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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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1. 范围:

薪酬分配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的薪酬分配原则、薪酬结构及支付方法、日常考核管理、薪酬调整与晋升等内容。规定了各类新入职人员的工资评定办法,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及企业各部门二次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2. 组织机构:

公司综合部是公司薪酬分配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司薪酬分配制度规章的草拟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公司薪酬分配制度和规章,并且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3. 参考文件:《劳动法》及配套法规。

4. 内容:

4.1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4.1.1 薪酬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4.1.2 本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完善企业薪酬分配体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薪酬分配制度。

4.1.3 坚持“两低于”原则,即公司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利税的增长幅度,员工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4.1.4 坚持员工薪酬分配与绩效挂钩浮动的原则。

4.1.5 坚持工资指导线制度。

4.2 薪酬形式与结构

4.2.1 公司实行基本工资与绩效奖罚机制配套的薪酬分配形式,按公司订单量和生产发展的要求,将不断增加岗位工资在薪酬中的比重,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薪酬体系,即: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以浮动工资为有效补充的薪酬分配体系。

4.2.2 薪酬结构

公司薪酬由基本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构成。

4.2.2.1 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补贴。基本工资由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组成,补贴由年功工资组成。

4.2.2.2 浮动收入主要由奖金、岗位职务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组成。浮动收入还包括按规定计入工资总额的质量奖、安全奖、劳动竞赛奖、年终兑现奖及其它一次性奖励等。

4.3 薪酬分配管理

4.3.1 基本收入管理

4.3.1.1 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是薪酬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与员工积累贡献直接相关,技能工资实行等级制,其调整按《技能等级标准要求》(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要求确定)执行。

4.3.1.2 岗位工资

员工的岗位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调入新岗位,实行三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间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的C档;试岗结束经考核合格,从次月起执行B档标准,正式签订录用合同后,从次月起执行A档标准。

4.3.1.3 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企业给员工在工作时间方面的补贴,每年元月份调整一次。其计算方法为:

年功工资=(入职公司工作年+1)×50元。

4.3.1.4 新入公司人员在试用期内执行初期待遇,不执行岗位工资、年功工资。

4.3.2 浮动收入管理

4.3.2.1 公司浮动收入实行两级分配,由人力资源部按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至各单位,各单位按分配原则制定二次分配办法,考核分配至员工本人。各部(室)、车间二次分配方案制定要广泛听取员工意见,集体讨论确定。坚持向科研、管理、生产骨干倾斜。要做到以丰补歉,接受监督。应发给员工的薪酬收入不能用于其它活动的开支。

4.3.2.2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应根据调动通知,上

半月调动的在调入单位计发浮动工资,下半月调动的在原单位计发浮动工资。

4.3.2.3 分配来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实习期间不计发浮动工资。

4.3.2.4 凡招收进厂的合同制员工,在试用学徒期内的浮动工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转正定级后全额计发浮动工资。

4.3.2.5 新调入本公司的员工,实行半年的试岗期,试岗期内不计发浮动工资。

4.3.2.6 对各类离职人员,以离职时间为准,凡上半月离开公司的,当月停发浮动工资;凡下半月离开公司的,次月停发浮动工资。

4.3.3 各类假期的薪酬管理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公司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因病、工伤、事假、迟到、早退、旷工、产假期间工资按有关文件执行。

4.4 各类人员薪酬确定办法

4.4.1 新入公司人员基本工资确定

4.4.1.1 新进入公司人员:由综合部有关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结束填写“员工定岗审批表”经考核合格次月起,执行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

4.4.1.2 新招聘大中专毕业生:持“报到证”办理

工资手续,试用期半年,半年后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定岗审批表”,试用期待遇根据招聘形式按当年制订的标准执行,定级定岗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执行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

4.4.2 企业内部转岗人员基本工资确定

4.4.2.1 根据工作调动通知,下达“职工工资变动通知单”并调整其岗位工资为新岗位的试岗工资,试岗三个月后填写“员工转岗审批表”,合格者从次月起执行新岗岗位工资标准。

4.4.2.2 员工因岗位变动而发生工资关系变动的,以工作调动通知为准,次月起在新单位计发工资。

4.4.3 其他人员工资管理

4.4.3.1 其他离职员工:由本人持“离职人员通知单”办理工资手续。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需先支付违约赔偿金。

4.5 薪酬调整

按照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并结合企业改革的实际,综合部提出工资调整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综合部组织实施。

4.6 薪酬支付

4.6.1 工资以法定货币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基本收入,每月28日前支付上月浮动收入。

4.6.2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

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0.92;小时工资=日工资/8 。

4.6.3 加班工资的支付

4.6.3.1 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4.6.3.2 员工在休息日工作,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4.6.3.3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7 下列项目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4.7.1 个人所得税;

4.7.2 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7.3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7.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4.8 特别支付

员工死亡或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结算员工工资,并结清经济补偿金或违约赔偿金。

4.9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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