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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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本市各级政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的需要,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

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网接入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传输网是指使用本市各级财政经费投资建设或者租用的,用于连接各级政务部门的专用有线通信网络.第三条政务外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以下工作:(一)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二)负责政务外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

(三)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四)对区县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级政务外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互联互通。

第六条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依据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二) 负责本辖区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五)负责配合市信息办完成市级单位纵向业务系统的开通,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六) 负责将本辖区政务外网相关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一《区县政务外网备案表》。

第七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市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电子政务平台运维服务内容

电子政务平台运维服务内容

电子政务平台运维服务内容1.系统监控与维护:包括对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进行24小时的监控,对系统进行故障排除和错误修复,并进行系统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要进行性能优化,提高系统的响应速度和效率。

2.安全管理:包括对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漏洞修复,对系统进行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的配置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同时,还要进行安全策略和流程的制定,对用户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数据泄露。

3.数据管理:包括对电子政务平台的数据进行备份和存储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要对数据进行归档和清除,确保数据存储空间的有效利用和系统的运行性能。

4.网络管理:包括对电子政务平台的网络设备和网络拓扑的配置和管理,确保网络的畅通和稳定。

此外,还要进行网络流量的监控和管理,对网络故障进行排除和修复,以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

5.用户支持:包括对用户的问题和反馈进行及时的响应和解决,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用户对电子政务平台的正常使用。

同时,还要对用户的操作和行为进行监控,防止不当行为和信息的滥用。

6.业务拓展:包括对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进行改进和扩展,根据政府部门和用户需求,不断增加平台的业务功能和服务。

此外,还要进行政策和法规的跟踪和更新,确保平台的合规性和适应性。

电子政务平台运维服务的目标是确保电子政务平台的稳定运行和安全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通过对电子政务平台的全面管理和维护,可以实现政务信息的在线化和便捷化,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推动政府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促进政府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电子政务安全运维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安全运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运维管理,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子政务系统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电子政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应用系统等。

第三条电子政务安全运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安全运行。

(二)预防为主:加强安全防护,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运维管理体系,实现统一管理。

(四)责任明确:明确各级安全运维责任,确保安全运维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运维管理内容第四条运维资产管理(一)对电子政务系统的基础设施、软件、数据等进行资产登记、统计、评估和管理。

(二)定期对运维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条运维人员管理(一)建立运维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运维人员职责、权限和操作规范。

(二)对运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运维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运维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制度、标准和流程。

(二)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风险。

(三)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确保系统安全稳定。

第七条安全事件管理(一)建立健全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制度。

(二)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分析和报告安全事件。

(三)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业务连续性管理与灾难恢复(一)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电子政务系统能够快速恢复。

(二)建立灾难恢复机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系统恢复能力。

第三章运行与监督第九条电子政务安全运维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维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运维责任,加强安全运维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电子政务系统运维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一、前言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电子政务建设一直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为了更好地保障政府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了本《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旨在规范电子政务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运维团队建设
1.1 运维团队的组建
1.2 运维人员的资质要求
1.3 运维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运维管理体系
2.1 运维管理责任制度
2.2 运维工作流程
2.3 运维服务水平要求
四、运维设备管理
3.1 设备采购管理
3.2 设备配置管理
3.3 设备维护管理
五、安全管理
4.1 系统安全防护
4.2 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4.3 安全漏洞管理
六、数据管理
5.1 数据备份管理
5.2 数据迁移管理
5.3 数据存储管理
七、性能监测
6.1 系统性能监测
6.2 系统性能优化
6.3 故障预警处理
八、服务质量评估
7.1 服务质量考核指标7.2 服务质量评估方法
7.3 服务质量改进措施
九、创新发展
8.1 运维技术创新
8.2 运维管理模式创新
8.3 运维工作流程优化
十、总结
在电子政务领域,规范的运维管理工作是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为实现信息化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相关规范要求,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为推动政府工作现代化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总则为切实加强海淀区电子政务内网机房(以下简称内网机房)的运维管理,确保、稳定、高效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内网机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电子政务内网,是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的按涉密网络管理的政务内网平台,主要满足区内各政务单位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的需要,提供公文传输、信息管理、决策支持等业务应用服务,是区电子政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一、严格机房工作人员的身份管理,参与内网机房运维的人员必须经过甄选。

二、机房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分为业务培训、技术培训和安全保密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三、机房工作人员离职应严格遵守人员变更管理流程,非紧急情况下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人员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机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要求,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离岗,有事提前请假。

六、内网机房内严禁喧哗,严禁机房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七、机房工作人员每天进行机房巡检工作,认真查看机房环境状况、设备运行状况、系统运行状况,并准确、完整地填写机房巡检记录表。

八、机房设备应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工作台上只允许摆放办公电脑及必要的办公设备,禁止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物品。

九、机房环境保持整洁,做到防尘、防水、防火、防静电。

十、进入机房必须换专用拖鞋或使用防静电鞋套。

十一、值班期间禁止携带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严禁吸烟、吃喝、聊天、会客。

十二、定期组织清扫机房内部环境卫生。

每年对机房设备使用环境进行评估检查,发现不达标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改善。

十三、机房工作人员进行设备配置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流程。

十四、机房工作人员负责内网机房设备的日常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和存档工作。

十五、机房网络及主机系统的文档,由机房工作人员负责装订保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文档内容。

十六、随网络和主机设备附带的说明书、各种文字资料必须登记,由机房工作人员妥善保存,重要资料只限于在机房内查询。

北京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深化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06-2020 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电子政务运维管理是指为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包括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机房环境等)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划、实施、监控与评估过程。

第三条电子政务运维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运维资产管理、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安全管理和运维绩效管理等。

(一)运维资产管理是对已正式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软件等资产的动态配置管理。

(二)运维人员管理是对参与运维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能力和行为的管理。

(三)运维安全管理是在电子政务系统运维过程中为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对信息安全的职责、制度、标准和流程的管理。

(四)运维绩效管理是科学评价运维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本规范用于指导北京市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本部门的电子政务运维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明确相应的组织与职责,制定具体的电子政务运维制度与流程,对运维的资产、人员、方案与经费、外包与合同、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制度第五条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子政务运维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包括审查批准运维总体规划、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经费方案等,负责重大和紧急事件决策,对运维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

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成员包括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以及运维外包企业代表等。

第六条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提出对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需求,配合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并通过推广、应用电子政务系统,创新业务管理模式。

第七条各单位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政务运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运维体系建设、运维资产管理、运维经费预算编报、运维外包项目招标、运维合同管理及绩效评估,运维经费使用、应急响应、运维外包管理、日常运维的实施与管理,以及业务部门关系管理等。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管理规范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管理规范

主机系统
应用 服务器
中间件 服务器
数据库 服务器
存储/备份 服务器
应用系统
操作系统
中间件 系统 数据库 系统
办公自动 化系统
政务网站 系统
业务系统
网络系统 防火墙
核心交换 核心路由 接入交换
集线器 网络线路 测试设备
安全系统
入侵检 测系统
入侵防 御系统 防火墙 漏洞扫描 杀毒软件
桌面系统
PC 笔记本 电脑 打印机 复印机 扫描仪
标准解读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是指运维服务提供方或政务部门 内部的IT部门综合利用各种运维手段和方法,提供确保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 正常、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的服务。 3.2 运维服务提供方:本标准中特指为电子政务提供运维服务的单位或部门, 包括政务部门内部组织或外部组织。 3.2 事件:不属于某项服务的标准操作、导致或可能导致IT服务中断或服务 质量降低的任一事态。事件也可能包括请求的问题,如“我如何做?”。
流程控制
•工作流程控制 •操作流程控制
IT设施
主机等硬件 存储设备 各类系统软件 各类应用软件 各类通讯线路 各类文档流程 各类配置参数
提纲
一 标准背景 二 标准思路 三 标准应用 四 标准解读
标准解读
0 标准结构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运维服务模式 5 运维服务管理组织 6 运维服务管理对象 7 运维服务内容 8 运维服务管理流程 9 运维监控和管理工具 参考文献
注 参见GB/T 24405.1。
3.4 问题:一个或多个事件的未知的潜在原因。
注 参见GB/T 24405.1。
标准解读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治理效率、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电子政务的定义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处理,以提高政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决策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管理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一)领导机构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

(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中的职责,避免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推诿。

(三)人员配备配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确保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础设施建设(一)网络建设构建安全稳定的政务网络,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数据中心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中心,实现政务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共享。

(三)硬件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四、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一)信息采集规范政务信息的采集渠道和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分类对政务信息进行科学分类,便于管理和利用。

(三)信息共享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的跨部门、跨层级共享。

(四)信息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一)需求分析充分调研业务需求,确保应用系统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系统设计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设计原则,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扩展性。

(三)开发建设选择具有资质和实力的开发团队,按照合同和规范进行开发建设。

(四)测试验收对应用系统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系统质量和功能符合要求。

六、运行维护管理(一)日常运维建立健全日常运维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系统监控、故障处理等。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可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二)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以公众需求为导向,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管理(一)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三)加强电子政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三、基础设施建设(一)加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实现各级政府机关网络的互联互通,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稳定。

(二)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整合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共享利用。

(三)推进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集约化水平,降低建设和运维成本。

四、信息资源管理(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明确信息资源的分类、采集、更新和共享规则。

(二)加强政务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的流通和应用。

五、应用系统建设(一)按照“需求导向、急用先建”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二)加强应用系统的整合集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三)建立应用系统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系统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优化和改进。

六、安全保障(一)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二)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三)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信息办函[2006]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03.14【实施日期】2006.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信息办函〔2006〕52号)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市政府67号令等文件要求,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联系人:石宇良;电话:83978749;电子信箱:shiyl@。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质量,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63号令)、《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办发〔2004〕39号)及本市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内网机房的管理目标和原则。

管理目标通常包括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数据的安全保密以及服务的及时响应。

管理原则则应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制度需要规定机房的日常管理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条件的监控、设备状态的检查、系统日志的审查以及安全防护的维护。

具体来说,机房管理员应定期对温湿度、电源供应、防火防灾等环境因素进行检查,确保机房环境符合设备运行要求。

对于设备的管理,制度应详细列出设备的配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等流程。

所有设备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维护历史。

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以保证系统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安全管理是内网机房运维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应包含数据备份、恢复策略、访问控制、病毒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位置。

访问控制应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敏感数据和关键系统。

同时,应定期更新防病毒软件,以防止恶意软件的侵害。

应急响应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制度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攻击等各种可能的紧急情况。

预案中应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响应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制度还应包括对运维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以提高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应建立考核机制,定期评估运维人员的工作表现,以激励其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涵盖日常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响应等多个方面,还需要注重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通过这套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内网机房的运维管理水平,确保电子政务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运维服务标准

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运维服务标准

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运维服务标准第1章系统运维服务概述 (5)1.1 系统运维服务范围 (5)1.1.1 硬件设备运维 (5)1.1.2 软件系统运维 (5)1.1.3 网络与安全运维 (5)1.1.4 数据运维 (5)1.2 系统运维服务目标 (5)1.2.1 系统稳定性 (5)1.2.2 业务连续性 (5)1.2.3 数据安全性 (5)1.2.4 服务响应性 (5)1.3 系统运维服务流程 (6)1.3.1 运维计划与策略制定 (6)1.3.2 运维监控与预警 (6)1.3.3 故障处理与问题解决 (6)1.3.4 变更管理 (6)1.3.5 服务报告与评估 (6)1.3.6 用户沟通与满意度调查 (6)第2章系统运维组织与管理 (6)2.1 运维团队组织结构 (6)2.1.1 运维团队概述 (6)2.1.2 运维团队层级 (6)2.1.3 运维团队部门设置 (6)2.2 运维岗位职责与人员配置 (7)2.2.1 岗位职责 (7)2.2.2 人员配置 (7)2.3 运维管理制度与规范 (7)2.3.1 运维管理制度 (7)2.3.2 运维规范 (8)2.3.3 运维培训与考核 (8)第3章系统运维基础设施 (8)3.1 硬件资源管理 (8)3.1.1 设备选型与配置 (8)3.1.2 设备维护与管理 (9)3.2 软件资源管理 (9)3.2.1 软件选型与配置 (9)3.2.2 软件维护与管理 (9)3.3 网络资源管理 (10)3.3.1 网络架构与规划 (10)3.3.2 网络维护与管理 (10)第4章系统监控与预警 (10)4.1.1 硬件监控指标 (10)4.1.2 软件监控指标 (10)4.1.3 网络监控指标 (10)4.1.4 业务监控指标 (11)4.2 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2.1 硬件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2.2 软件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2.3 网络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2.4 业务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3 预警与应急响应 (12)4.3.1 预警机制 (12)4.3.2 应急响应流程 (12)4.3.3 预警与应急响应协同 (12)第5章系统运维服务流程 (12)5.1 事件管理流程 (12)5.1.1 事件分类 (12)5.1.2 事件接收 (12)5.1.3 事件记录 (12)5.1.4 事件评估 (13)5.1.5 事件处理 (13)5.1.6 事件跟踪 (13)5.1.7 事件关闭 (13)5.2 问题管理流程 (13)5.2.1 问题发觉 (13)5.2.2 问题记录 (13)5.2.3 问题分析 (13)5.2.4 问题处理 (13)5.2.5 问题跟踪 (13)5.2.6 问题关闭 (13)5.3 变更管理流程 (13)5.3.1 变更请求 (13)5.3.2 变更评估 (13)5.3.3 变更审批 (14)5.3.4 变更实施 (14)5.3.5 变更验证 (14)5.3.6 变更记录 (14)5.4 发布管理流程 (14)5.4.1 发布计划 (14)5.4.2 发布准备 (14)5.4.3 发布实施 (14)5.4.4 发布验证 (14)5.4.5 发布记录 (14)第6章系统运维质量管理 (14)6.1.1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的运维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系统稳定性、响应速度、故障处理及时性、数据安全性等方面。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 第1部分:技术要求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  第1部分:技术要求

附件1:《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第1部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工作背景和任务来源随着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务系统已基本覆盖政府业务,实时信息接入了领导桌面,应急指挥实现联动,城市管理实现了网格化和可视化,政府管理进入统筹、精细、协同阶段,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已经进入“建设与运维”并举的新阶段。

电子政务运维是一个涵盖体制、技术、标准、产品、服务等诸要素在内的复杂系统工程。

纵观国内外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在IT 系统和网络运行维护方面有各类技术、标准和产品,已经大量投入应用,并得到了实际验证。

但相关的技术要素应该如何与电子政务应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相互动态适应,是在不断推进北京市乃至全国电子政务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践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新课题。

目前,各委办局和区县在电子政务IT运维服务管理方面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投入运行的系统数量庞大、类型众多,运维工作日益重要。

2、运维人员编制有限,运维工作任务重,缺乏系统、科学、有效的运维管理手段,亟需技术手段支撑,运维工作需要有效的工具支撑。

3、政务部门难以选择适合的服务和支撑工具,对运维支撑工具和运维服务提供企业缺乏考核依据。

针对以上工作背景和应用需求,需要编制规范解决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本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从系统的结构、系统的功能要求、系统的性能要求和接口技术要求等方面对所需的运维服务支撑系统形成实用化的引导和约束。

(二)起草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信息化协会、北京市天元网络股份技术有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优立普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广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三)主要工作过程1、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任务从09年1月正式启动,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由各外协单位联合组成课题编写组。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电子政务内网机房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内网服务的效率和可靠性,规范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网机房运维管理组织架构1.内网机房运维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内网机房运维主管、运维工程师等。

2.内网机房运维主管应对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工作负责,并协调各项工作。

3.运维工程师主要负责内网机房设备的监控、维护和维修等工作。

第三章内网机房运维管理职责1.内网机房运维主管负责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运维工程师负责内网机房设备的监控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问题。

3.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工作包括机房设备的维护、备份、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等。

第四章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制度1.内网机房设备维护制度(1)制定内网机房设备的定期维护计划,包括定期巡检、清洁和保养等。

(2)设备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每次维护的时间、内容和维护人员。

(3)对于高价值设备,应制定专门的维护措施和计划。

2.内网机房设备备份制度(1)定期对内网机房设备进行备份,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备份数据应进行存档管理,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3.内网机房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对内网机房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防火、防水、防盗等方面。

(2)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结果。

4.内网机房故障处理制度(1)对内网机房设备出现的故障,应及时进行排查和修复。

(2)建立故障处理记录,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和处理过程。

5.内网机房运维管理考核制度(1)定期对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内网机房运维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2)根据考核结果,对运维人员进行奖惩和培训,提高内网机房运维水平。

第五章内网机房运维管理工作流程1.设备维护流程(1)根据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内网机房设备进行维护。

(2)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的时间、内容和维护人员。

2.设备备份流程(1)定期对内网机房设备进行数据备份,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16项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16项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16项地方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2010年标字第8号[总第9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0年标字第8号(总第93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0年标字第8号地方标准题录【(标准号】DBll/T 714.1—2010【标准名称】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标准性质】推荐性【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10—01【起草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信息化协会、北京市天元网络股份技术有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优立普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广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归口单位】北京市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的系统结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和接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现。

其他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支撑系统可参照执行。

【标准号】DBll/T 714.2—2010【标准名称】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第2部分:符合性测试【标准性质】推荐性【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一10—0l【起草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信息化协会、北京市天元网络股份技术有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优立普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广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归口单位】北京市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符合性测试的测试方法和测试判定,并给出一套适用于DBll/T 714.1符合性测试的抽象测试套件。

政务云运维管理规范

政务云运维管理规范

政务云运维管理规范1. 引言政务云是指基于云计算技术构建的服务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云平台,具有高可用、高性能、高安全性等特点。

政务云的运维管理是确保其稳定运行和安全可靠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政务云运维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以提高政务云的可信度和服务质量。

2. 运维管理流程2.1 运维需求收集和分析在政务云运维管理的开始阶段,需要与政务云使用方充分沟通,收集其运维需求,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进行需求分析,评估其对政务云的影响程度和运维风险,为后续的规划和实施提供依据。

2.2 运维策划和设计基于对运维需求的理解和分析,在本阶段进行运维策划和设计。

具体包括制定政务云运维管理的目标和指标、制定运维流程和规范、设计监控体系和故障处理方案等。

同时考虑政务云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确保运维管理的可持续性。

2.3 运维实施和测试在运维实施阶段,根据运维策划和设计,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运维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政务云的部署、配置和优化等。

同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确保政务云的正常运行和满足使用方的要求。

2.4 运维监控和管理政务云的运维监控和管理是保障其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

在本阶段,需要建立完善的运维监控体系,包括基础设施的监控、应用系统的监控、安全事件的监控等。

同时进行运维管理,包括故障处理、变更管理、备份和恢复等,以确保政务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5 运维优化和持续改进政务云运维管理的最后阶段是运维优化和持续改进。

通过运维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和瓶颈,提出相应的优化方案,进一步提高政务云的性能和可靠性。

同时进行运维管理的持续改进,不断完善运维流程和规范,提高运维效率和质量。

3. 运维管理要求3.1 安全性要求政务云作为处理政务信息的敏感平台,安全性是运维管理的首要要求。

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策略,确保政务云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落实。

包括策略和权限管理、系统和应用的漏洞修补、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响应等方面。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管理规范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管理规范

项之间重要关系的详细信息的数据库。
注 参见GB/T 24405.1。
13
标准解读
4 运维服务模式
自运维
混 合 完全外包

运维

14
标准解读
5 运维服务管理组织
运维服务 管理组织
领导组 执行组
业务部门 IT部门
。。。
IT部门 服务提供方
。。。
15
标准解读
6 运维管理对象
IT 资

运维服务提供方
IT供方
• 北京、深圳、大连等地也相继出台了运维服务相关的地方标准。
5
提纲
一 标准背景 二 标准思路 三 标准应用 四 标准解读
6
标准思路
运维组织
基 础 环
主 机 系
网 络 系
。 。
境 统 统。
服务级别管理
运 维供 人方 员


事件管理


流 程
问题管理
。。。。。
IT资源 运维服务管理对象
运维服务
PDCA
20
么么么么方面
• Sds绝对是假的
标准解读
7 运维服务内容
7.1.4 应用系统运维服务
― 监控各应用系统的运行状况; ― 评估应用软件系统的性能和功能‘; ― 协助开发方沟通消除应用系统可能存在的隐患和威胁; ― 系统配置优化; ― 处理系统异常事件; ― 根据需求升级、更新系统功能等。
22
标准解读
8.5 供方管理
供方管理
IT供 方
服务提供方
用户
服务提供方及供方的的角色
31
标准解读
8.6 事件管理
事件类型 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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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深化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电子政务运维管理是指为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包括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机房环境等)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划、实施、监控与评估过程。

第三条电子政务运维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运维资产管理、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安全管理和运维绩效管理等。

(一)运维资产管理是对已正式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软件等资产的动态配置管理。

(二)运维人员管理是对参与运维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能力和行为的管理。

(三)运维安全管理是在电子政务系统运维过程中为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对信息安全的职责、制度、标准和流程的管理。

(四)运维绩效管理是科学评价运维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本规范用于指导北京市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本部门的电子政务运维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明确相应的组织与职责,制定具体的电子政务运维制度与流程,对运维的资产、人员、方案与经费、外包与合同、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制度第五条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子政务运维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包括审查批准运维总体规划、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经费方案等,负责重大和紧急事件决策,对运维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

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成员包括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以及运维外包企业代表等。

第六条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提出对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需求,配合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并通过推广、应用电子政务系统,创新业务管理模式。

第七条各单位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政务运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运维体系建设、运维资产管理、运维经费预算编报、运维外包项目招标、运维合同管理及绩效评估,运维经费使用、应急响应、运维外包管理、日常运维的实施与管理,以及业务部门关系管理等。

第八条运维采用外包形式且外包单位超过两家的,应建立外包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要求外包企业设立协调工作组。

协调工作组组长由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指定,协调工作组成员由各外包企业代表组成。

协调工作组负责运维总体的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处理、投诉管理、争议管理等,并接受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第九条各单位电子政务运维团队包含服务台和专业运维人员。

其中,服务台负责接受运维服务请求,推进运维知识库建设与完善,跟踪、监督运维任务执行,向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和反馈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专业运维人员负责执行运维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政务运维工作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见附件1),建立确保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决策流程和规范。

其中:(一) 运维管理决策流程和规范应明确决策主体、内容、原则方法、各决策主体的职责以及决策流程。

(二) 重点对重要运维项目的保障与安排、重大事故的防范与处置、运维经费的预算与使用以及协调工作组人事任免等的决策流程与控制措施进行规范。

(三) 注重决策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监督落实服务报告、绩效评估、重大事故问责、联席会议等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需求和基础情况,参照运维服务国际标准,制定统一的运维服务流程,实现运维服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各单位参照《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DB 11/T 714-2010),结合本单位运维管理实际需求,制定运维服务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运维绩效评估机制,开展运维绩效评估工作,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第三章运维资产管理第十五条运维资产的属性包括基本属性、财务属性和运维属性。

(一) 基本属性:描述信息类资产的固有信息以及运维管理和财务管理共同关心的资产信息。

如资产的名称、编号、类别等。

(二) 运维属性:描述除基本属性之外运维管理所关心的资产信息。

如资产的技术属性。

(三) 财务属性:描述除基本属性之外财务部门所关心的资产信息。

如价值、采购组织形式等。

对运维资产财务属性的管理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按照信息化部门、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构成的三级资产管理体系进行运维资产管理。

信息化部门负责运维资产的运维属性管理和日常维护,并负责机房内资产的日常保管.财务部门负责运维资产的基本属性和财务属性的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运维资产的日常保管。

第十七条各单位信息化部门应根据信息类资产特点,按照《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DB 11/T 714-2010)中信息系统、物理资产、软件资产、信息资源等分类的规定建立统一的资产分类体系,对信息类资产进行科学分类和编码,安排专人负责运维资产档案和运维资产数据库的建立、数据采集、更新和保管,并与市财政局的资产库保持同步。

第十八条在预算编制前,信息化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全部运维资产进行盘点,盘点结果作为运维工作方案制定和经费预算编制的基础依据。

第十九条实行资产委托管理的单位,应与受托部门或企业签订《信息类资产保管协议》,确保运维资产安全、可用。

第四章运维人员管理第二十条各单位信息化部门应明确运维管理职责,定期制定运维服务岗位人力资源需求方案,制定运维人员专业能力评定标准(可定为高、中、初三级),组织实施运维人员能力培养、考核和准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运维管理人员的业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其行为符合专业技术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评估运维关键岗位人员流失带来的风险,制定人员候补和岗位接替计划,在人员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运维采用外包形式的单位,应要求外包服务企业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甄选和培训。

并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履历备案、身份验证、职业技能鉴定、背景调查等,关键岗位服务人员应进行政审并签署保密协议,实行权限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外包人员变更的管理。

要求外包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保持主要负责人员的稳定。

确需更换的,应由外包企业提供说明材料,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单位提出人员变更申请,说明人员的离职原因、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措施、变更人员资质及身份证明材料等。

离职人员应做好外包项目未尽任务和工作移交,经甲方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服务现场。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外包人员现场管理,规范外包服务人员的在岗、离岗行为。

外包人员需要离开服务岗位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单位同意,重大项目主要负责人员离开岗位,应由其所在企业提供包含原因、返回现场时间、离岗期间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在取得甲方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服务现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六条运维人员对本单位的业务秘密和系统安全与风险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各单位应与运维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其擅自对本单位提供的任何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带离现场。

第五章运维方案与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政务工作要求、电子政务建设与应用情况、自身技术和运维管理能力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运维工作方案(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可按以下步骤编制年度运维工作方案:(一) 信息化部门全面梳理在用的电子政务系统和计划下一年度投入运行的电子政务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对基础设施、环境的运行条件要求。

(二) 信息化部门根据电子政务系统功能、性能要求以及同基础设施的关联关系,明确年度运维工作目标和运维需求。

(三) 信息化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协商制定满足业务需要、经济可行的服务目录、服务质量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

(四) 信息化部门细化运维需求和任务,明确完成各工作细项的动作、时间、频次、成果、技能要求、优先级等。

(五) 估算运维经费并明确经费来源。

(六) 根据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确定运维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年度运维工作方案应对各项运维任务提出质量要求,包括质量目标、过程记录、结果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各单位信息化部门应根据运维目标和任务,确定执行各项运维任务的工作量,依据经费预算管理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对运维经费进行合理测算(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遵守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政务运维经费核算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计划执行,项目结束时做出财务决算,总结、分析资金使用情况,为科学编制运维预算提供依据。

第六章运维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可参考国际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IEC27001,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和《北京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京公网监字[2007]7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符合本单位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运维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运维采用外包形式的单位,在选择承担运维安全服务工作的外包服务单位时,应选择获得北京市信息安全服务能力评估证书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转运维阶段的安全风险管理。

重大建设项目或升级改造项目应按照《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信息办发[2008]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重要系统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三十五条运维过程中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京信息办函[2004]73号)和《北京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京信息办函[2004]227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运行监控管理机制,动态掌握网络及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故障和灾难,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各相关方进行应急演练,并对各种异常情况做出快速响应。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2007)和《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的意见》(京信安协[2006]3号)等有关规定,对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和内容等进行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衡量确定灾难恢复目标,制定本部门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相关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关键业务持续运行并减少非计划宕机时间。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明确数据管理的目标、职责、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建立有关数据的采集、存储、备份、恢复、加工、访问、清除和销毁等控制流程。

涉及保密的数据,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数据安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系统上线环节的风险管理,组织承建方和运维方的交接工作,要求运维方完成系统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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