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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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著作权在不同主体间是否转移,可分为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下面来看看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指著作权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确立其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应符合合同法的原则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著作权的转让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

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分权受到约定条件的严格限制。

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

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法、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许可使用期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

关于邻接权的许可使用以及转让《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几乎没有规定,在实践中除了应该遵循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而外,可参考有关著作权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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