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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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未商省建设厅)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

一、校址选择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4、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5、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二、班额盲学校每班按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启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

三、学校用地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按功能来分,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综合类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不低于65㎡/生执行。

1、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2、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等,其场地面积应为4㎡/人,但总面积不应小于400㎡。

3、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四、学校校舍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的组成,根据学校类型、规模、教学活动的要求和条件,为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提供不同数量、不同尺寸、不同设施设备的用房,一般包括各类教学用房(普通教室、专用教学及公用学习用房)、生活训练用房、劳动技术用房、康复训练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其使用面积最低指标见附表。

(一)、每所学校宜分别设置上述各类用房,综合类学校还必须具备以下专用教室:律动室、智商测验室、听力测验室、语训室、美术教室等,其他专用教室按附表执行。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件1: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依据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62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设置1.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立1所接收听障和智障儿童就读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较大的城市可以单独设立聋校、盲校或者培智学校。

市(行署)所辖的县没能力独立建校的,要以市(行署)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一所或几所特教学校,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就学条件和服务。

2.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三残儿童出行、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地段和环境。

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远离噪声和空气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4.学校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清晰,校舍设计符合残疾学生特点,生均用地面积85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学生活动区楼房一般不超过4层。

学校要预留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空间。

5.单独设置的特教学校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

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听障和智障适龄儿童的比例和两类儿童数量的未来走向,合理确定教职工、教室、活动室、设施器材等比例。

6.在校学生不少于80人,人口较少县(市、区)的特教学校可适当下浮。

班额不大于12人。

二、办学理念7.坚持特殊教育的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8.坚持以残疾儿童为本,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9.突出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总4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附件: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八、经费保障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设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行规划与设计。

1.0.4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2.0.2 儿童福利院 child welfare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

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

2.0.3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班。

2.0.4 残疾人 disability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5 盲学校 s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补偿视力缺陷、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

2.0.6 视力残疾 visual handicapped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0.7 光感 light perception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认出眼前1m处手指的晃动。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障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机构,其办学标准至关重要。

办学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

这包括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辅导。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残障学生辅助设备、多媒体教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另外,特殊教育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能力。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与家长和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制定更加贴近学生实际情况的教育方案。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对特殊教育的理解和支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障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体系、教育教学环境、学生个性发展和与家长社会的互动等方面,做到规范、科学、人性化,为残障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完整word)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完整word)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1—前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和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修订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003),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3—附录一、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附录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目录(部分)……………()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市规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市规标准
10
校园布局、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分别酌扣2-5分。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为强制性指标,不符合要求酌扣2-5分。
C2、学校独立设置,规模不少于9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4人/班,培智学校不大于12人/班。生均占地面积:盲校9个班不低于85㎡、18个班不低于70㎡,聋校9个班不低于90㎡、18个班不低于65㎡,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83㎡、18个班不低于65㎡。绿地面积:生均不低于3㎡,新建学校绿化面积不低于35%。
20
每缺一室扣10分,每室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扣3-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4
办公
用房

设施
40分
C18、办公室:应设有校长室、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文印室、会计室、档案室等行政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8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22㎡。教师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4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288㎡。9个班规模的学校,行政处室的办公室可以适当兼用、合用。教学楼的每个楼层都应设有教师办公室,每间办公室都应配齐办公桌椅、电脑和其他基础设施。
C11、多功能活动室: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也可兼作舞蹈、音乐室或盲生门球室。地面为木质地板,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门窗玻璃灯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80㎡。
10
无多功能活动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3-5分。
C22、其他生活用房:学校必须按照《特教标准》要求在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分别设置厕所、锅炉房、开水间、车库、杂物贮藏室等用房。
10
每少一间扣3分;每有一间面积不符合要求、设施不全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而设立的教育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对于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至关重要。

以下是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场地和建筑。

特殊教育学校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教室数量、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等。

校园环境应当安全、整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教学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教育需求的教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艺术工作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并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和可使用性。

三、教学资源。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教具、教育技术设备等。

这些资源应当能够支持教师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进行个性化学习,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四、教育人员。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教育教师、心理辅导人员、康复治疗师等。

他们应当能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五、教育管理。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学生管理、教学评估等。

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六、家校合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家校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教育。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发展努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让他们在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A5学校管理
B22校长自幼
C58
校长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g(含同等学历),获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上。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九对特殊教育有深刻理解,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精通特殊教育教学业务,锐意改革进取。
B23缈只机构
C59
组织机构健全,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学校规模相匹配,体现适宜、高效原则。
ClO
不乱收费,不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与有损残疾学生身心健康的比赛、表演、训练及相关的社会活动。
A级指标
B级^旨标
C级指标
办学标准
A2办学条件
B4翔½⅛t
Cll
学校建在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特殊JLI出行、平坦开阔的地段;远离噪声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B5布局
C12
校园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生均体育用地面积及设施须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2011)))中的二级指标。
C13
校园规划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利于安全,功能适合,有校门、围墙、校内通道、停车区域、运动场,道路平整通畅,相关无障碍基础设施齐全,各类标识醒目。
B6规模班额
C14
盲、聋校班额以12人为宜,培智学校班额以8人为宜。
B7校舍
C15
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完备的卫生、消防、供电、供水、排水、网络布线、电子监控等设施;须结合残疾人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系统,对聋生较多的学校要在报警系统上增设震动、闪动信号装置。
C16
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应规划建设成符合残疾JLa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B8教学蜘
C17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件1: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依据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62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设置1.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立1所接收听障和智障儿童就读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较大的城市可以单独设立聋校、盲校或者培智学校。

市(行署)所辖的县没能力独立建校的,要以市(行署)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一所或几所特教学校,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就学条件和服务。

2.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三残儿童出行、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地段和环境。

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远离噪声和空气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4.学校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清晰,校舍设计符合残疾学生特点,生均用地面积85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学生活动区楼房一般不超过4层。

学校要预留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空间。

5.单独设置的特教学校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

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听障和智障适龄儿童的比例和两类儿童数量的未来走向,合理确定教职工、教室、活动室、设施器材等比例。

6.在校学生不少于80人,人口较少县(市、区)的特教学校可适当下浮。

班额不大于12人。

二、办学理念7.坚持特殊教育的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8.坚持以残疾儿童为本,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9.突出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鲁教基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26号)各市教育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我厅依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和国家新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是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山东、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缩小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切实将特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高度,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二、本《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是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特殊教育办学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制定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程,争取用5年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标准》要求。

三、各地要将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以及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特教建设标准

特教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目录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

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

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

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分期分批建设。

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分用房和用地。

第三条国家教委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为九年。

班级学额:盲校、聋校每班为12-14人,弱智学校为12人。

本标准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配置各种教学用房、设施和场地。

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制定学校选址与规划及建筑标准等有关条文。

第四条本标准是新建、扩建、建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不作为评估现有学校办学条件使用。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建设一批规范化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要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康复训练,有效地补偿其身心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促进他们与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二、办学条件(一)基本设施4、学校建设要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教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

学校规模:在校生应达到50人以上。

生均用地面积:盲、聋校8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70平方米以上。

在环形跑道、直跑道和活动室,校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以上。

5、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和校办企业用房):盲、聋校平均每生3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平均每生25平方米以上。

学校除标准的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外,还应设置劳动(职业)教育用房、音乐(律动)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体育康复室。

此外,聋校还应有语训室、听力检测室;耳膜制作室、书法绘画室;盲校还应设有推拿室;弱智学校应设置家政室、智商测试室。

教学设备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配备,此外,聋校还应配有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膜制作设备、设备仪器维修设备。

6.有充足的图书、音像资料,生均图书:盲、聋校40册以上,弱智学校2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40册以上。

7、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设施要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冬季要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特殊教育示范校建设实施方案

特殊教育示范校建设实施方案

特殊教育示范校建设实施方案
背景
近年来,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需要特殊教育服务。

但是,现有的特殊教育资源不能满足需求,特殊教育的教育质量也不够高。

因此,建设特殊教育示范校成为了必要的举措。

目标
建设特殊教育示范校,旨在提高特殊教育的教育质量,提供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服务。

具体目标包括:
- 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 提高教师专业能力
- 推广无障碍设施建设
- 建立完善的特殊教育管理制度
方案
特殊教育示范校建设包括以下方面:
1. 选址
建设特殊教育示范校,需要考虑地理位置、交通便利等因素,选择地区与人口结构和需求相匹配的位置。

2. 设施建设
特殊教育示范校需要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且针对特殊教育服务的需要,配备专业的教具、康复设备等。

3. 教师培训
为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需要组织专业培训活动,鼓励教师进行教育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和成果。

4. 管理制度
制定特殊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服务的顺利进行。

资源
为建设特殊教育示范校,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

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拨款、企业捐赠、社会募集等。

此外,还需要调动教育专业人才和各类资源,推进示范校的建设。

总结
建设特殊教育示范校,是提高特殊教育服务质量的必要举措。

根据以上方案,我们可以更加全面、系统地推进示范校的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0.18
•【文号】建标[2011]17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7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特殊教育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2017.03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2017.03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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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学校 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 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 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 全地段。避开长输燃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一、建筑用地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 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 及广场用地。 2.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 (即建筑面积与建筑 用地面积之比)。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 0.65、不宜高于 0.8。 二、体育活动用地 1.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及体育比 赛使用的成片场地。 2.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 环行跑道和直跑道,并在适宜位置设置沙坑等体育设施、康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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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场地和游戏场地。聋校和培智学校均应设置篮球场,盲校应设 置盲人门球场(有条件的盲校可以设置室内盲人门球场)。特殊 教育学校运动场地设置标准应符合表 3-1 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 以设置游泳池、盲人足球场等。各类体育活动场地宜为塑胶场地, 除篮球场外,其他体育活动场地不得为硬质地面。
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教育装备,除执行本《标准》 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
第一节 学校设置与规模
第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应根据区域内各类残 疾儿童生源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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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区的市和 30 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 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承担视力、听力残疾儿 童少年教育的基础上,应增设孤独症、脑瘫儿童少年教育部(班); 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智力残疾、 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的招生培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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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

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

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

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

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

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教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

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

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

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

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

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机构与日常管理第四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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