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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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无误。

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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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证建设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系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不设级别,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发证及年审工作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总监的执业水平,对项目总监作如下要求:(一)年龄在30岁以上,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三)年龄在55岁以下,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08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

第七条项目总监只宜担任一个一等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三个非一等工程项目。

第八条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 O六年十月九日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项目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建设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监理单位、在川注册的中央各部门的监理单位、外地入川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理员,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协助监理工程师在受监工程现场从事直接的工程检查、计量、检测、试验、监督和跟踪工作的监理人员,项目监理员不具有法定签字权。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项目监理员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监员的标准第五条项目监理员的标准如下:1、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两年以上或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大专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2、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3、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4、参加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监理员考试,成绩合格;第六条凡监理单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在册人员,男性年龄65岁以内,女性年龄60岁以内的,均可申请《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三章项目监理员的考试和认定第七条符合第五条1-3目规定的监理单位在册人员,可申请参加项目监理员考试,由所在监理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央在川和省直属监公司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项目监理员考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川价函[2007]169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川价函[2007]169号2007年6月1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

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格式为您撰写一篇1500字的文章。

在正文中我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加以阐述。

请注意,为了满足字数要求,我可能会在某些部分进行适当的拓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个体经营者在建设工程中担任监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支持和推动监理工作的开展,改善监理工作环境,提高监理工作效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监理登记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监理登记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监理登记的决定,经批准后,颁发监理登记证书。

第八条监理登记证书应当载明监理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有效期等信息。

监理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监理责任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实施,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派遣专业的监理人员参与工程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协助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理费用的核定和结算,确保合理收费。

第四章监理监督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1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2024年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2024年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2024年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和监理行为,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和监理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施工和监理方案,明确工期、任务和责任。

第五条施工和监理应当加强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和纠纷。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第七条施工和监理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工人安全。

第八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

第九条施工和监理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和监理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材料,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控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维护施工秩序,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程档案,记录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便于后期评估和维护。

第三章监理管理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文书工作,制定监理报告和检查记录,便于后期评估和维护。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法规分类号】E122054200402【标题】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4.07.22【实施日期】2004.10.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题注】(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第三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川建监质协监字[2005]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建监质协监字[2005]4号)
各会员单位: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1、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工程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委托安全监理的内容和相应的费用条文。

二、监理的安全职责
1、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单位所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3、项目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4。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1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川建监质协监字[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监质协监字[2005]4号)各会员单位: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1、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工程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委托安全监理的内容和相应的费用条文。

二、监理的安全职责1、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单位所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3、项目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4、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1、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中应包括安全监理章节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安全监理控制程序和制度,确定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及分工。

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确定安全监理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监控的方法和措施。

3、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设置特殊监控点,要有明确的监控措施、方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最新版】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结合《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推行三年来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是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审批和资质审查;(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全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始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政策、规范;(二)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受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三)受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申报,负责本地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初审;(四)对进入本地区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涉外返设工程;(四)高层、深基、大跨及特珠技术要求的建、构筑物;(五)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第八条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三)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四)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升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监理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到位(一)、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照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退场计划向现场派驻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最低人员配置不应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第3.1.4的规定。

当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较大变动调整时,人员进退场计划应重新制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标准规范和常规检测工具等,实现项目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规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依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当一名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非异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履职,在监理合同履约期间,其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最多不得超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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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结合《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推行三年来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是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审批和资质审查;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全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始投标工作的管理;
(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
(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政策、规范;
(二)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受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受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申报,负责本地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初审;
(四)对进入本地区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
(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实行监理:
(-)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涉外返设工程;
(四)高层、深基、大跨及特珠技术要求的建、构筑物;
(五)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第八条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第九条监理单位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属以下监理单位报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属有关专业监理单位报省级有关厅、局审查;
(三)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有关厅局报省建委审批,合格者发给监理资格证书;
(四)持监理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及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十条成立外商投资监理单位,应当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
执照及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后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的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必须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遇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设的奖励办法;
(六)违约责任。

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当将合同向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投资方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积定,由国内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由国外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应当有国内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并应当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批准。

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理技术或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设计或承建的建设工程;
(二)监理单位只能承担核定和委托的监理业务,严格履行监理合
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从事监理合同规定权限以外的活动;
(三)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
(四)监理单位从业人中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销售单位兼职;
(五)监理单位要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情况,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监理单位根据监理业务规模,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

施工阶段必须驻现场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进行监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及国家和省的建设法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在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特别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九务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校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

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费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与国外合作监理的,可参照国外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商定。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
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缴纳监督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没有办理委托监理的,由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责令限纷改正。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监理主管机关税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监理单位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三)退超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四)将本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它单位监理,从中渔利;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未经我省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核准并注册登记,擅自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建设监理主管机关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中外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合作监理,没有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批准的,由建设监理机关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拒绝或者不服从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监理主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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