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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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一、危险货物定义

在铁路运输中,属化工原料及化工制品的货物具有与一般货物不同的特性。如黄磷在空气中能自燃,雷管受冲击能爆炸,硫酸有强烈腐蚀性,氰化钠有强烈毒性,同位素钴。能放射出射线等。根据其特性,凡在铁路运输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殊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主要取决于它们自身的理化性质和外界的环境。这些货物具有的爆炸、易燃、腐蚀、毒害、放射性等特性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显露出来。在铁路运输中的装车、卸车、搬运及调车作业、列车运行等过程中,处理不当就会造成货运事故的发生。

如黄磷能自燃是它本身的属性,但黄磷只能在有氧气的条件下才能自燃,而不能和水发生反应。因此,在铁路运输中将黄磷封存在水中使之隔绝氧气,在这个条件下即使将水加热到100℃,黄磷也不会自燃。

在铁路运输中,只要我们以科学的态度掌握各类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变化条件,严格按规章办事,在搬运、装卸、运送、保管过程中杜绝违章作业,就能保证安全、迅速地完成

危险货物的运送工作。

二、危险货物分类

危险货物品类繁多,性质复杂,运输保管要求特殊。为了制定运输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一旦发生事故便于施救,按危险货物性质相近、运输条件相同的原则,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三、危险货物车辆运输限制

1.禁止溜放和需要限速连挂的货物

(1)货物的性质对机械冲击比较敏感,经撞击、摩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货物。如雷管等。

(2)经撞击能使容器破漏,造成严重伤亡事故,且不易施救的货物。如液氨、放射性同位素等。

(3)受冲击后容器破损造成脱水,从而引起危险货物自

燃或溢出的液体遇火星能立即燃烧的货物。如黄磷、乙醚、甲苯等。具有强烈腐蚀性,极易伤害人体的货物。如溴索等。

(4)按组级代号办理的特殊货物。

(5)有些危险货物由于性质较稳定或包装比较坚固,调车时允许溜放,但连挂时限速在2 km/h以下。如用玻璃瓶装的高锰酸钾等。

2.编组隔离标志的确定及隔离表

由于挂有危险货物车辆的列车在运行中接触的外界条件复杂,编入同一列车的危险货物性质也各不相同,列车中除了货物以外还有乘务人员,为了保证人身、货物安全,以及发生事故易于施救,危险货物车辆在编人列车时需用普通货物车辆进行隔离。为了指导编组、调车作业,制定了“车辆编组隔离表”,如表3—1所示。

注:1.装载危险贷物、易燃货物的沿途零担车司不隔离。

2.小运转列车及调车隔离规定,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3.有()记的车辆与装载蜜蜂车辆的运输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4.空罐车可不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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