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 新..
2011社会保险法(官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全⽂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费征缴暂⾏条例》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保障社会保险⾦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条,基本费、基本费、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政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基本养⽼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事业单位及其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以及有雇⼯的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纳⼊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应当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社会保险基⾦,专款专⽤,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11上海社会保险法及实施条例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8月23日来源:本地宝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 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山东社保缴费新规实施缴纳明细须按月告知职工从今天起,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新规定对于“5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其中,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成为新规中最大的亮点。
用工30日必须为职工申报拥有一份新工作,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人社部下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
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投诉情况看,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发生在流动性比较强、用工较为零散的行业,“按照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只在单位工作几个月的临时用工,都可以享受社保待遇。
劳动者在入职之前一定要记得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签订要保留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发生纠纷后职工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征收险种扩大为全部5项此次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市就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了。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部分企业为了缩减用人成本,只为员工缴纳三险。
“三险是我国过去要求缴纳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单位缴纳,而是由员工本人和单位共同承担。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即时解除。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b.预告解除。预告解除是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要求 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的。
①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 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② 有关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③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和各项支出。
④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⑤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⑥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 家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 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④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
1.工资
(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 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 订立后、有效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前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 系。
①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即时解除。主要由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 严重过错或者触犯刑法,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 b.预告解除。主要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 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 规定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额外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代替方式来解除。 c.裁员。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原因一次性 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障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社会福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以下关于社会福利的说法错误的是()。
A社会福利按照字面含义理解,是指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
B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含义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规定的。
C社会福利是一个典型的动态的概念D社会福利不仅受一国的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其文化与传统习惯、宗教以及价值观念的影响。
2.以下不属于社会福利特征的是()。
A保障对象的特殊性B保障方式的单一性C保障水平的发展性D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非同一性3.关于补救模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补救模式的社会福利因循一种传统的观念—剩余观,即起到填补缺口或者救急的作用。
B把社会福利好的仅局限于一种缓解社会运行机制给人们造成的损失的功能。
C补救模式的结果是使福利领取者的社会地位提高,给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D补救模式的理论基础是:相信自由市场经济,主张在资源和所得的分配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最小限度地使用政府的干预。
4.以下关于机制模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机制模式的观点坚持:社会福利项目被看作现代社会为帮助个人自我实现的恰当的合法的功能。
B信念是:个人困难的原因超出个人的控制。
C机制模式把注意力集中于由个人原因造成的社会因素。
D机制模式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在实行了补救模式后采取的第二步社会政策。
5.幸福指数最早由()提出的。
A萨缪尔森B凯恩斯C希克斯D巴罗6.以下关于幸福指数说法错误的是()。
A幸福指数仅与个体的主观感受有关,而与政府的政策无关。
B幸福体验能否成为一种切实的政策目标,关键在于政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民众的幸福指数。
C从盲目追求GDP 增长到追求幸福指数等综合指标的变化,成为政府介入社会福利领域的一个重要依据。
D一个追求幸福指数等人本化发展观的政府在制度政策时,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经济增长,还要追求大众的福祉。
第二节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及改革7.下列不属于美国对老年人提供福利内容的是()。
A食品供给服务B法律扶助C提供低保D购物服务8.以下不属于瑞典政府为提供老年人福利的是()。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12月01日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 1 -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2 -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20修正)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实施日期】2020.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08年颁布全文共2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xx年10月28日(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缴纳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的缴纳与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和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个人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和基数,通过个人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和增值。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3年最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
总理李强
2023年8月16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 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 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 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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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初传到西欧, 80 年代逐渐扩展到世 界140多个国家与地区。
三、社会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 2、保险费由个人、企业和国家负担
3、低保障,广覆盖
4、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5、互济性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 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
不能。因为劳动法第7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 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即使劳 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
缴费单位必 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 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把社会保险列
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2、未参加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意味着不能享受相 关社会保险待遇;年老之后没有养老金;患病不能 报销医疗费用;
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的指导意见》2011年6月7日)
1、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 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 老保险。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 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商 业养老保险。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 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 “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 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 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 账户总额(地方政府+个人缴纳+利息) ÷139
不考虑利息:
1)100元档:55+(100*15+30*15)/139=69元
2) 500元档:55+(500*15+30*15)/139=112.2元
3) 1000元档:55+(1000*15+30*15)/139=166.2 元
案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
某参保人45周岁时参保,按500元缴费标准缴 费15年为7500元,并且享受地方政府补贴750元, 假设村集体补助10000元,达到领取待遇年龄60 周岁时个人账户存储额约为18250元,则月领取 养老金为:
55元+(7500+750+10000)÷139=1社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三、社会保险的特点 四、社会保险的险种构成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 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 残、失业、死亡、生育等事件为保障内 容的,以国家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社 会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4、养老金待遇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 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139(平均寿命71岁7个月)。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 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 人的养老金。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 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 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 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 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 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 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问题讨论:
1、有商业保险是不是就可以不买社会保险? 2、公司与个人签订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3、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 4、公司是否应该为刘先生补交社会保险?
第26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 缴。 第27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
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 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 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 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 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相关法规
1、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 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
5、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 岁,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 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 费不少于15年。
二、失业保险
1、定义: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 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 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如果职工投诉或举报单位被迫补缴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很重的惩罚性保费支出。
3、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规定: 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 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 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
2、工伤的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
学习目标
掌握社会保险的定义,特点及主要险种, 了解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和我国目前社会保 险的发展现状。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
重点问题:
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社会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社会保险主要由哪些险种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修订)
2、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一是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是非本人自愿失业;
三是已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的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
胡某在某企业工作5年,按要求每月缴纳失业 保险费,不久前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导致 胡某失业。胡某失业后到有关部门去领取失业保 险金,但工作人员却以其所在企业欠交失业保险 费一年为由,不让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的险种构成
我国社会保险结构图
社会保险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案例:“高薪”不能代替“保险”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 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 “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000元。不过,之所以工资定 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 负责。” 赵博士心想:“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 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 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 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 实惠。”
4、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
(一)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长可以领取12个月失
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最长可以领取18个月
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 金; (四)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三、工伤保险
1、定义: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 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 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 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缴纳保险费年限的条件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 满15年以上;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 满10年以上。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2005年完善)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9年)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1年)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