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律师收费标准

在浙江地区,律师收费标准是律师服务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了解浙江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浙江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监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浙江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向委托人公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超过收费标准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制定收费标准,而是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浙江律师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律师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一般来说,律师服务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小时计费、按案件计费和按成功收费等。按小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来计算收费,按案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委托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收费,而按成功收费则是指律师在案件成功后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至于收费项目,则包括律师的咨询费、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而收费标准则是指具体的收费金额,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的。

再者,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收费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滥用权力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同时,律师在收费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浙江律师收费标准是律师服务行业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律师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应当了解相

关的收费标准,合理选择律师服务,避免因收费问题而产生纠纷。希望通过对浙江律师收费标准的了解,能够为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1]2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

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 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职务犯罪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再审案件; 7.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1-06-21 03:12:55.0 浙价服〔2011〕21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七、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通过在醒目位置公布、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材料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浙江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律师收费标准 在浙江地区,律师收费标准是律师服务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了解浙江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浙江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监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浙江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向委托人公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超过收费标准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制定收费标准,而是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浙江律师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律师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一般来说,律师服务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小时计费、按案件计费和按成功收费等。按小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来计算收费,按案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委托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收费,而按成功收费则是指律师在案件成功后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至于收费项目,则包括律师的咨询费、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而收费标准则是指具体的收费金额,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的。 再者,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收费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滥用权力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同时,律师在收费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浙江律师收费标准是律师服务行业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律师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应当了解相

2020年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0326

2020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5〕20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 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8日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计时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确定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及收费金额,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五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事务,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3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与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四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一)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二)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三)律师案件调查,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四)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 (五)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 (六)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 (七)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八)律师出庭; (九)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 (十)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 (十一)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 (十二)律师为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含合理停留时间); (十三)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采取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五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 (一)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11年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物价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浙江省律师收费服务标准(2011年8月1日执行)

浙江省律师收费服务标准(2011年8月1日执行)

浙价服〔2011〕21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

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

浙江省律师协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 及 计时收费办法

浙律协…2011?36号 印发《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省律协制定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已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律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1—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 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 —2—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律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浙江省律师的收费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1、依法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风俗;向当事人收取合理的代理费。2、对于不能量化到具体数额中的工作内容,由当事人和律师自行协商确定代理费用。3、对于一般性法律服务,如书面意见函、文书复核、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等;应在1000-5000元之间进行合理界定。一、浙江律师费收取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案件有: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律师高额收费怎么办 1.律师高额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还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多种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3、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2022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2022 一、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16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2、起诉阶段,16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3、审判阶段,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1、案件受理费,1000元/件 2、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费率分档累进计费: 基准收费比率 (1)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收。 (2)争议标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上下浮动幅度3%- 20% (3)争议标的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上下浮动幅度2%- 20% (4)争议标的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上下浮动幅度1.5%- 20% (5)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部分,上下浮动幅度0.5%- 20% 三、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标准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1、没有财产争议的 (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2)办理一审行政案件,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2、有财产争议的

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标准收费。 附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一、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范围: 1、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 2、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三类罪中新型罪名的刑事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二个以上罪名,或犯罪集团首犯、主犯,或被告为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 4、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 3、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有争议的由省律师协会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研究确定。

浙江嘉善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嘉善律师收费标准 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收费标准是我们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浙江嘉善,律 师收费标准是律师和客户之间的一种约定,也是对律师所提供服务的一种价值体现。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浙江嘉善律师的收费标准,以便客户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我们的收费政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 务质量来确定的。在浙江嘉善,律师的收费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按小时收费、按案件收费、按成功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其次,按小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所花费的时间来计费。这种收费方式通常适用 于一些简单的咨询性质的服务,比如起草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按小时收费的优势在于客户能够清晰地了解律师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更加公平地支付相应的费用。 另外,按案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收费标准。这 种收费方式通常适用于诉讼案件、代理诉讼案件等。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客户需要在委托律师的同时与律师协商好相应的收费标准。 最后,按成功收费是指律师在案件最终获得成功后才收取费用。这种收费方式 通常适用于一些风险较高的案件,比如涉及较大金额的经济纠纷案件等。律师会与客户协商好相应的成功收费标准,并在案件最终获得胜诉后收取相应的费用。 总的来说,浙江嘉善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的。我们会根据客户的需求 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收费方式,以确保客户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我们也会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充分说明收费标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在选择律师时,除了重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外,客户也应该对律师的 收费标准有所了解。希望这篇文档能够帮助客户更加清晰地了解浙江嘉善律师的收

婚姻咨询律师收费标准

一、婚姻咨询律师收费标准 1、各个地方不一样,比如浙江婚姻家庭律师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婚姻咨询律师收费标准 二、婚姻咨询律师收费因素 1、婚姻法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律师收费其实它的报价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它要根据诉讼请求、案件复杂度、事件的发展以及各地的经济条件来判断,其中任何一项不同都会影响它的报价,因此,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定。 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耗费时长;2、事件的难易程度; 3、事件所需律师的人数和能力; 4、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要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信誉和工作能力; 7、案件所需的其他支出。 3、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1、在报价时,会先以一个数为起点,若所涉及的财产超过了一定份额,那会加收一定的费用。比如:张律师的报价是五千元起,那么,不管案件多小,它的起价就是五千元。当然,若财产数额较大,超过五十万的话,那超出的部分,则要加收一定比例,比如:有点律师收1%、有的律师收2%,甚至有的律师会根据财产额累进。因此,涉及的财产数额越大,律师的收费也就越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向委托 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相关规定。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律师服务质量和律师职业道德的保障,也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下面将就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浙江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 费用应当在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自由约定,但是应当合理。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按案收费、按时间收费、按件收费和混合收费。按案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与委托人事先约定收取一定费用;按时间收费是指律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收取费用;按件收费是指律师按照办理案件的数量收取费用;混合收费是指以上几种方式的结合。 另外,律师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价值、律师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案件的紧急程度、委托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律师在收取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此外,律师在收取费用时还应当遵守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收取违法费用 或者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对于律师费用的争议,委托人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总的来说,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律师 在收取费用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各位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能够对律师费用有所了解,合理合法地与律师进行费用约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地区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组织办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各级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我省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 执业律师应缴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会费实际缴纳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杭州、宁波、温州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缴纳; (二)在杭州、宁波、温州市的县、县级市,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全市以及衢州、丽水、舟山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的80%缴纳。 (三)在衢州、丽水、舟山市的县、县级市以及淳安、永嘉、文成、泰顺、洞头、磐安、仙居、三门、天台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

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的70%缴纳。 个别特别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市(省直)律师协会申请减免当年团体会费。 第六条新执业律师在领取执业证书后的第一次年检可以免缴个人会费,第二次年检可以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会费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收取,50%上缴省律师协会。其中40%由省律师协会使用(含应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部分);10%作为地方律师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市以下(含本级)律师协会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各市(省直)律师协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将会费上缴浙江省律师协会。 第九条省律师协会负责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缴纳会费及不履行代收代缴职责的,省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未交纳部分会费按每日0.02%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协会行业管理工作; (二)律师代表大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举行的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含协会党委会议)以及协会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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