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7号――关于扩大授权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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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0)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0)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0)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昆虫是属于动物界、____、昆虫纲的一类无脊椎动物。

A)节肢动物门B)原生动物门C)环节动物门D)扁形动物门答案:A解析:2.[单选题]_____的进境粮食,检验检疫不合格,可以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A)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B)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C)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D)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蜗牛,且可能造成扩散的答案:D解析:3.[单选题]出口澳大利亚的鲜梨若来自实蝇非疫区之外地区或非疫状态被暂停的地区,则需接受冷处理或者其他经由DA认可的有效处理措施,其中冷处理要求果实中心温度____或以下,持续18天或以上。

A)0°CB)1°CC)3°CD)5°C答案:C解析:4.[单选题]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牛结节性皮肤病潜伏期为_________。

A)12天B)15天C)28天D)30天答案:C解析:《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5.[单选题]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名单的,由____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A)海关总署B)直属海关C)隶属海关D)农业农村部答案:A解析:《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B)刺吸式口器C)虹吸式口器D)舐吸式口器答案:B解析:7.[单选题]对进境陆生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样品采集人员,_____________。

A)无资质要求B)要求其具备动物检疫现场查验岗资质C)要求其具备兽医签证官资质D)要求其具备高级签证兽医官资质答案:B解析:《2021年度进境反刍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种猪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经济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马科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禽鸟疫病监测计划》8.[单选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____。

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质检总局2004年111号公告)

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质检总局2004年111号公告)

2004年第111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经过风险评估,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以下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
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植物产品: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有关企业在进口上述动植物产品前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但在上述货物入境时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依法进行接受检验检疫。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肉类改为按年度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
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和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进行核销。

特此公告。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2号——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2号——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2号——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2号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战略部署,质检总局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

经河南、山西、陕西、贵州、山东检验检疫局推荐,质检总局组织评定组对民权县人民政府等8家申报单位进行严格的文审论证和现场评定,拟同意命名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

现就示范区名称及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公告如下:申请人示范区名称受保护申请人名称受保护产品名称民权县人民权县生民权县龙泽湖水产养殖公司、民权县水利局河蟹养殖中心、商丘市和昌饲料有限公司水产养殖基地、民民权大闸蟹(秋水湖牌)申请人示范区名称受保护申请人名称受保护产品名称民政府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权县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民权县北关镇莲藕合作社、民权县庄子镇莲藕合作社民权莲藕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民权制冷设备(香雪海牌)河南澳柯玛电器有限公司民权制冷设备(澳柯玛牌)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权制冷设备(冰熊牌)民权县人和镇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民权葡萄(人和双飞牌)民权县北关镇宇飞家庭农场民权葡萄(宇飞庄园牌)民权县冷谷红种植专业合作社民权葡萄(冷谷牌)民权县程庄镇天根家庭农场民权葡萄(民权牌)民权县王桥镇发林专业合作社民权山药(王桥发林牌)民权县双塔乡双丰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民权花生(双塔张兴隆牌)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民权花生(长岭牌)商城县人民政府商城县生态原产地产品河南大别山詹氏蜜蜂园有限公司大别山蜂寿堂蜂蜜山信植物油有限公司山信稻米油信阳五斗坝有机黑米有限公司五斗坝黑米商城县渔业开发公司商城鲢鱼(商城鲢鱼牌)申请人示范区名称受保护申请人名称受保护产品名称保护示范区商城县其鹏有机茶场商城高山茶(其鹏牌)商城县金刚台茶叶专业合作社商城高山茶(高稻场牌)商城县华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城青钱柳茶(乙羽牌)商城县长园野生茶油有限公司商城野生茶油(长园牌)商城县百战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商天麻(一线瀑牌)商城县运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商天麻(成硕牌)商城县百战坪土特产种植专业合作社商茯苓(一线瀑牌)商城县运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商茯苓(成硕牌)商城县三宝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商茯苓(山硕牌)商城县百战坪土特产种植专业合作社商桔梗(一线瀑牌)商城县河西种养殖合作社商桔梗(成硕牌)商城县运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商桔梗(豫山福牌)山西省芮城县人民芮城县生态原产地芮城县果业发展中心芮城苹果芮城梨(文興昌牌)申请人示范区名称受保护申请人名称受保护产品名称政府产品保护示范区芮城葡萄(文興昌牌)山西省隰县人民政府隰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山西省隰县人民政府隰县玉露香梨栖霞市人民政府栖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德丰”牌栖霞红富士苹果山东木木农业集团“一品百姓”牌栖霞苹果烟台市牙后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牙后牌、牙山皇后牌栖霞苹果栖霞伯乐庄园果蔬专业合作社“伯乐蜜”牌栖霞苹果山东省栖霞市鑫鸿果蔬有限公司“QIXIAXINHONG"牌苹果申请人示范区名称受保护申请人名称受保护产品名称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遵义市新浦新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贵州省遵义县贵三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贵三红辣椒系列产品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遵义辣山牌辣椒系列制品贵州航天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贵州航天精工APP标高端紧固件产品贵州高原山乡有机食品有限公司遵义黔福记牌系油辣椒列产品遵义辣得笑风味食品有限公司遵义辣得笑牌酱板鸭靖边县人民政府陕西省靖边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靖边县东坑镇兴农洋芋专业合作社靖边马铃薯靖边县东坑镇黄家峁村鸿丰蔬菜专业合作社靖边胡萝卜靖边县乔沟湾乡红盛小杂粮专业合作社红盛牌靖边荞麦米、荞麦粉太白县人民政太白县生态原太白县农业局太白高山蔬菜(甘蓝、白菜、萝卜、花菜、菜豆、结球莴申请人示范区名称受保护申请人名称受保护产品名称府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苣、西葫芦、洋葱、长辣椒、黄瓜、番茄、香菇、平菇)陕西太白山天然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太白“药王茶”牌药王茶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示范区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持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17•【文号】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3年8月1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质检部门在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下,突出重点、主动出击、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为推动和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质检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认真分析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整体情况和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贯彻落实2003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把“厂门”,狠抓源头,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产品,确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重点。

进一步加大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在前一阶段全国范围内专项查处6种《目录》内产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集中力量,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查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手持电钻、家用电风扇、空调器等30种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质检法[2007]454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该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切实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质检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2. 食用农产品;3. 化妆品;4. 医疗器械、药品;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6. 特种设备;7.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8. 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二、关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商品检验与检疫习题和范围

商品检验与检疫习题和范围

选择题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 入境货物通关单B 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C 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2. 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的,报检人凭哪种证单办理退运手续()。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C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D 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3.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为()A 报检--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实施检验检疫B 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实施检验检疫--报检C 签发检验检疫证单--报检--实施检验检疫D 报检--实施检验检疫--签发检验检疫证单4.一般货物《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A 14天B 21天C 35天D 60天5.以下货物入境,无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是()A 新鲜水果B 活动物C 乳酸菌D 大豆6.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A 旧铜制石油管道B 翻新过的印刷机C 旧铁制家具D 废电机7.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以()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A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B 购车发票C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D 《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8.国家对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国外供应商实行()A 供货许可制度B 备案登记制度C 注册登记制度D 资质核准制度9.出境集装箱,如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则对其实施()A 食品检验B 适载检验C 动植物检验D 以上答案均不对10.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认证标志是(),其名称是()。

A CCIB 中国强制认证 B CCIB 中国安全认证C CCC 中国强制认证D CCC 中国安全认证11.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关单位实行()。

A 审核制度B 批准制度C 注册登记制度D 备案登记制度12.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0•【文号】动植检植字[1997]33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名录)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7]33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为进一步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从而利于提高疫情检出率,促进植物检疫质量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原则,在查阅国内外疫情资料和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论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简称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植检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的处理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七年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三类有害生物名录是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质监网办[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信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质监网办〔200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做好企业产品入网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要求,推进办编写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细化了产品入网工作流程,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现将此细则发给你们,于2008年5月20日实施,望各局认真执行,抓好落实,以确保企业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附件:《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编目录前言第一部分监管网简介第二部分职责分工一、总局推进办职责二、省推进办职责三、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职责四、中信国检公司职责第三部分产品入网流程一、入网说明二、入网流程图三、入网流程说明第四部分入网信息变更一、管理信息的变更二、服务信息的变更三、一般信息的变更第五部分入网资格注销第六部分监管码质量服务一、质量检测二、质量调查附件1:生产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入网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3:首批入网产品最小赋码单元参照表附件4: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印制规范附件5:入网常见问题附件6:总局推进办及各省推进办一览表附件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一览表附件8:中信国检公司及分公司一览表前言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切实做好产品入网工作,现根据《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赋码、查询、通报操作指南》编写此工作细则,明确产品入网工作流程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14•【文号】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施行日期】2002.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再对蓝干/湿皮、已鞣制毛皮、洗净毛、毛条、炭化毛、水洗羽毛、水洗羽绒、蚕丝等进行进境许可初审(季节性开放口岸除外),申请单位可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直接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对入境后不需要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如动物源性饲料、动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冷冻薯条等,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审批,不再需要使用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三、对入境后需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其申请隔离、加工、存储场所的隔离/加工存储条件、仓容量、防疫措施及除害处理设施的考核,并出具临时隔离场许可证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检疫初审。

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在进境检疫验放后,应及时将货物流向通知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一)对活动物、原皮、原毛、原羽毛/绒、生骨、生蹄、生角、明胶、蚕茧、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类等,如入境口岸与使用地不一致,须经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审批,不必再经过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二)对大豆、玉米、大麦、小麦、木薯类(仅指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植物性饲料等,须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都初审合格后,再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审批。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质检办食函[2017]1153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9.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7〕115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2017年6月13日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局拟继续调整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内容,进一步扩大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授权产品范围。

现将调整后的《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授权范围》(附件1)、《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附件2)、《未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附件3)印发各局,请各局继续按照《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管理规定》(附件4)、《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指南》(附件5)的要求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

2016年印发的《关于公布首批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局名单的通知》(质检食函〔2016〕10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6〕1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授权范围2. 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3. 未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4. 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管理规定5. 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指南质检总局办公厅2017年9月8日附件1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授权范围。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质检总局。

公安部质检总局2014年4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检车排队积压严重、巧立名目乱收费、只收费不检车、检验流于形式、一些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态度恶劣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社会影响恶劣。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资质管理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和检验机构的数量及分布。

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

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造成群众验车不便的,要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并层报公安部。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动物产品畜医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总检植字[1993]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3.02.09
【实施日期】1993.0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4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植物检疫部分项下所列检疫物以及出境动物产品,如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规定要求的,或货主申报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出境前应实施植物检疫。

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疫,不准出境。

第三条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的报检员按进出境植物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和报检员管理办法,持报检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4•【文号】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施行日期】200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5月24日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为了更好地履行质检部门的职责,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发生风险事故或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局在多次研究讨论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是质检部门履行职责、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质检工作的实际,现对质检系统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目标和思路(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质检职责,进一步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二)工作目标。

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处置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沟通、早报告、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尽可能减轻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6•【文号】国质检动函[2002]875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通知(2002年12月16日国质检动函[2002]8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2年7月土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部分水果、蔬菜、谷物及某些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最高水平(欧盟委员会2002/66/EC 号指令),修正了委员会指令76/395/EEC,86/362/EEC,86/363/EEC,及90/642/EEC。

现将该指令参考译文印发你局,请认真研究并在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中参考使用。

原文请查阅欧盟网站:http://www.Europa.eu.int/eur-lex/附件:欧盟委员会第2002/66/EC号指令参考译文附件:欧盟委员会第2002/66/EC号指令(2002年7月16日)修订76/395/EEC,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委员会指令附录中关于水果、蔬菜、谷物、动物源食品及部分植物源食品包括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欧盟委员会,考虑到欧盟确立的条约;考虑到1976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更改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76/895/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0/8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5条;考虑到198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更改谷物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2/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10条;考虑到198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更改动物源食品或其表面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3/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10条;考虑到199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更改植物源类食品,包括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90/642/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7条;因而(1)对于谷物和包括水果、蔬菜的植物源产品,残留限量应该反映农药可获得对植物的有效保护的最小使用量,应基于这样一个观点:残留限量既要尽可能的低又要使农药的毒力可以接受,特别考虑要保护环境,根据每日最大允许摄入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濒办字[1999]2号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濒办字[1999]2号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1999年2月26日)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在已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濒办综字(1997)48号)的基础上,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作了调整。

一、取消对部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一)取消对银狐、兰狐、水貂、貉、海狸鼠、麝鼠、黄鼠、艾虎、部分水产品粉末及废料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取消对猕猴桃、人参、党参、白芍、枸杞、松茸、百合花、杜鹃、玫瑰、白果、甘草、野山参、黄连、冬虫夏草、黄芪、大海子、发菜、血竭、阿魏等物种以及松脂、天然树胶、树脂、人参蜂王浆制剂等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三)取消对胶合板、多层板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取消对樟子松、山毛榉等部分树种原木和锯材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调整部分含野生动植物成分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范围(一)调整对中药酒、其他中式成药、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条件,其中,濒危野生动植物仅指《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以及蛇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治非法出口或转口动物源性食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治非法出口或转口动物源性食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治非法出口或转口动物源性食品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国质检食函[2005]1032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治非法出口或转口动物源性食品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国质检食函[2005]103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年来,欧盟一直未恢复进口我肉类产品,而欧盟市场对我畜肉、禽肉产品又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一些不法商人在利益驱动下采取各种手段向欧盟出口肉类产品。

另一方面自今年我国发生禽流感疫情以来,欧盟边境检查站加强了对中国动物源性食品的检验工作。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多次接到欧盟、比利时、意大利的预警通报和照会(见附件),高度关注我肉类产品非法出口欧盟或经欧盟转口等问题,要求中方在一个月内向欧方做出保证,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并提供采取措施的详细信息,包括调查非法向欧盟出口肉类产品企业情况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如果中方在一个月内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欧盟将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动物源性产品采取其他更加严厉的措施。

经初步调查表明,我肉类产品非法出口到欧盟的方式和手法主要包括:(一)大部分是货物首先出口到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在第三国更换包装标签、乃至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欧盟;(二)个别不法商人在我施检放行后,通过夹带或换包等方式,将报检的水产品或蔬菜偷梁换柱,更换为肉类产品非法出口;(三)也有少数通过走私等其他非正常贸易渠道进入欧盟。

为打击不法商人的违规行为,维护对外贸易信誉,保护我食品正常出口秩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局要高度重视,严肃处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

依法对责任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审理。

二、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和出口前监装,尤其是加强对问题多发地区向欧盟等敏感地区出口蔬菜和水产品等敏感商品的检查,全面实行出口监装,严格执行检验封识制度;强化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跟踪对欧盟外第三国出口肉品的流向,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8.3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
•【施行日期】2004.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11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经过风险评估,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以下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
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植物产品: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有关企业在进口上述动植物产品前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但在上述货物入境时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依法进行接受检验检疫。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肉类改为按年度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
工复出口》和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进行核销。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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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7号――关于扩大授权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和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97号)
关于扩大授权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和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
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进出境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扩大《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公告》(2016年第57号)有关授权审批的动
植物产品范围,并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所有非食用动物产品和部分饲料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

授权审批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范围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确定,并按照质检总局网站实时公布的《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执行。

授权审批的饲料产品清单按照质检总局网站实时公布的《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饲料产品清单》执行。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进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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