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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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就业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就业、稳定劳动力市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失业人员的生活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就业补助资金的定义与范围就业补助资金是指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其范围包括生活补贴、职业培训费用、求职费用等。
该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原则与机制1. 公平公正原则:就业补助资金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防止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2. 高效便捷原则: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申领与审批机制,简化流程,提高资金发放的效率,确保失业人员及时得到帮助。
3. 监督与评估原则: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与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四、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金申领与审批: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申领资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资金申领表。
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资金。
2. 资金使用监督: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资金管理机构应负责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及时解答失业人员的疑问,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4. 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如生活补贴的标准、职业培训费用的报销办法等,以便失业人员了解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规定。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与便捷性,建议建立完善的就业补助资金信息系统,实现在线申领、审批与发放。
该系统可以整合各个政府部门的数据,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资金管理的精确度和透明度。
六、加强宣传与培训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宣传,向失业人员宣传相关政策,提高他们的知晓率和申领意愿。
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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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咸财社保〔2017〕80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136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本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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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和扶贫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一节政府投入1. 各级政府应根据就业政策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并划拨就业补助资金。
2. 政府投入的就业补助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节公益捐赠1. 社会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可以自愿向就业补助资金专户进行捐赠。
2. 公益捐赠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
第三节其他渠道1.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为就业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支持。
2. 其他渠道所提供的资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合法途径进入就业补助资金专户。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一节资金范围1.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扶持创业、技能培训等与就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2. 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二节资金审批1. 资金使用前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
2.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和合法。
第三节资金支付1. 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准确性。
2. 支付过程应当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节资金监管1. 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1. 资金专户应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岗位,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账务核对。
2. 资金的收支和账务核对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法规进行,确保资金流向的准确和清晰。
第二节审计监督1.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 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规行为1. 超范围使用资金、虚报冒领资金等违反相关规定和政策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就业补助资金财务制度
![就业补助资金财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a238517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19.png)
就业补助资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有效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专项拨款、就业促进基金和其他各类政府支持资金。
2. 就业补助资金的具体数额及使用范围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经济条件确定。
三、资金管理1. 就业补助资金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就业服务中心。
2.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必须用于促进就业、改善就业条件和提高就业质量。
3.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和合法。
四、资金申请1.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如企业、机构、无业人员等。
2.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需求计划、拟使用资金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等。
3. 审批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避免虚假申报等行为。
五、资金发放1. 资金发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发放、分期发放等。
2. 资金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发放制度和流程,确保发放及时、准确。
3. 资金发放应当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非法用途。
六、资金监督1.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监督,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2.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维护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3.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和意识。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规案件档案,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874eec998fcc22bcd10dae.png)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财政补助;(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就业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相关因素,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拔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1ffd9a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31.png)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平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1.项目申请:各单位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时,应按照规定填写《就业补助资金申请表》,明确申请金额及用途。
2.资金留存:单位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留存在专用账户中,不得挪作他用。
3.资金监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监管责任人和监管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4.审批流程: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
5.资金报销:资金报销应符合相关法规,严禁虚报、套取资金。
报销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报销。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督1.信息公开:各单位应及时将就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等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监察检查:各级就业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3.监督举报:鼓励广大群众对违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4.违规处理:对违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资金监测:各单位应开展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资金评估:每年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报告公布:每年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评估结果进行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批评。
四、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措施1.细化管理办法:各级就业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细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操作流程。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就业部门要加大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资金使用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自律性。
3.加强培训力度:各单位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责任人的培训,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就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正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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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流程,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和考核,保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收和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为了促进就业而设立的货币资金或实物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应当依法合法合规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或截留。
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推动企业和个人稳定增长。
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第八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使用、管理、监督等活动应当依法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九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注重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地、节约用人、节约用资。
第二章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第十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书。
第十一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资金的用途和计划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政策,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等。
第十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政策,接收资金,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接收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和合规。
第十五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接收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接收资金的安全保障,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接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政策,接收资金,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接收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和合规。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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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就业市场的发展和就业者的就业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1.就业补助资金:指由相关部门划拨、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的资金,用于支持其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费用。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指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机构。
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人员:指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的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三条申请资格1.个人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就业权益;•无固定职业,或处于失业状态;•加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2.单位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注册并依法设立;•具备提供就业岗位或创业发展机会。
第四条资金申请个人或单位符合第三条的申请条件后,可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或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就业计划书或项目方案,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和计划。
第五条资金审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资金发放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三章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资金管理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资料和相关证明,严禁泄露和私自使用。
第七条资金使用1.个人或单位使用资金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2.资金的使用应当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的使用报告和经济核算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八条监督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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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5b7e7e3941ea76e58fa046c.png)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a510abc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58.png)
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引言安徽省为了促进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专门设立了就业专项资金。
为了保证这些资金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了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这一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指南。
一、总则1.为了规范和管理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的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项目和个人。
二、资金申请和审批1.支持资金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项目立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准备等。
2.资金审批机关应根据资金需求和项目情况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合规。
3.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明确资金使用期限和要求。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限制1.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就业创业项目、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培训等。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4.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给资金审批机关,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1.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流程和责任分工。
2.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监督机关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对于资金使用违规的单位,将取消资金支持资格,并要求返还已使用的资金。
2.对于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3.监督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X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对于尚未提及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予以遵循和执行。
结论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的持续发展。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dbaed3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29.png)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指政府为促进就业创业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的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其管理使用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详细介绍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资金申请:1.申请条件:个人或机构必须满足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创业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就业创业计划书、资金需求预算、个人或机构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3.申请流程:申请人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由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评估,并根据拨款指标和经费预算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资金审批:1.审批程序: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资金审批,例如初审、复审、公示等。
2.审批标准:资金申请人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资金使用条件,包括符合就业创业政策方针、具备发展潜力、能够提供就业机会等。
3.审批时间:资金审批程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三、资金发放:1.发放方式:资金发放可以采用一次性拨款、分期拨款、项目支持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发放方式。
2.账户设立:资金发放前,申请人需要提供确凿可信的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到正确的账户。
3.使用期限:资金发放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资金,并及时申报与资金使用相关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报告。
四、资金使用:1.使用范围:资金应专门用于就业创业项目,包括设备购置、场地租赁、工资发放、培训费用、市场推广等。
2.使用限制:资金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严禁挪用、私分、浪费、滥用等行为,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用量使用。
3.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要求,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资金监督:1.审计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成本控制: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成本控制和财务分析,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8d3135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ff.png)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支持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等目的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包括:1. 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3. 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分配比例和标准。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职业培训补贴;2. 创业扶持;3.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4.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5. 其他促进就业的支出。
第七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有明确的就业促进项目或服务计划;3. 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4.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程序如下:1. 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3. 通过初审的项目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4. 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九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就业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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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政府设立,用于支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就业促进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二)资助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四)支持创业指导和服务;(五)其他促进就业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明确的就业促进项目或活动;(三)有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程序包括:(一)提交申请材料;(二)相关部门审核;(三)公示;(四)资金拨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接受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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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 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 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 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 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 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 等积极性。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 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 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 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 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 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 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 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 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 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 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 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 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 准的生活费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 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 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就业补助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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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内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就业补助资金的合法、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控管理目标我们的内控管理目标是: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就业补助资金的正确使用,预防就业补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三、内控管理的主要内容1. 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程序:企业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应提交详细的资金用途和发放计划,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批程序: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1)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规定:用于招聘新员工、培训培训员工、提高员工薪酬、改善员工福利待遇等与促进就业相关的活动。
(2)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
3. 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1)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规范使用的情况。
(2)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对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
4. 就业补助资金的信息管理(1)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便于查证。
(2)加强信息管理的安全性:确保资金使用信息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四、内控管理的具体要求1. 实行资金使用专人负责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责任人和权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建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对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有关程序,同时对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备案。
3. 健全资金使用的报销和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4. 加强内部控制的培训和教育:对资金使用的有关人员进行内部控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内部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5. 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规范使用的情况。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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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
1.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必须用于帮助劳动者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
2. 所有收入必须经过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并划拨至相关支出账户。
三、资金支出
1. 资金支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用于发放失业人员生活补助、职业培训费用、劳务派遣等用途。
2. 资金支出需经过审批程序,支出记录必须详实可查。
3. 资金支出不得用于其他非法活动,若发现违规支出将追究责任。
四、资金监管
1. 资金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对各项支出进行定期审计,必须确保审计报告真实可靠。
3.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档案管理
1. 对于每一笔资金支出,需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包括资金来源、支出用途、审批程序等。
2. 档案管理部门需定期整理和归档资金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所有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以上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望各有关方严格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9e49b0b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53.png)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了促进就业和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问题,政府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本办法,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提供职业培训补助: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各类职业培训的费用补助,包括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
2. 创业贷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贷款利息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3. 就业补贴发放: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一定期限的就业补贴,以减轻其在就业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4. 员工培训补贴: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的费用补贴,以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三、资金申领和审核1. 申领条件:申领就业补助资金的个人或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失业时长、专业背景等要求,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社会。
2. 申领材料:申领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失业证、培训机构合作协议等。
3. 审核程序:地方政府负责对资金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资金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拨付给申领人。
四、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监督: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2. 资金流向公示:地方政府定期公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发放对象、资金金额等,以保证公开透明。
3. 追责机制:对滥用、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返还资金。
五、效果评估与调整1. 效果评估:地方政府应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了解资金的实际发挥作用,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2. 政策调整:针对就业形势和需求的变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六、结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解决就业问题和促进创业创新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
通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能够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作用,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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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咸财社保〔2017〕80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136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本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按照咸人社发[2017]136号文件规定,将贫困村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
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不受定点培训机构和最低课时限制,在每期开班前向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按每人每课时13.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班最高不超过1080元。
若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当年已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则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
教育培训机构同一班次已向其他部门申请补贴的,人社部门不再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
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
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
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
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
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七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二)补贴标准:贫困劳动力参加80课时以上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5)失业的残疾人;(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1)单位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相关文件进行社会保险补贴。
(2)个人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个人档案、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的就业资金情况,最高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3。
3.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的就业资金情况,最高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3。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给予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20%。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劳动保障协理员补贴标准按照省、市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的相关政策执行,具体标准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
第十一条贫困村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一)补贴对象。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超过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
(二)补贴期限。
脱贫攻坚期内。
省市另有规定的以省市规定为准。
(三)补贴标准。
600元/月。
第十二条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