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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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勒县XX镇村级集体资产(土地)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土地的管理,严格遵循市场规律,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清理和规范村级集体土地承发包经营管理行为。强化村级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行政辖区内村级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镇行政辖区范围内未开垦的荒地、荒滩、水塘、原生态林地等土地资源,均属国家所有,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开荒,否则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所造成损失由开荒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镇辖各行政村、场已开垦的集体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第四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纪检、农经、土管、司法、财税等站所,组建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管委会)。负责对本镇辖区各行政村、场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村级集体资产清理

第五条镇管委会负责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进行清理,建立规范的台帐,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镇管委会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管理等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和审计。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镇管委会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清理、核查后,各行政村、场的资产、财务移交镇管委会统一管理。村级财务管理由镇人民政府指派镇农经站负责。

第三章村级集体资产经营

第八条镇辖各行政村、场原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一律作废,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条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由村民委会和镇管委会共同负责管理,统一合同制式,组织公开发包。

第十条村级集体土地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承包期为5年;从事林果业生产的,承包期为20年;从事其他经营生产活动的由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公开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现有村级集体土地承包人。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必须与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共同签订,其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根据本镇土地现行市场价格,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级集体土地发包最低均价为120元/亩。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当时土地市场价格,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土地发包最低价格。

第四章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村级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经营收益,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指派镇农经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村财镇管民用”制度,各村只设一名报帐员,负责该村财务申报和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村级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村组干部补贴、养老保险、奖励基金、办公经费、文体活动、困难群体帮扶、维稳经费、交通补助、差旅费用、村级阵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等。第十八条村级集体资金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必须经镇财经领导小组审批,由镇农经站负责办理。

第五章奖惩责任

第十九条对村级集体资产清理不予配合、防碍清查,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清查人员,提供资料数据不实、徇私舞弊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严格规范村级集体土地发包程序,对有违规操作、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举报清查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相符的,经查实确认后,熟地按5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均价高于120元/亩的,超出的承包费由村委会自行支配,但必须保证使用合理、合法。

第二十三条对在村级集体土地清理、经营、管理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在5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本年度土地承包费的,按应交集体土地承包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村级集体土地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镇土地规划、耕地保护、水资源管理、项目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要求,合理使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承包人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否则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镇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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