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二版)期末总复习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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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1.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第二章ppt12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
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某企业将其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100万元。按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分摊赔款多少万元?50、37.5、12.5
2.保险费的计算第六章
保费分两个部分:
①基本保费——与车辆的新旧程度和档次无关,采取固定保费制
②保额保险费——依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类型确定的保险费,计算依据为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车损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赔偿计算——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实行比例补偿。
①全损——保险车辆整体毁损;或受损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推定全损”。
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以不超出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②部分损失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即保险单上记载的新车购置价,则无论保险金额低于、等于或是高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l一免赔率)
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款。
赔款=(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1一免赔率)
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不累计,只要一次损失赔款低于保险金额,原保险单仍然有效。只有一次损失等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才终止。
甲、乙两辆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5万元的小汽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2万元,两车残值均为1万元,免赔率为10%,甲车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乙车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车的实际修复费用均为5万元。请计算保险公司应该分别向甲、乙两车主赔偿多少?3.6、2.4
3.第三者责任保险例题:
设甲乙两车碰撞,甲车损800元,货损2000元,乙车损500元,货损1200元;甲乙两车共损失45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3150元;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即1350元。两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问:保险公司应向甲和乙赔偿多少?
甲:车身险800×70%=56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1200)×70%=1190(元)
乙:车身险500 ×30%=150(元)第三者责任险(800+2000)×30%=840(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甲1750元,赔偿乙990元。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案例分析】保险赔偿后的索赔案
甲于2002年12月8日将自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甲弟担任驾驶员。12月12日该车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的河水中。事故发生后,甲称该车无法打捞,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偿。经查,该车当时价值2万元。保险公司向甲赔偿了保险金2万元。事后甲某组织人力将车打捞上来共卖得价款1万元,支付打捞等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很快得知此事,要求甲返还卖车所得1万元价款。问: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只能要求返还5000元。
(2)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据此,坠入悬崖下河水中的货车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甲打捞出来后卖车所得价款1万元应归保险公司。但是,甲组织人力打捞货车可以按无因管理处理,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甲为打捞该车而支付的5000元打捞费用。l万元卖车款抵消5000元打捞费用,所余5000无返还保险公司。
【案例分析】投保单与保险单不符的索赔案
2003年10月10日,某市造纸厂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11日零时到2004年10月10日24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投保财产项目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在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和低植易耗品三个项目。2004年4月5日,某市造纸厂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达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产品(纸张)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造纸厂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80万元。保险公司以产品(纸张)不属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答:投保单属于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属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投保单有时也被称为投保申请书。投保单上如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投保单上记载之效力与保险单上记载效力一致。本案中关于流动财产的三种形式,在保险单中未记载,但在投保单中有记载,故应以此记载内容为有效。而造纸厂损失的产品(纸张)并非记载中所表明的流动财产,所以造纸厂的主张无正当依据,保险公司只应给付造纸厂50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而不应承担30万元产品的损失。
【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后的索赔案
甲出售自有房屋一幢于乙,双方依书面合同给付价款、交割钥匙已讫。又特约,双方应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