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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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为公司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档案,就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公司档案分为受

控档案与非受控档案。

第三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条公司的安全生产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第六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公司办公室备案。会议文件由公司办公室收集。

第七条安全生产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安全标准化体系各类文件。(2)安全机构设臵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 (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 (5)危险源(点)资料及三级危险源(点)管理清单; (6)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地压监测、岩石移动观测、粉尘浓度监测、风速、风量监测、环境监测、噪声测定等)(7)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 (8)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 (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10)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11)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与统计资料; (13)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等有关伤亡事故管理的

档案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并汇编成册; (15)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1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第八条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十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将统计该上报有关部门的上报有关部门;该定期向职工公布的向职工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领导与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档与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逐步完善与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档案只有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都要填写《借阅单》,报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其中非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保同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处理。

第十四条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档案材料内容,如发现遗失必须及时汇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与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重大危险源随时处于可控管理范围内,确保其安全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监控、检查等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与设施)。

第四条根据GB18218-200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出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目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有:油库、炸药库。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就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建立档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应急管理等;百万吨工程管理部负责重大危险源尾矿

库的技术管理、监测网监测管理;选矿厂、物资供应部分分别为尾矿库与炸药库、

油库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所管辖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保卫部负责炸药库的值班守卫管理。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重大危险源主管单位、部门与安全环保部均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档案,由安环部报当地安监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组织主管单位或部门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的状态,监控措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按照法规要求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聘用具备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与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险

与结论性意见等。

第九条经评估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隐患安环部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职能部门、主管单位相关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制定整改措施,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

比较与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

理进度安排等。第十条安环部及相关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根据最后的整改措施

计划督促主管单位组织整改与落实。

第十一条安环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一起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检查1、主管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日常的检查。

2、安环部与专业职能管理部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安环部每年末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进行一次回顾总结,将企业重大危险源

管理及安全现状做出总结,并将总结汇报安委会。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测、监控、评估记录由安环部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检查记录由检查部门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就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者及员工的责任感与自觉性,正确认识与学习职业安

全健康法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其次就是能够普及与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

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与她人的安全。

第二条为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党与国家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与安全技能,防止产生

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

可任职。

第四条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五条新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指新来公司(厂)的员工(含干部),包括学徒工、学习生、代培人员、新合同工等,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分配

上岗。新从业人员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1、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厂)

安全环保部负责。教育内容:学习党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与公司(厂)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劳动纪律;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2、二级安全教育;由生产

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安全技术组专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本单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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