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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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关键词: 主体商事主体法律特征内容提要: 本文拟通过对商事主体含义、界定标准和商事主体分类的探讨,从而揭示商事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概说(一)主体的基本含义所谓主体,首先是指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哲学上,主体指的是与客观实在相对立的认识者。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

可以说,在所有的主体性研究中,法律主体最有研究意义,而商事主体的研究最有实践意义。

在法律上,法律关系主体又往往被称之为“人”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非自然人主体大多存在于商事法中。

(二)探究商事主体的理论意义1、主体是行为的承载者,这是哲学和法学上对主体的研究,因此没有对主体的研究,那么对法律和社会的研究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2、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法律活动社会活动由不同的主体来构成。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组成部分。

在经济法中,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由此可见,一般说来,法律关系主体与该部门法主体的含义相同,但也不尽然。

因此,在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事主体含义的认识问题上,也存在界定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3、在商法中,如何塑造性能、性质、和质地更为完善和完美的商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现实性。

因此,探究商事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的质量和节约社会资源。

二、商事主体的含义(一)商法的本质我们要明晰商事主体的含义,必须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商法的本质。

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

上海注册公司-商事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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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1.传统商法的含义商事主体(Commercial Subject),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作为商人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
1、商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应当具有特殊性;
3、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
4、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不属于商人;
5、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

2.我国商法的界定
(1)非法定性
(2)在发展中变化
(3)商主体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法律|教育|网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

有两层含义:一是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2、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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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文章来源:/article/dengji/14520551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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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主体笔记摘抄(3篇)

第二章商事主体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依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设立程序、条件等。

2. 独立财产:商事主体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独立的责任。

4. 从事商事活动:商事主体应当从事商事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金融服务等。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商事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分类:1. 按照组织形式分类:(1)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法人: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

2. 按照经营范围分类:(1)制造业: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

(2)批发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3)零售业: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4)服务业:从事金融服务、餐饮服务、旅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包括以下步骤:1. 确定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设立商事主体前,应当明确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

2. 确定组织形式:根据经营范围和设立目的,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3. 准备设立文件:包括章程、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

4. 办理登记手续:将设立文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 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商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等。

(2)收益权:商事主体有权享有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名称权:商事主体有权使用其名称。

2. 义务:(1)依法纳税: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纳税。

(2)保障消费者权益:商事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b.不需进行工商登记 c. 在对外债务承担方面同个体户相似 d.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承包合同确定 e. 不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以承包方自然人
为诉讼当事人
(三) 商事合伙
1.商事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合伙(Business Partnership): 指二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目的而依 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商主体。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 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公司人格的本质及意义
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续前页:
形式商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采取 资合公司的特定形态而当然属于商人的商 主体类型。(资合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属于完备商人)
表见商人:指原本不属于商主体,没有正 确地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事实上却以商 人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应被视为 商人。(法律规定表见商人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A. 投资人为单个自然人
B.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 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C. 企业必须注册登记,必须有商业名称 和商业账簿
D. 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E.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是公理意义上的商人; 2.从事的是商法列举的绝对商行为; 3.以经营为业,事实上应拥有企业; 4. 不登记则违法,但不登记不影响商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特点(3篇)

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特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和广泛的一类案件,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适用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特点进行分析。

二、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2. 公平原则:在民商事案件中,法律适用应当体现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原则: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效率原则:在确保法律适用正确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三、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特点1. 法律适用范围广泛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包括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公司、证券、保险、知识产权等。

因此,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法律适用范围广泛,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导向等因素。

2. 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公开性和效率性等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高效。

3. 法律适用依据复杂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等。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法律法规,需要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析和适用。

4. 法律适用与实际相结合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不仅要遵循法律法规,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需要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当事人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 法律适用具有灵活性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这种灵活性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6. 法律适用与道德规范相结合在民商事案件中,法律适用不仅要遵循法律法规,还要考虑道德规范。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道德观念,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三节
我国商主体类型考察
一、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一)国有商法人: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 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主要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2、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安排。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不协调(如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部法律重复、繁琐、相互矛盾。 3、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与WTO中的 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 2007.3.16《企业所得税法》有改善。

二、商合伙具体类型考察:

指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经工商 登记注册成立的商事法人组织。(有法人型联营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四)私营商法人: 指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
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 任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私营企业法》和 《公司法》的规定,组织形式可以是私营企业, 也可以是公司。)
(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 2、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内容的主体。
( 营业是为了一定的营利目的而运用全部有组织的财 产的活动。它不是偶然的、个别的交易行为,而是反复 地、不间断地、有计划地进行的商事活动。)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 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三、商个人具体类型考察:

商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商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运营者,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商事主体法律规定的全面阐述。

一、商事主体的定义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2. 法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3.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独立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平等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非法干预。

3.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事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法目的:商事主体的设立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以非法目的设立。

3. 合法程序: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登记等。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 财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经营权:商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

- 知识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其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

2.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 诚信经营:商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 承担社会责任: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

五、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如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共59张PPT)

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共59张PPT)
《德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典对商人的解
释绝不包括行政机关。
至于自然人,考虑到《法国商法典》颁布的时代,法人概念还不是很 盛行,应该说自然人是商人的主要形态,《德国商法典》虽然有任意 商的规定,但注册商人应是主要形态。在此我们必须注意到,两国现代 商法典并不包含商人登记内容,而是专门立法。商人必须注册登记是当前 世界各国普遍施行的制度,因而可以说,现代商人不包括自然人。另外,两 部法典对商人活动性质的概括都没有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仅仅用“从 事商行为”和“经营营业”描述。但是应该考虑到两大法典制定 的时代,经营营业几乎是营利性活动的代名词。
一人公司的法 律地位
更要深刻探讨的是,一人公司的归属问题 1、组织
2、责任
3、地位——合伙还是法人
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中关于商人的定义。
但是要考虑到两大法典制订的时代,几乎还没有公 益企业,企业几乎是私益企业的代名词。
2、商主体与企业的概念区分的具体表现:
一方面,商主体包含了企业和个人(公民),而企业并不包含 作为自然人的个人; 另一方面,在狭义商事法律关系的语境下,商主体与企业 是交叉概念关系。 其交集是私益企业,而非交叉部分是公益企业。 在广义商事法律关系的语境下,商主体与企业是上下位 概念关系,企业是商主体的主要成分,商主体的另一成分是
第一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商主体,又称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 业行为,享受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之为商人。
商事主体有不同制:表现在产生,经营范围,行为能力等方面
第二,营利为目的经营性
8、商合伙依据的商法性。商人是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 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此商法包括商法典与特别商法,从目前中国的立法状况来 看,由于民法与商法没有明晰的分际,所以主要指《民法通则》 关于合伙之一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商合伙组织须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方能获得商事主体资格, 参与商事活动。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是私法的一部分:商法的主体是商业主体,如企业、商号、个体工商户等,商法关注的是商业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行为规范和交易方式等。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商法主要围绕着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展开。

2.商法具有专门性: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法对商业活动中的特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商标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

3.商法具有灵活性:商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对灵活的特点。

商法允许商业主体通过自由协商和契约自主确定交易方式、合同条款和商业行为,从而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和灵活特色。

4.商法具有国际性:商业活动往往不受国界限制,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已经成为常态。

因此,商法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商法通过与国际商法的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畅通和规范。

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原则:商法允许并鼓励商业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和自由协商。

商法保护商业主体的权利自由,允许其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内容,从而实现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2.公平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相互平等、公平相待。

商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公平交易行为原则,如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虚假广告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公正。

3.诚实信用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4.安全保护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商业主体有义务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对商业活动中的风险和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商行为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主观主义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模式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 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 (三)商事居间 •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 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法(二)简答题

商法(二)简答题

1.商法的特征:(1)较强的兼容性。

首先,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国内法兼国际法色彩;其次,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私法性兼公法性,最后,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任意性兼强制性。

(2)技术性。

当选规范可以分为伦理性的规范和技术性规范,民法、刑法偏重于伦理性法规,而商法则重偏于技术性规范,商法主要是由技术性条款而组成的法律。

(3)营利性。

营利是商主体活动的目的,商主体通过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各国商法都确认了商主体活动的营利性2.商法的原则:1.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商事活动中,交易机会是不断变化的,商主体为了在交易中达到营利的目的,就必须抓住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效率,以快速的交易实现营利的最大化。

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就是保护企业人作为健全的组织体存在并发展,为此商法采取了多项制度:(1)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2)有限责任(3)风险分散(4)财产维护(5)避免商事组织解体。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在商事交易行为中就会显现出利已主义的色彩,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使得交易不公平,商法中的许多制度和规定的设置,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当竞争的交易公平。

4.安全交易原则。

为了维护商业社会的有序、保障商主体的利益,在商事活动中更要注意交易安全,商法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对商行为进行法律控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3.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以下要素:1.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4.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人。

(3)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

(4)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5.商行为的特征:(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特点(2篇)

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特点(2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特点1. 法律适用主体具有多样性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主体包括法官、律师、当事人等。

法官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其职责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

律师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当事人作为案件的法律主体,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适用依据具有广泛性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条约等。

这些法律依据涵盖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为法官提供了丰富的法律资源。

3. 法律适用过程具有程序性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过程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这些程序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适用结果具有可预见性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对案件结果作出合理的预测。

这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事,降低诉讼风险。

5. 法律适用方法具有综合性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等。

这些方法相互补充,使法官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依据。

6. 法律适用原则具有适用性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自由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指导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7. 法律适用结果具有普遍性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结果具有普遍性,即对某一案件的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这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提高司法效率。

8. 法律适用与政策相结合在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国家政策、社会公德等因素。

民法总则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民法总则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民法总则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在民法体系方面,我国之前是民法通则,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里面有的条款不再适用,因此,去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最新的民法总则。

在民法总则里面,对商事主体方面做出了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相关知识。

在民法体系方面,我国之前是民法通则,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里面有的条款不再适用,因此,去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最新的民法总则。

在民法总则里面,对商事主体方面做出了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民法总则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不具备企业形态的个体经营者也应纳入商主体的范围。

在我国,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需要,对于活跃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有积极意义。

我国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制仍很严格,而且在执法上也存在着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这种状况应当加以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个人合伙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使用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名义。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创举,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起到了巨大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有几千年“以农为本”的社会理念,商业发展在农村一直阻碍重重。

而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将商业文明的种种观念引入农村,加速了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也从客观上开阔了广大农民的眼界,提高了农民素质。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因交易、合作、投资等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商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调整。

本文将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事关系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商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这些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内容特征商事关系的内容包括合同关系、投资关系、融资关系、担保关系、保险关系、代理关系等。

这些关系涉及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义务。

3. 目的特征商事关系的目的是实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4. 法律特征商事关系受国家法律调整,市场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1)合同的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可以解除合同。

2. 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解散、清算等内容。

(1)公司的设立: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出资,公司应当依法登记。

(2)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

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表现为经营范围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二)国家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四节 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 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的规制方式
(一)概括方式 主观主义——凡商人的营业行为即为商事行为
(二)列举方式 客观主义——只要其行为符合商法典中有关商事行 为的规定就适用商法典
(三)折中方式
第五节 商事行为分类
任意商人,又称自然登记商人,是指法律赋予当事 人登记注册的选择权,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登记取 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商人。农业、林业等产业。
3、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以商事主体活动的 内容为标准
固定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反复 连续地从事商法所列举的特定商事行为的商人。
拟制商人,是指不以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 业,但法律仍然视其为商人。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商个人:包括自然人、“户”、个人独资企 业等
商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 依法律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商法上的权 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商事营利性组织。
商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营利为 目的,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二、其他商人分类
1、大商人和小商人——以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 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是指根据商业登记程序和

商法的特征与性质

商法的特征与性质

商法的特征与性质商法是一种专门研究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规范和调整商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商法的特征和性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与公法相对。

私法是指规范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对象是个体,侧重个人的自愿性和自治性。

商法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商人自由行使合同自由和财产权。

二、特殊性商法有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对商业交易特征的认识和对商事活动中的特定权益保护的规定上。

商法通过规范商事活动中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公司法等,为商业主体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

三、灵活性商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商业交易的特点是多样性和变动性,因此商法在制定时必须考虑到商业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并灵活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

四、国际性商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

在全球化背景下,商业活动越来越跨国化,商法必须适应国际贸易的需求,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规则,以解决跨国商业交易中的纠纷和问题。

五、保护性和调整性商法旨在保护商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商业秩序。

它通过建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制度和规则,保护商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益。

同时,商法也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功能,通过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协调市场的运行,维护市场秩序。

六、实用性商法强调实用性,即法律规则要有实际可操作性。

商法的制定应该与商业实践紧密结合,满足商人在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需要,并能顺利执行。

因此,商法的规定通常比较具体明确,条文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以便商人和司法机关能够理解和运用。

七、制度性总之,商法作为一门特定的私法学科,具有私法性质、特殊性、灵活性、国际性、保护性和调整性、实用性以及制度性等特征和性质。

商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商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组建。
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④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⑤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
有限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三、商合伙的价值
1.人合性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共同管理,合伙人个人可对企业实施管理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 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 订的《合伙企业法》。
3.权利和义务 权利: 管理企业事务 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解散与清算 ①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②清算: 顺序是: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三、商个人的种类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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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 主体商事主体法律特征
内容提要: 本文拟通过对商事主体含义、界定标准和商事主体分类的探讨,从而揭示商事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概说
(一)主体的基本含义
所谓主体,首先是指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哲学上,主体指的是与客观实在相对立的认识者。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

可以说,在所有的主体性研究中,法律主体最有研究意义,而商事主体的研究最有实践意义。

在法律上,法律关系主体又往往被称之为“人”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非自然人主体大多存在于商事法中。

(二)探究商事主体的理论意义
1、主体是行为的承载者,这是哲学和法学上对主体的研究,因此没有对主体的研究,那么对法律和社会的研究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2、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法律活动社会活动由不同的主体来构成。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两个组成部分。

在经济法中,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由此可见,一般说来,法律关系主体与该部门法主体的含义相同,但也不尽然。

因此,在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事主体含义的认识问题上,也存在界定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3、在商法中,如何塑造性能、性质、和质地更为完善和完美的商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现实性。

因此,探究商事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的质量和节约社会资源。

二、商事主体的含义
(一)商法的本质
我们要明晰商事主体的含义,必须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商法的本质。

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

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是相对于现象并与现象构成了辩证关系的诸多范畴之一。

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事物的各必要因素的内在联系。

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构成要素。

而本质本身又是多层次和多等级的,这反映了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相对应,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
国内法;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

[1]
1、传统商法中商主体含义
在传统商法中尤其是商事立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由于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并成为区别于民法的重要标志,各国商法典一般都会对商人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譬如,《法国商法典》第一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职业的人为商人。

《德国商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为业者即为商人。

《意大利商法典》第2082条规定,以生产、交换,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的人是企业主
[2] (p42)。

2、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界定标准
从以上各国的商事主体的含义可以看出,法国商法典是以商行为为基点来界定商事主体的,因此,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此作为常业者即为商人。

德国商法典虽然确立了商人中心主义,规定只有商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才属于商事经营,才可以视为商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若行为人从事了商事行为,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获得商事主体资格。

由此可见,尽管各国均用商事主体和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的基础,但在商事主体的构成上却差异很大。

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言的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折衷主义标准。

伴随着商法的成文化、民族化、国家化和国际化,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出现了业随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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