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二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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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 或不存在的请求。
分类 —积极确认之诉
例如:合同关系;收养关系;土地使用权
—消极确认之诉
例如:合同无效;婚姻无效;收养无效
3、形成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注:法律关系已经存在
⊙⊙? 举例说明
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章 诉与诉权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013年9月9-11日
主要内容
诉 --诉及其构成要素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的种类
反诉
民事诉权
第一节
一、诉的含义
民事之诉
诉是一种请求(程序权利+实体权利)
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请求内容是改变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并条件
--若干诉讼请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受诉法院对其中的一个诉具有管辖权
但如果其他法院对其中一个诉具有专属管辖权时, 在受诉法院的审理中不能合并。
--合并的若干诉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_? 案例说明
3、诉的变更 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具体指同一诉讼程序中以新诉讼请求 替换原诉讼请求。
合法原则下调解; 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反诉的受理、审理程序
受理法院审查合法(符合起诉条件)一并 受理--审理--判决。
与本诉适用相同的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4、反诉与诉讼抵消 见教材40-41页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民事诉权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权)。 即向人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
⊙﹏⊙! 牵连关系
--反诉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 权利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 因事实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 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
!!!反诉提起时间
--提倡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实践时间:一审诉讼过程中(辩论终结前) --简化诉讼:二审可以提出,二审法院在遵循自愿
—诉讼请求
诉的原因事实
(有称诉的理由)
+权利发生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买卖合同)
+被告违约事实
(原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依据
2、理解、运用 根据诉的构成要素,可以判断当事人的诉是否完
整,否则,被法院驳回起诉。
诉的构成要素可以使此当事人的诉特定化,以判 断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变更情形 --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额的减少或增加)
--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如合同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诉变更的阶段限制
— 《民事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应当”如何理解
⊙﹏⊙!
预习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祝您成功!
本诉与反诉关系
本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 牵连关系 被告(反诉原告)
反诉请求
1、反诉的特征
反诉主体:特定 反诉目的:对抗本诉 反诉请求:独立(可以另行起诉) 反诉时间:特定(举证期限届满前)
2、反诉的构成要件
提起主体: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管辖法院:本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适用程序:相同 与本诉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温故而知新:实体法赋予的实体权利类型
!!请求权 !!支配权 !!形成权
1、给付之诉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
具体指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
某种给付义务,以保障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给付内容:
金钱; 实物; 行为。
2、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权益 合法有效之诉。
--“必须”。当事人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可以”。鼓励性,倡导性规定。 即当事人最好在举证期限届满或开庭审理
之前提出。
第二节 反诉
一、反诉 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
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1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实体性内涵)
2、程序性诉权和实体性诉权的比较
二者关系 --形式和内容 --手段和目的
二者不同 --权利产生的时间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只有在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争议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产 生。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实体法律关系产 生时就产生了。
--权利的作用时间
(^.^)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 当时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直接影响到诉讼 程序的启动;
理解
—诉的主体: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诉的指向:人民法院
—诉的特点:一种请求,以解决民事纠纷, 保障民事权利。
二、诉的构成(要素)
1、诉的构成 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要具备哪些内容
⊙⊙? 讨论发言 ⊙⊙!举例说明
诉的主体
即诉的当事人
(原告
被告)
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
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1、诉的合并
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 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审判行为。
!!举例说明
2、诉的合并种类 诉的主观(主体)合并
—必要的共同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
--同一当事人之间若干诉讼请求的合并
诉的主客观合并
--普通共同诉讼中若干诉讼请求的合并 --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在诉讼之前开 始审查,而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审查,如 果当事人欠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 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3、诉权与诉讼权利 ——见教材43页
二、民事诉权的消灭 三、民事诉权的保护 四、滥用诉权的规制
——见教材43-45页
重点?!难点?!
课后作业
结合本章内容,完成章节后的“问题与思考 ”
诉的构成要素可以确定诉是否能合并或变更 诉的构成要素可以决定判决既判力的范围。
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
含义
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
实体权利。
理解 +抽象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说明:房屋买卖合同
+诉讼标的系确定案由的根据
2、诉讼请求
即,诉的声明、诉的请求旨意
指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 具体实体请求。
3、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
抽象与具体(法律实施) 依据与措施
—诉讼标的:一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主张 (因诉讼标的产生。包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及其衍生。)
——具体见教材28—29页
四、诉的种类
民事诉权,具体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
权利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的权利。
1、理解
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 (程序性内涵)
⊙﹏⊙!
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 而是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 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解决自己 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维护自身 的实体利益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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