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 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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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胜人生条款

智胜人生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4❖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9❖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3、3.6、4.1、7.1、7.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 2.5、3.6❖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犹豫期7.4 年龄错误7.5 现金价值7.6 合同内容变更7.7 联系方式变更7.8 争议处理3.4宣告死亡处理3.5 受益人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事故通知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平保寿发[2010]**号,2010年*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一代国学大师胡适先生谈起保险时曾说过,“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如此而已。

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

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胡适先生关于保险的这段论述可谓精辟之至,把保险的内涵阐释得非常透彻了。

平安第二代万能险《智盈人生》所创造的每10秒即有一位客户选择该产品的需求动力,其业绩销量、市场口碑均在业内享有盛誉,屡次获得国内权威金融机构评选的奖项认可,2011年7月平安人寿又隆重推出了第三代万能寿险《智胜人生》,该产品在秉承上代产品保障周全体贴、保额灵活可变、持续交费享受奖励等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产品的结构和功能,在原产品基础上升级、更新、完善和创新,使《智胜人生》具备了以下产品特色和优势,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表格来全面了解智胜人生。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寿险保障计划——以30岁男性为例保险是低风险的理财法,只有青山在,才会有柴烧。

很多人为我们的子女买了保险,为我们的房子和车子买了保险,但独独没有跟创造这些财富的人购买保险,任何财富的制造者都是人,没有理由把所有资金都给了股票、房地产,而让人得不到关照。

所以我们要提前做到未雨绸缪。

保险品种有很多,但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如果我们事先选择了适当的保险,那么无异于为我们的生活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线,就算如果有不幸也将只会成为我们人生中的一种经历而已,犹如大海中的一次退潮,而不会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

所以,我为您选择了平安智胜人生万能寿险。

现在,您只要拥有这份计划,每年在保险公司存6000元,平均每月500元,假定连续存10年,在第二和第三个保单年度每年追加10000元,10年共投8万多元,您将终身拥有以下的权益和保障。

一.收益方面:1.50岁时,您的账户将拥有161092元。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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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是平安继智盈人生退市后推出的新产品,是平安集团推出的第三代万能险,那么,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的产品特点和投保注意事项。

万能险不仅拥有保险的作用,还有可供投资的账户,让您在保障健康的同时,还能获得理财收益。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具有以下特点:1.保额可调,灵活多变智胜人生万能险在保障方面非常灵活,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对保额进行调整,并结合自己的资金情况,合理地规划人生不同时期的保险保障。

2.周全保障,以小博大智胜人生万能险向您提供的保障包括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意外医疗及伤残保障,免除客户的后顾之忧。

3.持交有奖,领取灵活客户按时交纳保费,可以获得部分返还保费的奖励。

另外,客户可根据个人情况,随时申请追加保险费和部分领取,十分灵活方便。

4.利率保底每月结算平安人寿每月公布万能险结算利率,方便客户了解保单价值的变化。

结算利率,下的保证,上不封顶,切实保障客户利益。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首先是一份多功能的保险计划,您除了获得保险保障外,保单价值通过时间复利积累,可以为您带来长期的稳健收益。

其次,智胜人生保单设计贴心,保险费用合理,性价比极高,如果能够长期持有,将带来可观的收入。

最根本的,智胜人生万能险是您贴身的财务急救箱,一旦疾病确诊,即为您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让你轻松渡过人生困境,尽享无忧人生。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用的缓交和停交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在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前,如果您缓交保险费,缓交期间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被削减,补交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将被恢复。

因此建议至少按时交满前10年期交保险费,以确保您享有足够的保障;如果停止交费,将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积累,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合同效力将于60日的宽限期后中止,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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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万能型)anli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万能型)anli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万能型)客户资料:李先生,34岁,公务员,月均收入6000元年缴保费:6000元客户需求:李先生是国家公务员,只靠社保是不够的保障,想拥有一份全面的保障和对家庭的一份责任。

产品特色:没病当存钱、有病不花钱、大病领大钱、小病补贴钱、养老急用钱、保单是现钱、身故留遗产、终身有尊严。

保障利益: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在18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超过100元的部分(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均可报销,每年最高可报销1万元。

2 意外残疾保险金: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按残疾程度给付2-20万元。

3 三度烧烫伤保险金:缴费期内,因烧烫伤造成残疾,按三度烧烫伤程度给付10-20万元。

4 意外身故保险金: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给付25万元。

5 交通意外特别保险金: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在180天内发生伤残或身故获得保险金加倍给付,最高给付35万元。

6 重大疾病保险金:90天后-终身,得大病(男性28种),凭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最低一次性给付10万元或保单价值*105%取其大,若60岁时得大病按中档收益演示可一次性给付21.4万元,或69岁时按中档收益演示给付30.9万,或79岁时按中档收益演示给付45.7万,保险责任终止。

7 递增养老金:没得大病,保单价值可作为养老金领取,多种方式自选,60岁时按中档收益演示可一次性领取20.3万元,或69岁时按中档收益演示可一次性领取29.4万元,79岁时按中档演示可领取43.6万元,保险责任终止。

8 身故保险金:缴费期内,因意外身故受益人最低可得保险金35万元或保单价值*105%取其大,保险责任终止。

因疾病身故,受益人最低可得保险金10万元或保单价值*105%取其大,若80岁身故,受益人可得保险金中档收益45.7万元,保险责任终止。

说明:自万能险上市以来公司6年平均年投资回报率为4.08%、08年为5.45%、09年为5.05%,已超过中档演示(中档4.5%、高档6%)未来收益以实际为准。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型)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型)

我也来说说万能最近看到网上有好多朋友都在问那个平安智胜人生和儿童智慧星产品的东西,作为一名平安的业务员我觉得这里很有必要给大家简单的说一说万能,以消除大家对平安万能产品的一个误解或者说误区。

所谓智胜人生和智慧星其实就是我们俗称的大小万能型保险。

之所以叫做万能,不外乎其产品的交费灵活、保额可自选、透明公开、理财方便。

我就来说说万能吧:1,首先,投保年龄是18~60周岁,保险期间是终身。

(虽然这里说的年龄是18到60岁,但是从对客户的利益来说,万能产品更适合三到四十几岁的人。

)2,保险费用采用年交方式,最低是四千起,一般客户都是选择六千及以上。

(之所以选择六千及以上是因为对于万能产品来说,六千以上的保费才会能够让客户享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和收益。

因为万能产品是分红型的,它的一个收益是采用月复利计算的,所以你保费交的越多,到后面你产生的利滚利才会越多!)3,保险责任这里一般是一个身价保障和利益保障。

4,交费年限,这个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看到网上好多朋友说他们的业务员跟他们保证说只要交多少多少年就可以回本或者只用交多少年就可以不用交了,这些绝对是不正确的。

对于万能产品,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是10年交、15年交和20年交或者更长。

交费10年之后我们可以部分领取,但是不建议大家这样做,为什么?因为保险产品毕竟是一种保障型的东西,不是像股票等投资型一样能够投机用的,最主要的还是追求的一个稳定性,可能收益不是很高但是够稳定。

一般万能十年左右是能回本,当然这个还要综合其他因素,当你十年之后就开始部分领取的话,你就相当于把一个本金给取出来了这样后面你获得的利息就会减少甚至会少于保障成本从而使你的保单失效。

如果在交费十年之后,你能信得过保险公司的话你可以选择继续交费,那么到二十年时你再拿出来估计将是一笔你自己都想不到的数字。

5,万能险除了主险之外,一定要记得买附加险。

有很多客户因为他们的业务员没有给帮买附加险这一块儿,结果平时生了小病或者住了几天院却不能到保险公司去报,就很感觉很恼火,为什么我买了几万的保险连这么点儿小病都不能报呢!从而像很多人一样得出了保险公司是骗子的结论。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摘要:“公司”“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合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保险责任,“保险合周年日”以“公司”将按合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及“贷款利息”余额给付予投保人,“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利益保障条款终身寿险计划基条款条保险合保险合(简称合)所保险合概要、条款、声明、批、人身保险要保(简称要保)、恢复保险合效力申请、体检报告(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及其它约定都是合构成部分合任何条款更改、修订或删除须“公司”总理或总理委托副总理代表“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方有效二条名词定义、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概要”上“保证价值表”所列名称金额二、保险合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合生效日”起开始周年日期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任何贷款利息利息将按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复息计算高幅不能超期流动金贷款利率上浮分十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利息“公司”根据当年商业银行所定二年期储蓄存款月利率复息计算五、到期保险费现值是指次性预付保险费所有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年复利率与“保险合概要”上所计算次性预付保险费利率相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缴付“公司”“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合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保险责任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概要”上所缴费方式向“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四条宽限期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宽限期”“宽限期”合仍然有效除根据合九条“不可剥夺权益”二条条款规定处理外逾“宽限期”仍缴付保险费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五条恢复保险合效力合失效日起两年投保人可向“公司”提交面申请要恢复合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并获得“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次性缴清合即恢复效力条款并不适用根据合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保险合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申请投保合应将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要保”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如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而收取较高保险费“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比例减少利益给付若投保人向“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部分及其“利息”次性缴清“公司”核准合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所有保障二、如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而收取较低保险费“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保障则维持不变三、如根据“公司”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不能承保者“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保险费予投保人“公司”并视合从生效但是合签发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条款六条或二项处理七条受益人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分享合“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所有八条保险合除与退保保险合签收日十四天投保人可以面形式提出保险合“除”申请“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合有效期投保人可以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合周年日”前“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分廿五予投保人“保险合周年日”以“公司”将按合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及“贷款利息”余额给付予投保人若投保人缴费方式“次性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周年日”前“公司”将退还首年保险费分二十五以及“到期保险费现值”予投保人“保险合周年日”以“公司”将退还合当“保证现金价值”以及“到期保险费现值”予投保人“退保”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九条不可剥夺权益、不可剥夺权益选择合有效期及合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面形式通知“公司”作出退保选择“公司”将根据合八条“退保”条款规定处理二、动不可剥夺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缴缴保险费又以面形式通知“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权益选择”“公司”将动采用下列“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合()无论以哪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合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及“贷款利息”仍足以缴付当到期保险费“公司”将动贷款代垫缴保险费使合继续有效()若合当所剩余“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到期月缴保险费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但合五条“恢复保险合效力”条款仍然适用十条保险合贷款若合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面形式向“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金额不可超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余额分七十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人民币元合有效期“保险合贷款”可随全数或部分摊还息若累积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当“保证现金价值”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但合五条“恢复保险合效力”条款仍然适用十条保险合权益让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切被让他人权益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让须被保险人面及“公司”批方有效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纠纷“公司”不任何责任十二条告知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投保合对“公司”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隐匿、遗漏或有不实声明而足以影响“公司”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公司”不任何给付责任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十四条除外责任除合另有规定外由下列任何原因直接或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合保障围以“公司”不任何给付责任、合签发日起两年(若曾复效则以复效日准)不论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杀身亡“公司”只给付当“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二、骚动、乱或暴动;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公司”只给付当“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公司”只给付当“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合成立日起或复效日起二年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所患疾病;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或其烧产生废所致辐射污染十五条赔申请合有效期如发生赔申请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以面形式通知“公司”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公司”要所赔件若发生身故利益赔申请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权利而所费用由“公司”支付“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利益保障条款合是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终身寿险计划合提供利益保障如下条身故利益给付合有效期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证明“公司”核属实确合保障责任围以“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缴费期“公司”还将从其身故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期满保险费予投保人“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次性预付保险费则“公司”亦将退还“到期保险费现值”予投保人身故赔偿金额“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余额身故赔偿金额“利息”将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长以年限对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发生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分比满六十天但不足足岁0%满足岁但不足二足岁0%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60%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80%满四足岁或以上00%二条生存期满利益给付若合被保险人生存至足岁保险合周年日仍然有效“公司”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期满利益金额“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余额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条款条附加保险合订立及构成附加保险合(简称附约)是“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简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主契约条款适用附约若主契约与附约条款有冲突则以附约准附约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成主契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二条现金利益给付若合缴费期满日“保险合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公司”将支付现金利益给付予被保险人现金利益给付“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金额”分十届被保险人填写并递交“公司”“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被保险人可从下列“现金利益给付”方式选择项利益给付即“保险合概要”页上所相应金额选择次性领取现金利益给付次性现金利益给付总额“保险合概要”上所现金利益给付及其累积利息利息根据“公司”所定实际年利率而计算选择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给付被保险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给付年期期满止选择三“终身年金”利益给付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五十足岁七十足岁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终身年金利益给付终身年金利益给付保证期十年若十年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可继续每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止三条年金受领人年金受领人被保险人人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若被保险人身故仍有可领年金剩余年金利益将按期给付予“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上所指定年金受领人。

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产品特点∙保额自选灵活可变∙投资保底理财方便∙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保障不变∙保单价值透明公开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承保范围和保险利益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可获得理赔。

保险金额为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最低保证利率:本产品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日利率为0.004795%。

犹豫期退保:自投保人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其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解约:在犹豫期后,如果投保人希望解除保险合同,可以一次领取保单价值。

保单价值计算方法: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责任免除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声明:本页面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示例李先生,30岁,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20年,累积交费12万元;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

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

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 在售 )产品综述费率表详细条款产品答疑相关案例关注度:62166加入收藏复制链接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年交,险种类别:万能险投保年龄: 18-60岁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10年,累计交费6万元;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重要提示:1.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最近好多朋友反映“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连续存10年6000元/年不能保障终身,属于隐性合同欺诈,今日心血来潮特意拿出来算一算,比较一下具体内容。

下面是银行存款和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比较。

先看看银行存款的收益情况,假设某人每年存款6000元,连续存入10年,而后继续存在银行19年。

那么其本金和利息如下:一、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24,230.23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按一年整存计算)、另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五年(第26年以后混加三年、二年、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62,954.40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5年4.75% 3年4.25% 2年3.75% 1年3.25%共满28年,29年头)接下来再看一下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该保险人寿金为12万元,重疾金为10万元,意外金为6万元,医疗金为1万元,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由以上可以看出,个人储蓄29年可得到最低124,230.23元,最高162,954.40元。

而参加保险最多可得到身故金12万元,前提是你要在这27年内死亡才可以拿到12万元,因为当你的钱第27年末时已经不够支付保障成本了,你的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终止。

而不幸的是若29年内你没有死亡,那么当第27年的时候不但你的合同失效终止,而且你的钱也光光了。

你也许一分钱也拿不到,也许只能拿到1000多元钱。

这就是这款叫作“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隐藏欺诈性。

也许有的朋友会说,那我连续存15年或者20年不就行了吗。

其实不行,先说20年,若你连续存入20年,仅本金就是12万元(更多的利息还不算),那还要它那12万元身故金干啥呢?!多此一举呀!再说15年,其实明眼人能看出,在上表中第30年的时候所支付的保障成本已经达到了9000元/年左右,随着年数的增加,保障金也是成比例的增加的,也就是说31-40年这10年中你每年要支付的保障金可能都要超过1万元甚至2万元都说不定。

27岁女士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综合保障计划

27岁女士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综合保障计划

客户资料:小王,27岁,服饰商,月均收入5000元年缴保费:5454元客户需求:小王是个体服饰买卖商,家庭年收入在7—8万,有医保,但无社保养老,无贷款,有一定的存款.希望通过商业保险来补充医疗重疾意外意外医疗住院日额补助,以及养老.希望每年交费不超过6000元,想买在前期注重保障,后期可做养老补充保险. 产品组合:被保险人: 小王女士27 岁性别女1类职业产品名称基本保险金额/档次/份数保险期间首年保险费交费年期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10000终身5000.00元不限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120000终身——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1000001年—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100001年—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份1年283.50元1年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10份1年170.00元1年首年保险费总计:5453.50元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第21保单年度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60000元.*温馨提示:交费年期“不限”表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智胜人生的期交保险费。

同时为更好的保证您保单的有效性,如果您在交满10年期交保险费前缓交保费,智胜人生以及智胜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自动降低。

具体规则请参见条款或产品说明书。

这份计划是建议交费20年.计划特色:双重保障保额可变利率保底灵活理财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灵活应变保单账户透明公开计划利益介绍:意外关爱:(24小时生效)①意外医疗因意外(门诊、住院)可报销费用1万元(自付100元,剩余部分实报实销)②意外伤残10万,(按伤残比例10%-100%赔付)住院关爱:(30天生效)①住院报销: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报销限额26000元, 其中门诊费不超过200元;床位费不超过600元; 医疗费5200元,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限额 3000元;器官移植手术费用限额20000元。

注:医疗报销只承担医保范围内的费用,自费药不报 .这个报销是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

821-1智胜人生

821-1智胜人生

3.2保Biblioteka 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 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7)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 ,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0)的机动车(见 8.11)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 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 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 定。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 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产品训练——万能

产品训练——万能

保多久——保险期间 • 终身
保多少——保险金额
• 最低保险金额:
- 期交保险费小于6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期交保险费的20倍; - 期交保险费大于6000元(含6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 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5倍,且不得低于12万元。
• 最高保险金额: -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倍数关系如下表所示 : 年龄 18-25 26-30 31-35 36-40 41-45 46-50 51-55 56-60
意外 保障 小病 住院 复利 保底
10万 90001万
4%左右
每月 结算
保障全面 6000元
20年
保值增值
1%、1%、1.5%
持交 有奖
10万 30万 大病 20万
保障 生命 保障
平安还对每一位持续交费的客户有额外的奖励,5年累计保费的1%, 10年累计保费的1%,20年累计保费的1.5% 。交得越久奖得越多。
保单年度 5 10 20 累计交纳保费 30000元 60000元 120000元 持交奖 300元 600元 1800元
初始费用
根据保监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平安将客户交纳的保险费按比例收取一 定初始费用,以支付该产品的运营成本。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每期期交保险 费 6000元以内部 分(年交) 超出6000元部 分(年交) 归属类别 初始费用 计入保单账户 保单首 年度 50% 50% 第2保单 第3保单 年度 年度 25% 75% 15% 85% 第4至5保 单年度 10% 90% 第6至以后各 保单年度 5% 95%
初始费用 计入保单账户
5% 95%
备注:追加保费初始费用率为5%
初始费用之-鱼刺图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智盈人生万能产品介绍

智盈人生万能产品介绍
保单价值
保费构成
每期期交保险费
归属的保单年度对应的初始费用
保单首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4至5保单年度
第6至以后各保单年度
智盈人生 6000元以内的部分(年交)
50%
25%
15%
10%
5%
智盈人生 超出6000元的部分(年交)
5%
初始费用
根据保监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平安将针对客户交纳的保险费按如下比例收取一定初始费用,以支付该产品的运营成本。
部分领取后智盈人生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价值均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1000元
算一算:
客户刘女士,第七个保单年度中,保单价值为6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28万元。
保单价值减少为:60000-20000=40000元
若刘女士决定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2万元,则保单价值和基本保额将如何变化?
养老费用
保险金额=每个人所承担的责任
最高基本保额
最低基本保额
合同生效1年后 每个保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投保人已支付以前各期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9
22
女性
118
98
81
66
54
43
34
27
期交保险费小于6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20倍; 期交保险费大于6000元(含6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5倍,且不得低于12万元。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保险经典课件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保险经典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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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书设计技巧与讲解
• 交费时间宜长不宜短,一般在15年以上会比较好,这 样能够有利于保单价值的累积 • 根据客户年龄的不同,设计与之需求相吻合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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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存6000,存10年共计6万,初 始费用共计8100元,占比13.5%, 每年只有1.35%。 每年存6000,存15年共计9万,初 始费用共计9600元,占比10.7%, 每年只有1.07%。
每年存6000,存20年共计12万,初 始费用共计11100元,占比9.2%, 每年只有0.92%。
27
28
三、成本最低的附加意外及意外 医疗保险
29
30
31
四、初始费用最低、最透明的保险
32
保费构成
保障成本
传 统 险 保 险 费
纯保费
储蓄保费
保单价值
附加保费
初始费用
万 能 险 保 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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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始费用
根据保监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平安将客户交纳的保险 费按比例收取一定初始费用,以支付该产品的运营成本。扣 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价值(现金价值)。
365天
扣除天数
7
单独帐户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平安根据保险监管
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 独账户中的资产为平安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 运作方式由平安决定。 • 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的日利率 为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智盈人生 每期期交 保险费 6000元以 内的部分 (年交) 超出6000 元的部分 (年交) 归属保单 保单首 第2保 第3保 第4至5保 第6至以后 年度对应 年度 单年度 单年度 单年度 各保单年度 的类别 初始费用 保单价值 初始费用 保单价值 50% 50% 25% 75% 15% 85% 5% 95% 10% 90% 5% 95%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全规则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全规则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全规则〖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821)、《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保全规则》规定为准〗...........822一、一般保全规则同《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一)智胜人生1、减保:1)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智胜人生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五倍期交保险费+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与“1000元”二者取大值;4)每个保单年度仅可申请一次2、加保:1)客户主动申请加保:-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 每个保单年度仅可申请一次2)保额自动降低后恢复保额:-缓交一期保费导致保额自动降低的,在下一个保费应交日后第60日24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保险费后,系统自动恢复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至降低前一日24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自收到保费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因部分领取减少的保额,及因给付智胜重疾的重疾保险金导致减少的保额不予恢复。

-缓交二期保费导致保额自动降低的,需补交所有欠交保费后,通过申请加保的方式恢复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一次申请加保时,最高可加保至自动减保时额度,恢复的部分自加保生效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因部分领取减少的保额,及因给付智胜重疾的重疾保险金导致减少的保额不予恢复。

3、追加保费:1)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2)保单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累计交满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期交保险费6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能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期交保险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可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4)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倍数;5)追加保险费后,智胜人生和智胜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需满足公司当时的核保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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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 在售 )产品综述费率表详细条款产品答疑相关案例关注度:62166加入收藏复制链接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年交,险种类别:万能险投保年龄: 18-60岁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10年,累计交费6万元;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重要提示:1.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2.1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 元;(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期交保险费增加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 6000 元。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 1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期交保险费缓交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

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4 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 5 年、前 10 年、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 5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5 年期交保险费的 1%;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10 年期交保险费的 1%;累计交满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20 年期交保险费的 1.5%。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6保单利息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 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 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7初始费用收取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8保障成本(1)保障成本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

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 8.6)及风险程度决定。

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

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

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2.9部分领取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

我们提供的保障3.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3.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0)的机动车(见 8.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4宣告死亡处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6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见 8.12)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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