相统一,是经过人们授权认可的。

这种众人意志集于一人的政体,就是霍布斯所谓的“利维坦”。

3.自由理论
臣民的自由不同于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因为他们已通过契约将权力让渡给主权者,因此臣民必须遵守主权者制定得法律。

“臣民的自由式在有法律约束的背景下的自由”,“只有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才有自由”。

但是因主权者的立法权是人民给予的,人总不可能自己坑自己,所以法律不可能坑人,因此“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

4.法律理论
(1)法律定义
法律普遍来说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区分命令、建议、劝告的标准:为了谁的利益。

命令式主权者的权力,建议是大臣们的工作,劝告是强压给他人的建议。

(个人观点:我们可以视劝告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满足主权者和服从者的利益,因此当主权者需要时,劝告可以随时转化为命令。


(2)法律定义的特点
①法律史主权者的命令
②法律的对象是普遍的
③法律必须以明显的方式表达出来
④法律史区分人们行为正义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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