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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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扫除文盲
【发文字号】朝政发[2012]11号
【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3
【实施日期】2012.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朝政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朝委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
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要以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为主,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建设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各级政府的职责,编委、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物价、规划、妇儿工委、地税、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也要配套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规划建设标准执行《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
二、规划与审批
(一)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区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
城镇住宅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