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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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

第一节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

一、电子商务概述(略)

二、电子商务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技术范围与商务范围。

三、电子商务法的定义

狭义:是调整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交易工具,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

2、意思自治原则

3、功能等同原则

4、安全原则

五、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环境

2、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

3、有效地遏制侵犯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行为

六、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电子商务的各方参与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有: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监管者。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有形商品和数字化商品两类。

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电子商务立法概括

一、国际社会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

(2)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2、世界贸易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3、地区性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4、世界主要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总体来看,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迅速。第二,兼容。第三,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5、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

1、加强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性文件

2、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1)《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10月1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

(2)《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规范电子商务应用的管理办法

三、电子商务法体系说明

有不同的看法。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分为对信息流的规范、资金流的规范和物流的规范。其中对信息流的规范是立法的重点。

本教材结构分为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行为法律制度两大类进行研究。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确认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电子商务主体概述

电子商务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实施商事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如前,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四类: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监管者。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

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第二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与运行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的法律制度

没有网站就没有电子商务。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网站建立及域名等内容。

(一)我国对网站的管制政策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因特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因特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包括应用户请求的信息服务,也包括主动提供的信息服务,包括一般信息服务,也包括提供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

我国对提供因特网信息服务实行管制制度。这些管制实际上构成网站设立的条件。

这种管制和许可分为四种情况(即网络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P47):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许可制度;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二)域名问题

1、域名及法律特征

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无限性、财产性、可转让性和国际性。

2、域名的法律保护

(1)我国现行与域名相关的立法概括

(2)域名保护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初步审查原则;国际检索与国内检索原则;允许转让原则。

3、与域名有关的法律纠纷

我国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域名不得与注册商标权、商号权等现存权利相冲突,也不得侵害第三者的其他合法利益。但在实际运作中,注册机构对于上述冲突是否存在的问题,仅要求申请人作出保证,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仍然存在。常见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域名抢注

按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域名抢注是:“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和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了认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几种情形: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2)盗用域名(域名混淆)

"盗用"是指利用权利人的商标、商号或域名注册成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企图利用被盗域名的知名度或者其他优势来为宣传自己的网站,取得不正当利益,其实质是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行为不仅可能使域名与商标相混淆,造成假冒,而且也淡化了商标的知名度,减弱了商标的标识作用和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联系,或者贬损了商标及其权利人的声誉。

(3)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权利类冲突)

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这类纠纷较难处理。

现行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有一家民事主体具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

(4)反向域名侵夺

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从实质上而言,"反向域名侵夺"与"域名抢注"是相类似的网络敲诈行动。

在网络上,域名是商业竞争和网络营销中重要的策略性资源,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在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应对域名充分重视并切实保护:首先,企业应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其次,针对有些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再次,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救济。

4、域名管理的法律规定

(1)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2)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申请域名注册的条件

(4)域名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5)域名注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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