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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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修改, 包括涉及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用地布局的变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条件下改变用地布局的情形。

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从严控制并依法按程序进行;(五)与城镇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六)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三)调整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村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

第五条适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一)由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本区域内已没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

(二)属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有权机关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的生产性用地项目、因环保和安全等原因确需在圈外单独选址的。

(三)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但没有落实到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并在规划图上已有明确表现,但实际用地位置需作调整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分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的;(五)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信基站、供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水利泵站、小水电坝址用地,以及导航台、站,确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土地资源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对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特发布本通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一)切实把握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性。

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战略性规划,对规划区的土地利用总体格局、用地比重、城乡结构、区域协调等进行规划和指导,具有重要的战略性、全局性和长远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视,及早启动编制工作,确保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可操作。

(二)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规划、适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促进经济”的指导思想。

推行以人为本、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质量为核心、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思想。

(三)坚持科学论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必须充分运用空间信息技术,分析环境、水资源、生态和农村、城镇化等因素,科学研究、论证,实现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一)积极推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地方性法规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土地利用计划,明确用地总量、用地结构。

省政府到县级政府应在1年内开展土地利用计划审核工作,确保各地土地利用计划管控、审批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县级政府要在满足本级用地需求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均衡用地等规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规范管理土地使用。

(二)强化土地利用管理的创新机制,加速土地利用管理的会议、规范制度、制度创新,工业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领域的创新机制。

(三)加强土地利用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置。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法规,做好相关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理机制,加强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查处,切实维护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正文:---------------------------------------------------------------------------------------------------------------------------------------------------- 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促进省直管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关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中央在湘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本级党政群团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编委批准成立并由省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军队、铁路、高速公路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其它应纳入省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

二、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

三、凡涉及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置换、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土地使用者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拟处置的土地应由申请人按规定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拟处置土地单位,应将省国土资源厅拟受理的相关资料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

市或县国土资源局就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土地利用现状等,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湘政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八日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二月十五日)为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修编”)工作,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2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审批总量和布局、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手段,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依据。

规划修编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紧迫需要,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6年多来,我省初步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规划修编当作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以确保全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规划修编工作的原则和任务规划修编工作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基础,强化省、市级规划的战略性和政策性,提高县级和乡镇级规划的可操作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12]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2〕11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统筹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对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对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

要切实加大对新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规划计划管地、用地的观念,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观念以及违反规划计划就是违法的观念。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对已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厅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是指对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等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的改变;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用地布局的变动;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节约集约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三调整土地利用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城镇迁址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加以调整的;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城市、集镇、村庄建设布局发展方向发生变化的;三确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单独选址和独立工矿项目用地,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修编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批复的市、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有关规定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第七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下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下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规划修改调整申请报告;二经核查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修改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修改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修改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的影响等说明材料,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三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再随建设项目用地报卷上报;第八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上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需要修改调整规划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省国土资源厅对省人民政府转交的申请报告组织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规划修改调整;三对允许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有关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技术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形成相关部门一致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同时提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调整规划听证材料以及修改调整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四省国土资源厅对报送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通过专家审查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第九条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批: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附专家审查意见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二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中心城区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三用地批准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的修改调整,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文批复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审批;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其呈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取消其规划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档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乡镇场1:1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收集建档;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城市、县城关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的动态管理;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机构必须按要求将经批准的修改调整方案等有关资料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修正或更新规划图件及数据库,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同时废止;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等的具体安排;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原则: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各市州可结合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建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须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第七条需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底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八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市州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对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市州可单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历年实际用地、历年年度计划下达规模、土地资源状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人口现状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进展、违法用地情况等综合测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只下达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下达到市、州,在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时安排使用;全省计划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分解到市本级、县市、区及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州分解安排下达计划时,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合理确定中心城区用地在全市用地中所占的比例,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工矿用地及商服用地的比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应房和廉租房用地占本地区房地产年度总供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分类使用;不符合独立选址条件但确实无法在圈内安排选址的项目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安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违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批地按“批多少、扣多少”的原则,在下一年度的计划下达时予以扣除;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存量土地、闲置土地情况,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拟定供地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占用项目所在地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第十二条各级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落实到项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登记,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计划分解方案的合理性;二计划总量执行控制情况;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的结构节奏及使用安排的合理性;四计划执行台帐管理情况;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以及计划执行管理台帐,对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1至2月对上一年度各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10月份对当年一至三季度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计划分解和调整的依据;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发[2011]2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经研究,现就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一)严格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修编工作基本完成,各地要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地用地。

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各级各部门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

因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其他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落实到规划图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确需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经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听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启动修编;确需对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资料,严格审批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地报批方式(一)圈内建设用地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次报批和单个项目(或项目打捆)的方式进行报批。

其中分批次报批的,可不带项目,设区的市州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批次,县市每年一般不超过两个批次。

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等四个城市的中心城区用地报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圈外项目用地报批。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二、精简审查报批内容(三)合理确定审查内容。

在报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省厅主要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包括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地类权属、土地用途、耕地占补平衡、拟征地告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等情况,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圈内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还要审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模及供地方式等情况。

(四)精简用地报批资料。

对涉及项目选址包括压覆重要矿床和地灾评估资料在用地预审环节予以审核,相关资料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03号2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4号3关于切实贯彻湘政办明电[2000]88号文件的意见湘土资发[2000]41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号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2号6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及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9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格申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2号8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会审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2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评估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48号1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3号12关于实施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15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9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6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20号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9号5关于印发《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49号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7关于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78号8关于加强煤矿探矿权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92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91号11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定“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28号12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0号13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93号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21号2关于严格规范城镇建设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5号3关于规范加油站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160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5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7号6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79号7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43号8关于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3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号10关于规范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9号11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3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4号14关于加强矿山测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5号15关于加强矿产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9号16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89号17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1号1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29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52号2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87号21关于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6]20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16号23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4号24转发《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5号25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6号26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5号27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7号28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29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9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3号32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4号3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5号34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7号3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83号3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18号37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35号38关于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5号3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40关于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7号4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2号42关于严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3号4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5号4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7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5号46关于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8号4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21号48关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0号49关于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探矿权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03号51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5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1号5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4号5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6号55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42号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1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1号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防止腐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9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7号5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湘财综[2001]25号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79号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7号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22号8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2]2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37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定认定办法》、《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储量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3号11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8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60号1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63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14号1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27号16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工作四个技术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5号17关于印发《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扩大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6号18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6号19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18号20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23号2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4号2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8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现金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2号25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4]52号26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4]78号27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4号28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6号29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5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02•【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今明两年开展1997―2010年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以下简称规划修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立足省情,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全省及各地、州、市都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有效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城市和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逐步开展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三)基本原则: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相结合,切实保护耕地,确保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统一;加强科学论证,运用现代技术;上下结合,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土地供求引导机制和制约机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成果这次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实有面积为基础(基年),1997―2010年为规划期限,同时展望到2030年。

其主要内容为:确立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制订用途管制的原则和措施;分级确定主要部门用地规模和各类土地利用结构指标;分级确定城、镇、村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开发区等土地用途区的范围,提出控制性意见;分级确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及补偿开发措施。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耕保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维护规划设计和预算的严肃性,严格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调整预算。

第三条在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工程施工设计,因设计精度提高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不属规划设计变更范畴。

第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必须遵循项目建设范围不变,建设总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总投资预算不改变,工程建设内容调整和预算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因规划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原批准机关不予追加,由项目所在市、县自行解决;因规划设计变更减少的投资预算,由原批准机关扣回。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的国家和省投资项目。

第二章规划设计变更分类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分为三种类型:重要变更、一般变更和细微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要变更:(一)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建设任务超过30%的;(二)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或其他工程等四大类工程投资之间增减变化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总额的10%的;(三)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湘国土资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就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修改通知如下。

一、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7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一、明确和调整下发部分审批权限”中的“(三)调整矿业权年检管理权限……以年度工作总结和监审意见代替。

”和“(四)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权限……报省厅备案后批准实施”。

(二)将“二、优化审批权限(一)优化采矿登记审批程序”中的“省厅发证矿山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市州局复核后报省厅”修改为“省厅发证矿山由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相应,将“(三)严格审批时限管理。

”中的“市州、县市区局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申请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批工作”修改为“市州、县市区局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申请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删除附件2。

(三)删除附件4《探矿权许可》中涉及“地质勘查资质”的内容:1.删除许可条件第(三)项“有专业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开展勘查工作,如探矿权人没有地勘资质,则须与相关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签订勘查合同;”2.删除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第(一)项国家财政出资地勘项目探矿权新立申请中的“7.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第(二)项其他探矿权新立申请中的“7.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删除《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矿泉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湘国土资发〔2016〕30号)“三、加强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扶持”中“(一)调整准采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管理与人事)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管理与人事)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厅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是指对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等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的改变。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用地布局的变动。

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节约集约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三)调整土地利用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城镇迁址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加以调整的;(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城市、集镇、村庄建设布局发展方向发生变化的;(三)确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单独选址和独立工矿项目用地,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修编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批复的市、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有关规定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湘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八月五日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本工作规则所称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是指根据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正。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继承和维护现行总体规划的正确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改,不得将现行总体规划推倒重来、重新编制,不能变更现行总体规划的期限。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到期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定程序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黄兴镇(干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

黄兴镇(干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

黄兴镇(干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黄兴镇人民政府二〇一六年六月黄兴镇(干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文本目录前言1第一章总则1第一节规划目的1第二节规划任务1第三节规划编制依据1第四节规划范围和期限2第二章规划背景2第一节区域概况2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3第三节土地利用现状3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4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4第二节土地利用目标5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5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5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6第三节其他土地结构调整6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6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6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7第三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7第四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措施7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与管制8第一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8第二节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8第三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9第七章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10第八章生态环境建设和地质环境评价12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13第十章附则16附表17附表1 干杉片区主要控制指标表17附表2 干杉片区2006-2020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18附表3 干杉片区2006-2020年耕地保有量规划表19附表4 干杉片区2006-2020年土地整治规划表19附表5 干杉片区2006-2020年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20附表6干杉片区2020年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21附表7 干杉片区2006-2020年重点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表22前言《干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自批准实施以来,对加强干杉镇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及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建设用地,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新一轮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原干杉镇被整体划入黄兴镇,在长沙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力推进城乡统筹和产城融合建设的大背景下,原干杉镇(以下简称“干杉片区”)凭借其东临黄花国际机场、西靠长沙高铁新城的优越地理位置,将成为长沙县发展前景最具优势的卫星城镇之一。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全省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耕地保有量、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等的具体安排。

城镇土地供应计划指标。

由各城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组织编制。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原则: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4、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5、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6、城镇村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7、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的衔接等1 2则

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的衔接等1 2则

24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的衔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快编制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出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同时废止。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发挥用地预审资金。

按照新出台的《办法》,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的前置把关作用,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做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的衔接。

《通知》要求,严格规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预审规定,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招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新出台的《办法》还提出,新拍挂出让供地的衔接。

严禁以土地招拍挂出让为名,规增费预算草案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避用地预审;严禁以先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土地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

使用证等代替用地预审意见。

《通知》强调,要做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的衔接。

依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做好用地预审,对国土资源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须加快推进的建设项目,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未纳入行业规划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必须取得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

建日前,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编设项目使用土地,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申请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 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审批(核准)项目,不得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 〔2018〕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 〔2018〕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统筹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划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规划修改范围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任何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规划的,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启动规划修改工作:(一)国家或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行政区划调整;(三)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四)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五)已列入规划但选址未定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已列入规划但位置调整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六)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七)重要民生项目建设;(八)不增加允许建设区规模,对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选址建设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规划修改涉及生态红线等其他管制区域的,应当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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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上述规划调整和修改条件的,不得调整或修改规划。

长沙、株洲、湘潭和衡阳四市中心城区的规划调整或修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因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建设确需调整或修改规划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规划调整或修改中涉及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程序
1、提出申请。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

其中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

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2、调整规划。

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

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3、更新数据库。

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程序
(一)申请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

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

2、开展评估。

省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市州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

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

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市州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

修改后的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厅,省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省厅将规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

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二)申请对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材料。

包括:要求规划修改的文件;规划修改情况说明。

2、开展评估。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州人民政府转来的县级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

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

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县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

修改后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包括: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成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需对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修改的,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

项目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

涉及改变规划约束性指标、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的,必须经省厅同意后,方可启动规划修改程序。

省、市州人民政府同意规划修改成果的批文或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规划调整的批复、数据库更新证明、更新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申报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的必备材料。

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后的备案管理
规划调整或修改经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下述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1、调整规划成果。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方案。

2、规划修改成果。

包括:规划修改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数据库更新证明;规划修改的公示材料、听证纪要。

同时,提交调整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报送省厅。

七、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规划实施情况,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约束规划调整和修改行为,严禁在规划调整和修改过程中擅自作为、虚报资料。

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越权审批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调整或修改规划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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