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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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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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吋效的规定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最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2.【答案】Bo解析: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休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山、婚姻自山、遗嘱自山。

3.【答案】Bo解析:本题中,尽管在’‘标的物” 一栏只写了 "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儿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

显然甲方的行为没有违反其意志,因此不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亦没有滥用权利的情形。

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选项B为止确答案。

4.【答案】C。

解析:甲、乙、内、丁对该住宅楼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ABD止确。

四人対住宅楼不是共有关系,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5.【答案】Ao解析: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

因此A项应选。

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和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

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白然可以解决。

6.【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题中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7.【答案】Bo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宙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

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捉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公共基础 民法 高频考点

公共基础 民法 高频考点

公共基础民法高频考点
本文将介绍公共基础民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帮助读者更好地备考。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意志至上、契约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等。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承诺、接受三要素,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的解除等。

3.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形式包括返还、赔偿、补偿、抚慰等。

4.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需要依法保护。

以上是公共基础民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希望读者们能够认真掌握,提高自己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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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规范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共基础民法是公务员等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下面就对公共基础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希望对备考人员有所帮助。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

2、民事自由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自由地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4、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指合法的主体之间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5、责任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解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是非法的。

以上这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尊严。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容和精神。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声誉、自由等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在民法中是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和地位,对其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是被严格保护的,其内容和范围在民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3、基本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都属于基本义务和权利的范畴。

4、法人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设立的组织,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对法人的设立、合法行为、法律地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侵权行为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众多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

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中,民法考点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梳理一下一些常见的民法考点。

首先,民事主体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常考的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代理制度也是一个关键考点。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而法定代理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需要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

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部分。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债权也是常考点之一。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是常见的债权类型。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侵权行为则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知识产权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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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_1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_1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多选题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

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

C公司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地下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B公司无权转让B: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C: 王某等住户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D: C公司是地下停车场的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参考答案: BD本题解释:【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并不因住户购买楼上的楼房就当然取得,即地下停车场属于专有部分。

B公司有权转让,C公司合法受让地下停车场,作为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2、单选题我国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

A: 有自己的名称B: 拥有规范的组织章程C: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D: 注册资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A、C、D属于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所以正确答案是B。

B项有一定的干扰性,它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而非社会组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试题(1)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试题(1)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试题及答案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B: 私人的合法权益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D: 不当得利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

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B: 4万元C: 8万元D: 6万元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A: 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等价有偿原则D: 公平原则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B: 三十日/拒绝追认C: 三十日/追认D: 十五日/拒绝追认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B: 三个月C: 六个月D: 十二个月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A: 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B: 消灭实体权利C: 消灭时效D: 起诉时效试题9: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下来的继承是()。

第02章---民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第02章---民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第八讲民法(一)民法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

我国没有民法典,1987.1.1 实施《民法通则》;2012.7.1 实施《侵权责任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适用法律、权利能力);(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六)公序良俗原则。

【例题单选】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 台,应付款 5 万元。

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 4.8 万元即可了结。

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 平等原则B. 意思自治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司)、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单选】某县政府为新建办公大楼,向该县银行贷款500 万,到期未能偿还,银行遂以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A.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B.属于政府行为,受行政法调整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包括:①物②行为(劳务行为)③有价证券④非物质利益⑤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物: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原物、孳息(自然孳息、法定孳息);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关系的核心)第九讲民法(二)知识产权1.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著作财产权:作者终身+死后 50 年(出版/发行/复制)著作人身权:永久(署名/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权)2.专利权:(1)发明:法律保护20 年;(2)实用新型:法律保护 10 年;(3)外观设计:法律保护 10 年。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民法是指国家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对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例如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简要介绍一些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

合同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是自愿的、平等的、互利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如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等。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

二、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

财产是指人们所有的、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产和非物质资产。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归属、保护和转让的规则。

财产的归属是指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人。

财产的保护是指保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权利。

财产的转让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家庭法家庭法是民法中关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婚姻、离婚、抚养、赡养等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则。

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家庭关系。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和照顾。

四、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中关于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根据死者的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以上只是对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简要介绍。

在实际生活中,民法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领域的规定和规则。

熟悉民法的基本知识,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民法的学习和了解,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学问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导语:公共基础学问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便。

考生们对如何迅速把握公共基础学问考试学问点、有效提高考试成果十分关注!从考生备考角度动身,收拾了公共基础学问复习资料,协助考生迅速突破记忆瓶颈,猎取考试高分。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该具备的法律条件。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切;3.内容合法。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并且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包括两种状况: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和适当处分一些零用钱外的民事行为无效;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自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伤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违法法律或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切,因而法律给予当事人撤销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没有伤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因重大误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主体资历欠缺,因此法律给予有形成权的当事人自主打算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自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状况: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马克思维导图知识点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马克思维导图知识点民法

民法民法概述概念和调整对象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象平等主体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财产关系归属关系流转关系基本原则平等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排除合理差别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泸州二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规则处理民事纠纷依照法律>习惯(商业惯例)特别法>一般法民事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是相同)时间从出生到死亡推翻证明>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证明胎儿涉及继承和赠与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过程分类住所一般以户籍地/其他有限身份登记的住所经常居住(连续满1年)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为准。

民法民事主体自然人监护概念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类型未成年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个人、组织>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成年精神病法定监护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个人、组织>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民政、村委/居委指定对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托孤)意定监护又叫“成年协议监护”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监护人《欢乐颂》安迪宣告失踪与死亡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债主、父母等),由人民法院宣告条件下落不明≥2年失去音讯之日算战争是战争结束/有关机关确定之日算法律效果设财产代管人可为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担任的人税款、债务和应付费用由代管人从代保管财务中扣除有权领别人欠失踪人的钱重新出现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请求代管人返还财产+报告使用情况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条件下落不明≥4年(无意外)意外事件的≥2年意外事件且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限制同一自然人,有人宣告死亡,有人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直接宣告死亡法律效果死亡日期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财产关系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重新出现身份关系撤销之日起婚姻关系恢复,再婚/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不恢复子女被其他人收养,子女本人同意,收养关系无效财产关系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给与补偿民法民事主体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破产未结束,办理完注销登记才结束成立条件依法成立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经费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如: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民事责任承担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后果由法人担法人权力机构等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公司给法定代表人100万的权限和公司乙签合同,乙签了1000万,合同按1000万执行分类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法人机关法人(政府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村委会、居委会)非法人组织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组织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A、B、C三人合伙企业欠D债2万,D可以找任何一人要2万,如果A给了2万,这2万A可以再找其他人共同承担民事法律行为含义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分类主体数量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利益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交付条件诺成性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签订即生效实践性法律行为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实物交付生效相互地位主法律行为(银行借款合同)从法律行为(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自动无效生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和胁迫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债务、低价转让、处分财产合同等违法贩卖野生动物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双方虚假意思表示阴阳合同(阳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可撤可不撤不撤一直生效撤销追溯到自始无效(一开始就无效)情形重大误解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实际和想的不一样)行为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般是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认识错误例如:商家卖的东西误以为是赠送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趁人之危)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条件有偿行为显失公平(有一方吃亏)受害人急迫、轻率/无经验如:古董贩子利用老人不懂行低价回收古董欺诈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情况,(骗、假货)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胁迫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愿(恐惧和害怕)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有限期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1年内,重大误解的90天内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1年内自己放弃撤销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就没啦(无论知不知道)无效的或者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人超越能力行为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0日内追认没表示拒绝追认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无权代理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30日内追认没表示拒绝追认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代理制度甲(被代理人)委托乙(代理人)去丙的店买电脑,合同在甲和丙之间发生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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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题库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50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1.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是( )。

a.甲租赁乙的房屋,因拒付租金而发生纠纷b.甲与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乙违约c.甲借给乙1万元,乙到期不还欠款d.甲在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乙将西服卖掉2.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这体现了( )。

a.诚实信用原则b.民事活动自愿原则c.民事活动公平原则d.主体地位平等原则3.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

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4.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5.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

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6.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

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有效民事行为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7.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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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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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
(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在司法考试中需要把握的内容是:①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住);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③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二)《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
第16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合同法》第64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见例1和例2)。

例1董事长甲与乙花店约定:“甲支付乙10万元,乙选择上好红玫瑰999朵,于丙女生日当晚6时送至丙女宿舍”。

结果,乙的雇员错将甲所订之花送给(丙女隔壁宿舍的)丁女,丙女生日当天不见—个花瓣,垂泪到天明。

①甲、乙约定由债务人乙向第三人丙履行合同义务,乙违约的,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②第三人丙无权请求债务人乙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真题
〔I〕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

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5题一C)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3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答案解析]①赠与人是神牛公司,受赠人是S省红十字会。

②S 省B中学只是利益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答案解析]①“宗某”非“钟某”也。

老钟尚能饭!②“专门设立的账户”表明受赠与人不是“宗某”,该赠与合同属于向第三人“宗某”履行的赠与合同。

与(08年·卷三·5题)一以贯之。

2.《合同法》第65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见例3)。

例3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尚未交付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立即同丙订立合同,将这批货物转卖给丙,并和丙约定,该批货物由甲运
交丙。

①乙、丙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由第三人甲向债权人丙履
行交货义务,若甲未按照(乙、丙的约定)向丙完成交货义务,丙无权
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②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真题
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04年.卷三?12题一A)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见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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