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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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中止

浅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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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理 论 研 讨
浅析 犯罪 巾止
江西省 南昌长瑷地 区检 察 院 李 跃 吴 莉 汪春源
[ 摘 要] 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 犯 而未完成犯 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正确把握犯 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 从不 同角度 对其进行分类探讨以及 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 , 都将有助于
人 , 论上 称 为 中 止 犯 。 理
的分类标 准可以将犯罪 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 ) 一 消极 中止与积极 中止 这是根 据行为人阻止犯罪 完成的行为方式, 而对犯罪 中止所作 的分
类。
1 极 中止 . 消
关 于犯罪 中止的归属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 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 , 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 ( 狭义普通 未遂犯 ) 中止未遂犯 ( 、 中止犯 )不能未遂犯( 、 不能犯 ) 我国著名学者 马 。 克 昌先生认为, 未遂犯分为 狭义未遂犯 ( 障碍未遂犯 ) 和广义未遂犯 ( 包 括狭义未遂犯 、 中止犯和不能犯 ) 国刑法学 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 的 。我 停止形态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 而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又 可进一步划分为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和犯罪 中止。 综合 而论 , 这几种分 法本无实质差别 , 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 我 国刑法学界通行 的观点还认为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 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也就是说 , 犯罪中止只能存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 而不可能有“ 间接故意犯罪中止” 的存在 。 尽管有学者肯定“ 间接故 意犯 罪 中止 ”认为 :所谓中止犯罪 , , “ 应理解 为犯罪人 对其 先前犯罪心理 的 否定 , 而不应 限于犯罪意图。 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 体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 , 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 , 若犯罪人 此时心生悔悟 , 遂采取措施避免 了犯罪结果发生的 , 应认定成立犯罪中 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 , 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 立 , 基于一种放 任 心理 , 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 , 结果竞将牧童打伤, 生命垂 危, 此时行 设 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 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 , 而使其脱 险的。若 否认 间接故意可成立 中止犯 , 故对行 为人只能视为无罪 。 这样处理显然宽纵 了不法行 为人 。 故我们认为 , 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 我 犯罪 中止 问题上所 持观点不妥。” 笔者认为 , 犯罪心理 , 其时空跨度更 广, 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 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 由行为和危害 结果实证的 , 在更多意 义上它 是属 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于“ 属 思想 犯” 的范畴 , 而我 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 的, 承认间接故意犯罪 中止 的存 在 , 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 , 其 则会顺理成 章地 扩大我 国刑法 的打击 面, 这 显 然 有 违立 法 者 的本 意 ,所 以认 定 中止 犯 的成 立 的根 本 不 能 是 犯 罪 心理 。 中止犯成立的根本 , 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 图的主动 、 及时、 彻底地 消除 ,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 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 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 意图。 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而 非 道德 上 的 , 法 律上 有 罪 , 需 要 同其 支 配 的 行 为 及 危 害 结 果 的 实 证 是 它 才能认定 , 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 、 空间的限制 , 所以 , 认定中止犯 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 ,而只能存 在于直接 故意 犯罪 中。再者 ,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 在 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 结果发生 的心 理态 度 , 不具有犯罪性的 目的 , 本无所 谓犯 罪意图 , 根 并 且间接故意要求 以危害结果 的实际发 生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 , 而. 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浅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浅析

中 , 何判 断犯 罪未遂 与犯罪 中止 的问题 具体 到案 件 中则极 易混 如

所谓 实行犯 罪 , 是实 施符 合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某种 具 体犯 就
后根 据两 人供 述 , 方 顺藤 摸瓜将 刘 世敏 抓获 。然 而 , 警 出人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为 , 谓着 手 , 是 开始 实行 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 意料 的是, 所 就 警方 当场并没 有从他们 身上搜 出真正 的“ 品海 洛 因” 毒 。 某 一 犯罪 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犯 罪 构 成要 件 的 行为 是 由刑 法分 则 经 鉴 定 , 世敏 、 启店 、 家 学合伙 运输 、 卖 的 毒品可 疑物 其 刘 黄 吴 贩 规定的, 因此确 定某 种行 为是 否属 于某 一 犯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应 当 以刑 法 分则 为依 据 。但 由于刑 法 的规 定只 是 抽象 的 、原 则 实并 不是“ 品海洛 因 ”而 是威 力 巨大 的 毒 , 炸药。 后 人 民法 院对此案 作 出 了一 审判 决: 刘世 敏等 三人 有裁判 比多次 不平 的举 动 为祸 尤烈 。 “
坏 了。 ”
1 行为 人本 身 以外 的实 际障碍 , . 如被 害人 的 反抗 、 三人 的 第
2 行为 人本 身缺 乏完 成犯 罪 的能 力 , 体力 不济 、 验不 足 . 如 经
因为这 些 不平 的举动 不过 弄脏 了水流 , 不公 的裁 判则把 水源 败 阻止 、 而 自然 力 的阻碍 等 。 目前 , 无论 是在 司法实 践 中还是在 法 律职 业准 入 的司法考 试 等 。 3 行 为人对 客观 事 实 的认识 错误 。如 果认 为危 害结 果 已经 . 淆, 因而如 何 正确 区分 犯罪 未遂 与犯 罪 中止 , 对行 为 进行 正确 地 发 生 而离 开现 场 , 际 上危 害结 果并 未发 生等 。 实 定性和 量 刑 , 司法 实 践 中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义 。 在 例 如 : 0 6 3 , 池 人刘世 敏 在云 南省 购买 20克 “ 20 年 月 河 0 毒 犯 罪 未遂 浅析 品海洛 因” , 同吴 家 学于 5月底 送 到都 安瑶族 自治县 澄江 乡 后 伙 我 国刑法 中的犯 罪未遂 , 指 已经 着 手具 体犯 罪构 成 的实行 百地村 , 以每 克 2 0 的价格 交给黄 启店 寻 找买 家 , 黄启 店 是 并 6元 而 约定 以每 克 2 0 的价 格交 易 。 9元 行为, 由于 犯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因而 未 能完 成犯 罪的 一种犯 罪 通 过 中 间人 联 系到 买主 梁老 板 , 停 止 形态 。刑 法第 2 3条规 定 : 已经 着 手实 行犯 罪 , “ 由于 犯罪 分 在 约定 的交 易 日, 吴家 学与黄 启店 带毒 品前往 金城 江区某 宾馆 一 两人 正在 门 口敲 门时 , 已暗 中布 控 的公安 人员冲 上来 , 早 当 子意志 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 逞 的, 是犯罪 未遂 ”必 须具 备如下 条件 : 房 间, , 场 从 吴家 学的夹 克 口袋 里 查获 一块 20克 的毒 品海洛 因可疑 物 。 0 ( ) 一 已经着手 实行 犯 罪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摘要: 本 文从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概 念 入 手 , 通过 对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存 在空 阃 、 行 为人 的 主 观 心 态 以及 中止犯 的责 任 等方 面进 行 详 细
阐述 和分 析 , 以期 更加 准确 把 握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 本质 特 点 , 与其 他 犯 罪形 态进 行 区 剐 , 从 而在 刑 事 案件的 审理 过 程 中得 出公 正 的


成立 犯 罪 中止 . 一般来讲 . 如 果 行 为 人 即使 做 出了 努 力 , 仍 然 未 能
阻止 结果 的发 生 . 即没 有 达 成 有 效 性 . 基 本 无 争 议 的认 定 为 犯 罪 既遂 . 否 定 中止 的 成 立 但 问题 是 如 果 情 况再 复 杂 一 点 , 在 行 为 人做 出 应有 的努 力 后 . 由于 其 他 因素 的介 入 、 导致 了努力结果 的 无效性 . 该如 何认 定 行 为 人 的犯 罪形 态 对 此 可 以 把 握这 样 一 个 总 原则 . 如 果 致成 因素 属 于 第 三人 直 接对 被 害 人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的 . 则 不 影 响行 为 人 犯 罪 中止 的 成 立 : 如果 致 成 因 素 属 于 其 他 间接性质的 . 则 应 对 这 些 因 素进 行 分 析 . 如 果 该 因 素 出现 的概 率 较高 . 比 如一 贯性 塞 车 . 救 助 医 院实 际 的 医 疗 条 件 和 设备 等 因 素 造 成 的抢 救 未 成 功则 认定 为行 为人积 极努 力结 果 的无 效 性 。 构 成 既 遂形 态 . 不成 立犯 罪 中止 : 如果 该 影响 因 素 出现 的概率 较 低 , 如 意 外 事故 导致 的塞 车 .行 为人特 异体 质等等 一般 看来 几率 较低 的因素 造 成 的抢救 无效死 亡 . 应 考虑行 为人 成立犯 罪 中止 这是 与刑法 规定 犯 罪 中止 的立法 精神 相契合 的 .也是尊 重 了行为 人主观 恶性 有所减 少 这个客观事实 . 是 有 利 于 实 现刑 法 公 正 的 一 种认 定 方 法 四、 关 于 中止 犯 的 责 任 《 刑 法》 第 2 4条 第 二 款 规定 : “ 对 于 中止 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 当免 除 处 罚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这 个 规定 是 很 明确 的. 一 般 在适 用 时 也 较 少 争议 但 是 这 里 存 在 一个 容易 被 忽 略 的 问 题 . 那 就 是 所造 成 的损 害 还 应 该 继 续被 划分 为若 干种 情 况 , 以故 意 杀 人 为 例 , 中止犯所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害包 括 除死 亡 以 外 的 各 种 伤 害 程 度 , 如微伤害 、 轻 伤

浅析犯罪中止形态

浅析犯罪中止形态

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 了自认为无法克服 的困难或障碍, 不 可 能 把 犯 罪 继 续进 行下 去而 被 动 的 停 止 犯罪 , 因其 不 具 有 真 诚 性 , 应 视为犯罪未遂。 ( ) 三 犯罪中止应具有效性
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放生才成立中止。 三 、 罪 中 止 的刑 事 责 任 犯 根据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可以看出, 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是 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 主观上 自动放弃了犯罪意 图, 客观上放弃 了犯罪
发 生 , 就 成 立 犯 罪 中止 。 犯 罪 实 行 终 了 而 犯 罪结 果 尚未 发 生 的情 者免除处罚 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根据上看, 也 在 中止行为使行为人本
况下, 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 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 就 不能只消极地停止犯罪行 为, 还需积极的采取措施 , 阻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
作用, 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中乙, 乙倒 地挣扎, 甲见乙可怜将其送往医院, 乙在去医院的路上死亡 。甲应承 担故意杀人 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 犯罪中止 的类型 在 直接 故意 罪 过 心 态 支 配 下行 为人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要 有 一 个 发 展 的过程, 在犯罪发展的过程中又分为不 同的阶段 , 在每个不同阶段由
( ) 罪 中止 具有 客 观 性 四 犯 中 止 不 只是 一 种 内心 状 态 的 转 变 , 要 求 客 观 上 有 中 止 行为 。 还 中
欲实施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大减 低。 从客观 方面说 , 犯罪行为之
所 以未 达既 遂 状 态 , 因 为 行为 人 在 自认 为 能 把犯 罪 进 行 到 底 的情 况 是 下, 自动 地 放 弃犯 罪 意 图 , 底 停 止 了 犯 罪 行 为或 者 有 效 地 防 止 了犯 彻

犯罪中止相关问题浅析

犯罪中止相关问题浅析
易发生 争议 。 否定 论者认 为 , 说认 为危 险犯只 要是危 害行 为 实 罪未遂 。 。 通 ” 施 完毕 , 出现 了法 定的危险状态 , 那作 为该类 犯罪就 己经 既遂 , 但 从 以上分析 可知 , 定的重 点是 甲的行 为是否 实行终 了?我 认
其对 法定 危险 状态 的理解 难 以让人信 服 。对危 害行 为 实施后 出 认 为, 在上例 中 , 甲第 一枪仅 造成 乙的轻微伤 害 , 并没 有致 乙死 亡 现 的危 险状态 究竟 应 当怎样进 行 界定 呢?应 从 以下几 个 方面 来 的危 险 , 且 甲完 全可 以继续 开第 二枪或 第三 枪 , 而 因此 实行行 为
利益 .本 文主要 就犯 罪 中止 与危 险犯 , 弃 重复侵 害行 为 的认 定 问题作 出分析 。 放 关键 词 犯 罪形 态 犯 罪 中止 危 险犯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 5 . 1 1 0 .5 22 0 ) 81 8O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4
知枪 里还有 两发子弹 , 继续开 枪便能将 乙杀死 的情况下 由于害 怕 中止 开第 二枪 。对 于 甲是 故意 杀罪人 中止 还 足故意 杀人罪 未遂
我国刑 法第 2 条规 定:在犯 罪过 程 中,自动放 弃犯 罪或 者 4 “
自动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 罪 中止 。对 于 中止犯 , 没 呢 ?持否定观 点的学者 认为 , 向乙开枪第一枪 的行为 本身就 已 甲
程始于 犯罪 预备行 为 的实施 , 终于 犯罪 既遂 。在 实践 中, 对于 引
行完 毕 , 客观 上又存 在进 一步 实行犯 罪的 条件 , 果放弃 重复侵 如
起 法定 危险 状态后 以采 取积极 行动 避免 危害 结 果发生 的行 为容 害的 , 视为 符合犯 罪中止 的 时间性 条件 , 应 成立 犯罪 中止而 非犯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犯罪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犯罪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终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或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情形。

我国刑法对犯罪终止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等。

本文将从犯罪终止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犯罪终止的概念1.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终止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中止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既遂的,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

”四、犯罪终止的法律后果1.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免除处罚:犯罪中止的,应当免除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也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减轻处罚。

2. 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表明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2)从轻处罚:犯罪未遂的,也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从轻处罚。

3. 犯罪既遂的法律后果(1)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犯罪既遂的,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从重处罚:犯罪既遂的,也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从重处罚。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放弃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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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什么是犯罪放弃自动,即自己主动,放弃,即抛弃、丢掉的意思。

所谓“自动放弃”,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

它表现为行为人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行停止犯罪的进行(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如果行为人在自己认为不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则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例如,甲深夜拦住一下班女士,正要强奸时,该女一回头,甲发现是小学老师,扭头就跑。

有学者认为,在这种场合中,行为人并非出于已意而停止犯罪,因为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实状况已发生了改变,由于这种改变才导致行为人行为的停止,故认为甲遇熟人而放弃罪行并非出于行为人真诚悔悟,而是为了保护自己。

因为以熟人为侵害对象会使自己面临极大的身败名裂乃至锒铛入狱的危险,故此种停止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有学者却认为属于犯罪中止,理由是这一情形虽是犯罪人意料之外的,却根本不足以阻止犯罪人去实施和完成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顾伦理将犯罪进行到底。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刑法》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按其停⽌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类型中,⼜可以根据犯罪停⽌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30页:本书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

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P331页: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是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故意犯罪⾏为是⼀个过程,由星湖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组成。

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形态,在实⾏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与既遂形态。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犯罪,它标明罪与⾮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当然以⾏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显然,如果使⽤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最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于是,不得不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如果使⽤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P361-363页:对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这实质上是中⽌犯的法律性质问题。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2500字》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2500字》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目录第一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含义 (1)第二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判断 (2)第一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含义我国学者对中止效力的含义理解不一,但仍存在两种争议。

争议的焦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刑事中止效力的范围;二是效力是否需要受到因果关系的限制。

关于效力范围,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消极中止还是积极中止,都需要效力要件。

但是,效力的形式因犯罪行为的时点而异:“犯罪行为完成前,效力表现为彻底性;犯罪完成后,结果完成前,刑法学的一般观点也认为,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发生,从而达到既遂状态后才能停止犯罪1。

一般来说,有效性要素只存在于积极中止中,而消极中止中不存在有效性要素。

通过对以上两种观点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的观点是否定中止的成立不需要有效要件。

比如,小明和小红原本是女朋友,但后来因为性格不同而分手。

小明怀恨在心,想杀了小红,就砍了她好几刀。

后来,小红流了很多血,小明后悔伤害了她,中止了犯罪。

本案中,如果小明确信小红不会因为自己受伤而死亡,并主动制止犯罪,最后小红没有死亡,小明确立了犯罪中止。

由于小明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达到伤亡的危险性,只要小明停止犯罪行为,就可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当消极停止犯罪行为能够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时,只要行为人停止犯罪,就没有必要对其有效要件进行评价。

另外,有效性要件是犯罪故意控制下放弃行为和结果的客观效果,而不是所谓放弃犯罪的主观彻底性。

因此,笔者认为有效性要求只是积极中止成立的条件,与消极中止无关。

对于中止犯罪的效力条件,我国刑法普遍认为中止与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应当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如果我们从一个普遍的角度来理解有效性,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比如案件一,小王想杀死小张,但由于他的误会,他买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剂量。

一天,小王趁小张不在家的时候把毒药倒进了他的茶杯里。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概念、法律后果、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二是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中止表明犯罪人已经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主动放弃了犯罪,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应对中止犯进行处罚。

2.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中止虽然表明犯罪人已经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但犯罪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应对中止犯进行处罚,但处罚应适当减轻。

3. 自首情节犯罪中止后,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后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谅解犯罪中止后,被害人自愿对犯罪人进行谅解,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中止后,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量刑情节犯罪中止后,犯罪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积极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积极悔罪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中止后,犯罪人积极悔罪、挽回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中止后,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中止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犯罪中止量刑规定如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减轻处罚;行为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应如何量刑根据《刑法》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犯罪中止是指法律或相关机构通过某种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干预,使得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被阻止的情况。

犯罪中止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措施。

犯罪中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1. 法律制裁: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相关法律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逮捕、调查和处罚,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将犯罪行为中止,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惩罚性措施: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后,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惩罚措施,这种方式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或生命,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3. 侦查活动:侦查机构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从而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

侦查活动通常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努力,从而使犯罪活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4. 预防措施:为了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社会可以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例如,加强社会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加强社会教育和心理辅导等,从而防止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中止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同时,犯罪中止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治安水平,增强人民对法律、制度和公共安全的信任和依赖。

然而,犯罪中止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一方面,犯罪分子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追究,从而使犯罪中止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法律和相关机构在中止犯罪活动时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法律程序的要求,导致效果不理想。

因此,为了实现更有效的犯罪中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相关机构的力量和手段,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社会对犯罪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意识,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为犯罪中止提供更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浅析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浅析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二 。 自动 性 要 件 一 一 必 须 是 自 动 中 止 其 犯 罪 行 为
1 自动 性 概 说 、
点 , 甲应 成立 未 遂而不 是 巾止 ,可 是这 样势 必会 扩 大犯罪 未遂 的范 围 ,同时 缩小 犯罪 中止 成立 的范 同。而 第二 种观 点也 有不 足之 处 , 比如 ,丈 夫 欲杀人 ,被 妻子 劝 服而 放弃 ,那 么 ,到底 是 由于妻 子 的 劝说 而使 丈夫 停止 杀人 ,还 是 丈夫 内心 的悔 悟 和妻子 的劝 告共 同作 用而放 弃杀 人行 为呢 ,很难 按 比例界定 。 三 。有效 性要 件一一 必 须既 遂结 果未 发生 1 有 效性 概说 、 犯 罪 中止 的有 效性 ,是 指犯 罪 达到 既遂 以前 停止 实施 犯罪 或者 有 效地 防止法 定结 果 的发生 ,不管 哪一 种 中止 ,都 必须 没 有发 生行 为人所 追 求 的行为 性质 所决 定 的犯 罪结 果 。⑤ 例 如 ,甲欲 杀 乙 ,在 乙 的茶水 中投 毒后 ,又心生 悔 意 ,将有 毒茶 水倒 掉 的行 为 应成 立犯 罪 中止 ,如果 乙 已经 喝了下 毒 的茶水 而 中毒 身亡 ,即危 害结 果 已经 发 生 ,那 么 甲再 有 悔 意 ,也 不 能成 立 犯 罪 中 止 , 只能 成 立犯 罪 既 遂 。可 见 , 有 效 性 的前 提 条 件 是 既 遂 结 果 未 发 生 。 2 中止行 为与 既遂 结果 未发 生之 间的 因果关 系 、 当行 为人 的 中止行 为 与既遂 结 果未发 生具 有刑 法上 的 因果关 系 时 ,我 国学 者 对此 情形 下成 立 的犯 罪 中止 没有 异议 ,可 是 ,当二者 没有刑 法上 的 因果 关系 时 ,能否 成立 中止 呢 ?有 两种情 况分 别进 行
浅 析 犯 罪 中 止 的 成 立 要 件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犯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需要了解犯罪中⽌的司法定义是什么,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当中,因为其主观意识上想放弃犯罪的⼀种⾏为,那么这种⾏为有效的阻⽌了犯罪情况的发⽣,所以这种情况理论上是可以减轻其犯罪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今天店铺⼩编就跟⼤家普及⼀下在法律意义上到底什么是犯罪中⽌。

什么是犯罪中⽌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据此,犯罪中⽌存在两种情况:⼀是未实⾏终了的中⽌,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为还没有实⾏终了的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是实⾏终了的情况下⾃动有效的防⽌犯罪结果发⽣。

犯罪中⽌的特征犯罪中⽌应具备时空性、⾃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是⾏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中⽌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为是犯罪中⽌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形态是中⽌⾏为造成的结局。

犯罪中⽌与中⽌⾏为⼜有严格的区别:中⽌⾏为本⾝不是犯罪,⽽是刑法所⽀持的⾏为,犯罪中⽌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之,中⽌⾏为之前的⾏为是⾏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为本⾝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因此,不可将犯罪中⽌与中⽌⾏为混为⼀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具有相同的特征:(⼀)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犯罪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

所谓犯罪过程,这⾥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犯罪中⽌。

反之,则犯罪中⽌不能成⽴,⾄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

前⾯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

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发生的时间不一样,未完成犯罪的原因,行为结果和刑事责任等都是不同的,首先,犯罪中止是因为当事人在实施犯罪以后,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犯罪未遂并不是出于本意,可能是因为有他人的介入而没能得成。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

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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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概念与特征探析(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分析关于犯罪中止的概念,各国立法上存在着不完全一样的规定。

法国刑法典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情事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构成犯罪未遂。

可见,法国刑法典中没有犯罪中止的直接规定,而是通过规定未遂犯来凸显犯罪中止既不为罪也不可罚的。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

日本刑法典规定中止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基于自己意志而中止的情形。

罗马尼亚刑法典中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的中止犯罪或者犯罪在被发现之前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情形。

我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然而,我国学者依据该条文对犯罪中止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表述。

有的学者将犯罪中止表述为一种行为,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有的学者将犯罪中止表述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还有的表述则界定了中止犯罪的存在范围,即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1、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继续进行犯罪。

自动,即自己意志支配的活动,出于自己断然作出的决定,把本来可以进行到底的犯罪行为停止下来。

这是自觉的,不是被迫的。

是彻底的,不是暂时的。

当然,自动也是相对而言的,有些人是经过别人的说服、劝导、教育,他想通了,通过自己的意志将犯罪行为停止下来。

这也是中止。

由此观之,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准。

2、彻底性是犯罪中止的重要特征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不仅在主观方面彻底的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而且在客观方面也彻底放弃了自己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达到了主客观方面放弃犯罪的一致性。

彻底性表明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和决心,它表明了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完全的,而非暂时的中断。

所谓暂时中断犯罪,是指行为人停止犯罪是由于准备的不充分或认为时机不成熟、地理条件不利等原因,而企图待条件适合时再继续该犯罪行为。

它不符合犯罪中止彻底性的要求,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显然犯罪中止的彻底性也是相对而言的,不含有绝对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彻底的放弃了正在进行的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再犯任何罪。

1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中止彻底性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是指犯罪分子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必须在思想上彻底放弃本次犯罪原来的某种犯罪意图或追求。

2(2)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3(3)所谓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是指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

4(4)有人则把彻底性包含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之中,并认为停止犯罪必须是彻底而不是因时间地点不适宜而暂时中止犯罪。

彻底性应是犯罪中止的特征。

彻底性是相对的,只要放弃或中止了目前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就足以构成犯罪中上,而不是指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之罪。

万变不离其宗,因此我们可以把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概括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永久的放弃了继续原来犯罪的意图和行为。

3、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必要条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预备和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只需要停止犯罪活动就能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了,但是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只是消极地达到犯罪活动,就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他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但未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李,犯罪分子仍然要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件。

对其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可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犯罪既遂之前一致自动放弃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3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9页.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7页.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皆为犯罪中止,如果其中一人中止犯罪但未防止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算犯罪中止。

可见,有效性是犯罪中止不可缺少的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学界对有效性是否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成立犯罪中止,有效性是必备的条件;当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消极地自动停止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效性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必要条件,当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有效性仍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必备要件。

5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前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或有效的防止了该罪法定之犯罪结果的发生。

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犯罪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停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另一方面,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的法定结果发生之前,有效的阻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根据犯罪中止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犯罪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一)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这是根据行为人阻止犯罪完成的行为方式,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分类。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即犯罪人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中止的犯罪中止,其行为方式仅需不作为方式。

此种类型也即前述的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大多数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均属于此种类型,故理论上又被称为“普通中止”。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亦称“特殊中止”,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中止,即犯罪人不但需要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作为去防止住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

它一般发生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的少数情况下以及实行行为终了的某些情5高铭暄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况。

上述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相比,消极中止距离犯罪既遂较远,而积极中止距离犯罪既遂较近,尤其是其中有些还发生了一定的实际危害后果,因此,一般说来,积极中止较消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大一些。

补充此种分类的意义。

(二)预备中止、实行过程中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这是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

1.预备中止预备中止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这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活动,或者已经将犯罪预备行为实施完毕,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着手实行犯罪。

例如,行为人在携带犯罪工具奔赴犯罪现场的途中,因心中悔悟而返回;或者已经到达犯罪现场,因对被害人产生怜悯而未下手,等等。

2.实行过程中的中止实行过程中的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着手犯罪之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因而未完成犯罪的情况。

例如,在放火案件中,行为人已擦燃火柴,在准备点燃目的物时,自动停止了点火行为。

此时的犯罪中止主要表现为自动放弃犯罪实行行为的继续实行或完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只要消极地放弃,犯罪中止就能成立。

3.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犯罪中止。

其时空范围始于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投毒杀人者投下毒物后,又采取积极参与的措施未使被害人吃下毒物,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后将其积极抢救而未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杀人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此外,有些犯罪在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或加重结果之间不在同一个时空点上,因此在犯罪实施终了以后,犯罪结果或加重结果出现之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

补充此种分类的意义。

(三)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数量,而对犯罪中止进行的区分。

当犯罪主体是一个人单独犯罪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要求,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当犯罪主体是多人共同犯罪时,一般认为,只有共同犯罪行为全部中止才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

但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犯罪结果因犯罪中止而没有发生的,并非所有的共犯都成立犯罪中止,只有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才成立犯罪中止。

1.简单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简单共同犯罪所有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即全体共犯人集体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言之,全体实行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成立简单共同犯罪的全部中止。

简单共同犯罪全部犯罪人实现犯罪中止较部分共同犯罪人实现中止要容易些,全部犯罪人只要做到一致地停止犯罪或一致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全部的犯罪中止,这是无可厚非的6。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止可以从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全体共犯人都中止的情况和部分犯罪人中止的情况。

2.复杂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比较清晰,即实行犯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活动或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就可成立犯罪中止7。

复杂共同犯罪全部犯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与简单共同犯罪全部犯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情况大体一致,即全体共犯人集体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全体复杂共犯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补充此种分类的意义。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关于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各国有无罪主义说、不罚主义说和折衷主义说等,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即目前各国立法普遍采取的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7张明楷.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J].北京:清华大学学报,2001,.(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观点:1.刑事政策说。

该学说首先由德国的费尔巴哈提出,该学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不是因为中止犯的违法性和责任性有所减少,而是出于预防犯罪考虑,其本质是为犯罪中止者架设后退的“黄金桥梁”。

2.法律说。

该学说主张从犯罪的成立要件中探求中止犯不处罚或减免处罚的刑罚依据。

包括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以及违法性、责任减少说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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