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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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 建安工程费 4‰ 3‰ 2.5‰ 2‰ 编制竣工结算 建安工程费 5‰ 4‰ 3‰ 2.5‰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1-2‰ 另按审核增减额3--6﹪ 审核竣工结算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2-3‰ 另按审核增减额5--10﹪ 编制工程量清单 建安工程费 5.5‰ 5‰ 4‰ 3.5‰ 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建安工程费 12‰ 8‰ 6.5‰ 5‰ 工程造价签证 签证标底 8‰ 6‰ 5‰ 4‰
3‰ 3.5‰ 3‰
2.5‰ 2.5‰ 2.5‰
注: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原国家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238号)文件执行。 2、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提出每日付款计划书、审核各项变 更费用、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结算等。 3、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如需抽钢筋,可按钢筋重量12元/吨另行收费。 4、咨询造价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可按2000元收取。
工程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收费基数 设计概算 划分标准(万元) 500以下 500—1000 1000—5000 5000—1亿元 1—5亿元 5亿元以上 3‰ 2‰ 1.5‰ 1‰ 0.6‰ 0.4‰ 1.5‰ 2‰ 1‰ 1.5‰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河南】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河南】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山东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第73号各市地物价局、建委: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

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

四、对部分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不便计算的,可由双方协商以工日费为基础约定服务费用。

工日费具体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六、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岀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 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 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办法 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 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 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 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具 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行政管 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 (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1
工程概算编制
建设项目总 投资
2.5‰
2.2‰
2‰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
2.5‰
2.2‰
2‰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预 建筑安装工
算编制
程造价
3‰
1.8‰ 1.5‰
定额计价法预算编制
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
3.5‰
3‰
2.5‰
(1)基本 建筑安装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2000-7-10【大中小】【打印】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近年来造价咨询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暂行标准,现于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从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建设工程发包代理资格证书》及《经营手册》;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收费暂行标准分计时、计件两类,并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按下列标准收取:1、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每小时200元;2、审价员、概、预算员,每人每小时100元;3、发包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出具咨询报告,一般出具书面报告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收取翻译费。

如遇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

六、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发包代理服务内容、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参照本收费暂行标准与业主协商收费,上下浮动幅度在5%范围内。

七、本收费标准由市建委、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02年12月31日截止。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序号
服务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收费基数
500以下
500-1000
划分标准(万元) 1000-5000 5000-1亿元
1-5亿元
5亿元以上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1‰
0.8‰
0.5‰
0.3‰

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 制
建安工程费
3‰
2.5‰
2‰
1.5‰
1‰
0.8‰

编制竣工结算
建安工程费
4‰
3‰
2.5‰
2‰
1.5‰
1‰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0.8---1.5‰
另按审核增减额2.5---4.8%

审核竣工结算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1.5---2.5‰
另按审核增减额4---8%

编制工程清算单
建安工程费
4.5‰
4‰
3‰
2.8‰
2.5‰
2‰

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建安工程费
9.5‰
6.5‰
5‰
4‰
2.8‰
2‰

工程造价鉴证
鉴证标底
6.5‰
4.8‰
4‰
3‰
2.5‰
2‰
注:1、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如需抽钢筋,可按钢筋重量12元/吨另行收费 2、咨询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可按2000元收取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造价咨询企业收费标准

造价咨询企业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2008)
序号服务项目收费基数
划分标准(万元)
500以

500-1000 1000-5000
5000-1亿

1-5亿元5亿元以上
一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 2.5‰ 1.5‰1‰0.8‰0.5‰0.3‰二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建安工程费3‰ 2.5‰2‰ 1.5‰1‰0.8‰三编制竣工结算建安工程费4‰3‰ 2.5‰2‰ 1.5‰1‰四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0.8---1.5‰另按审核增减额2.5---4.8%
五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1.5---2.5‰另按审核增减额4---8%
六编制工程清算单建安工程费 4.5‰4‰3‰ 2.8‰ 2.5‰2‰七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建安工程费9.5‰ 6.5‰5‰4‰ 2.8‰2‰八工程造价鉴证鉴证标底 6.5‰ 4.8‰4‰3‰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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