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项目经费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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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套取项目资金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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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套取项目资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惩治犯罪的基本法律,对于套取项目资金行为,刑法设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对于套取项目资金行为,该法设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资金,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是我国规范审计工作,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法律。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套取项目资金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审计,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套取项目资金行为,该法设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等违反本法规定,套取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套取项目资金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套取公司资金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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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公司资金罪认定标准嘿,咱今儿来唠唠套取公司资金罪认定标准这事儿哈。
你说这公司的钱那可不是大风刮来的呀,那都是大家一起努力挣来的,要是有人动歪心思去套取,那可不行!咱先说说啥叫套取公司资金罪呢。
就好比说有个人,利用自己在公司里的那点小权力小手段,偷偷摸摸地把公司的钱弄进自己口袋里,这就是套取嘛!这就好像是家里的米缸,本来是大家一起吃的,结果有人偷偷舀了一大碗自己藏起来,你说气不气人!那怎么认定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比如说,这人是不是故意的呀,是不是明知故犯呢。
要是他明知道这样做不对还去干,那肯定有问题呀!这就好比明知道闯红灯危险,还非得去闯,那不就是找事儿嘛!再看看他用的啥手段。
是伪造文件啦,还是做假账啦,或者是勾结外人一起搞鬼啦。
这些手段就像是小偷的作案工具,一旦发现了,那基本就能确定他没干啥好事儿。
还有啊,看看他套取的资金数量多不多。
要是就那么一点点,可能还能说是一时糊涂;但要是一大笔钱,那可就严重了呀!这就跟小偷小摸和大盗的区别一样,性质可不一样呢。
咱再想想,他套取资金之后干啥用了。
是自己吃喝玩乐享受去了,还是拿去干别的坏事了。
要是拿去做好事了呢?嘿嘿,那也不行!公司的钱就是公司的,不能随便乱动呀。
其实啊,套取公司资金罪的认定就像是警察抓小偷,得有证据,得看他的行为、手段、金额和用途。
咱在公司里上班,可得老老实实的,别去动那些歪心思。
不然被发现了,那可就惨啦!不但工作没了,还可能要坐牢呢!你说划不划算?咱都得有点良心,有点职业道德。
公司给咱发工资,给咱平台发展,咱得懂得感恩呀,不能恩将仇报去坑公司的钱。
这就像朋友对你好,你总不能反过来害朋友吧。
大家都要记住咯,别去碰那根红线,别去做那些违法的事儿。
好好工作,靠自己的努力和本事赚钱,那才是正道。
咱可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把自己的前途和名声都给毁了呀!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反正我是这么觉得的,套取公司资金罪可不是闹着玩的,咱都得小心点!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套取经费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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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套取经费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虚假的、不实的、不合理的理由,骗取国家财政拨款、专项基金、财政补贴等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财政纪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为了严厉打击套取经费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套取经费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套取经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套取经费的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等。
(1)贪污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专项基金、财政补贴等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3)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4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套取经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8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套取经费的行为进行审计,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0条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包括套取经费、骗取财政拨款、虚报冒领等,对套取经费的行为,责令退赔,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违反本法规定,套取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工程项目套款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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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防止套款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等环节。
第三条本细则旨在规范工程项目套款管理,明确套款行为认定、处罚及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章套款认定第四条套款行为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挪用、截留等手段,非法占有、使用工程项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套款行为认定标准:(一)虚报冒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虚报工程量、虚增工程款等,骗取公司资金。
(二)挪用资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将工程项目资金挪作他用,未按规定使用。
(三)截留资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擅自截留工程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上缴。
第三章套款处罚第六条套款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警告:套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套款金额1至3倍的罚款。
(二)记过:套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给予记过,并处以套款金额1.5至3倍的罚款。
(三)记大过:套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并处以套款金额2至4倍的罚款。
(四)降级:套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给予降级,并处以套款金额2.5至5倍的罚款。
(五)撤职:套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并处以套款金额3至5倍的罚款。
第七条对套款行为的处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从轻或从重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套款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细则进行处罚。
(二)对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在套款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的修改、废止,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套取资金_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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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套取资金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法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他人资金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套取资金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套取资金的法律规定1.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分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进行了规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行政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证券发行、保险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套取资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3.民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防范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群众了解套取资金的法律后果,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法律上单位套取资金如何入罪
![法律上单位套取资金如何入罪](https://img.taocdn.com/s3/m/8cd2a236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1a.png)
法律上单位套取资金如何入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单位为了获取利益和对手进行竞争,会采取一些不法或违规的手段,比如套取资金、骗取贷款等。
如果单位存在套取资金的行为,则单位的财务人员可能被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法律上,单位套取资金如何入罪呢?下面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
一、单位套取资金的概念单位套取资金是指企业或组织的某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费用、拨款、结算、报销等手段强行取走公司的钱款或者与他人合谋将公司财产私自转移,以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或组织的某些人员通过各种手段让企业或组织的财务资金流入自己的个人账号或他人账号中,导致企业或组织财务出现了大额亏损的情况。
二、单位套取资金入罪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套取资金属于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指侵犯经济、金融、税收和商业等领域法律规定的罪行。
据此,单位套取资金的主要涉及罪名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三、单位套取资金的构成要件要认定单位套取资金属于刑事犯罪,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员。
2、侵占的资金必须属于单位的财产,而不能是个人所有。
3、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使其个人或他人账户中流入公司的钱款,导致了公司财务出现亏损情况。
4、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故意。
四、单位套取资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单位套取资金的行为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被抓获,将会受到如下刑罚:1、拘役:拘役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刑罚,适用于经济犯罪轻微的情况。
因为单位套取资金属于经济犯罪范畴,一般情况下会相应适用拘役刑罚。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适用于经济犯罪严重的情况。
如果单位套取资金的情节严重,对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那么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套取科研经费立案标准
![套取科研经费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ffbaa7c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d7.png)
套取科研经费立案标准嘿,朋友们!咱今天来聊聊套取科研经费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科研经费那可是用来推动科学进步、搞创新研究的呀,就好比是汽车的油,没了它可跑不起来。
咱先说说这立案标准哈。
要是有人故意弄虚作假,编造些子虚乌有的科研项目来骗经费,那这可就是大问题啦!这就好比是你说你要盖个摩天大楼,结果啥都没干,钱却到手了,这能行?还有啊,把科研经费挪去干别的事儿,比如说买豪车、住豪宅,这不是胡闹嘛!科研经费是用来搞科研的,不是满足私欲的工具呀!你想想看,那些真正在实验室里埋头苦干的科研人员,他们为了一个数据可能得熬上几个通宵,为了一个突破可能得反复尝试无数次。
他们眼巴巴地等着经费来支持他们的研究,要是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给套走了,这多不公平呀!这就好像是运动员在赛场上拼命奔跑,结果有人偷偷把终点线给挪了,那还比个啥劲呢?咱再说说那些虚报科研成果的。
明明没做出啥成绩,非说自己有了重大突破,这不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嘛!这就像考试的时候明明啥都不会,却硬要说自己考了满分,能骗过谁呀?科研可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这是关乎人类进步的大事呀!还有些人把科研经费花得不明不白的,账目一塌糊涂。
咱老百姓挣钱都知道每一分花在哪里,怎么到了科研经费这里就这么糊涂呢?这可不是小数目呀,那都是纳税人的钱呀!你这么乱花,对得起大家的信任吗?这就好比是管家管着家里的钱财,却不知道钱都花哪儿去了,这像话吗?科研经费应该用在刀刃上,用在真正有意义的科研项目上。
那些妄图套取科研经费的人,你们就不觉得脸红吗?你们就不怕被人戳脊梁骨吗?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事儿呀!科研是神圣的,不能被这些歪风邪气给玷污了。
我们得好好守护科研经费,让它为人类的进步发挥最大的作用。
不然,我们怎么对得起那些为科研事业默默奉献的人呢?怎么对得起我们对科学的期待呢?所以呀,大家都要睁大眼睛,坚决抵制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让科研的天空更加纯净,更加明亮!。
套取资金情形的若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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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资金情形的若干处理文: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武文涛【案例一】张某(中共党员、某市立医院分管基建副院长、管理岗6级),2013年受单位委托负责某市立医院医技楼扩建项目时,以虚开建材发票的方式从当年的5月至9月底分7次套取项目资金共计10万元。
事后,张某将上述套取资金中的7万元用于支付该院另外一栋办公楼的部分装修费用,2万元用于犒劳医技楼的项目施工方、监理方,1万元用于项目的相关资料编写、复印等。
2014年4月,驻市卫生局纪检监察组收到群众举报张某的上述问题线索。
【案例二】田某(某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2015年8月至次年4月负责该县某镇甲村的水渠修建(扶贫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村村委会主任洪某多次请求田某帮忙筹集资金8万元,帮助该村平整村口到村尾的道路,田某答应。
之后,田某以虚增土方挖掘量的方式,从2015年12月至次年3月份分3次套取项目资金共计8万元存入其个人农行账户后转账(转账凭证备注:田某借给甲村村委会道路平整费8万元)至甲村村委会农行账户。
2016年10月,田某拟调任其他岗位任职,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其上述问题线索。
【案例三】石某(某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2月,因修建某条高速公路,该村部分农田将获得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每亩2000元)。
同年3月,经镇政府委托,石某加入青苗补偿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该村农田亩数的测量汇总及该村第一村民小组青苗补偿费的发放。
测量时,石某为了自己家能获得较多的利益,私自将自己家可以获得青苗补偿费的农田亩数由原来的10亩(理应获得青苗补偿费为2万元)虚增到了16亩(共获得青苗补偿费为3.2万元)。
通过上述方法,石某套取青苗补偿费1.2万元,用于自家日常生活。
2017年5月,县纪委收到群众举报石某的上述问题线索。
案情分析:案例一:第一张某是中共党员、并且受单位委托负责医技楼的扩建项目,行使公权力,在确定其违纪的情况下,属于可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对象;第二是张某以虚开建材发票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5月至8月底,时间持续长达5个月之久,表面看符合挪用的行为之一“三月未还型”;第三是张某套取项目资金10万元后,一部分用于了与项目相关的地方(无论合规与否),一部分用于了单位的其他开支,其本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排除了归个人使用的情况。
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
![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f7859e8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81.png)
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套取国家资金是指以欺骗、隐瞒、威胁等手段获取国家资金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认定和惩处。
针对套取国家资金的罪行,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认定标准,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首先,套取国家资金罪的认定需要具备明显的主观故意。
即犯罪嫌疑人在行为时明知是非法的,却仍然故意进行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
这一点是认定套取国家资金罪的重要前提,也是区分正常经济活动和犯罪行为的关键点。
其次,套取国家资金罪的认定需要有一定的客观事实依据。
这包括对套取国家资金的具体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实。
客观事实的依据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此外,套取国家资金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套取国家资金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在认定套取国家资金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最后,套取国家资金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手段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认定。
只有全面考量犯罪行为的各个方面,才能对套取国家资金罪进行准确、公正的认定。
总之,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的确立,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才能有效打击套取国家资金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的研究和完善,进一步提高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a2ce5a0b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48.png)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
套取科研经费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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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套取科研经费会判刑吗导读:会判刑。
套取科研经费涉嫌贪污罪,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会判刑。
套取科研经费涉嫌贪污罪,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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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擅自将经费、财物挪用或者非法使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来讲,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是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即公职
人员擅自将经费、财物挪用或者非法使用;
二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具体来讲,挪用的金额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并且造成的损失大于其中的规定金额;
三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有犯罪嫌疑,即挪用金额明显过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具备其他犯罪嫌疑,如滥用职权、渎职等;
四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的要求,要想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上述要求的所有条件,如果只具备其中的一部分,是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立案审查时,要求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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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套取国家资金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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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立案标准
国家资金立案标准指的是国家资金项目申报管理中的立案相关的一系列标准,是指按
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申报要求,决定一个项目申报是否获得国家资金用于落
实的标准。
一、要紧紧把握立案的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家资金项目立案质量和效率。
二、要注重立案依据,保证立案程序的公正、公平、合理、有序,将市场经济法制机
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促进立案决定的规范化和合法性。
三、要按照“双重放弃”原则,加强对国家资金的使用管理,改善资金利用绩效,限
制国家机关部门及下属机构的控制,控制实施机构与资金调配者互相委托,解决投资机构
优化研究、提前实施等问题。
四、要切实加强立案质量管理,提高参与标准、定位标准和决定标准,采取对比实施
等方法,对项目立案材料进行筛选、比较、分析,有效控制国家资金的使用。
五、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加强财政部门的班子建设,完善政策的执行过程监督和报
告制度,保证公正、公平、合理的立案决定,完善数据库管理和报告管理制度,实现对资
金使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
六、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程序改革的监督,及时研究新的行政审批程序,推进立案标准
的完善和优化。
同时,财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立案条件,对实施机构及其依托单位严格
审查,确保国家资金不被滥用、乱收、挪用,做到有的放矢、准确定位、做到查案后补拨、增加差量补助等。
套取企业的资金如何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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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企业的资金如何处理吗?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对于有些职员在工作的时候,看到金钱的诱惑而无法抵抗,此时套取公司的资金来为自己所使用,但是按照相关的规定,是需要处罚的,那么套取企业的资金如何处理吗?接下来就由我为您整理的套取企业的资金如何处理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套取企业的资金如何处理吗?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单位,以单位名义,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应属单位行为,又因诈骗罪排除单位犯罪,所以该行为定性为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套用公司资金罪谁起诉吗?套用公司资金罪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作为刑事犯罪,刑事指控必须通过检查院公诉,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经过相关司法机关侦查后才可以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的。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套取保险资金罪立案标准
![套取保险资金罪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11536c1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e4.png)
套取保险资金罪立案标准
套取保险资金罪是指以欺诈、伪造、虚构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资金,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套取保险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立案:
一、套取金额较大。
套取保险资金数额较大,一般超过人民币
50万元以上。
二、手段较复杂。
套取保险资金的方法手段较为复杂,包括虚构事实、伪造证件、捏造病情等。
三、社会危害性较大。
套取保险资金行为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四、主观恶性较大。
套取保险资金行为通常存在较大的主观恶性,如明知病情不符合保险条件,还要进行投保等。
五、造成不良影响。
套取保险资金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也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恶劣影响。
在立案时,司法机关还应当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立案标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合法处理。
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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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立案标准
![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c86db4d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82.png)
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立案标准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是指以虚构、隐匿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资料等方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属于贪污犯罪之一。
为了规范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立案标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立案:一、金额较大的情形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较大,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在相关法规中,对于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的浮动刑期,不同金额情况下的定罪标准也是不同的。
例如骗取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骗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坏国家投资计划实施的情形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涉及到国家投资计划实施的,造成了国家经济发展或者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失,也应该予以立案。
在这种情况下,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的犯罪性质更为严重,应该给予惩罚。
三、使用虚假文件、虚假数据等情形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方法很多,使用虚假文件、虚假数据等各种手段来进行的,都应该予以立案。
通常情况下,这些文件数据不可信,也不属于合法的证明材料,对于国家计划和资金的合理配置起到了严重的破坏作用。
四、造成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还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例如,骗取民生、医疗等特殊领域的国家专项资金,将造成公众的严重损失,也应该予以立案。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还会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如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共财物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以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为依据,而是应该把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综合考虑,给予相应的处理。
总之,针对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从金额大小、破坏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公共利益、使用虚假文件或虚假数据、造成侵害公共利益和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等五个方面加以考虑,以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公益。
套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套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1fbb293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b6.png)
套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在金融领域,套现行为指的是利用虚假交易或其他手段,通过虚增营业额达到非法套取资金的目的。
套现一直是金融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套现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则需要依据一定的立案标准来判断。
什么是套现套现是以虚假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的行为。
比如通过编造交易记录、虚构项目等手段,虚增营业额或资产规模,从而非法套取资金。
套现行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各方利益,因此需要依法予以打击。
套现的立案标准对于套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判定套现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的立案标准:1. 涉及金额套现行为涉及的资金金额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般情况下,如果套现金额较大,且达到一定法定标准,则容易构成犯罪。
2. 虚假手段套现行为是通过虚假手段获取资金的行为,如果能够证实其使用了虚假材料、编造交易等手段,那么很可能构成犯罪。
3. 故意目的套现的目的是非法获取资金,如果能够证明套现行为的发生是有故意的,而非误区或错误操作所致,那么也容易构成犯罪。
4. 造成后果套现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套现行为给金融秩序带来严重冲击,严重损害了各方利益,那么更容易构成犯罪。
如何防范套现为了防范套现行为的发生,金融市场和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套现行为的监控和打击。
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操作流程等方式,来有效防范和打击套现行为的发生。
结语套现行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需要严格依法予以打击。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套现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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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项目经费立案标准
一、利用项目套取国家资金立案标准是什么
确实出现了非法套用国家资金的行为。
非法套取国家钱财有可能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涉案金额从重处罚。
如果是单位形式的犯罪将会加重处罚。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套取国家资金的相关规定
1、查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重大诈骗犯罪。
2、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
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
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
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
4、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a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5、在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中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划分责任,区别对待,注重效果。
追究刑事责任要慎重,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情节,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由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
政策要求认识模糊,且所申报项目客观上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部分条件的,一般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此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相关的法律,对于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认定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如果构成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话,那么需要以诈骗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如果符合受贿罪的那样标准的话,那么将以受贿罪来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