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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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据的法定种类
一、物证——当代的证据之王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包括内容:作案的工具、侵害的客体物、遗留的痕迹和物品以及 其他。P136.
物证的特点:客观性和直观性。
物证证明力:有形依外形;无形依特性。
确立实物验证规则;确立物证新的证据之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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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关联性。
证据能力: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合法性)。
三、意义
从主体的角度:对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人民群众。
从诉讼活动的角度:是诉讼各阶段、各程序的依据。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证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一)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证 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则体系。
补强规则:既重视供述也重视辩解;严禁刑讯逼供。
6.鉴定结论: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 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 所作出的结论。法医鉴定、司法精h 神病鉴定、痕迹鉴定(指纹、1脚0 印、
证据的关联性的客观性、广泛性、复杂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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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许可性或法律性。
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 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有合法的形式,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的合法性即关系到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 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 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特点:比较客观、真实,而且直接、形象、生动、具体。但可能 虚假、不真实。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特点:如实供述对查明案情有重要作用,有很大的虚假的可能 性,有反复性。
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 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反对两种倾向:“零口供” ,“惟口供”。
根据:刑事案件本身的客观性;物质第一,意识第二。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 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
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 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
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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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 况的一切事实。
法定形式:七种。
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凭据和手段; 是客观事实内容和法定形式的统一。
注意:证据——定案根据——证据资料、证据材料的用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过程价 值)。与实体正义(结果价值)一起构成司法正义。
以证据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证据法是程序法的核心和基础。证据的 合法性,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程序正义的集中体现。
把程序正义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h 理论基础,既是刑事证据本身6 的 体现和要求,也是时代的呼唤和必然。
使用书证的条件: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可被感知;有明确的制作 者。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 述。
证言的形成:感知、记忆和表达。
意见(opinion)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
而不能就这些事实发表意见和看法。专家证人例外。见《外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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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P160-162。
传闻(hearsay)证据规则: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案件情况作 证,非亲自耳闻目睹、间接了解的情况不能作为证言采纳。例外。
证人证言的利弊分析
利:生动、形象、具体。弊:客观性差,真假难辨。
证人作证的条件: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 别是非、正确表达,是自然人。注意事项:见P140。
证人的义务:作证的义务;向司法工作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 提问题的义务。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
非法证据的排除:美国严禁采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英 国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必须排除,实物证据由法官裁量;大陆 法系类似(言辞证据必须排除,实物证据害小违大,必须排除,害 大违小可以采用)。
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言词证据。
补充:
证明力: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能力之有无和程度。客观性
二、书证
是指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
品。包括:文字记载的内容,符号表达的思想,数字、图画、印章
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和意图等证明案情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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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必须同案件具有关联性; 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
书证的证明力: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多属于重合关联, 既是证据事实,又是案件事实。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证明力更强, 证明作用发挥的更充分。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书证内容的真实性 时,必须提供原件,只有在原件被证明无效时才能提供副件。
(一)证据的客观性
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 来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存h 在的事实。对已经发生的案件2 事实的客观反映。它是证据的本质特征。
但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排除证据具有主观性因素。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是自然人 作出的,必然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表现,证据的收集保全是由人来 完成的,也必然渗透证据收集者的个人意志。
(二)证据制度的内容
证据的概念;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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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1.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
2.普遍联系规律、对立统一规律。
3.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认识规则。
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要经得起历史 的考验。
(二)程序正义
证人的权利:P142-143。
拒绝作证特权:旨在保护特定的关系和利益,这些关系和利益 从社会考虑比有关证人提供的证言更为重要。包括:配偶之间、近 亲属之间、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职业特权、公务特权。见《外 国刑事法学》P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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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 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