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分院、各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分院、各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非说收入,应按照非说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三)因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调拨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最新版)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根据省教育厅《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财政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和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我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学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还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XX学院固定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固定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明确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切实落实"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根据《XX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XX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办财(2016)63号)、《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2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类资产为低值耐用品,按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150元及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具类资产为低值耐用品,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学校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宏观管理,为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单位(以下称一级管理单位);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是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管理的具体管理单位,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以下称二级管理单位),将管理责任分解到人,做到管理规范,责任明确。
业务主管部门是固定资产业务分类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相应固定资产实施统筹监管。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和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账入库、使用管理、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一级管理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资产管理要求,全面组织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的产权、账目、账务管理和监督管理,落实组织管理的主体责任。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修订版)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下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对外捐赠等。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处置报批和实物处置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制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二)组织资产处置资料的汇总收集,制定资产处置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报批、报备等资产处置相关事项;(三)按批准的处置方式组织进行资产实物处置;(四)及时做好资产账目调整工作。
第五条监察专员办公室处负责对资产处置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财务账目管理,主要职责为:(一)协助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拟处置资产的相关票据;(二)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三)做好资产处置收支管理及财务账目调整工作。
第八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资产处置审核和技术鉴定,其主要职责是:(一)对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二)组织专家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三)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
第九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为:(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提供拟处置资产明细账、相关票据,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二)将拟处置资产集中存放,以便于进行实物处置。
负责拟处置资产在审批及实物处置期间的管理,确保拟处置资产实物与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账对应一致;(三)落实资产实物处置的执行,负责对处置资产拆除、搬运等实物转移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管,避免对学校其他资产造成损害。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XX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校标校誉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资产归口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组长由学校院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综合事务。
第七条归口管理按部门职能进行国有资产日常监管。
具体分工如下:(一)委(学院)办公室。
负责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和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
(二)教务处。
负责教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试剂及相关耗材的管理。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完成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学校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学、节约学校经费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我院各教学系、教科研室、行政各部门、后勤各实体等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及划分标准(I)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在本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
如现有土地、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用房、开发门面房、宿舍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
如教学仪器仪表,机电、文娱体育、文印、电教、水电设备、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个人用计算机、空调器、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调频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标本模型:包括各种艺术雕塑、生物标本等。
大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划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担任小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办公室。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各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性项目国有资产收益;(.三)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对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及审批工作;(四)参与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五)负责进行我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介绍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治理机构建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大学领导任职,负责领导和协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
2.内部监督机构设立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和审核。
3.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核算、评估、处置和监管工作。
二、资产管理
1.资产核算大学应建立资产档案,每年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核算,确保资产状况和数量的准确。
2.资产评估大学应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格的准确和公正。
3.资产处置大学需要对无用或不需要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例如拍卖、变卖、捐赠等。
4.资产监管大学应对资产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资产流失、毁损等情况的发生。
三、使用管理
1.资产利用大学应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合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2.保养维修大学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3.风险防范大学应加强对资产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违规行为处理
1.违规行为处理大学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追责问责大学要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于管理不当或疏漏的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
综上所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大学应加强对资产的监管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500字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运转效率,保障资产的有效利用和维护,本文将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和职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为资产管理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保护。
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如下:1、编制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各类规章制度,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2、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工作,防止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更新及报废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营;4、制定使用固定资产的制度和管理方法,确保固定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5、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违规行为给予严格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纪委和相关部门。
二、固定资产处置1、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一旦报废,必须经过资产管理部的审核,选定专业的报废单位进行处理。
报废单位应该持有相关的资质,并在维护资产净值的基础上进行处理。
报废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制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
2、固定资产调拨:固定资产调拨必须经过资产管理部的审核,根据申请人的需求进行调配,同时要及时更新资产登记台账。
3、固定资产出售:固定资产出售必须经过资产管理部的审核,出售前应该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出售价格,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价值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保养和维护1、定期维修:资产管理部应每年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对于维修无法解决的问题,资产管理部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保资产得到及时维修和保养。
2、日常保养:资产管理部应制定固定资产保养计划,对于需要日常保养的固定资产,应制定保养责任清单,并定期进行检查。
3、保险理赔:资产管理部应负责申请固定资产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出现大面积损坏的资产应及时申请保险理赔,并及时维修和更换。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纪律1、严禁无故随意更换、损坏固定资产,如有此类行为,将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2、严禁将固定资产作为私人财物挪用、转让、抵押等,如有此类行为,将构成违法行为,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3、严禁未经资产管理部批准私自调拨、借调、借用学校固定资产,如有此类行为,将会按照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依法取得和认定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款形成的资产。
学院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按照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和方针政策,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对学院国有资产统实施产权管理,清理上账,完善资料档案,归口统计,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包括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需要办理入库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批量3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办公家具单价200元以上批量500元以上。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的投资。
五、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一般情况下高校应按照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始价值记账。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资产购置、登记、清查、统计等工作,做好日常监督检查;(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办理有关报批、备案等手续;(四)优化国有资产配置,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调配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五)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得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资产管理得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保证资产得安全与完整;合理配备并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就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得,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得各种经济资源得总称,即学院得(公共)财产。
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一)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得资产;(二)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得资产。
第四条学院得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得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院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得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得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得原则。
第五条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得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就是学院资产管理得一级管理机构,就是学院资产管理得职能部门,对学院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接受上级单位得指导与监督检查。
行使学院赋予得资产得代表权、监督管理权、资产处置权。
其主要职责就是:(一)根据本级与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得规定,制定本学院资产管理得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二)组织学院资产得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学院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与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与超标准配置资产得调剂工作,优化学院资产配置,推动学院资产共享、共用;(五)组织实施对学院所属二级单位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得评价考核;(六)接受同级财务部得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学院资产管理工作。
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XX学院所有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价值较高的、不易变现为现金的资产。
具体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工具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登记1.固定资产采购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经过审批后方可采购。
2.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并编号,确定资产所有权归属部门,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财务部门应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核算和登记,确保固定资产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护1.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固定资产,严禁私自变动、挪用或转让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3.对于需要进行维修和保养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并安排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作。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查和评估1.学院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实登记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2.对于长期不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学院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处置方式。
3.学院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保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一致性。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处置1.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2.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维护固定资产基金的稳定和增值。
3.处置固定资产的工作应做好资产过户手续,确保资产的合规处置和转移。
第八章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1.XX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修订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九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增补或修改,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并经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稿
(五)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和公共实验室使用权管理;
(六)科研处负责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资产管理.
(七)XX、生产部门负责校办企业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商业物业出租的管理;
(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商标、著作权、校名、校誉、校标等无形资产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含电子文献XX)的管理;
根据XX省直行XXXX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行XX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
单列一条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XX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XX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XX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资产促使其实现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XX收益,以促进学校XX项事业的。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资产。
第十六条国资处建立资产调剂平台,负责资产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擅自处理或购入非经营资产,国资处有权不予入账报销,并报送分管领导处理.
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力求保值和增值。
第三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所属各单位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参与实施采购设备验收、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造成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辖、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后勤资产保卫处实施一级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由相关部门实施二级归口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后保处是学校负责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后保处统一对学校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
第六条后保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及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对学校资产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和调配权。
3.负责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与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家具等)的购置、调拨、转让、外借、报损、报废的审批,废旧物资的收储与处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闲置资产的利用提出方案与建议。
5.负责实验室在用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宏观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审批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七条建立资产分工管理制度。
各学院、各部门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各学院、各部门要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认真做好所管辖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将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具体职责:1.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2.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随时登记,定期清盘,确保资产的帐、卡、物相符。
3.定期向后保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后保处完成资产清查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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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备并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公共)财产。
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一)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二)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学院的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院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机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行使学院赋予的资产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资产处置权。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学院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学院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院资产配置,推动学院资产共享、共用;(五)组织实施对学院所属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六)接受同级财务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学院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单位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机构,各二级管理单位应配备财产保管员,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条例。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杜绝闲置,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四)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八条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学院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十条学院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十二条各单位之间资产调剂由各单位按程序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购置(建)和调剂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学院的所有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在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
第四章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院内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预算管理形式购置(含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资产,均应到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到财务部办理建账手续。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把好资产购置关,要提前编制购置计划,做好购置论证,避免重复、盲目购置。
资产购置按《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资产购置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建档制度。
(一)各单位凡因购置、建造、改良、受赠、报损、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减,必须到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二)基建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应到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办理报增手续。
竣工但未决算的项目,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各单位对土地、房屋、建筑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等,以及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按学院规定上交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档案室。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制度。
财务部设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分类账,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与一物一卡的固定资产卡片,使用单位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各单位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和使用考核制度。
各单位应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与借用制度。
各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
确需出借的,院内借用要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院外借用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借出需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对收回领用与借出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借出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按照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移交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一)机构合并、分开等调整相关单位,按“先办理交接手续后进行调整”的原则,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进行现场财产清查登记;(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离岗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并报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备案后方可离岗。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或借用人员调离、退休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须交清所领用、借用的固定资产,经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办理离校或离岗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利用学院资产(房屋、教室、设备等)进行出租或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创收活动,必须报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上交资源占用费及管理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下列三类非经营性资产一般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一)国家财政拨款购置的资产;(二)享受海关免税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三)维持教育事业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含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学院的资产不得对外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并报院务会批准。
第六章资产的评估管理第二十七条学院资产的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学院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学院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报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审查(重大项目提交学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三十―条学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与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变卖、置换、投资、租赁、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二条学院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
各单位未经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第三十三条凡占有与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资产闲置超过两年时间(含两年),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有权进行调剂处置。
第三十四条学院资产报废处置统一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组织处置。
资产报废处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收回残值上缴学院财务,并按《高等学院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消,其占用资产按下列规定处置:(一)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其所占用的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二)单位合并,如属同一系统、同一性质的,可无偿调拨给并入单位或合并后新组建单位。
(三)单位撤销的,原占有的全部资产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收回。
以上三种情况,在资产处置前,相关单位都要对资产存量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必要时委托价值评估。
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调拨或封存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院资产私分、转借、转让或调拨。
第三十六条学院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三十七条各资产的占用单位应按学院要求,及时报告资产使用情况;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应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对学院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九章监督与奖罚第三十九条学院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对各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学院对各单位资产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学院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各单位对所占有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三)对所占有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四)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五)学院资产是否遭到侵犯、损害;(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