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
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人员回到社区后,应当做到:1、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接受司法所的入矫教育。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做到: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每月一次教育活动和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3、定期(每周五电话或者口头报告,每月25日书面报告)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经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5、服从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 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异地情况说明
1.法院判决缓刑异地直接异地服刑社区矫正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复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异地执行的书面条件:《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制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知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因为社区矫正每个地区的经费(按人头发放)拨放标准不一,有些地方拨款多道他就容易接收,有些地方拨款少他就不愿意接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我是社区矫正人员不向司法所请假去外地会怎么样作为社区矫正人员要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有轻视法律的心理!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正公平原则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平等对待,不歧视、不偏袒,公正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
3、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措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4、教育矫正原则通过教育、培训、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5、社会参与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分工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2、人民法院依法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对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4、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处理。
5、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登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等。
6、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
7、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会关系修复等服务。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五种罪犯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机关。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治疗疾病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六、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活动,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七、(《治安处罚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矫正职责分工规定
社区矫正职责分工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社区矫正暨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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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试行)》《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管理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须遵守和注意以下事项:一、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由司法所做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三、矫正对象迁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同意后,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批准,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
四、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
因医疗、探亲等原因确需暂时离开上述活动范围的,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经司法所同意,送公安派出所批准后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备案。
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由司法所签发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单。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所,并将准假通知单交回。
五、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须提前报批;无法提前报批的须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青岛市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保证刑罚严格执行,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山东省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原则上由其户籍地镇街司法所接收并管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管辖地区(即人户分离)的,居住地为管辖地,户籍地镇街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镇街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居住地主要指经常居住地,包括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病的除外)。
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地为管辖地。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离开管辖地到异地临时居住且超过6个月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管辖地社区矫正组织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工作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区市和镇街社区矫正机构组织。
第二章委托管理适用对象第五条委托管理适用于具有青岛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本市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并纳入社区矫正组织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1、就业类型。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管辖地到我市其他区市、镇街就业,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2、就学类型。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管辖地到我市其他区市、镇街上学,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3、投(探)亲类型。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管辖地到我市其他区市、镇街投亲,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4、迁居类型。
社区矫正对象由其管辖地临时迁出后迁入我市其他区市、镇街,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5、其它类型。
因其它原因离开管辖地在我市其他区市、镇街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符合委托管理条件的。
第六条就业、就学、投(探)亲及其它原因在其他区市、镇街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或临时迁出没有固定居住地址的社区矫正对象,不适用委托管理。
(中房司法所)浅析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条件和限制
浅析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条件和限制罗源县司法局中房司法所陈肇昱【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矫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矫正方式。
在几年实践工作中,由于经济发展、人员流动频繁等原因,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理论研究及其适用探讨就显得更加迫切而且必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条件对策自我国引进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以来,通过几年不断本土化的实践与探索,社区矫正监管体制机制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
2011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确了依法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等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这既是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对现有社区矫正成果的充分认可。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矫正方式,在行刑社会化的趋势下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辖原则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明确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外来人员犯罪居多的情况普遍存在于东部沿海地区,而目前实施社区矫正以被告人户籍地为准,对于外来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数量普遍较低。
这就造成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容易出现脱管的现象。
[2]另外,由于现实情况的变动,造成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情形,给监管带来了诸多不便。
当前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已逐步进入正轨,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果,另外也发现了一些实际问题。
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时候,还应该积极研究发现的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深入研究就更有必要。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1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文明社区的建设,就需要制定并实施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店铺今天为你整理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五、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六、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
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按期解除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
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年度德山镇司法所编印目录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二、社区矫正的意义--------------------------------------------------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四、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五、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七、如何确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八、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九、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十、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十一、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研究部署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记录-------------------------- 十三、摸底排查矫正对象工作情况记录-------------------------- 十四、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 十五、社区矫正半年工作总结-------------------------------------- 十六、社区矫正全年工作总结--------------------------------------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一、报到登记制度1.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本户籍地矫正对象,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建立档案,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3.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在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后,根据委托管理的规定,委托至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
4.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建档工作。
二、周电话汇报制度1.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
2.司法所应指定专人作好电话记录。
三、月思想汇报制度1.矫正对象每月向司法所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2.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3.被定为宽松管理级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可每季度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四、走访谈话制度1.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做好谈话记录,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2.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询问了解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
五、迁出(入)交接制度1.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市,应当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由区公安机关批准。
2.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批准后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
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并通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矫正对象迁居,迁出地、迂入地司法所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矫正对象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司法所各执一份。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主要任务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
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
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1、开拓创新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思想汇报专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三条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