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试行)(2017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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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中府〔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明确城市开发建设边界,引导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海域)城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态控制线(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界线。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实施生态控制线综合监督管理,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管理信息共享;在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中落实生态控制线,依法对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收购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每年的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同时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做好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中府[2006]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中府[2006]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6〕6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级财政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2004年1月15日第9 期2版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中府[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府〔2013〕12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根据《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26号)、《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府办发〔2013〕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

凡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均需统一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及时更新补充调整《目录》。

各项目监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所辖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要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及时将其剔除出《目录》。

三、严格执行《目录》项目交易规定。

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或仅部分交易流程环节进场交易的,均属场外交易,视作违规处理,对该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列入《目录》的项目,暂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体场所或信息化平台不能满足项目交易活动需要的,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仍按原交易模式运作。

五、本《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第一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一)项目的范围: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包括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

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三)强化代建项目责任制。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代建办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粤府〔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概况 (3)第二条规划性质 (3)第三条编制依据 (3)第四条规划范围 (3)第五条规划期限 (3)第二章专项评估 (4)第六条保护对象 (4)第七条价值评估 (4)第八条现状评估 (4)第九条管理评估 (4)第十条利用评估 (4)第十一条综合评价 (4)第三章规划框架 (5)第十二条规划基本原则 (5)第十三条规划目标 (5)第十四条规划基本对策 (5)第十五条规划重点 (5)第十六条总体布局 (5)第四章保护区划 (6)第十七条孙中山故居的文物本体 (6)第十八条孙中山故居的保护范围 (6)第十九条孙中山故居保护范围的保护管理规定 (6)第二十条孙中山故居的建设控制地带......................................................................................................... 6第二十一条孙中山故居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规定.. (6)第二十二条孙中山故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规划控制 (6)第五章保护措施 (8)第二十三条保护措施的基本要求 (8)第二十四条孙中山故居文物本体的保护措施 (8)第二十五条孙中山故居文物环境中建筑分类评估 (8)第二十六条孙中山故居文物环境中建筑遗产及其他遗存的保护 (8)第六章环境保护与景观、绿地系统规划 (10)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与整治 (10)第二十八条景观系统规划 (10)第二十九条绿地系统规划 (10)第七章展示规划 (11)第三十条展示原则与目标 (11)第三十一条展示与管理功能分区 (11)第三十二条展示路线、标识和设施 (11)第三十三条开放容量 (11)第八章管理规划 (12)第三十四条管理目标 (12)第三十五条管理策略 (12)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建设 (12)第三十七条完善“四有”管理 (12)第三十八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日常管理 (12)第三十九条研究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 (13)第四十条工程管理 (13)第九章规划分期 (14)第四十一条近期规划(2016-2017) (14)第四十二条远期规划(2018-2025) (14)第十章投资估算 (15)第四十三条近期主要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15)第四十四条规划实施保障与资金筹措的有关政策建议 (15)第十一章附则 (16)第四十五条文本的法律效力 (16)第四十六条规划批准和修改程序 (16)第四十七条规划解释权 (16)第四十八条执行时间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况孙中山故居于1986年10月18日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入第三批),属于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别中名人故、旧居子类。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中府[2009]137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9〕13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

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我部制定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指标》包括《第一册道路工程》、《第二册桥梁工程》、《第三册给水工程》、《第四册排水工程》、《第五册防洪堤防工程》、《第六册隧道工程》、《第七册燃气工程》、《第八册集中供热热力网工程》、《第九册路灯工程》、《第十册垃圾处理工程》、《第十一册地铁工程》.基本信息《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1册道路工程》第1册道路工程作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编丛书名: 冷配在线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ISBN:9787802420199出版时间:2007—12-01版次:1页数:64装帧:平装内容简介2007年6月26日我部首先批准了其中四册(第一册、第三册、第七册、第八册).《指标》的制定发面将对合理确定和控制市政工程投资,满足市政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需要起到积极的作用.图书目录1 道路工程综合指标说明1。

1 沥青混凝土道路1。

2 水泥混凝土道路1.3 上跨桥沥青混凝土立交道路2 道路工程分项指标说明2。

1 路基土石方2.2 路基处理2.3 道路基层2。

4 道路面层2。

5 人行道及其他2。

6 拆除路面2.7 挡土墙工程2。

8 交通管理设施2。

9 道路绿化附录附录一综合指标套用分项指标明细表附录二主要材料、机械台班、设备单价取定表附录三编制道路工程投资估算应用案例1。

综合指标应用案例2.分项指标应用案例编辑本段第二册基本信息《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2册):桥梁工程》第2册:桥梁工程作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编丛书名:冷配在线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ISBN:9787802420748出版时间:2008—03-01版次:1页数:107装帧:平装开本:16开内容简介《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二册“桥梁工程”(以下简称本册指标)是根据国家现行桥梁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结合近年来国内已建成桥梁工程有代表性的典型的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和技术经济等资料,经分析测算后进行编制的。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4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4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4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培育发展一批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现就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大力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作,积极引导和培育规下限下企业上规上限入统,规范规上限上企业转规下限下出统。

工业企业达到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商贸企业达到国家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标准,服务业企业达到国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力争在2014-2018年5年内全市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共1000家,其中规上工业企业400家。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

对规下限下和新建项目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纳入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1.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的。

2.限额以下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的。

3.限额以下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5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15万元的。

4.限额以下住宿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万元的。

5.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万元的。

6.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25万元的。

7.企业新建项目投资额超2000万元并竣工投产、营运的或当年成立并达到规上限上企业标准的。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7〕10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7〕10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统筹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五章附则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10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

第三条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方面应按照本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但列入各行业主管部门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中山市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进度编制工作指引

中山市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进度编制工作指引

中山市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进度编制工作指引目录法律法规文件和参考依据....................................................................................................................相关定义................................................................................................................................................计算公式及组成简图............................................................................................................................总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已投资额的计算方法............................................................................................................................特别说明................................................................................................................................................附件报告编制说明内容及报告附件(参考).............................................................................附件表一总(已)投资费用汇总表.......................................................................................表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汇总表........................................................................法律法规文件和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号)、《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中土函[]号)相关定义土地开发投资进度:宗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额,占总投资额的比值,即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百分比。

【2023年】广东省中山市注册会计财务成本管理模拟考试(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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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中山市注册会计财务成本管理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第15题下列关于企业合并当时的账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A.换出的库存商品,应该作为销售处理,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B.将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C.将换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D.将换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2.第6题看跌期权出售者收取期权费5元,售出l股执行价格为100元,1年后到期的AB C.公司股票的看跌期权,如果l年后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120元,则该期权的净损益为()元。

A.20B.-20C.5D.153.下列关于证券市场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证券市场线的斜率=Rm一RtB.证券市场线的截距指的是无风险利率C.风险价格和风险收益率含义不同D.在市场均衡条件下,对于未能有效地分散风险的资产组合,证券市场线并不能描述其期望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4. 修正的市净率的驱动因素中,关键因素是()。

A.增长率B.股利支付率C.风险系数D.股东权益净利率5.下列关于内部转移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A.在中间产品存在完全竞争市场时,市场价格是理想的转移价格B.如果中间产品没有外部市场,可以采用内部协商转移价格C.采用变动成本加固定费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时,市场风险全部由购买部门承担D.采用全部成本加上一定利润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是业绩评价的良好尺度6. 某企业年初从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为10%。

按照贴现法付息,年末应偿还的金额为()万元。

A.490B.450C.500D.5507. 下列各项中,不能在现金预算中反映的是()。

A.期初期末现金余额B.现金收支C.现金筹措或利用D.生产预算8.某企业在进行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时计算出来的存货周转次数为5次,在评价存货管理业绩时计算出来的存货周转次数为4次,如果已知该企业的销售毛利润为2000万元,净利润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的销售净利率为()。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7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7.1 投资估算7.1.1 编制范围本项目为省道365线珠海段改建工程,它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起点路段位于中山市,终点路段位于新会市),路线起点在中山市神湾镇定溪附近,路线总体东西走向,途经中山市神湾镇的竹排沙岛、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井岸镇、斗门镇,终点位于新会市古井镇的炮台山附近,路线全长26.871km。

本项目推荐采用一级公路标准修建(改建),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3.0m(其中K19+460~K34+700加宽路段即黄杨大道39.0m),设计速度80km/h,技术标准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执行。

本项目为改建工程,路线走向明确,不作比较方案,项目的主要工程数量见表7-1。

表7-1 主要工程数量汇总表7.1.2 编制依据7.1.2.1 指标及计算办法(1)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1号文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估算编制办法》。

(2)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1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以下简称《估算指标》。

(3)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概预算编制办法》。

(4)交通部交工发[1992]65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

(5)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1996]340号文“关于印发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6)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3]212号文《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执行),以下简称《造价文件编制办法》。

(7)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2004年第12期和2005年第1、2、3期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

(8)珠海市国土局和中山市国土局公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7.1.2.2 人工工资按广东省交通厅《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本区为十类工资区,人工单价为22.05元/工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1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有关地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试点的函》(粤发改投资函〔2015〕24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市、镇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镇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决定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199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9月15日第一次修订)的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批准收费和收取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收费单位应自批准收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自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注销手续。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有固定的收费人员,收费员必须佩挂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

收费员不再从事收费工作的,收费单位应在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

”(五)第十五条删去“年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其后各项顺延;原第(四)项修改为“逾期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增加一项作第(四)项“逾期不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的”。

(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无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第(四)项修改为“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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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试行) (2017年本)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二0一七年十月目录一、编制说明 (1)1、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 (1)2、编制依据和过程 (1)3、项目类型 (2)4、指标解释 (3)5、特殊说明 (7)6、其他事项说明 (7)二、估算控制指标 (8)(一)房屋建筑工程 (8)1土建工程 (8)1.1±0.00以下 (8)1.1.1土方工程 (8)1.1.2基础工程(不含地下室) (8)1.1.3基坑支护、降水 (8)1.1.4地下室(不含基础和人防设施、含基本装饰) (8)1.1.5人防设施工程 (8)1.2±0.00以上 (9)1.2.1保障性住房工程 (9)1.2.2学生宿舍楼工程 (9)1.2.3多层教学楼工程 (9)1.2.4教学用多功能楼工程 (9)1.2.5学校室内体育馆工程 (10)1.2.6医院(住院楼)工程 (10)1.2.7医院(综合楼)工程 (10)1.2.8医疗后勤保障楼 (10)1.2.9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11)1.2.10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11)1.3学校和保障性住房室外工程 (11)1.3.1围墙工程 (11)1.3.2运动场工程 (11)2装修工程 (12)2.1.2学生宿舍楼工程 (12)2.1.3多层教学楼工程 (12)2.1.4教学用多功能楼工程 (12)2.1.5学校室内体育馆工程 (13)2.1.6医院(住院楼)工程 (13)2.1.7医院(综合楼)工程 (13)2.1.8医疗后勤保障楼工程 (14)2.1.9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14)2.1.10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14)3安装工程 (15)3.1变配电工程 (15)3.2发电机组工程 (15)3.3±0.00以下 (15)3.3.1地下室 (15)3.4±0.00以上 (15)3.4.1保障性住房工程 (15)3.4.2学生宿舍楼工程 (16)3.4.3多层教学楼工程 (16)3.4.4教学用多功能楼工程 (16)3.4.5学校室内体育馆工程 (16)3.4.6医院(住院楼)工程 (16)3.4.7医院(综合楼)工程 (17)3.4.8医疗后勤保障楼 (17)3.4.9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17)3.4.10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17)(一)市政公用工程 (18)1道路工程 (18)1.1沥青混凝土道路 (18)1.2水泥混凝土道路 (18)1.3人行道路工程(含绿道) (18)1.4大型土方回填 (18)2绿化工程 (18)2.2隔离带绿化 (18)3照明工程 (18)3.1单侧照明 (18)3.2双侧照明 (19)4交通设施工程 (19)4.1标线标牌 (19)4.2交通信号灯 (19)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19)5.1钢筋混凝土护栏 (19)5.2波形钢板护栏 (19)5.3钢制隔离栏 (19)6排水工程 (19)6.1道路排水 (19)7桥梁工程 (20)7.1桥梁 (20)7.2景观桥 (20)8隧道工程 (20)8.1下穿隧道 (20)9城市公园工程 (21)9.1城市公园 (21)10健身广场工程 (21)10.1健身广场 (21)11一河两岸景观带工程 (21)11.1一河两岸景观带 (21)(三)水利水电工程 (22)1水循环工程 (22)1.1水循环泵站 (22)1.2水循环管道 (22)2河涌整治工程 (22)2.1河涌整治 (22)三、附录建设工程其他收费项目及取费标准 (23)《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2017年本)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编制目的。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建立在科学、可靠的技术、经济指标基础上的。

因此,反映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水平的投资估算指标是拟建工程项目前期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期决策阶段技术经济论证的重要依据。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估算控制指标》)有利于提高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使工程项目决策具有科学性,防止或减少工作中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二)适用范围。

按照《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4〕100号)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本《估算控制指标》则是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依据。

本《估算控制指标》的投资估算指标应作为投资估算审核的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突破。

中山市镇区财政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依据和过程(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11)》、《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0)》、《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工程综合定额(2010)》。

(二)编制过程。

本《估算控制指标》编制时,共收集2010年至今已投资的中山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以及部分镇区财政投资项目将近200项,其中市政交通类近65项,房屋建筑类116项,水利水电工程11项。

通过对所收集项目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开展建筑造价市场调研,对比我市部分造价事务所涉及的其他类似项目综合造价数据,综合考虑物价波动因素,确保投资估算指标与现行中山市建筑市场价格水平基本一致。

(三)价格基数。

本《估算控制指标》编制时,各案例项目数据分析以2017年1月价格为基数。

三、项目类型本《估算控制指标》包括三大类:房屋建筑工程类、市政公用工程类、水利水电工程类。

具体分类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类:由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三大分项组成,每个分项均含保障性住房、学生宿舍楼、多层教学楼、教学用多功能楼、学校室内体育管、医院住院楼、医院综合楼、医疗后勤保障楼、大、小型公共建筑(如展览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演艺中心等)、学校的室外工程等类型。

不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行政办公楼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类:含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交通设施及交通安全设施、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公园工程、健身广场工程、一河两岸景观带工程、水循环工程、河涌整治工程等。

四、指标解释(一)土方工程包括:大土方开挖、10公里以内余土外运;按需挖掘土方量计算,以94%机械开挖、6%人工开挖的方式考虑。

(二)基础工程(不含地下室)包括:桩基础、承台、基础梁、满堂红基础或地下室底板及基础土方;按单体建筑总面积计算。

(三)基坑支护、降水包括:基坑支护、降(止)水、截水沟、排水沟等;按基坑侧面支护面积计算,采用水泥搅拌桩重力挡墙、复合加强型土钉墙、桩锚支护结构、双排桩(管桩或钢桩)等一种工艺或几种工艺混合;高密度建筑区域除外。

(四)地下室(不含基础工程和人防设施、含基本装修)包括:地下室顶板、梁、柱、墙、防水及保护层、室内墙面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或地坪漆、防火门、停车设施及标线、公共通道等局部墙、地面砖;按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

(五)人防设施工程包括:人防门、人防安装工程;按人防面积计算。

(六)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墙体砌筑、屋面、卫生间防水防潮、铝合金门窗、外墙面装饰,其他为毛坯;按±0.00以上建筑面积计算。

(七)学校的室外工程包括:围墙工程和运动场工程;其中围墙工程按围墙总长度计算,运动场工程按运动场总面积计算。

(八)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包括:门、楼地面和局部墙面装饰、天花吊顶、楼梯栏杆、天棚及其他墙面抹灰乳胶漆或内墙漆等,其中公共建筑含各种柜(台、架)或布展工程等。

按±0.00以上建筑面积计算;不含标识系统工程。

(九)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包括:配电系统(含高低压电房设备、备用电源)、照明及配电主干线、动力系统、公共区域及室内照明系统、防雷工程、生活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智能弱电系统(有线电视、网络、门禁、监控、对讲、巡更等)、空调及通风系统、人防水电工程等;其中保障性住房不含空调系统;教学楼及多功能楼不含教学设备;医院住院楼和综合楼含病房内专业设备管道工程、智能弱电系统含呼叫、门诊信息系统等,中央空调系统含局部洁净空调系统,不含医疗专用设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建筑不含特种专业设备。

造价指标不含外水、外电线路引入、泛光照明和室外雨污管网工程,不含电梯设备。

分±0.00以上和以下两个造价指标。

(十)道路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土方、路基修整、铺筑、路面铺筑,含平石、偏沟及措施费(不含大型土方及软基处理);按车行道路面积计算。

(十一)人行道路工程(含绿道)包括:场地平整土方、绿道及人行道铺设、侧石、树池铺设及措施费;按人行道面积计算。

(十二)大型土方回填工程包括:填土、推平、洒水、碾压、运土等,不计外购土方单价;按土方回填体积计算。

(十三)市政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地整理、乔木、灌木、地被种植、一年保养;按人行道长度计或绿化隔离带面积计算。

(十四)市政道路照明工程包括:土方挖运、回填、基础制安、线路敷设、立灯杆、LED灯具安装和调试;按道路延长米计算,含箱变,不含外电。

(十五)市政交通设施工程包括:线路标志牌制作、安装和线路标线划设,交通信号灯布置等;其中标线标牌按车行道面积计算,交通信号灯按道路路口数量计算。

(十六)市政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形钢板护栏或钢制隔离栏;按护栏总长度计算。

(十七)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回填、余泥外运、管路修筑、雨水口、检查井砌筑等;按道路总面积计算;开挖施工;不含软基处理等。

(十八)市政桥梁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下部工程、上部结构、桥面铺装及其他附属工程,钢筋混泥土结构;按桥梁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九)下穿隧道工程包括:敞开段、暗埋段的主体、道路、装饰、电气、排水、消防和泵房(含设备)等工程;按隧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十)城市公园工程包括:园林、景观、广场、园路、照明、给排水、监控、配套建构筑物等;按公园总面积计算。

(二十一)健身广场工程包括:广场、绿化、照明、给排水、配套建构筑物等;按广场总面积计算。

(二十二)一河两岸景观带工程包括:绿化、景观、园路、广场、照明、给排水、配套建构筑物等;按景观带面积计算。

(二十三)水循环工程包括泵站工程和管道工程,其中泵站工程包括:支护、基础、阀门井、主体结构、挡土墙、进水渠、电气工程、泵站抽水设备等;按泵站座数计算。

管道工程包括:土石方挖运、路面修复部分、循环压力管,管道敷设以开挖施工为主等;按管道总长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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