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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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的通知
上证发〔2022〕1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证公字〔200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经营决策等方面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持续督导工作目标1.确保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3.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4.预防和查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二、持续督导工作计划1.制定持续督导方案:明确督导时间、频率、内容、人员等;2.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3.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4.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事前审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5.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项核查,评估其对公司及投资者的影响;6.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实施方案1.人员配置: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持续督导人员,确保督导工作质量;2.工作流程:明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3.监管要求: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持续督导工作情况,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4.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持续督导工作效率;5.沟通协调:与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部门等各方保持良好沟通,形成合力;6.风险防范:对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排查,制定应对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持续督导工作重点1.关注上市公司业绩波动、财务状况、业务转型等重大事项;2.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履职情况,防范内部控制失效;3.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潜在风险;4.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合规使用;5.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合规性;6.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75号)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年7月15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创业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旨在培育和推动高科技和高成长潜力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接受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包括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工作。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需要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持续督导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指引。

这些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以客观、公正和专业的态度进行工作,依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现场核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

同时,还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等关键人员及相关方进行相应的核查。

3.现场核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如查阅文件资料、对账核实、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数据比对等,以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

4.现场核查报告的撰写和提交: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及时撰写核查报告,详细记录核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的问题,并提交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

通过制定这些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可以在持续督导中规范和统一现场核查工作的执行,提高核查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这对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还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时发现和报告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发展。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规范运作具有积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券商对上市公司督导的要求

券商对上市公司督导的要求

券商对上市公司督导的要求券商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督导时,有一系列的要求和严格的标准。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上市公司的合规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券商对上市公司督导的主要要求。

1. 信息披露要求:券商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同时,券商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内部控制要求:券商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

券商要求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3. 审计要求:券商要求上市公司接受独立审计,并要求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券商要求审计机构独立、公正、专业,能够发现并揭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问题和风险。

4. 业绩评价要求:券商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指标和方法进行业绩评价,并要求上市公司对业绩评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券商要求上市公司的业绩评价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掩盖真实情况。

5. 风险管理要求:券商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券商要求上市公司能够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防范风险对公司经营和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6. 合规监管要求:券商要求上市公司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券商要求上市公司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券商对上市公司的督导要求旨在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券商作为监管机构,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责任。

通过严格的督导要求,券商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券商对上市公司的督导要求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增加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和参与度。

总的来说,券商对上市公司督导的要求是多方面、全面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
摘要: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2.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4.投资者的应对策略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对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进行的实时监控和监管。

这一规则的出台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1.实时监控:交易所对主板上市股票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频率等,以发现和预防异常交易行为。

2.异常交易行为:包括虚假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

3.监管措施:对于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交易、暂停上市等。

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1.实施时间:自2023 年2 月17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实施主板和科创板的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2.影响: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
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对于一些恶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也将起到震慑作用。

投资者的应对策略:
1.加强风险意识:投资者应该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参与异常交易行为,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合规交易:投资者应该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合规交易,避免违规行为。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是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运行的重要文档。

本文将以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方式,解读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主要内容。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营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指引涵盖了公司治理、财务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方面的要求。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运作,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指引还提到了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防止利益输送和欺诈行为。

财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监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上交所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

指引要求公司定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其他重大事项,如重要业务变动、关联方交易、债务情况等。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减少不确定性。

内幕交易是金融市场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关注的重点之一。

指引禁止上市公司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同时,上交所要求公司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测和检查,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罚工作。

这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除了上述核心内容,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还涉及了其他方面的要求,如对股权激励的管理、对退市风险的防范等。

这些都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竞争力,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是在全面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交易的重要文件。

它对公司治理、财务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上市公司的运营和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落实,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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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
3、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 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4、财务顾问应及时审阅上市公司发布的临时公告,督促上市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5、财务顾问应结合上市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方 案是否按计划实施,实施效果是否与财务顾问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 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 股改的持续督导工作 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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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一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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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一、持续督导期限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 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 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 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 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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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该 建立健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工作底稿制度。保荐机构应针对每一项目 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保荐工作底稿的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建 立对上市公司持续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荐机 构应在每次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深交所。 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向深交所报送年度保荐 工作报告书和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持续督 导年度报告书》。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上证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4〕3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摘要:I.引言- 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II.规则概述- 监管目的和原则- 监管范围和对象- 监管内容和措施III.具体规定- 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其他相关规定IV.违规处理- 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V.总结- 重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重要性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规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简要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

一、规则概述1.监管目的和原则主板持续监管规则旨在规范主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管、保护投资者、公平公正、市场化和透明化等。

2.监管范围和对象监管范围涵盖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交易、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

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监管内容和措施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方面。

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定上市、终止上市等。

二、具体规定1.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主板持续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风险等有关的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

主板持续监管规则对公司治理结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主板持续监管规则严格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相关规定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及禁止操纵市场的手段和行为。

三、违规处理1.监管措施对于违反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行为,监管机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定上市、终止上市等。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符合以下要求()。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Ⅱ、Ⅲ、Ⅳ【答案】 B2、下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及配售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ⅣC.Ⅰ、ⅢD.Ⅰ、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C3、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A.Ⅰ、Ⅱ、ⅢB.Ⅲ、ⅣC.ⅠD.Ⅰ、Ⅱ【答案】 C4、在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B.Ⅰ、ⅤC.ⅤD.Ⅰ、Ⅱ、Ⅲ、Ⅳ【答案】 C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列关于董事行为规范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ⅤB.Ⅰ、Ⅲ、ⅤC.Ⅰ、Ⅱ、Ⅲ、Ⅳ、ⅤD.Ⅱ、Ⅳ、ⅤE.Ⅰ、Ⅱ、Ⅳ【答案】 A6、关于上交所科创板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Ⅲ、ⅤB.Ⅰ、Ⅳ、ⅤC.Ⅰ、Ⅲ、Ⅳ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7、某保荐机构因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的规定,下列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的人员有()。

A.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Ⅰ、Ⅱ、Ⅳ、ⅤD.Ⅰ、Ⅱ、ⅢE.Ⅰ、Ⅲ、Ⅴ【答案】 B8、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 B9、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Ⅰ、Ⅱ、Ⅲ、Ⅳ、Ⅴ、ⅥB.Ⅰ、Ⅱ、Ⅳ、ⅥC.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B10、下列关于持续督导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D11、2008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发行面值为10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为105亿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背景和意义二、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监管2.交易监管3.公司治理监管4.退市监管三、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实施效果及意义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背景和意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需要遵守的一系列监管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主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持续监管的重要性。

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 年2 月17 日同步发布了沪深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及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旨在加强对主板市场的监管。

二、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定之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上市公司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可以获得充分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交易监管交易监管是指对股票交易过程中的异常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虚假交易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3.公司治理监管公司治理监管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4.退市监管退市监管是指对主板上市公司的退市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财务状况不佳等情况时,可能会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三、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实施效果及意义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主板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主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历年经典题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历年经典题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历年经典题含答案单选题(共200题)1、股东甲拟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A2、下列关于配售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C.Ⅰ、Ⅱ、ⅤD.Ⅰ、Ⅱ、Ⅳ、ⅤE.Ⅱ、Ⅲ、Ⅳ【答案】 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编制并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 )。

A.Ⅱ,Ⅲ,ⅣB.Ⅰ,Ⅳ,ⅤC.Ⅰ,Ⅱ,Ⅲ,ⅤD.Ⅰ,Ⅱ,Ⅲ,Ⅳ【答案】 C4、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A.Ⅰ、ⅡB.Ⅱ、Ⅲ、ⅣC.Ⅲ、ⅣD.ⅣE.Ⅱ、Ⅲ【答案】 D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Ⅱ、ⅢB.Ⅰ、ⅣC.Ⅰ、Ⅳ、Ⅴ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6、某发行人2016年年初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时主体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A,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在上交所上市流通;存续期内,主体债项评级被下调至AA,评级展望为负面,正确的有()。

A.ⅠB.Ⅱ、ⅣC.Ⅱ、Ⅲ、ⅤD.Ⅰ、Ⅳ、ⅤE.Ⅱ、Ⅲ、Ⅳ【答案】 A7、关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立项审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B.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2C.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D.立项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表决委员确认E.未经立项审议通过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业务合同【答案】 B8、假设其他因素不变,下列变动中有利于减少企业外部融资额的有()A.Ⅰ、ⅡB.Ⅰ、Ⅱ、ⅢC.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9、甲上市公司监事李某,2016年5月买了甲公司300万股票,2016年9月将300万股全部卖出,获得收益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修订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修订,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进行了重要修订。

本文将对这一修订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订背景1.1 修订意义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经营对整个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力求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

1.2 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主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关联方交易、退市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修订内容解读2.1 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包括财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定期报告披露等。

修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2.2 内幕信息管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要求,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公正。

2.3 关联方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修订要求加强了信息披露和监管,防范关联方交易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造成的损害,保障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公平性。

2.4 退市监管修订完善了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加强了对业绩下滑、股东股权冻结、内幕信息披露等问题的监管,防范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提高市场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三、总结展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修订,对于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今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相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不懈努力下,我国证券市场将迎来更加繁荣和活跃的发展。

保荐代表人_保荐业务监管_工作规程

保荐代表人_保荐业务监管_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
保荐机构应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披露的哪些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Ⅱ委托理财 Ⅲ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Ⅳ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V套期保值业务
工作规程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A.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 B.发审会审核通过 C.签订保荐协议 D.发行募集文件签署
工作规程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有()。 Ⅰ对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现场访谈 Ⅱ实地察看上市公司的生产厂房 Ⅲ复制上市公司的有关原始凭证 Ⅳ函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V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意见
工作规程
某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应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的情形有()。 Ⅰ变更募集资金 Ⅱ发生关联交易 Ⅲ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Ⅳ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V发生较大规模的交易
工作规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Ⅰ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 Ⅱ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场检查 Ⅲ当上市公司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特定情形时,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10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Ⅳ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上交所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V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应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上证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上证发〔2023〕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上证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督导对象)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投资银行业务-第一章 保荐业务监管(章节精选题型)

投资银行业务-第一章 保荐业务监管(章节精选题型)

投资银行业务第一章保荐业务监管[单选题] 1、下列关于发行人聘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的说法正确的有()。

[2008年真题] Ⅰ..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可以聘任2个主承销商Ⅱ.同次发行的证券,保荐人必须是主承销商Ⅲ.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2个以上保荐机构联合保荐的方式Ⅳ.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A:Ⅱ、ⅣB:Ⅰ、Ⅱ、ⅢC:Ⅰ、Ⅱ、ⅣD:Ⅰ、Ⅱ、Ⅲ、Ⅳ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Ⅲ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单选题] 2、在持续督导深交所上市公司期间,以下不需要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是()。

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Ⅱ.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Ⅲ.套期保值Ⅳ.委托理财Ⅴ.限售股上市流通A:Ⅰ、ⅤB:ⅡC:Ⅰ、ⅢD:Ⅳ、ⅤE:Ⅱ、Ⅴ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28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③关联交易;④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⑤委托理财;⑥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⑦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⑧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Ⅱ项,属于④中的除外情形,不需要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见。

[单选题] 3、下列不符合保代双签规定的是()。

Ⅰ.最近3年内受到过证监会监管措施Ⅱ.最近3年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Ⅲ.最近3年内签了首发项目,已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但6个月内未发行Ⅳ.最近3年内签了再融资项目,发审会已通过,尚未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A:Ⅰ、ⅡB:Ⅰ、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E:Ⅰ、Ⅲ、Ⅳ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Ⅰ、Ⅱ、Ⅲ三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在2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2家在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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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本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可列席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可查询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相关资料;(三)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可要求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及时提供其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四)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可事前审阅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五)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可核查监管部门关注的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共同核查;(六)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七)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可对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协议应约定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并约定通知的具体方式:(一)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二)上市公司有义务披露信息或应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的有关事项;(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承诺;(四)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本所予以纪律处分、出具监管关注函等;(五)《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或财务顾问依法发生变更的,原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在发生变更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继任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提交以下文件,并向本所报告:(一)关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二)在持续督导期间向证监会、本所等监管部门报送的函件、现场检查报告、工作报告书等资料;(三)需要移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第十三条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四)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相应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第十六条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第十七条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第十八条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荐人应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本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保荐人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荐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本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本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保荐人应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保荐人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六)经营状况;(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本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以书面方式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本所备案。

现场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本所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应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保荐工作概述;(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三十一条财务顾问应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督促和检查其履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义务以及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相关事项,及时办理资产产权过户、债务转移等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顾问应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本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勤勉尽责,建立健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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