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要素(分析法学派)
第三节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采取⼀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规范。
2、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4、权利义务(1)⼀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内容。
(2)法的运⾏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内容和要素⽽展开的。
3、法律概念(1)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2)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具,不是完全独⽴的法的要素,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新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适⽤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的⾏为有约束⼒的问题。
(1)法律规则的适⽤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效,在什么地域⽣效以及对什么⼈⽣效等。
(2)⾏为主体的⾏为条件。
2、⾏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们如何具体⾏为之⽅式或范型的部分,是从⼈们⼤量的实际⾏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为要求,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部分。
(1)可为模式(权利⾏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可以如何⾏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应当或必须如何⾏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禁⽌或不得如何⾏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们具有法律意义的⾏为的态度。
(1)合法后果,⼜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们按照⾏为模式的要求⾏为⽽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们⾏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们不按照⾏为模式的要求⾏为⽽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们⾏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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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责任构成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 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 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的谴责和评价,
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
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迫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在这
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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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三)损害结果 (四)主观过错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根本目的是消除或减少滥用权 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得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 益和兴区在有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的得到实现。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实情况是,好多见死不救的公职人员往往承受
的是道德风险,舆论风头一过,职级、待遇丝毫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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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与 法律责任的实现
法律责任是一个社会评价的过程,通过法律责任的 实现,进行功利补救和道义谴责,以弥补社会损 害,有效的分配社会资源,实现立法目的,体现 法律权威,进行社会控制,保持社会平衡,回复 社会常态,维护社会公正。
20.(第十九章)法理学(第五版)ppt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第二节 法律发现 第三节 法律解释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论证 第六节 司法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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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言: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
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 维路径。本章通过分析法律人 独特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法, 尤其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数据处 理等,阐释法律人思维的基本 内容、重要形式和主要规则, 从而帮助学习者把握涉法思维 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一、 法律方法的意义 ➢ 法律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
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 法律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 第一层次是法律思维方式或法律思维原则; • 第二层次是基本的法律方法; • 第三层次是具体的法律方法。
庞德:所谓法律方法或法律技术, 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 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 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 拉伦茨:法律方法是法学上不能 绕过的主题,“它所关心的不仅 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 致意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 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 义’。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 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该与法 学打交道”。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制作人: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法理学》(第五版)统稿小组成员)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我们正是通过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 的理解。
——[英]约翰·朗肖·奥斯汀 约翰·朗肖·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 1911—1960),英国语言哲学家。
法律规范选择的顺序: ➢ 规则先于原则; ➢ 上位法先于下位法; ➢ 特别法先于一般法; ➢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第七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疑编号2753010801]【答案】AC【考点】法律关系【解析】选项A 正确。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理学全套课件232p
三、法学的分科与体系
• (一)法学分科的意义与法学体系的含义 • (二)法学分科的基本标准与法学体系的
基本类型 • 1、法律认识论基础上的法学体系 • 2、约定俗成的法学体系 • 3、法学体系与法学课程体系、法律体系的
关系
四、“法理学”(Jurisprudence)问题
•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二)法理学的概念问题:与法律理论(legal
3
•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 • 1、哲学史中的休谟问题:事实与价值(规
范)之分 • 2、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实证方法与规范
方法(逻辑、事实与价值) • 3、“法学方法论”的使用及其语义方案
(与法律方法论的概念辩析) • 4、方法论中的价值中立问题与法学方法论
的关系。
4
• (四)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法 学
版。
联系方式和推荐网站
• 电子邮箱:jjitao@ • 法律博客:
/blog/jjitao/ • 法理与判例网 • 中国公法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律思想网
导论:有关“法学”和“法理学”的自身反思
• 一、法学(legal science)的学科性质及 其含义1
6
• 第四编 法律制度 • 引论 • 第十五章 政治制度 • 第十六章 立法制度 13 • 第十七章 司法制度 14 • 第十八章 行政制度 • 第十九章 法律监督制度 • 第二十章 法律职业制度 15
7
• (第五编 影响法律发展的主要社会要素 • 引论 • 第二十一章 法律发展的社会要素 • 第二十二章 法律发展与文化的要素 • 第二十三章 法律发展与政治要素 • 第二十四章 法律发展与经济要素 • 第二十五章 法律发展与科技要素 • 第二十六章 法律发展与道德要素 • 第二十七章 法律发展与宗教要素。。)
1.4.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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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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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提示: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2.权利和义务的多种分类 3.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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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由 规范性分类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 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 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以及与此相联 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 级为分类组合标准
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外部形式 的组合
标准
侧重点
相同
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只不过法律 体系注重内容,立法体系注重形式。 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他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大体一致的,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 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刑法法律 部门的主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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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按照法律规范自身 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 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 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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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 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刑罚制裁方法、民事责任 为特征的方法
法律体系
法系
概念区别
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 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 一整体,只能包括现行法律, 而且只能在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构成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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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分类方法的多样性:可以根据责任主体、 责任内容、责任的承担程度、责任的实 现形式、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 的关系进行分类。
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根据责任的类型, 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 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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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小学举办春季运 动会,观看铅球比赛的 三年级学生俞某擅自进 入铅球落地区域,在场 教师无人劝止。结果被 正在比赛的同学李某投 掷出的铅球砸中头部, 造成重伤。
1、分内应做的事情 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编号及其成果负有积极
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 3、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或没有履行助长
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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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 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 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 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分析:校方是否应承担赔 偿责任?原因何在?
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 学校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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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 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 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进入运 动区时,在场老师未劝止,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 原告受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过错责任。李某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 能力人,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 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可酌情由被告小 学赔偿原告一定的损失费。
法理学讲义 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20.(第十一章)法理学(第五版)ppt
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 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
的不利法律后果; • 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
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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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二、 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 因素。 (一) 责任主体 ➢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
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 ➢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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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 与归结
➢ (二) 因果联系原则 ➢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联系,即
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 (1) 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 (2) 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
➢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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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2 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 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原则
(二) 严格责任原则 ➢ 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
➢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 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 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完整版)第三编-《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
西欧封建时代强大的教会和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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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封建法具有公法文化的色彩,西方封建 法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
中国法的特点: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诸法合 体。指导思想是权力本位
西方法的源头为古罗马法,古罗马的私法最为 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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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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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人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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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每一个原始氏族社会都是一个无政府而有秩序的社
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两种形式:一种是氏族组织 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另 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 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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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法庭审判 英美法系的美国的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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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成文法代表着不同的治理模式: 判例与成文法不同的形成背景: 判例的产生背景: 1、通过司法实现集权 (1)诺曼征服者特有的治理理念 (2)令状的司法化 2、陪审团审判方式的形成 3、《大宪章》——通过司法的统治
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如古印度《摩奴法典》确立了种姓制度,婆罗门 -僧侣贵族,刹帝利-武士贵族,吠舍-农民、手 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奴隶和杂工)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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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社会下的古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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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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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 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 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讲义
第一部分法的本体(重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正式性体现: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法理学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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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2)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2.目标和功能(1)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1)引进初创(1949~1957)苏联教材,苏联专家,建立政法院校。
2)遭受挫折(1958~1966)阶级斗争,文化大革命。
3)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4)改革发展(1992~)法学教育改革。
2.法学教育体系1)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第二节阶级分析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释义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二、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第三节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第四节实证研究方法一、实证研究方法释义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1)社会经济条件: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
(2)政治法律条件:①公法领域,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②私法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和排他性原则。
《拿破仑法典》(3)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德国古典法哲学(康德自由观、黑格尔法学辩证法)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共产党宣言》新发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③《资本论》新高峰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⑥“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⑦恩格斯捍卫,新发展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三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略)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一)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1、概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意义:(1)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
(2)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3)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
(4)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
(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治观的时代价值(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四)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释义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8)普遍接受——90年代后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技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