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销售与用剧高毒农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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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苏府通[2002]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苏府通[2002]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苏府通[2002]1号)为防止农药中毒事故,保障市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久效磷、甲拌磷(3911)、氧化乐果、克百威(呋喃丹)、三氯杀螨醇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二、市、县级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供销、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工作。

三、市、县级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推荐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代替高毒高残留农药,并负责技术培训及防治指导。

四、农作物生产者应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引进农作物抗病虫新品种、新技术和防虫新设施。

五、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等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蔬菜上施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后,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摘上市。

六、农药经营者、使用者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的,或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的,农业、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晋政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37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适应我省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最大限度减少蔬菜中农药残留污染,进一步提高蔬菜产品质量,扩大进出口贸易,保护环境和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现将省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一日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省农业厅2002年6月)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也是有毒物质,如果使用不当,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国家对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尤其对剧毒、高毒农药,国家明令严禁用于蔬菜。

但近年来在蔬菜生产中滥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很大威胁,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隐患,同时也损害了我省蔬菜产品的质量和声誉,影响了优质高效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出如下意见:一、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为保证蔬菜生产安全,确保蔬菜产品质量,我省决定在蔬菜生产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磕磷、久效磷、膦胺、甲拌磷、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呋喃丹等剧毒、高毒农药及三氯杀螨醇等高残留农药,包括含上述成份的混配制剂,并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主要蔬菜产区禁止销售以上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6〕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6〕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3日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销售、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高毒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杀扑磷、氯化苦、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氟虫腈、福美胂、福美甲胂、氯磺隆、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单剂、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乐果、百草枯(水剂)。

上述农药名录由青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补充、调整和发布。

第四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储备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 引言农药在现代农业中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掌控农作物病虫害,从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不合理的农药使用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以及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2. 目的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削减不必要的农药使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并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3. 限用农药清单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将农药分为三个清单,分别是禁止使用的农药清单、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和推举使用的农药清单。

禁止使用的农药清单包括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严重危害的农药,如高毒农药和致癌性农药。

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包括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具有潜在风险的农药,如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

推举使用的农药清单包括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较小的农药,如生态农药和有机农药。

4. 农药资质和许可证要求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需具备相应的农药经营资质和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需要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和培训,了解农药的使用方法、安全使用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

只有具备合法的农药经营资质和许可证的经营者才能从农药生产企业购买、销售和使用农药。

5. 农药购买和销售管理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对农药购买和销售进行了严格管理。

农药经营者需要向相关机构供给购买和销售农药的记录,并定期报告农药库存情况和使用情况。

同时,农药经营者需要对购买农药的客户进行审查,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

6. 农药使用和储存管理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对农药使用和储存进行了认真规定。

农药经营者需要合理使用农药,依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施药,并保证施药的时间和剂量符合标准。

农药经营者需要定期对农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农药的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7. 农药包装和标识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对农药进行正确的包装和标识。

农药包装必需符合相关标准,以防止农药外泄和误用。

农药标识必需清楚明确,包括农药名称、成分、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及农药经营备案制度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及农药经营备案制度

关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及农药经营备案制度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农药管理法规,控制高毒农药的使用范围,规范高毒农药的经营和合理使用,使高毒农药的销售、使用信息可追溯,切实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法规、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禁止销售、使用、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1、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六六六(含林丹)、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强、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2、限制使用范围的农药及其禁用标的作物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上使用。

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

禁止丁酰肼在花生上使用。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禁止硫丹在苹果树、茶树上使用。

禁止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使用。

禁止任何毒性标识为高毒的农药在蔬菜、水果、瓜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二、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一)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的目的掌握高毒农药销售、使用信息,控制限用农药的使用,促使限用标的作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到较高层次,达到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高毒农药范围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所称高毒农药,是指:1、毒性标识为“高毒”的农药;2、限制用途的农药。

(三)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实行数量控制全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计划设置不超过100家。

除批发经营单位和主城区零售经营单位外,原则上每乡镇设置一家,较大乡镇视情况增加,但最多不超过三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023年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023年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023年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农药使用进行管理和限制的相关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产品的质量和农田的生态环境,减少农药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一般来说,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农药登记和审批制度:要求农药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登记和审批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这样可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农药使用许可证制度:要求农民在使用农药之前必须持有有效的农药使用许可证。

许可证的颁发通常需要农民接受培训,了解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3. 农药销售、储存和运输管理:要求农药经销商和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质、储存设施和运输条件等。

同时,还需要规定农药销售的渠道和方式,以确保农药能够安全、合法地流通。

4. 农药使用的限制和禁止规定:根据农产品的种类和农药的毒性,规定对某些特定农产品或地区的农药使用进行限制或禁止。

比如,在禁止蔬菜类产品上使用高毒农药,或者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田禁止使用农药等。

5. 农药残留物的监测和标准:要求对农产品上的农药残留物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农药残留标准。

这样可以保证人们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

通过以上的规定和管理措施,可以保证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合理和安全使用,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危害。

同时,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也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质量的提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规: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规: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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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规: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作者:
来源:《家庭百事通·健康一点通》2016年第03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3月1日起,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将接受批发市场的抽检,而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也将建立农产品检查制度。

《办法》规定了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禁售农产品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应处罚。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为: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等13种。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使用进行监管和管理,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一、农药登记和许可制度:农药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和许可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在农业生产中使用。

二、农药使用计划:农药使用前需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等,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农药施用。

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农药必须有完整的标签和说明书,包括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以便农民正确使用。

四、农药残留限量: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超出限量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五、农产品检测和监督: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定期抽检和监督,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六、农药禁用和限制:对一些高毒、高残留、持久性较强的农药禁止使用,对农药使用起限制作用,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七、农药存储和运输:农药的存储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农药不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农药管理部门的要求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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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见: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

工作意见: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

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X省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禁止、限制剧毒、高毒农药的销售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一、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全省范围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严禁继续采购(含通过网络采购)。

对于种子包衣、粮食仓储和地下害虫防控等限定范围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凡没有获得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已有的库存,必须在201X年12月31日前全部处置完毕。

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的监测和再评价,发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有较大风险或严重危害的,应立即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或限制使用。

二、强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

农药销售处方制是有效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科学安全用药,实现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的有效措施。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搞好培训,强力推进农药销售处方制。

农药经营者应根据购买者提出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对象向购买者开具处方,填写农药产品名称、防治对象(含农作物和病虫名称)和使用方法(包括使用浓度、用药时间、用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等提示事项),指导购买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严禁超范围推荐农药,不得误导购买者,倡导农药经营者开展科学用药全程化服务。

三、实行严格的农药市场监管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本地区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销售、使用组织协调工作。

制定完善严格的农药市场监管制度和严肃的问责制度,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对出现禁而不止的现象,将严肃问责相关领导和有关单位。

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在农药销售、使用的高峰季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质检、经信和公安等部门不定期对农药经营市场进行抽查,依法查处销售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禁止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禁止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农药使用应坚持谨慎、必要、合理、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农药产品说明书中的用药方法和用量规定进行使用。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农药安全意识和科学使用能力。

第五条禁止使用有毒、高毒农药,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劣质农药,禁止擅自调整农药用量和频次。

第六条禁止在禁药作物上使用农药,禁止在农作物上滥用农药,禁止以农药最大限度为目的使用农药。

第七条农药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农药的使用方法、用量、使用时机等信息,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八条禁止将农药混合使用,禁止在同一土地上短时间内频繁施用相同类别的农药,以免发生交叉毒效和抗药性。

第九条农药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洗农具、装备,避免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条农药使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停止使用,注意自身安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农药使用前,应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使用申请,报告使用的农药品种、用药面积、用药量、使用方法等信息,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农药从业人员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农药,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保护自身健康。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效的健康证明,身体健康、无禁忌症才可从事农药使用工作。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应遵守农药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规定,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农药使用工作的要求。

农业农村部关于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施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施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施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3.12.25
•【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
•【施行日期】202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36号
关于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
药采取禁用措施的公告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撤销含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制剂产品的登记,禁止生产,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二、保留原药生产企业的原药生产出口,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限出口登记,实施封闭运行监管。

三、克百威原药作为生产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原药的原材料,可在克百威与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原药生产企业间定点供应,封闭运行;灭多威原药作
为生产硫双威原药的原材料,可在灭多威与硫双威原药生产企业间定点供应,封闭运行。

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调出、调入核验跟踪监管。

农业农村部
2023年12月25日。

山东省6月1日起剧高毒农药须实名购买

山东省6月1日起剧高毒农药须实名购买
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 ,推行综合
执法 。
《 规定》明确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 。市、
县人 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 门,选定实施补贴 的低毒、低
《 规定》明确 ,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将农产 品质量安全 残 留农药品种 ,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其生产 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 内容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 企业和销售价格 由当地人 民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 向社会公
《 规定》明确,县级 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 门和 业主管部 门集中销毁 。
其他 有关部 门,应 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 品生产、经营、
《 规定》明确 ,实行集 中用药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 。县
使用 的监管 ,建立健全 农业投入 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 ,
级 以上人 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 虫害 ,需要集 中

要 …
山东省 6月 1日起剧高毒农药须实名购买
2 0 1 4 年6 月 1日起正式施行 的 《 山东省农产 品质量安 使用制度 。在蔬菜、瓜果 、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 品
全监督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规 定》)明确 ,在全 省范 生产 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 区、
责任。农产 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 内的农 产 有效证件 ,说 明实际用途 ;经营者应当向购 买者如实说 明
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产品用途 、使用方法、中毒 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
《 规 定》明确 ,县级以上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 销售 台账 ,并要求购买者退 回剧毒 、高毒农药使用后 的容
有效控制农药 、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量 ;应当积极 组织开 使用农药 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农药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活动,适用于农村和城市区域内的农田、果园、菜地、林地和草地等。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依法进行农药分类管理,农药按照危险等级划分为高毒、中毒、低毒三类。

高毒农药要严格控制,中毒和低毒农药要加强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注重农民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农民的农药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使用水平,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损害。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的追溯体系,加强农药的质量监管,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药给予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处罚。

第二章农药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活动。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做好原辅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工作,确保材料的质量安全和来源可靠。

第十一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进行农药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销售人员具备一定的农药使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环节的合法、安全和规范。

第十四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对销售的农药进行质量检测和标识,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药。

第三章农药储存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农药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健全农药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农药储存企业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

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

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农产品安全问题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农药使用。

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农药的定义、禁限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农药的定义。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用来预防、控制或消灭病害、虫害、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品。

它们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但也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科学使用农药是保障农作物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农药的毒性、残留期、安全间隔期等因素,制定出对各类农作物和农药的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具体规定。

具体而言,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药的登记和备案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农药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这样可以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农药的分类与规范使用。

农药按照毒性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个等级,不同的农药使用范围和方法也不同。

在农作物的生长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农药,并按照规定的剂量、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进行使用。

此外,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控制也是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因此需要建立监测体系,并对超标的农产品进行处理或销毁。

同时,对于农药的频次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以避免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过高。

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的意义重大。

一方面,它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控制病害、虫害和杂草,保证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保护生态环境。

农药的滥用可能会导致农田土壤和水源的污染,危害生态系统的平衡。

通过严格的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农药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在实施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农药市场和农田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农药禁限用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
药的通告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金政发[2015]50号
【发布部门】金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1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金政发〔2015〕50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1 / 1。

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背景农药是现代农业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其对农作物生长和病虫害控制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保障国民营养安全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一些不负责任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为,农药污染地球和水源、破坏生态平衡、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和保护农药市场,保障人民健康,我国制定了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内容1. 管理范围和适用对象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服务机构等所有与农药相关的经营、使用单位。

2. 限用农药目录我国国务院发布了《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目录》,其中将农药分为三类:使用严格限制类、全国禁止使用类和定向使用类。

在使用农药时应按照农药目录来进行选择和采用。

3. 操作规程要建立和完善农药购进、存储、使用、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农药使用安全的一系列工作,操作规程有:•购进管理:完整记录信息、检验合格、依法选购、防范购假等。

•存储管理:场所安全、设施消毒、温度、地面控制、保证农药品质、定期检查等。

•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使用农药类别、范围、方法、剂量、时间等要求进行农药使用。

•废弃物处理:严格遵守农药废弃物处理方案,防止对环境影响。

4. 监督和执法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限用农药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限用农药规定的人员实施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同时要注重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合理选择使用农药,了解农药的正确使用和废弃处理方法。

总结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出台是我国对保障人民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负责任的态度与行为。

在农药使用时,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与督查监管,在不断完善制度的过程中,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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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与用剧高毒农药的
规定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上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剧毒高毒农药。

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药经营者应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农药经营的相关手续,并到市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农药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五、全市蔬菜等农作物生产者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使用禁用农药,确保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中销售的蔬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

七、凡违反本规定,销售或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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