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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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制度
1、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司法所和公安机关批准。
2、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确因治疗、护理等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保证人提出保证,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批准。
3、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居住地司法所应在迁居后3日内向迁入地负责监管的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迁入地司法所接到转来的有关材料后的3日内按规定程序纳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