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务管理
附件3水利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切实推进水利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具有水利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水利部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分类)按预算资金支出范围,水利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可分为基本支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及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绩效管理一般纳入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范围。
第三条(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机关本级及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原则)水利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突出重点,信息公开、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绩效组织管理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水利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水利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部可委托部直属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等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纳入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由水利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要求,将结果抄水利部财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水利部财务主管部门职责)水利部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并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负责研究提出投入与管理类评价指标。
(四)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五)组织开展二级预算单位的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并将监控结果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六)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二级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研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水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本级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级水利单位,包括中央级水利行政单位和中央级水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中央级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中央级水利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中央级水利单位的资产,中央级水利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度;(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级水利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中央级水利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六)建立和完善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水利部所属各级单位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二)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根据授权审核或审批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四)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及时反映情况;(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六)建立和完善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七)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按规定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八)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21年12月24日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水利工程绩效管理制度文件
水利工程绩效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绩效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效率,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绩效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利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绩效管理涉及水资源利用、安全防护、经济效益等多个方面,应当科学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全面准确评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绩效表现。
第四条水利工程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目标导向、绩效评价、激励约束、信息公开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水平。
第五条水利工程绩效管理应当注重科学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绩效考核,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向高质量、高效率发展。
第六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实施落实。
第二章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第七条水利工程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两个部分,具体指标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量化设定。
第八条项目建设阶段的绩效管理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等方面,评价指标应当符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
第九条运行阶段的绩效管理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供水、排水、防洪等方面,评价指标应当体现水利工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第十条水利工程绩效管理指标应当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相一致,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绩效管理指标设定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社会效益等因素的影响,确保绩效评价全面客观。
第三章绩效考评机制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绩效考评应当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绩效考评应当注重实效性,评价结果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单位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绩效考评应当定期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考评结果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绩效考评结果应当与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奖惩措施挂钩,鼓励优秀单位,惩戒不良单位。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水规计[1998]330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1998〕330号1998年8月21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标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我部修改制定了《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8日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与激励目的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积极性,鼓励各地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考核对象包括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
其中,计划单列市单独开展综合考核,其所在省考核数据不含计划单列市。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本办法为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是地方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6个方面。
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目标,设定如下考核指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1.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内容:各省一般公共预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情况。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7-05-10 01:59《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8日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颁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规范化管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规范化管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作者:赵宏伟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2019年第08期6月23日,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有20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管理单位职责《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管理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划定支出范围《管理办法》划定了10个方面的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
(1)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積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2)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3)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4)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财综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财综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下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xls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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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协助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水利部。
协同负责绩效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协同开展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水利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三)地方财政部门。
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地方水利部门。
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内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绩效指标细化、量化,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由水利部设定并提交财政部。
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具体样式详见附1)。
第五条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审核。
水利部审核各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专员办审核所在省区域绩效目标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财政部综合考虑水利部及专员办审核意见,按程序批复区域绩效目标。
第六条地方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财政部、水利部不予认定。
第七条预算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财政部和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
财政部、水利部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利部门组织有关市、县水利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具体样式详见附2)。
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省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3)。
根据得分
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以及专员办,按照财农〔2016〕18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分配给贫困县或纳入其他资金整合试点的水利发展资金,仍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
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来源:财政部农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