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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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制造许可产品技术数据表(压力容器用)
注:1.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注:2.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其简要内容可参见附件;
注:3.为了正确划分制造级别,请如实填写可以反应工厂最大制造能力的产品数据(每个级别限填写一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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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
1. 压力容器的分类
1.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1.1 高压容器;
1.1.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1.1.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0 MPa·m3);
1.1.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5 MPa·m3);
1.1.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2 MPa·m3);
1.1.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1.1.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1.1.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1.1.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
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1.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 m3);
1.1.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 m3)。
1.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1.1款规定的除外);
1.2.1 中压容器
1.2.2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1.2.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1.2.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1.2.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1.3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第1.1和1.2款规定的除外)。
2.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和易燃介质的划分:
2.1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毒性程度:
2.1.1 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mg/m3;
2.1.2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 mg/m3;
2.1.3 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 mg/m3;
2.1.4 轻度危害(Ⅳ级)最高容许浓度≥10 mg/m3。
2.2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提供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的依据,无法提供依据时,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险程度最高的介质确定。
申请制造许可产品技术数据表(锅炉及安全附件用)
注:1.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2. 持有C级及以上级别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
3.为了正确划分制造级别,请如实填写可以反应工厂最大制造能力的数据(每个级别限填写一种产品)。
填表人:(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