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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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进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心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建议或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方案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和《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1〕237号)等资料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方案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联合争论、委托争论、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1—理参照《xx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方法》执行。

学校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创新券到款票据可依据地区科技局创新券兑现政策先开票后到款。

(三)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厅级科研项目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xx 高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方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需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会同计财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协议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关于规定结题结账,协作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关于工作。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补助与支持政策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补助与支持政策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补助与支持政策一、背景简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是科研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理的资金管理办法能够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并提高研究成果的输出效率和质量。

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补助与支持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内容,通过合理的补助和支持政策,可以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促进科研项目的成功实施。

二、补助政策1. 项目启动经费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是为了确保项目正常进行的基本资金支持,用于购买实验设备、耗材等必要物资,以及工作人员的薪酬支出。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启动经费补助。

2. 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是科研项目中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用于支持科研人员的实验操作、数据采集、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科研经费通常由资助机构或相关科研基金提供,申请人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向资助机构申请经费补助。

3. 差旅费补助科研项目中,有时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这就需要支付差旅费用。

为了支持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相关机构通常会提供差旅费补助,申请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向资助机构申请差旅费补助。

4. 国际合作经费对于一些涉及国际合作的科研项目,为了支持合作研究的开展,相关机构会提供国际合作经费。

申请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资助机构申请国际合作经费的补助。

三、支持政策1. 人才支持政策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相关机构通常会提供人才支持政策。

这包括人才引进津贴、人才培养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以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并提高科研项目的实施能力。

2. 实验设备支持政策科研项目中经常需要使用先进的实验设备进行实验研究,相关机构会提供实验设备的支持政策,包括设备购置补贴、设备维护保障等方面的支持,以提高科研项目的实验条件和研究水平。

3. 数据管理支持政策科研项目涉及大量的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为了保证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相关机构会提供数据管理支持政策,包括数据存储设备的提供、数据管理软件的支持等,以提高科研项目的数据管理水平。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3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使用经费;(2)目标明确:经费使用应以实现科研课题目标为导向;(3)权责清晰:明确经费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权限;(4)过程透明:确保经费使用过程的公开、透明;(5)注重绩效:强调经费使用效益,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经费预算管理2.1 科研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课题任务书和实际需求,编制经费预算,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

2.2 经费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2)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奖励、科研条件建设费等;(3)其他费用:根据科研课题实际需要,可列支其他合理费用。

2.3 经费预算应提交公司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三、经费使用管理3.1 科研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3.2 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定:(1)直接费用:按照预算科目和标准使用,不得擅自调整;(2)间接费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合理分摊;(3)其他费用:确需列支时,应提前向公司科研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3 科研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法、有效。

四、经费报销与审批4.1 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应遵循以下流程:(1)报销人提交报销单据,包括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2)课题负责人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3)公司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据的合理性、准确性;(4)财务部门进行核算、报销。

4.2 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应符合以下要求:(1)报销单据应真实、合法、完整;(2)报销内容应与课题预算相符;(3)报销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额度;(4)报销时间应在课题执行期内。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合理使用学校的科技专项经费,进一步提高专项经费的激励作用,方便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在《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和《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下合称为“激励经费”)作如下规定。

一、激励经费主要是指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包括重要科技成果获奖奖励、科技学术期刊论文奖励、专利成果奖励、其他科技成果奖励;重要人文社科获奖成果奖励、人文社科学术论文与著作奖励、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文艺创作作品奖励等。

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包括重点纵向科技项目立项激励经费、重大横向科技项目结题激励经费、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立项激励经费。

二、激励经费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单独建本。

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完成人等相应负责人作为经费负责人负责激励经费的分配。

成果第一完成人为学生的,由其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三、经费负责人应依据《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或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对激励经费进行分配。

四、激励经费可一次性或分批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参与项目或成果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及对科研成果没有贡献人员不得参与分配。

五、激励经费的发放应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激励经费采用酬金、劳务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票据形式进行报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科研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办法范本(二篇)

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办法范本(二篇)

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激励中学教师积极投身教科研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增加教学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的来源包括:国家、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经费使用单位自筹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中学教师参与教科研项目或取得教科研成果的教师。

2. 奖励条件:教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奖励经费:(1)遵守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2)积极参与教科研项目,展示独立研究和创新精神;(3)取得一定的教科研成果,包括教学成绩、教材编写和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四章奖励经费的使用1. 奖励经费用于以下方面:(1)购买教学教具、图书、期刊等教育资源;(2)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研修班;(3)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和培训讲座;(4)购买科研设备、软件和实验材料等。

2. 奖励经费使用的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教师能够平等获得奖励经费的使用权;(2)专款专用原则: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3)经费管理责任制原则: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岗位,负责对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1. 申请流程:教师申请奖励经费时,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手续:学校设立奖励经费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1)审批程序:奖励经费申请经教师所在部门初审后,由奖励经费审批委员会进行终审。

(2)审批标准:根据教师的教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实际贡献,审批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确定奖励经费的金额。

(3)审批结果:审批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通知教师申请是否获得批准,并告知奖励经费的具体金额。

第六章经费管理1. 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应设立奖励经费管理岗位,负责对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核。

2. 经费使用制度:学校应建立经费使用制度,规范奖励经费的使用环节和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篇1: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州苏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社会资金(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

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应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

合同文本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网站下载。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重点和重大项目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审核)后,加盖州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名章方有效。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学校财务系统实际发生数据编制财务决算、以书面形式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的,按支出预算执行;没有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支出预算,并签署承诺书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遵府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财政科研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扩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自主权,提升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效能,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动力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项目可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比例和使用可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馆外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馆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馆外科研项目如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则按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馆级科研项目经费第四条馆级科研项目经费额度根据项目类型和研究内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馆务会审批后确定,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5万元,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万元,青年项目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馆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所需的直接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印刷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以及设备改造和租赁发生的费用.(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数据制作、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发生的费用.(三)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四)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五)资料费:指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制、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六)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含出差补助费).差旅费标准依照我馆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会议的经费开支.(八)出版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印刷费、打印费,以及研究成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等.(九)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等费用)。

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鉴定费.(十)其它费用:指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第三章馆外科研项目经费第六条我馆对馆外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或子课题)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提取的管理费用于科研配套经费、科研奖励以及支持其他科研项目、有关科研活动的支出。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以XX大学为法人单位以市场方式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项目。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单位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

本办法确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及分配方式,作为横向项目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登记、审核、过程监管、结题和成果管理等;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所在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凡以XX大学名义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且原则上应采用科学技术处提供的技术合同模板。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及学校合同管理相关办法管理。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在与委托方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填写《XX大学科技合同(协议)审批表》;由所在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对合同中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完成时间以及责任风险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章;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批,并加盖“XX 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如涉及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应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可归委托方或者项目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类项目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后,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备案。

根据合同约定,需向委托方提供的结题报告等验收材料,经学院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科技〔2016〕25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校2016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苏州大学2016年12月22日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的合理管理是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方面,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定以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和绩效的充分发挥。

本文将探讨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经费分类和设置科研经费根据不同的用途可以分为基础科研经费、项目科研经费和绩效科研经费。

其中,基础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基础支持,项目科研经费用于具体的科研项目,绩效科研经费则用于奖励和激励科研人员。

为了更好地统筹和管理科研经费,需要建立完善的经费设置制度。

根据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科研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并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经费申请和审批流程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项目时,需要提交经费申请并经过审批程序。

经费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资金用途、预算计划等内容,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科研经费的审批流程应该明确规定,包括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审批、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的评审、相关部门的批准等环节。

为了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正确使用,审批流程应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程序。

三、经费使用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是科研经费管理的核心环节。

科研人员在使用科研经费时,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资金分配和使用。

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经费报销、差旅费管理、设备购置与维护、实验耗材采购等方面。

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操作,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销手续。

四、经费绩效评估为了保证科研经费的绩效充分发挥,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

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估应考虑到项目的学术贡献、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等方面,并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指标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科研人员,以便他们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科研工作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规划。

五、经费监督与惩处为了保证科研经费的正确使用和防止经费的滥用和浪费,需要建立科学的经费监督与惩处机制。

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涉及经费浪费和滥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申请条件)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在沪单位,可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第五条(开支范围)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学院校园科研奖励实施细则

学院校园科研奖励实施细则

学院校园科研奖励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学院教学和科研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和支持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入科研工作,学院在科研经费投入和激励机制上加大力度,将根据合理配置、突出重点、有效利用的原则,在科研经费和激励机制上加大投入力度,对有明显成效的科研项目进行支持和奖励。

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鼓励承接科研项目一、自主经费支配学院鼓励教师、工作人员积极承接各类承接科研项目。

为便于承接者(主持人)开展项目研究,可以在项目的经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由承接者(主持人)自主支配:(一)纵向项目在一百万之内的可提取总经费的10%,超过一百万的部分可提取超过部分的5 %;(“纵向项目”的解释请参照《XX 戏剧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二)横向项目在一百万之内的可提取总经费的20%,超过一百万的部分可提取超过部分的10 %;(“横向项目”的解释请参照《XX 戏剧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其他项目(学院内部自行立项的项目除外)在一百万之内的可提取总经费的20 %,超过一百万的部分可提取超过部分的10 %。

(不能归入“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项目统归入“其他项目”)自主经费由项目承接人自主支配,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研究、出访、接待及正常工作量之外的劳务等。

二、配套经费支持对于国家级项目,学院给予配套经费10000 -15000 元;对于省部级项目,学院给予经费8000-10000 元;对于上海市教委及相应等级项目,学院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00 -8000 元。

国家及上海市教委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配套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计划划拨。

第二条 鼓励研究新兴学科学院鼓励教职员工对新兴学科领域和学院现有学科的空白地带和薄弱环节进行研究; 鼓 励对跨学科、 交叉学科的研究; 鼓励以各种灵活的组织形式对新兴学科进行研究, 并鼓励将 研究转化为教学内容。

对新兴学科的研究, 学院提供适当资助, 新兴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讲 座或选修课等形式的尝试, 受到学生欢迎的, 经过院有关部门讨论通过, 可以列入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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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
为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研与服务地方工作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纵
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具体配套如下(有文件明文规定的除外):
1.国家级项目按1:0.4配套,其中重大、重点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20万元。

2.省(部)级重大、重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按1:0.2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3.省(部)级一般项目按1:0.1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3万元。

4.经立项部门批准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子项目或专项(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以项目立项书为准),按相应级别的一般项目予以配套。

5.同一项目在不同渠道获得立项的,只按最高级别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二条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获批的国家级
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学校也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具体配套如下: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教师为项目参加者的,按到账经费给予1:0.2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2.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我校教师为项目参加者的,按到账经费给予1:0.1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6万元。

第三条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同立项单位另有约定的市(厅)级重大、重点或专项及以上项目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市(厅)级立项不资助或小额资助项目,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额度予以资助或补足,经费仅限于科研业务费的支出。

第四条配套经费的使用。

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仪器
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协作费、差旅会议费、文献资料费、人员劳务费、专家讲学费、评审鉴定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等费用支出。

各科目开支规定如下:
1.如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有配套经费预算的,按预算开支(例如学校与主管部门联合资助项目等)。

2.如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没有学校配套经费预算的,配套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研发经费和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配套经费的80%,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配套经费的10%。

(1)研发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合作协作费、差旅费、文献资料费、小型会议费等研发经费。

(2)劳务费主要用于专家讲学的学术报告费、咨询费、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和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劳动报酬。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
的科研经费,学校不给予项目研究资助配套;在学校已拨配
套经费后,如有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项目,学校将从该项目配套经费中扣回已配相应金额。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调出,纵向配套经费未使
用金额由学校收回。

项目正常结题验收后,激励支出部分仍可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支出。

第七条科学技术类纵向项目研究资助配套经费按照主
管部门拨款方式分期给予拨付。

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预留40%作为风险金在项目按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后一次性拨付,未经批准延期完成的项目不予拨付,其余60%按照主管部门拨款方式分期给予拨付。

第八条按合同规定,纵向科研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
而中止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还全部配套经费;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止项目研究的退还节余配套经费。

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我校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获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学校给予一定金额的项目激励费。

1.主持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激励费30万元。

2.主持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子课题,国家一般重点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激励费15万元。

3.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等激励费7.5万元。

4.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激励费6万元。

5.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与应急管理等专项基金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及以上)、小额资助面上项目等激励费4万元。

6.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与应急管理等专项基金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以下),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自筹),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重点项目,省科技计划一般重点项目,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激励费2.5万元。

7.主持的省(部)级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激励费1.0万元。

8.主持的市(厅)级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激励费0.3万元。

9.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项目能够按时结项,结项时经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等级的,每项追加激励费2万元;主管部门认定为“良好”等级的,每项追加激励费1万元。

主持的理工类国家级项目能够按时结项,并在1年内完成成果登记或鉴定的,每项追加激励费1万元。

10.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获批的国家级重大、
重点、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从配套经费中安排50%的经费用于激励支出。

第十条激励费的支出。

我校作为主持单位的项目激励
费分立项激励支出和结题验收激励支出,分别在项目立项后和项目按时正常结题验收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各按50%支出。

项目如延期1次后通过结题验收则扣除结题验收激励支出费用的10%,延期2次后通过结题验收的则扣除50%,延期3次及以上通过结题验收的则全额扣除不予奖励。

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的项目激励费,在立项后一次性支出。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科研项目的配套激励。

附属单位及非我校人员以师范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获批的项目,给予50%激励但不配套。

本办法尚未涵括的项目,将根据立项单位和到账经费等情况,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确定相应激励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对我校教师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按实
际到账经费的5%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起立项项目,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师院发〔2010〕6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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