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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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面文件,以下是管理资料网如下范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酗酒闹事,不计后果,开枪打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文**以往曾有在文*永家拿枪出去打猎的经验,应当知道文*永的猎枪平时是装有火药放置的,被告人文**在端枪射击时,对是否会打死他人持放任态度。被告人文**以“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认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文**的辩护人关于文**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文**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