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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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2008年 3月 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

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日内;

日;

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 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 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

件,以及是否存在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2 个交易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

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 ,董事会 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 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存在差异的, 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 况说明;

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

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 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 况;

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四) 五) 六) 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

七) 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

八) 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

十)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

议;

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

核实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说明及承

诺;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当在提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本所审核无异议

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3、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25%股份可在行权

后的6 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

请材料,办理期权行权手续。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公司凭结算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相关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期

间、行权数量等;

(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

的说明;

(三)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五)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上市公司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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