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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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标 签】住房补贴,工资薪金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5﹞ 219号
【发文日期】2005-11-10
【实施时间】2005-11-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3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泰地税发﹝2005﹞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泰兴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