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4)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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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

司法考试《国际法》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

一、领土1.领土主权及其限制a.领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b.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c.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d.多国河流(只对沿岸国开放,分段属沿岸国)与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2.领土的取得方式(例题)29.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

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

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

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

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3.边界以条约划定边界的三个步骤:签订边界条约(母约)、勘界并树立界标、制定标界文件(即子约,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国际实践中以山脉与河流为界的通常处理方法4.边境制度(界标维护、边境土地和界水的利用、边民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5.南极地区法律地位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冻结领土要求、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二、海洋法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1)内海:相当于领陆;(2)领海:属于领土,限制是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是刑事);(3)毗连区:沿海国四项管制权、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4)大陆架:沿海国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5)专属经济区:不是领土,沿海国只有经济性权利,他国除了不能开发资源外,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6)群岛水域:领土主权,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岛通过权;(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四种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公海自由通过、无害通过、特别协定)、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8)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海盗、贩卖奴隶、非法广播、无国籍、与军舰同一国籍)和紧追权(5个规则);(9)国际海底区域:性质、管理机构、开发制度(例题)69.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

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笔记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2014年三国法黄金真题模拟预测158题+答案(甜甜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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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际公法专题一国际法导论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

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

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

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20081/31)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2.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和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国际法是直接由联合国制定的B. 国际法一般由国家以协议的形式制定,并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C.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一般应从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国内立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的实践和有关文件中寻找证据D.司法判例是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对处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有着一定的参考性效力E.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因此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3.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1/75)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4.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

2014年部门法测试100题——三国法(答案版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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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部门法测试100题——三国法(答案版1-50)@殷敏三国法第一部分国际公法(多选)1.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和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国际法是直接由联合国制定的 B. 国际法一般由国家以协议的形式制定,并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C.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一般应从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国内立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的实践和有关文件中寻找证据D.司法判例是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对处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有着一定的参考性效力 E.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因此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答案】BCD 【解析】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当然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

因此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因此A表述错误,B正确。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因此C正确。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所以,国际法院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而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

因此D正确。

一般认为,国际组织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以和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著作一起,列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而非国际法的渊源。

因此E错误。

所以本题BCD当选。

(单选)2.下列关于国际法中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国内不同民族的平等权限于政治领域B.民族自决原则允许一国国内的不同民族从该国分离出来以便建立独立的国家C.殖民地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D.民族自决原则要求国际社会支持一国某民族为建立独立的国家而进行的活动【答案】C 【解析】《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条约中,对于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各民族具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平等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的权利,也规定了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空间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空间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空间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国家的领空主权与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特别是危害民航安全罪的管辖,外空法律制度则主要考查发送航空器的登记制度,以及航空器造成损害时的赔偿制度。

地球表面的空间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者没有明确的界限,外层空间在空气空间之上。

空气空间实行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实行的法律制度为外层空间法。

一、国际航空法体系现代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芝加哥公约》(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有权维护本国领空安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禁止飞行区”等。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可飞人或降落于缔约国的领土,但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约定或其他方式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上空。

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

(3)国际航空飞行制度①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很多国家对后者作出保留,要求所有飞行均须取得许可。

关于外国航空器在我国领空飞行,我国要求均经许可或依协议。

②《民用航空法》第174条,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甩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2.反劫机三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建立在三个“反劫机公约”的基础上,具体指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精讲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精讲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海及有关制度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海 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以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海湾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诲,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 (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 (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之国际法导论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之国际法导论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之国际法导论考点一: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只约束缔约国、最主要的渊源、成文化国际习惯物质因素+心理因素、约束所有国家、非成文化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非成文化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非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注意】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条约通常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对各国均有约束力;辅助资料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例题】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

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

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

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31)A 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B 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C 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D 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考点二: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通行方式①“转化”: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②“并入”:原则上规定条约具有国内法的地位条约在中国的适用①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知识产权领域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民诉法》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B.《民法通则》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分享]“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分享]“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2014年司考导论班三国法讲义

2014年司考导论班三国法讲义

内容:一、国际法学的考情介绍二、国际法学的命题特点三、如何攻克司考国际法一、国际法学的考情介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卷一单选、多选和不定项40多分地位二、国际法学的命题特点三个字可以概括!“白”例题: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75,多)A .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 .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 .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 .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把基础打牢!“骨”从分值来看,分为三大集团•第一集团:民法、刑法、民诉、刑诉(70-90分,共约320分)•第二集团:法理学(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行政法、国际法、商法、经济法(40-50分,共约240分)•第三集团:法制史、宪法、法律职业道德(10-20分,共约40分)一定要抓住重点!“精”中国国籍的丧失《国籍法》规定的三种情况:• 1. 自动丧失• 2. 申请后经批准退出• 3. 不得申请退籍的情形一定要做适当的练习!三、如何攻克司考国际法学(一)学以致用•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看司法考试考点一、我国海洋权益争端的现状(一)黄海争端(二)东海争端(二)南海争端二、《海洋法公约》考点透析考点一:领海基线和内海一、领海基线1.概念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2.划定方法(1)正常基线以低潮线作为基线(2)直线基线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制度1.划界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2.法律性质(1)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三、边界和边境制度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2、边境制度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1、南极地区A.只用于和平目的B.自由和科学合作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第二节海洋法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

一、内海有关制度1、领海基线:两种算法A.正常基线:低潮线为作基线B.直线基线: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2、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3、港口制度:A.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B.航行停泊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二、领海及毗连区1、领海及领海制度A.宽度不大于12海里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2、毗连区有关制度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②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③法律制度: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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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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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8.68.78.12一、国际法概念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国际条约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客观要素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心理/主观要素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证明文书、实践(民间文书不行)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的文件和实践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法律效力条约只约束缔约国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原则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二、国际法效力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国际法VS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实践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都具有强行法性质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不干涉原则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2章 国际法律责任8.68.78.12主权国家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国家 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单方行为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正式接受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正式投票参加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承认后果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的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仅限于国家非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其他的债务)()独立国际组织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只能审议、建议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1国1票,,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9个同意+ 5常都未否决(须采取行动、、吸纳/中止/开除会员)个理事国组成,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15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9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任,任期9年,可连任须分属不同国家,5常均应有人入选常设行政管理机关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1/2)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民间性跨国联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二、国际法律责任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赔偿责任(某些领域)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某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联合军演)由承担国际责任所属国家免责(但须承认叛乱在先,并获得国际承认)但有可能产生“新国家的国家责任”其他个人,代表国家行事的行为第3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以航道中心线为界,我国部分仍在主权之下但两国可在整个界河自由航行禁止靠岸停泊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避免相邻权侵犯流经多个国家领土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其他国不得航行)但(改道、堵塞)如禁飞区,必须是,须为我国认为添附增加领土(在公海不存在添附行为)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境内领土,效力取决于国内法争议性领土,效力取决于两国能否达成协议限制领土主权一般限制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无害航行权;外交豁免权特殊限制以具体条约为依据(租借、共管、国际地役、势力范围)海洋水域领土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港口(属于内海)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24小时须报告情况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被动管:领事或船长申请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限制属地管辖领海完全主权(唯一主权打折扣)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潜水器要通过,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须无害——测量也不行可指定特定航道,只要不阻止连续迅速通过(但设定关卡收费不行)司法管辖权一般不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罪行后果与自身有关罪行扰乱当地安宁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必要的非领土毗连区4项管制权()(即走私、偷渡、食品未办检疫手续)(我国)第5项管制权,(我国)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第6项,专属经济区权力)非主权,其上空不享有管制权、(占据他人无线频段)、、(任何国家都能管)◆注意大陆架要扣除领海那部分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为依据,不要求声明、公告(但专属经济区须经声明)开发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并缴纳费用(,下可以免缴)(只能开发勘探到的一半,另一半划归海底管理局保留)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部分,大陆架是海洋下覆底土的一部分,海水和底土要分开理解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指定特定海道及空中通道,以便连续不停通过海峡:陆地间狭窄的海峡通道= 通过权(飞机+船舶)即通过权(限于船舶)若国际海峡在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岛屿间,且该岛屿一边是宽阔海域,右边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碍通行,并应将其危险情况公布◆蓝线中间的领海部分,适用过境通行制;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适用自由通行制度◆上图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指定航道、空道后,才能无害通过)三、特殊空间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若多国联合发射,协商决定登记国登记意味着应援助、迅速通知、迅速送回(都要通知秘书长)发射国损害地面或→ 责任损害其他外空物体→ 过错责任对本国公民、受邀参与发射外国人的损害,不适用公约(用国内法)四、国际环保法承担减排目标限制减排限制,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义务减排限制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量排放权交易:向国家购买额度折抵绿色交易:向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少排的算到自己头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转移只能在进行进口国对进口的同意第4章国际法的个人为主原则:为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或母国外+ 出生外国国籍(若不定居,但仍取得外国国籍,就可能有2个国籍)但题目中说“根据中国法”则只承认中国国籍为辅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国内+ 出生国内后,丧失+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丧失(只要不定居就不丧失,此时就有2个国籍,我国只承认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制度边检机关负责签证是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有病(或传染病)境内工作须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实习,永久居留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不准出境的强制出境公安/边检负责,1-5年不准入境,10年内不准入境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如警方不作为)持续拥有国籍(受害起→保护结束前)外交保护,受害者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已被指控犯罪/判刑的人拒绝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引渡)我国已刑诉程序(即已经有判决结果)可能遭遇不公正被缺席判的(但请求国承诺重审除外)拒绝我国刑诉进行根据其年龄、健康,基于人道主义不宜引渡(外国向其提出引渡,对外承诺,我国对外表态)最高法指定的,量刑→ 最高院构成要件入境并+ 拒绝引渡无权庇护不视为政治罪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但却◆如果啥都不做,就是事实庇护;须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但劫机犯不能强制出境——或引渡或起诉(领空原则规定)(受反劫机条约限制)外交庇护领馆并非取得领土,不得以此庇护,有义务交出——国际法认为不合法◆中国人,即便定居国外,也无需再签证第5章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8.78.88.14一、外交关系法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特权与豁免设置数量外交关系(使馆)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全境宽1个领事关系(领馆)地方机构商务、文化、侨民(不具政治职能)辖区窄多个◆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代表断绝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无隶属关系,但领馆应听使馆的中央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常驻机构)大使馆→ 可约见元首职务相同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关系公使馆代办处→ 只能约见外交部长特别使团(临时)(如礼仪使团)使馆人员设置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政商)、武官、秘书、随员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的人”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被的人”特别使团概念事务性使团、礼节性使团,派遣无须存在外交关系,只须双方同意也适用“不欢迎、不接受”制度特权,但紧急情况,可推定同意进入房舍公务外驾车肇事诉讼,可以管辖◆不受欢迎/不被接受:入境前,可以拒签或拒绝入境入境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职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甚至限期离境该宣布无须说明理由,可随时作出人 员维也纳公约: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信使、我国:持外交签证 或 持外交护照 或 经政府同意授权的来访人士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二、 领事关系法使馆/领馆馆长、武官、、(接受国可撤销此同意)可无理由拒绝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已同意 确有必要,可征用馆舍,但应补偿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执行,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例外: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3、,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民事行政仅管4个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私人继承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豁免可由免除作证义务,免除作证义务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服务费)8.78.88.14一、 概述条约 有效要件缔约能力& 缔约权须为(国家 + 政府间国际组织 + 民族解放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原则1:须有(不是国书),例外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原则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例外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自由同意 错误(非自身引起的根本性理解错误)、欺诈、强迫 → 条约无效 符合国际强行法若缔约时即冲突,自始无效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二、条约缔结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国内程序缔结新条约签署/批准或核准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定,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 ——国际法优先 ◆ 重要都是人常定(,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定,(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双边条约批准/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引渡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登记登记与否,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单方意思表示必须在条约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三、条约的适用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1、着重维护条约有效性,不能因分歧就解释为无效2、若第三方解释:须中立3、若缔约国解释:只能按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解释,双方都是如此条约解释只为了化解分歧,无所谓是否一致原因断交或战争一方重大违约(可部分停止或)书面通知,接受方若3个月内未反对,则按通知实施第7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8.78.88.14一、 概述强制方法战争、武力、干涉内政 ——不合法(封锁海岸、领土) ——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反报: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须适度)报复: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第三者促使协商)VS(第三者直接参与谈判) ——都不担责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VS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二、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院解决概念诉讼管辖权起诉(非会员/缔约国,事先交存声明也OK )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有终局性,但咨询管辖权限于联合国(秘书处可以,秘书长不行,国家也不行)意见无约束力审判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专案法官”15个法官一起审,无国际法官国,可选派一名法官参与审判,地位平等表决不得弃权,多数同意通过,但意见均可附卷只能审理海洋争端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也能开发海洋但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且其担保国/国籍国也须参加 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选举时5常没有否决权第8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而不宣→ 战争未开始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政治条约废止(同盟)其他OR经济条约暂停(、引渡等)仅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战争规范条约开始适用境内:占领区:可以征用,但不能没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平条约、单方宣布)二、作战规则(战争、武装冲突皆适用)核武器并未禁止(只禁止杀人型地雷——车辆碾压才会爆炸、遥控爆炸不算)(不能用常识!)三、惩罚战争犯罪第1章国际私法导论第2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指明应哪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看其在民商关系中是否能变化旗国法(运输类)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1个)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的若某国不同区域不同法,则第3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8.78.88.14一、定性概念又称为识别,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违约OR侵权、法定继承OR遗嘱继承)定性的依据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律来定性案件涉及2个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识别分割制二、反致类型中国规定我国禁止反致与转致不看过程,先看结果,折腾出去是转,折腾回来是反;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直接适用该实体法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不是当事人选,审案机关(含行政机关)查明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认定无法查明由当事人查明的,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由审案机关查明的,须用尽可能途径对外国法异议当事人异议,审案机关审查认定四、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英美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公共利益”我国适用外国法可因此被排除,排除后适用中国法;但五、 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我国) 故意个人行为制造或变更(连接点)具体事实 避开法律的规定 (规避外国法不算)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不适用外国法,适用范围涉及三安全8.88.98.15一、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问题《适用法》原则无溯及力,但若当时无适用规定除外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国法和国际条约都没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优先前提:法律意思自治 选择的法律和案件最晚时间为含各方援引相同法律,国际条约可以意思自治,但违反公共利益、强制规定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原则,《适用法》无法确定时用 港澳台民商纠纷 参照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 (婚姻、继承除外)登记地法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也适用下条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两个都OK 若依经常居所地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我国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人格权)原则自然人的确定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1年且作为(但就医、)经常居所地不明,适用居所地法律法人的确定国籍登记地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勿混淆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纠纷最密切的)三、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 允许(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行)2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人VS 被代理人)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1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四、 争议的法律适用争议原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适用经常居所地法3、发生地法(行为OR 结果)例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1、船旗国法同一船旗碰撞 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船旗/内水碰撞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第三人侵权3、法院地法不同国籍碰撞在(公海)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侵权可选择,但限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被侵权人不选择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争议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最能体现合同特征性地确定)例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不选择若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法争议不动产物之所在地动产12物之所在地运输中动产1 2 目的地法 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多种权利时,只限于优先权争议哦) 光船(没旗)租赁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舶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 原则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最密切联系法 (无意思自治)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知识产权争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合同之债法律知识产权侵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原则适用例外 依国籍法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原则 适用行为地法例外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未提示付款、追索)付款地法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海事关系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夫妻关系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协议离婚 (约定争议) (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离婚手续机构地法财产关系(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婚条件 共同经常居所法 → 共同国籍法→ 婚姻缔结地法(但须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地)→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离婚 人身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000第一节领土(重点掌握)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的构成及相关法律制度(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

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规则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反映和规范,并随着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确立、发展而更新。

(一)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

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

现在世界上已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

这里是指取得时效。

法考—三国法国际公法背诵干货

法考—三国法国际公法背诵干货

包含章节:导论、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家法律责任、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必记!!!)2 除了国际条约约束缔约国,其他约束所有主体。

3 国际条约的适用——趋利避害,谁好用谁。

民商——国外好优先适用国外的;WTO、知产——国内更细致用国内的;领事外交——都挺好同时适用。

4 和平也可以动武: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必记)。

5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只适用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6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国家不受别国国内法院管辖。

渣男理论——“说我可以,做我不行,绝对豁免说都说不得”7 默示承认特点——建立政治关系8 国家继承有协议看协议,没协议看领土。

9▲联合国2/3,安理会9 票。

实质事项:和平、采取行动、会员国。

选举国际法官和秘书长:一松一紧。

10 核污染,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11 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添附、非强制割让合法,其他都不合法。

12▲海洋五大水域: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

权利逐步递减。

内海:完全主权。

领海:无害通过权。

(只有民船有)毗连区: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安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公海:公共海域。

紧追权:公海之外提起,飞机船舶都可以行使。

临检权:公海提起,飞机船舶都可以行使。

13 减排折算方式:净排放量计算方式: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排放权交易方式: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绿色交易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集团方式:欧盟适用。

包含章节——国际公法第四章、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1 血统的取得与丧失:A 只要体内有一滴中国血,就是中国人。

其他情况必看定居。

B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退出中国国籍。

2 外国人出境:刑事一律不让走,民事需要经批准3 外交保护四要素:A 本国人B 受国家侵害C 国籍继续原则D 用尽当地救济4 引渡:国际原则: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不引渡。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1、单选甲国发生内战,各国纷纷安排接回本国侨民,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

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乙国飞机飞抵甲为是为了接其侨民,无需经甲国许可B(江南博哥).乙国飞机如需飞越丙国领空,应经该国许可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将其击落D.对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其击落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航空法。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A错误,B正确。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C错误。

警告后也不应击落,D错误。

2、多选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任何沿海国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B.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C.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D.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以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制度加以宣布和公告为前提,所以,如果有的国家没有为此宣告和公告,那么它将不会自动取得专属经济区权利,A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B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所以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需要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C错。

本题为否定命题,ABC是应选答案。

3、多选甲、乙是发达国家,丙是发展中国家,丁代表某个国家集团。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内容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领土主权的限制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一般性限制(根据国际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3.河流制度:界河(分界线)、国际河流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兼并)(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1.全民投票2.恢复领土主权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根据边界的形成有:历史边界、条约边界和继承边界划界的程序:定界——标界——制订边界文件(二)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资源的利用与保护3.边境居民的往来4.边境事件的处理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1959年《南极条约》(了解)第二节海洋法(一)内海1.内海是指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内海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二)领海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法。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与领土其他部分的主要区别,是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

(2)非无害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或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3)之国际法律责任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3)之国际法律责任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3)之国际法律责任考点:国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国家的构成要素政府主权(二)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自保权国防权: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国防建设,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自卫权:国家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

(必要性和相称性)管辖权类型判断标准适用犯罪属地管辖权行为地标准所有犯罪例外: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属人管辖权国籍标准;其管辖对象还可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航空器等。

所有犯罪保护性管辖权条件:(一)行为发生在域外;(二)侵犯了该国重大利益。

★实现方式: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②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独立以及政府职能等方面的犯罪普遍管辖权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

对象:行使区域: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各国公认的对象);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有关公约确认的的对象)。

【例题】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

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

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3)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三)国家主权豁免概念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序豁免与执行豁免。

国家豁免的放弃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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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4)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领土(一)领土领土组成部分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领水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底土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传统领土取得方式先占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条件:①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②先占应为“有效占领”(A.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公开地表现出来;B.国家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等)。

时效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性质:存在争议。

添附自然添附领土的自然增加(如:河口三角洲、涨滩等)人工添附领土的人为增加(如:围海造田),人工添附不得损害他国利益征服一国以武力方式占有他国领土。

性质:非法。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①强制割让: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非法);②非强制割让: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互换等(合法)。

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原殖民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

公民投票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

(二)边境制度1.界标的维护(1)“防止”: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或损坏;(2)“通知”与“重建”:若一方发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3)“惩罚”:国家有义务对移动或损坏界标的行为给予惩罚。

2.边境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对方国家利益。

3.界水的利用(1)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使河水枯竭或泛滥,不得故意使河水改道;(2)渔民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3)船舶航行时应具有国籍标志,除遇难等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4)一方在界水上修建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同意。

4.边境事件的处理一般事件(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由共同管理机构处理,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

5.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阻塞河流。

6.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事项。

(三)两极地区南极地区南极条约(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鼓励科研合作;(3)领土要求冻结,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领土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北极地区除少数国家领土外,北极地区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北冰洋大部分适用公海法律制度。

【例题】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

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

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

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

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78)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考点:海洋法(一)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地位比较内领海毗连区12海里12海里海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范围基线以内的海域基线以外≤12海里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范围:①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②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性质领土①沿海国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②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进入。

领土①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非领土;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

非领土;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非领土;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沿海国权利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①扰乱港口安宁;②受害者为沿海国或其国民;③案情重大;④应船长或船旗国领事请求。

2.民事案件船舶内部事项,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港口国利益。

对领海内外籍船舶的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①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②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③打击毒品所必需;④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

(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采取措施前应通知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

)2.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特定事项的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

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有担保立即释放;C原则上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体罚)沿海国对大陆架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1.勘探、开发大陆架上资源;2.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对上述设施进行管辖。

“专属性”限制:1.大陆架上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费用或实物。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两种情形:(1)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2)仅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规则1.“通过”(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2)无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3)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5)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2.“无害”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即为有害:(1)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2)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3)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4)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5)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6)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

(二)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挂旗规则:①必须悬挂国旗;②只能悬挂一国国旗;③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视为无国籍船舶。

管辖权(1)船旗国管辖:船舶内部事务,一般由船旗国专属管辖;(2)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奴和贩毒。

管辖措施登临权(临检权)定义: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存在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1)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2)对象: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3)适用情形:海盗、贩奴、贩毒、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4)后果: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登临国承担国际责任。

紧追权定义:沿海国拥有的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1)主体:同登临权;(2)对象: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3)规则:①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止于:他国领海;②先警告,再紧追;③在公海中可继续紧追,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连续不断。

【例题】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0)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追,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C.为了紧追成功,B 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施紧追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追(三)国际海底区域1.划界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制度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具体指: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考点: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一)民用航空法领空主权原则飞行权外国飞机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擅自飞入,国家有权责令其离去或命令其迫降;对民航客机,领空国在情况不明确之前不能擅自击落。

国内航行专营权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反劫机“或起诉或引渡”【例题】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75)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二)外层空间法由《外空公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确立。

登记制度①发射国发射空间物体应在本国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②空间物体由两个以上国家发射,应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③登记国对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权;④若登记国已知道登记物体已不在轨道上存在,应尽快报告联合国秘书长。

营救制度①援助: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力营救宇航员并给予必要帮助;②通知:各国在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③送还: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和宇航员应送还其发射国。

责任制度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

发射国包括:实施发射的国家、促使发射的国家、为发射提供领土的国家责任承担绝对责任:“空对地”;过错责任:“空对空”;绝对或过错责任:“空←→空”对地,前两国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空←→空”对空,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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