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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历史年历
1902年9月5日英国政府与清政府在上海签定《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规定建立牌号注册局。
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和日本也签订了《通商行船续约》。美、日两国提出了与英国类似的要求。
1904年8月4日清政府在帝国主义的胁迫下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13年冬北洋政府将工商部改为农商部,管理商标法规的制定、修改及企业商标备案工作。
1923年5月农商部商标局颁布了《商标法》、《商标法施行细则》,以及各项公文程式。
1923年9月15日农商部商标局编辑出版了第一本《商标公告》。
1927年农商部分为农工、实业两部。商标局改为隶属实业部管辖。
192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全国注册局,专业办理商标等注册事项。
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把全国注册局中分管商标注册的业务工作划出,成立隶属工商部的商标局。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
1932年2月15日商标局总部从南京迁至上海贵州路办公。
1933年11月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商标方面的大型巨著《东亚之部商标汇刊》编辑出版。
1940年7月汪伪政府公布《商标注册证整理办法》。
1941年1月1日汪伪政府工商部商标局总部由南京迁到上海北四川路861号办公。
1946年4月13日苏皖边区政府发布《商品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1946年8月23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商标注册办法》。
1949年7月1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1949年1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
1950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0年9月29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
197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成立,直属国务院,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
1978年11月12日工商总局决定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发出《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
1979年2月4日工商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会议讨论了恢复统一注册商标制度,开展外国商标的注册工作。
1979年2月26日至3月2日工商总局与贸促会组成观察员小组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的商标注册条约临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1979年4月2日工商总局恢复《商标公告》的出版工作。
1980年2月至5月全国清理商标的工作基本完成,共清理商标5万余件;清理登记编号32589件。
1980年9月16日至26日工商总局在杭州召开全国商标工作会议。
1980年11月1日正式恢复全国商标集中注册。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WIPO总干事递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6月3日生效。
1980年10月11日工商总局、商业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特定名称与商标名称统一。
1980年10月24日工商总局发出《关于调查处理混同商标的通知》,制订了《混同商标处理原则》。
1980年11月3日工商总局对139个工业企业使用的129个商标颁发《国家著名商标证书》。
1981年5月工商总局在江西九江召开混同商标处理工作会议,确定保留10697件混同商标中的4140件。
1982年5月11日至24日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举办商标法律讲座。
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会议还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确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3年2月2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始实施。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共34条)。
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1984年8月13日至16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国际商标讨论会。
1984年12月19日我国向WIPO总干事递交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加入书。
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公布实施《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19日我国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开始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1985年4月29日国家工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5年4月22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的通知》。
1985年7月2日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1985年7月1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1985年9月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卷烟、雪茄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16日国家工商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10月下旬法国工业产权代表团访华,并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签订了《中法商标工作组协定》。
1985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5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商标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8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16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86年1月20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
1986年4月7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1986年8月7日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联合发出《关于使用第六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图案的通知》。
1986年8月30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31日国家体委、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使用第十一届亚运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名称的通知》。
1986年12月3日国家体委、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使用第六届全运会名称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放开商标印制定点单位。
1986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局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
1987年1月5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布《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
1987年2月6日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1987年3月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复印(商标注册证)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10日新的《商标注册证》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