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章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
15.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贷款融资
1.国际贷款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贷款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国际贷款是一种合同性融资行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借贷人与贷款人之间依国际贷款协议结成国际债权债务关系。

国际贷款的基本特征:
(1)国际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贷款协议、履行行为和争议解决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相关国家法律的支配,不同于国内贷款。

(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某种法律上可期待的清偿信用,具有期限性的特征,这不同于跨国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股权性关系。

(3)国际贷款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基础,它是一种合同性融资,是特定借款人与特定贷款人之间的协议行为,其借贷的成立与债权人的变更均受到合同法规则的限制,这不同于证券融资。

2.国际贷款的类型
(1)政府贷款
政府贷款(government loan)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资金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

此种贷款通常依据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或国家间双边关系而提供。

政府贷款一般采取三种方式:
①以出口信贷方式提供的贷款;
②以单纯的中长期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贷款(基本形式);
③以上述两种方式提供的混合贷款。

典型的政府贷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政府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特定的政府组织,贷款资金主要来自贷款人的国家财政预算收入。

此类贷款本质上为国家行为和国家财政收人信贷,因而较少受商业原则的支配。

②政府贷款具有利率低、附加费用少的优惠性质。

政府贷款的利息率一般为1%至3%,有的甚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限于承诺费和手续费或其中之一种。

③政府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

其贷款期通常为10年至30年,其宽限期通常为5年至7年,最长的可达10年。

④政府贷款大多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

例如,要求借款人以贷款之部分向贷款国购买设备、物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以此增加贷款国的出口贸易。

⑤政府贷款主要为项目贷款。

其贷款用途多限于符合双边协定或双方经贸关系的重要项目。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人不仅限于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而且包括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一种具有非商业性质的优惠性贷款,其基本特征在于:
①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人为特定的国际金融机构,而其借款人通常也受到特定范围的限制。

②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捐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从
资本市场的筹资,其资金放贷宗旨通常包含有鼓励成员国从事开发项目,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贷款。

③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通常较为优惠,其利息率普遍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其优惠性贷款的利息率可低于3%甚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也包括承诺费和手续费。

④国际金融贷款通常为中长期贷款,其期限较长,其贷款期一般为10年至30年(最长可达50年),宽限期多为5年左右。

⑤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大多为开发性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复兴或开发性项目,非项目性贷款通常为配套性使用,这与商业银行贷款也有很大的不同。

⑥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对贷款用途往往设有严格的限制,不仅贷款协议要求借款人严格遵守贷款目的和贷款用途条款,而且贷款人通常也对借款人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其基本特征在于:
①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

②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

③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1年至10年,其计息和付息多以6个月为一期;也有些商业银行贷款采取短期循环信贷方式,多数为转期贷款。

④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

⑤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通常为贷款人所在国)国内法的支配及司法管辖,同时也要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按照其组织放贷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三种:
①单独贷款是指由某一家商业银行独立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其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单独组织安排。

②联合贷款是指在不超过法律限制的条件下,由几家国际商业银行共同作为贷款人联合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

③银团贷款称为“辛迪加贷款”,它是指五家以上的国际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联合向借款人协议提供数额较大的国际贷款。

3.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法管制
我国对境外贷款的管制就比较严格,其主要管制制度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国际借贷主体许可制度
我国可以从事国际商业贷款的主体须具备国家许可授权的资格,未经许可授权者,不得向境外贷款。

此种经许可授权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①政府组织、中国银行和国务院授权的13家金融机构具有长期性对外借贷的授权许可资格,其境外贷款无须再得到单项授权。

②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也可以直接从国外借入外汇资金,无须得到逐笔授权。

③其他企业组织或金融机构需向境外借贷时,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逐笔单项授权。

(2)计划额度管理制度
具有境外借贷许可资格的机构拟向境外贷款之前,须提前申报贷款计划(包括中长期计
划和年度计划),该计划中须具体说明贷款额度、资金来源、目的与用途、偿还安排等,贷款计划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下达于各省区和中央部门。

境内机构拟进行的境外贷款必须在国务院下达的外贷计划额度内安排,并须报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分级审批制度
我国目前对国际贷款采取分级审批制度,在审批内容上又分为计划部门审批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在借贷准备阶段取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及计委的批准;对于超过限额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取得国家计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

(4)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从事的国际贷款(包括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以及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取得的外汇贷款,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其借入的外汇资金应按约调入国内,存入外汇指定银行。

同时,借款人应当在贷款期内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其外债有关情况。

但是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从国外借贷资金的不在外债登记之列。

(5)利息所得预提税管理
我国目前根据国际上较普遍的做法对商业贷款利息的所得(即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征收预提税,该项税款实际上是根据商业性贷款协议约定的利息和成本计算征税额后,直接向境内的借款人征收。

4.国际贷款协议
国际贷款协议是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国际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具体的贷款要求协商确定,在形式上通常包括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

正文部分概括了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它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基本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2)贷款货币(currency)
(3)贷款承诺(loan commitment)
(4)贷款期限(credit period)
(5)贷款利率(interest rate)
(6)贷款费用(borrowing increased cost)。

(7)提款条款(drawdown)
(8)偿还贷款(repayment)
(9)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
(10)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
(11)约定事项(restrictive covenant)
(12)违约事件(event of default)
(13)债权让与(assignments)
(14)税收条款(tax clause)
(15)抵销条款(offs clause)
(16)权利放弃与累加救济(abstention and cumulative remedies)
(17)放弃主权豁免(waiver of sovereign immunity)
(18)法律适用(governing law)
(19)司法管辖(jurisdiction)
(20)本票条款(10anbills)
5.国际贷款担保协议
国际贷款中的担保通常采取信用担保方式。

信用担保又称“保证”,它是指第三人以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